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鍾純貞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裕達商行、政信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依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發票
人為「裕達商行」,受款人為「政信企業社」
,聲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
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系爭票據若已背書轉
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
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
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
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
票人或受款人,再向本院提出委任書及銀行更
正之証明,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
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