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61號
SCDV,103,司催,161,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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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鍾純貞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裕達商行政信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依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發票
        人為「裕達商行」,受款人為「政信企業社
        ,聲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
        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系爭票據若已背書轉
        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
        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
        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
        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
        票人或受款人,再向本院提出委任書及銀行更
        正之証明,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
        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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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