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並有投資案之合作協議書二紙為證(見L2卷第50-53 頁)。另被告張智凱因急需現金周轉之用,分別於103年6 月間提供30萬元,口頭約定投資3個月可獲利15%但沒有 簽立任何文件,及103年11月間,借款50萬元等語(見H3 卷第207-213頁)。由證人范庭溥證述可知,其於103年11 月間出資50萬元部分,係因被告張智凱急需用錢,而向范 庭溥以參與投資或現金周轉之名義取得,然卷內並無任何 資料可證被告張智凱就此50萬元部分係以顯不相當之高額 報酬吸收資金,亦未約定還款期限,且證人范庭溥亦陳述 被告張智凱急需用錢而向其周轉現金,要無任何陷於錯誤 而交付款項之情。此外,公訴意旨亦未舉證被告就此筆50 萬元借款有何違反銀行法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是公訴意旨 所指如附表三標號5所示行為亦涉犯銀行法及詐欺取財部 分,依卷內證據並無法使本院達到被告有罪之確信。(六)附表三編號6 劉凱達即劉信良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 中劉凱達於104 年1 月12日給付被告100 萬元及104 年1 月20日給付被告380 萬部分),公訴人認涉犯銀行法及詐 欺等罪嫌。經查,上開二筆款項均未據告訴人提起告訴, 且卷內復無資料可證告訴人給付該二筆款項之原因及有無 約定相不相當之紅利,此外,公訴意旨亦未舉證被告張智 凱就此二筆金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是公 訴意旨所指如附表三標號6 所示行為亦涉犯銀行法及詐欺 取財部分,依卷內證據並無法使本院達到被告有罪之確信 ,自無從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五、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10、12至15、17至 21(A)另涉犯詐欺取財之犯行。經查:
(一)附表一編號1、2、5部分:
附表一編號1部分,業據證人陳玉鈴於105年1月26日檢察 事務官訊問及106年7月6日偵查中證述「借款期間為半年 」、「供給我投資方案供我參考,內容依方案的不同,每 年可享有保證6%至12%不等的獲利,但我並未投資。」 、「我是以匯款方式借予張智凱款項,我可以提供借款及 相關的匯款傳票資料供參考,我錢交給張智凱之後,也不 知道張智凱的資金如何配置」等語(見F1卷第37-39頁、 B3卷第130- 135頁、B3卷第165-171頁);附表一編號2部 分,業據證人洪寶華於106年7月24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及 106年7月24偵查中日證述「張智凱詢問現場人等有無意願 投資,而我當時表示因為我對投資沒有概念,但願意借款 給他,所以過幾天後我就透過陳秀美處理,將款項借予張 智凱。」等語(見B3卷第209-214頁、B3卷第223-228頁)
;附表一編號5部分,業據證人詹崑亮及陳麗雪於104年5 月13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證述「詹:其實是借貸,只 是名目為投資契約,就是錢借給他這樣而已。」、「陳: 詹崑亮跟我講的時候也是說借貸。」等語(見D2卷第41之 1-42頁)等語。由上開證人等證述內容得見,其等提供資 金予被告張智凱僅單純為賺取高報酬獲利之借貸,並非因 被告張智凱以不實之投資計畫施用詐術,或有其他詐術行 為致證人等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公訴人針對起訴書所指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並未具體舉證被告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 。
(二)附表一編號3 、4 、6 至10、12至15、17至21(A) 部分: 被告張智凱係以投資新竹縣新埔鎮鹿鳴坑段、桃園市中壢 區上嶺段等桃園及新竹土地、或未特定投資標的向附表附 表一編號3 、4 、6 至10、12至15、17至21(A) 所示之人 邀約投資。然依證人張耕霖證述,被告曾向其購買新埔鎮 鹿鳴坑段36-41 地號土地(見B4卷第94-96 頁、L2卷第18 2- 184頁)。另依新竹縣竹北市地政事務所105 年11月8 日北地所資第0000000000號函文檢附新埔鎮鹿鳴坑段鹿鳴 坑小段36-4地號等6 筆土地謄本及異動索引,李悅安於10 2 年4 月17日以拍賣為原因取得該段第36-4地號土地(見 B4卷第66-90 頁);另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5 年8 月 12日中地登字第1050013873號函文檢附101 年壢登字第00 000 號等51件原案登記申請書(見G1卷第81頁),其中李 悅安於101 年8 月1 日向胡高山以贈與為原因取得中壢市 上嶺段第390 、392 、572 、573 、615 、617 、618 、 620 、626 、391 、578 、583 、631 、634 地號持分土 地(見G6卷第130-149 頁),另於101 年9 月4 日向胡高 山以買賣為原因取得上嶺段第573 、615 、617 、618 、 620 、626 地號持分土地(見G5卷第1-9 頁),李悅安於 103 年4 月14日移轉上嶺段第631 地號部分持分予鄧秋雲 (見G5卷第144-148 頁),李悅安於103 年5 月22日移轉 名下之上嶺段第192 、194 、195 、631 、634 地號持分 予鄧秋雲(見G4卷第20-34 頁),則被告張智凱辯稱確實 有進行投資開發上開土地,僅因景氣不佳而周轉不靈,似 非全無可採,依據卷內資料尚難逕認定被告並無實際投資 開發上開土地而有施用詐術之情,此部分應另循民事訴訟 途徑救濟之,綜上,公訴意旨就被告張智凱是否果有對附 表一編號3、4、6至10、12至15、17至21(A)部分等人施以 詐術以及施以何種詐術並未具體舉證,卷內復無其他積極 證據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取財罪嫌,而有合
理之可疑,此部分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六、綜上,公訴書認定就被告有附表三所示非法吸金及詐欺取財 之犯行,及就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5、17至21(A)另涉犯 詐欺取財之犯行部分均未具體舉證之,上開部分原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間 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柒、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106年偵字第3487號)意 旨略以:被告自101年1月31日至104年4月19日期間,以投 資新竹縣新埔鎮南平段(即新埔鎮樹林子農地)、新竹縣 新埔鎮鹿鳴坑段及桃園市中壢區上嶺段等土地及借貸款項 等名義為由,隱匿其早已陷於資金短絀之狀態,向劉凱達 (改名前為劉信良)誆稱其投資土地利潤豐厚,出入能以 名車代步,參與其主導之投資或借款計畫能保證獲取20% 之顯不相當之利息及利潤,致劉凱達陷於錯誤,而於104 年1月12日匯款100萬元、104年1月20日匯款380萬予被告 所指示之帳戶。因認件被告所涉罪嫌,與前開案件為同一 案件,為前開起訴效力所及,應移由本院併案審理。因認 被告前開行為涉犯銀行法及詐欺罪嫌,並與本案已起訴之 事實有事實上同一案件關係,應予併案審理等語。(二)經查,被告收受劉凱達前揭104 年1 月12日匯款100 萬元 、104 年1 月20日匯款380 萬之事實,既經本院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即與本案不生事實上一罪之關係,該移送併案 審理部分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判,應退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136條之2,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榮林移送併辦,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卷證對照表
1.新埔鎮南平段0000-0000地號登記、買賣等資料(A1卷)2.竹檢104年度他字第3117號偵卷(下稱A2卷)3.竹檢105年度偵字第371號偵卷(下稱A3卷)4.竹檢106年度發查字第13號偵卷(下稱A4卷)5.竹檢106年度發查字第31號偵卷(下稱A5卷)6.竹檢105年度偵續字第44號偵卷(下稱A6卷)7.竹檢104年度偵字第10978號偵卷(下稱B1卷)8.竹檢105年度發查字第10號偵卷(下稱B2卷)9.竹檢106年度發查字第28號偵卷(下稱B3卷)10.竹檢105年度偵續字第37號偵卷(下稱B4卷)11.劉信良提供資料卷(下稱B5卷)
12.竹檢104年度他字第3104號偵卷(下稱C1卷)13.竹檢105年度偵字第522號偵卷(下稱C2卷)14.竹檢106年度發查字第11號偵卷(下稱C3卷)15.竹檢106年度發查字第29號偵卷(下稱C4卷)16.竹檢105年度偵續字第38號偵卷(下稱C5卷)17.竹檢104年度聲他字第606號偵卷(下稱D1卷)18.竹檢104年度他字第1160號偵卷(下稱D2卷)19.竹檢105年度偵字第369號偵卷(下稱D3卷)20.竹檢106年度發查字第12號偵卷(下稱D4卷)21.竹檢106年度發查字第30號偵卷(下稱D5卷)
22.竹檢105年度偵續字第43號偵卷(下稱D6卷)23.竹檢104年度他字第2036號偵卷(下稱E1卷)24.竹檢104年度偵字第521號偵卷(下稱E2卷)25.竹檢106年度發查字第14號偵卷(下稱E3卷)26.竹檢106年度發查字第32號偵卷(下稱E4卷)27.竹檢105年度偵續字第47號偵卷(下稱E5卷)28.竹檢105年度他字第126號偵卷(下稱F1卷)29.竹檢105年度偵字第5033號偵卷(下稱F2卷)30.竹檢105年度發查字第15號偵卷(下稱F3卷)31.竹檢105年度發查字第33號偵卷(下稱F4卷)32.竹檢105年度偵續字第85號偵卷(下稱F5卷)33.桃檢105年度他字第3295號偵卷(6)(下稱G1卷)34.桃檢105年度他字第3295號偵卷(5)(下稱G2卷)35.桃檢105年度他字第3295號偵卷(4)(下稱G3卷)36.桃檢105年度他字第3295號偵卷(3)(下稱G4卷)37.桃檢105年度他字第3295號偵卷(2)(下稱G5卷)38.桃檢105年度他字第3295號偵卷(1)(下稱G6卷)39.桃檢105年度他字第3296號偵卷(下稱G7卷)40.竹檢106年度發查字第17號偵卷(下稱G8卷)41.竹檢106年度發查字第35號偵卷(下稱G9卷)42.竹檢106年度他字第462號偵卷(下稱G10卷)43.竹檢106年度聲他字第1497號偵卷(下稱H2卷)44.竹檢106年度偵字第10776號偵卷(下稱H3卷)45.竹檢106年度發查字第16號偵卷(下稱I1卷)46.竹檢106年度發查字第34號偵卷(下稱I2卷)47.竹檢105年度他字第2072號偵卷(下稱I3卷)48.竹檢106年度他字第676號偵卷(下稱J1卷)49.竹檢107 年度偵字第337 號偵卷(下稱L2卷)移送併辦卷證:
50.竹檢106年度偵字第3487號偵卷
51.竹檢105年度他字第717號偵卷
52.竹檢106年度聲他字第455 號偵卷
附件二、其他證據:
一、人證
(一)證人張桓源之證述
1.0000000 偵查:H3卷第386-388 頁(具結)(二)證人曾鉯喬之證述
1.0000000 調查:H3卷第86-91 頁 2.0000000 偵查:H3卷第98-101頁(具結)(三)證人魏綸群之證述
1.0000000 偵查:E5卷第38-39 頁(具結) 2.0000000 調查:L2卷第210-212 頁 3.0000000 偵查:H3卷第221-222 頁(具結)(四)證人陳鴻洲之證述
1.0000000 偵查:A6卷第37-39 頁(具結) 2.0000000 調查:L2卷第197-201 頁 3.0000000 偵查:H3卷第220-220 頁(具結)(五)證人李悅安之證述
1.0000000偵查:C1卷第22頁
2.0000000偵查:F1卷第68-69頁 3.0000000偵查:F1卷第103頁背面-104頁 4.0000000偵查:F1卷第000-0-000頁 5.0000000偵查:A6卷第19頁背面-20頁 6.0000000偵查:B4卷第39-41頁 7.0000000偵查:E5卷第19頁
8.0000000偵查:I3卷第76-83頁 9.0000000偵查:G1卷第109-113頁 10.0000000調查:H3卷第45-55頁 11.0000000偵查:H3卷第81-54頁(具結) 12.0000000偵查:H3卷第313-315頁(六)證人汪志恩之證述:
1.0000000調查:H3卷第92-96頁 2.0000000偵查:H3卷第103-105頁(具結)(七)證人譚璽亞之證述:
1.0000000調查:H3卷第106-111頁 2.0000000偵查:H3卷第114-115頁(具結)(八)證人吳采蓁之證述:
1.0000000調查:H3卷第197-202頁(九)證人何憶潔之證述:
1.0000000調查:H3卷第202頁背面-206頁 2.0000000偵查:H3卷第224-229頁(十)證人何蕙蘭之證述:
2.0000000調查:H3卷第214-217頁(十一)證人欒明文之證述:
1.0000000調查:L2卷第213-216頁 2.0000000偵查:H3卷第222-223頁(十二)證人姜文恭之證述:
1.0000000偵查:H3卷第323-324頁(具結)(十三)證人張耕霖之證述:
1.0000000偵查:B4卷第94-96頁(具結)
2.0000000調查:L2卷第182-184頁(十四)證人李國賢之證述:
1.0000000調查:L2卷第185-188頁(十五)證人許連景之證述:
1.0000000調查:L2卷第192-194頁(十六)證人闕東明之證述:
1.0000000調查:L2卷第203-204頁(十七)證人邱坤德之證述:
1.0000000調查:L2卷第207-208頁(十八)證人鍾淑容之證述:
1.0000000調查:L2卷第229-230頁(十九)證人王大宇之證述:
1.0000000調查:L2卷第240-243頁(二十)證人何汶茜之證述:
1.0000000調查:L2卷第245-248頁(二一)證人柯雅玲之證述:
1.0000000調查:L2卷第250-252頁二、書證部分
(一)新埔鎮南平段0000-0000 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豪宅通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立之支票、新埔鎮南 平段土地照片、竹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等資料: A1卷全卷。
(二)大鑫統資產管理公司、豪宅通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君誠建 設有限公司、鑫垚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資料、張智凱、 李悅安戶役政及二親等登記資料:L2卷第13-19 頁(三)張智凱、李悅安、豪宅通公司、大鑫統公司之退票查詢資 料:L2卷第35-41 頁
(四)張智凱、李悅安、豪宅通公司、大鑫統公司帳戶彙整表、 被告吸金款項彙整表:L2卷第45-49 頁
(五)被告於陸敬民網站刊登之廣告(樹林子)、說明會照片、 請款單、支票3 張:A2卷第3-8 頁
(六)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4 月22日日銀字第 1052E00000000 號函附張智凱於光復分行支票帳戶退票及 拒絕往來紀錄1 份(000-0000000-0000):A6卷第25-27 頁
(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 年4 月20日營清字第 1050019627號函附李悅安(000-00-00000-0)及豪宅通地 產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退票及拒絕往來紀 錄1 份:A6卷第28-34 頁
(八)張智凱或李悅安開立之本票影本14張(予劉信良):B1卷
第13-15 頁
(九)劉信良與張智凱簽立之合作協議書(新埔南平段210 地號 ):B1卷第52-57 頁
(十)張智凱支票退票明細:B2卷第27-33頁(十一)張智凱0000-000000 於106 年2 月10日-3月10日通聯分 析:B2卷第34-36 頁
(十二)鄧秋雲匯給其他投資人之紅利匯款單(劉姵吟、楊惠瑾 、吳昀芸):B2卷第47-49 頁
(十三)曾立翎與張智凱間之借款分期清償書、清償計畫、豪宅 通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立之支票:B2卷第64-66 頁(十四)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05 年11月08日北地所資字第 0000000000號函附新埔鎮鹿鳴坑小段36-4地號等土地謄 本:B4卷第66-91 頁
(十五)張智凱及李悅安國稅局財產清冊等資料:B4卷第98-118 頁
(十六)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05 年2 月3 日土地所登字第 1050000885號函附竹北市○○段000 地號、2780建號之 所有權登記申請書:F1卷第48-66 頁
(十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新竹縣○○市○○ 段000 地號擔保之債權資料(授信申請書、借款契約書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現欠繳款查詢 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含資產負債表、經濟部 函文暨變更登記事項表、大鑫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東 名冊):F1卷第75-102-1頁
(十八)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05 年7 月28日北地所登字第 0000000000號竹北市○○段000 地號及同段2780號建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G1卷第23-45 頁(十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5 年8 月11日北區國稅桃 園綜字第1052125250號函附張智凱、李悅安財產資料: G1卷第76-79 頁
(二十)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張智凱)100/9/1-10 5/9/2 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G2卷第2-3 頁(二一)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悅安)100/9/1-10 5/9/2 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G2卷第4-16頁(二二)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外匯帳 戶:G2卷第17頁
(二三)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李悅安)100/9/1-105/9/ 2 支票存款歷史明細查詢:G2卷第18-19 頁(二四)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李悅安)、 000000000000(張智凱)存款交易明細:G2卷第26-28
頁
(二五)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 細:G2卷第29-35 頁
(二六)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李悅安) 102/10/30-105/08/31 交易明細:G2卷第37頁(二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張智凱)、00000000000000 (李悅安)100/9/1-005/9/4 交易明細:G2卷第43-44 頁
(二八)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張智凱)100/1/1-104/12 /31 交易明細:G2卷第45-51 頁
(二九)台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李悅安中壢分行) 、0000000000000 (李悅安竹北分行)交易明細:G2卷 第52-54 頁
(三十)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張智凱)、0000000000 00(李悅安)、0000000000000 (李悅安)交易明細: G2卷第58-61 頁
(三一)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0000000 (張智凱)交易明細:G2 卷第64-65 頁
(三二)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李悅安)交易明細:G2卷 第66-68 頁
(三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000 (張智凱)、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 、0000000000000 (李悅安)交易明細:G2卷第69-142 頁
(三四)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G2卷第144-149 頁
(三五)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號、000000 0 號(支票存款)(張智凱)、0000000 號、000142號、 0000000 號、0000000 號(放款繳息明細表)(李悅安 )100/9/2-105/9/2 交易明細:G2卷第150-178 、179- 184 、185-200 、201-202 頁
(三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李悅安) 、帳號00000-000000-0(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李 悅安)100/9/1-104/12/31 交易明細:G2卷第204- 209 頁
(三七)臺灣土地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04/04 /30-105/8/31(張智凱)交易明細:G2卷第214-215 頁(三八)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張 智凱)102/11/16-105/6/21交易明細:G2卷第216-217 頁
(三九)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 號(張智凱), 100/9/2-105/9/2 交易明細:G2卷第225-231 頁(四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 年1 月31日台新作文字第106810 17號函附何憶潔車號000-0000號車輛放貸款資料:H2卷 第7-21頁
(四一)李悅安106/5/11-106/7/13通聯紀錄:L2卷第31-34頁(四二)張智凱、李悅安等人及相關公司銀行帳戶統整表:L2卷 第42頁
(四三)李智凱、李悅安等人投保概況覽表:L2卷第43-44頁(四四)臺灣銀行六家分行107 年4 月27日六家營字第10750001 771 號函:本院卷㈢第20頁
(四五)陽信銀行新竹分行107 年4 月27日陽信新竹字第107000 10號函暨附件:本院卷㈢第21至25頁
(四六)臺灣銀行六家分行107 年4 月27日六家營字第10750001 761 號函:本院卷㈢第26至30頁
(四七)板信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7 年4 月27日板信集中字第10 774055 43 號函暨附件:本院卷㈢第31至33頁(四八)陽信銀行新竹分行107 年4 月27日陽信新竹字第107000 11號函暨附件:本院卷㈢第34至36頁
(四九)合作金庫六家分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本院卷㈢第 42至74頁
(五十)華南銀行107 年5 月2 日營清字第1070034874號函暨附 件:本院卷㈢第75至87頁
(五一)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107 年5 月4 日(107 )新三合總 字第5111號函暨附件:本院卷㈢第88至95頁三、物證: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㈠第48至53頁):其他貴重物 品( 樟木)6個、其他一般物品( 文件)8箱、其他一般物品( 印章)1包、其他一般物品( 鞋子)18 雙、電子產品( 筆記型 電腦)1台、其他一般物品( 鞋子)2雙、其他一般物品( 皮包 、皮件)15 個、其他一般物品( 行李箱)1箱、其他一般物品 (皮夾)3個、其他一般物品( 眼鏡)6副、其他一般物品( 香 水)3個、其他一般物品( 飾品)15 個、煙酒( 洋酒等)2箱、 煙酒( 洋酒等)2箱、煙酒( 洋酒等)21 瓶、煙酒( 洋酒等 (11瓶))1 箱、其他一般物品( 精品明細)1包、電子產品( 行動電話)2支、電子產品( 行動電話)1支、汽車(VOLVO休旅 車)1台。
附表一:成立銀行法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下同)┌─┬─┬─────┬────┬─────┬───┬───┬────┬────┬───────────┬──┐
│編│交│收受資金 │收受資金│約定利息、│換算年│投資 │款項匯出│款項匯入│ 證 據 資 料 明 細 │備註│
│號│付│日期 │金額 │紅利等報酬│利率 │標的 │帳戶帳號│帳戶帳號│ │ │
│ │款│ │ │(證據出處│ │ │ │ │ │ │
│ │項│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1 │陳│101.11.9 │1500萬元│1年18% │18% │借貸 │合庫銀行│張智凱合│證人即告訴人陳玉鈴之證│起訴│
│ │玉│ │ │ │ │ │北新竹分│庫六家 │述: │書編│
│ │鈴│ │ │(B3 卷第 │ │ │行等 │ (34107 │①105.1.26檢事官詢問:│號1 │
│ │ │ │ │131 頁) │ │ │ │00000000│F1卷第37-39 頁。 │ │
│ │ │ │ │ │ │ │ │) │②106.7.6 調詢:B3卷第│ │
│ │ ├─────┼────┼─────┼───┼───┤ ├────┤130-135頁。 │ │
│ │ │102.2.26 │1000萬元│3個月10% │40% │借貸 │ │張智凱 │③106.7.6偵查:B3卷第 │ │
│ │ │ │ │ │ │ │ │台中商銀│165-171 頁(具結)。 │ │
│ │ │ │ │(B3 卷第 │ │ │ │(0000000│ │ │
│ │ │ │ │132 頁) │ │ │ │07108) │非供述證據: │ │
│ │ │ │ │ │ │ │ │ │陳玉鈴部分借據、支票及│ │
│ │ ├─────┼────┼─────┼───┼───┤ ├────┤本票影本、匯款單(L2卷│ │
│ │ │102.3.18 │1000萬元│3個月10% │40% │借貸 │ │大鑫統玉│第145-159 頁) │ │
│ │ │ │ │ │ │ │ │山光華 │ │ │
│ │ │ │ │(B3 卷第 │ │ │ │(0000000│ │ │
│ │ │ │ │132 頁) │ │ │ │01377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8.20 │1500萬元│半年12% │24% │借貸 │ │豪宅通合│ │ │
│ │ │ │ │ │ │ │ │庫六家 │ │ │
│ │ │ │ │(B3 卷第 │ │ │ │(0000000│ │ │
│ │ │ │ │132 頁) │ │ │ │205167) │ │ │
│ │ │ │ │ │ │ │ │ │ │ │
├─┼─┼─────┼────┼─────┼───┼───┼────┼────┼───────────┼──┤
│2 │洪│102.1.31 │850萬元 │3個月10% │40% │借貸 │渣打銀行│張智凱日│證人即被害人洪寶華之證│起訴│
│ │寶│ │ │ │ │ │中正分行│盛商銀 │述: │書編│
│ │華│ │ │(B3卷第 │ │ │ │(0000000│①106.7.24調查筆錄: │號3 │
│ │ │ │ │225頁 ) │ │ │ │0000000)│B3卷第209-214 頁。 │ │
│ │ │ │ │ │ │ │ │ │②106.7.24偵查B3卷第 │ │
│ │ │102.3.14 │500萬元 │ │ │ │台中商銀│張智凱日│223-228 頁(具結)。 │ │
│ │ │ │ │ │ │ │新竹分行│盛商銀 │ │ │
│ │ │ │ │ │ │ │ │(0000000│非供述證據: │ │
│ │ │ │ │ │ │ │ │509999) │被告之日盛銀行、合庫六│ │
│ │ │ │ │ │ │ │ │ │家分行帳戶資料(L2卷第│ │
│ │ │102.3.14 │1065萬元│ │ │ │新竹第三│張智凱合│160-161 頁)。 │ │
│ │ │ │ │ │ │ │信中正分│庫六家 │ │ │
│ │ │ │ │ │ │ │行 │(0000000│ │ │
│ │ │ │ │ │ │ │ │09429) │ │ │
├─┼─┼─────┼────┼─────┼───┼───┼────┼────┼───────────┼──┤
│3 │李│101.2.3 │200萬元 │6 個月50萬│50% │投資(│妻曾潘妮│張智凱陽│證人即被害人李炳全: │起訴│
│ │炳│ │ │(25%) │ │未特定│土銀內壢│信銀行 │①105.4.29調查筆錄:B2│書編│
│ │全│ │ │ │ │標的)│及大眾銀│(0000000│卷第18-23 頁。 │號4 │
│ │ │ │ │(L2卷第55│ │ │行 │18766) │ │ │
│ │ │ │ │頁) │ │ │ │ │非供述證據: │ │
│ │ ├─────┼────┼─────┼───┼───┤ ├────┤投資合約書、匯款單、張│ │
│ │ │102.1.2 │100萬元 │3 個月25萬│100% │投資(│ │張智凱台│智凱、李悅安、大鑫統公│ │
│ │ │ │ │(25%) │ │新竹關│ │中商銀 │司帳戶明細資料(L2卷第│ │
│ │ │ │ │ │ │埔二期│ │(0000000│55-77 頁)。 │ │
│ │ │ │ │(L2卷第58│ │) │ │07108)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102.2.8 │300萬元 │1 年60萬(│20% │投資(│ │張智凱台│ │ │
│ │ │ │ │20%) │ │中壢上│ │中商銀 │ │ │
│ │ │ │ │ │ │嶺段57│ │(0000000│ │ │
│ │ │ │ │(L2卷第62│ │2 地號│ │07108)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102.4.2 │150萬元 │4 個月30萬│60% │投資(│ │李悅安臺│ │ │
│ │ │ │ │(20%) │ │鹿鳴坑│ │銀六家 │ │ │
│ │ │ │ │ │ │段) │ │(0000000│ │ │
│ │ │ │ │(L2卷第67│ │ │ │92932)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102.8.8 │200萬元 │5 個月40萬│48% │投資 │ │大鑫統玉│ │ │
│ │ │ │ │(20%) │ │(未特│ │山光華分│ │ │
│ │ │ │ │ │ │定) │ │行 │ │ │
│ │ │ │ │(L2卷第71│ │ │ │(0000000│ │ │
│ │ │ │ │頁) │ │ │ │013777) │ │ │
│ │ ├─────┼────┼─────┼───┼───┤ ├────┤ │ │
│ │ │102.8.26 │400萬元 │5 個月80萬│48% │投資(│ │張智凱台│ │ │
│ │ │ │ │(20%) │ │竹北市│ │中商銀 │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L2卷第74│ │ │ │07108) │ │ │
│ │ │ │ │頁) │ │ │ │ │ │ │
├─┼─┼─────┼────┼─────┼───┼───┼────┼────┼───────────┼──┤
│4 │黃│103.2.5 │150萬元 │1年10% │10% │投資(│臺中銀行│豪宅通合│證人即被害人黃本忠之證│起訴│
│ │本│ │ │ │ │中壢上│楊梅分行│庫六家 │述: │書編│
│ │忠│103.3.5 │300萬元 │(L2卷第 │ │嶺段57│ │(0000000│①106.6.22調查:B2卷第│號5 │
│ │ │ │ │214-242 頁│ │2 地號│ │205617) │ 210-214頁。 │ │
│ │ │ │ │) │ │) │ │ │②106.6.22偵查:B2卷第│ │
│ │ │ │ │ │ │ │ │ │ 241-244頁(具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 │ │ │ │ │ │ │ │ │豪宅通帳戶明細(L2卷第│ │
│ │ │ │ │ │ │ │ │ │110-111 頁)。 │ │
├─┼─┼─────┼────┼─────┼───┼───┼────┼────┼───────────┼──┤
│5 │詹│102.10.2 │150萬 │2個月10% │60% │借貸 │渣打銀行│張智凱台│證人即告訴人詹崑亮之證│起訴│
│ │崑│ │ │ │ │ │詹崑亮 │中商銀 │述: │書編│
│ │亮│ │ │(B2卷第 │ │ │(053-00│(0000000│①104.5.13檢事官詢問:│號6 │
│ │/ │ │ │238頁 ) │ │ │063982)│07108) │D2卷第41之1-42頁。 │、7 │
│ │陳├─────┼────┼─────┼───┤ │及陳麗雪├────┤②106.6.22調查筆錄: │ │
│ │麗│103.5.20 │300萬 │2個月36萬 │72% │ │(520-00│豪宅通華│B2卷第205-209頁。 │ │
│ │雪│ │ │(12%) │ │ │0000000 │南六家 │③106.6.22偵查:B2卷第│ │
│ │ │ │ │ │ │ │) │(0000000│237-241頁(具結)。 │ │
│ │ │ │ │(B2卷第 │ │ │ │000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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