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61號
SCDV,103,司催,161,20140618,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黃教信即政信企業社
代 理 人 鍾純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裕達商行賴慧琿│有限責任新竹第三│103年6月15日│31,893元 │353582 │ │
│ │ │信用合作社市中分│ │ │ │ │
│ │ │社 │ │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 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 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