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99年度,1號
SCDM,99,金訴,1,201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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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森泰人力服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5525號、98年度偵字第4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森泰人力服務有限公司甲○○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13、 15號之被告森泰人力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森泰公司)實際負 責人,明知該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停車場經營業、投資顧問 業、就業服務業、人力派遣業、國際貿易業、其他工商服務 業、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日常用品零售等業務,及依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許可得從事代理外籍勞工 向銀行業辦理薪資結匯業務,並未經許可經營銀行業國內外 匯兌業務,竟基於辦理臺灣地區與印尼、越南、泰國等地區 匯兌業務之犯意,自民國97年4 月底某日起,在新竹縣湖口 鄉○○路72之8號1樓設立被告森泰公司之湖口分公司(下稱 湖口分公司),及於新竹市○○街20號設立被告森泰公司之 新竹分公司(下稱新竹分公司),並僱用不知情之同案被告 何仕英、徐林林(何仕英、徐林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分別為湖口分公司、新竹分公司 員工,以手續費低廉、取款迅速及餽贈贈品為號召,對外招 徠不特定客戶,擅自經營臺灣與印尼、泰國、越南等國間之 國內外匯兌業務,其匯兌作業方式係在湖口分公司、新竹分 公司設置匯款單供匯款人填寫並收受匯款,每筆匯款依金額 大小收取新臺幣(下同)150元至1,200元不等之手續費,並 由案外人何仕英、徐林林於每日營業時間結束時製作匯款清 冊並傳真至被告森泰公司予被告甲○○,再由被告森泰公司 委由不知情之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保全公司) 派員至湖口分公司、新竹分公司收取匯款、匯款單及清冊運 送至金融機構,並匯入被告森泰公司指定之金融帳戶內,被 告甲○○即前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桃園分 行,將款項轉匯至被告森泰公司在印尼、越南、泰國等地區 金融機構設立之金融帳戶內,再分別匯款至客戶指定之印尼 、越南、泰國金融機構帳戶予客戶指定之對象,以此方式於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接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委託,匯款如附 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印尼、越南、泰國等地,共計地下通匯67 3萬4,128元,並從中賺取手續費5萬8,700元。因認被告森泰 公司、被告甲○○等2人涉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罪 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 參照)。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 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 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 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 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 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參照),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森泰公司、甲○○等2人涉有違反銀行法第2 9條第1項罪嫌,係以如下證據資為論據:(一)被告甲○○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用以證明:全部犯罪事實;(二) 被告森泰公司代表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用以證 明:被告甲○○每月支付其1 萬元左右之酬勞,由其擔任被 告森泰公司名義負責人,公司實際業務係被告甲○○負責之 事實;(三)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匯款人林莎妮等154 人之 證述;用以證明:證人林莎妮等154 人前往被告森泰公司於 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印尼、越 南、泰國等地區之事實;(四)證人即湖口分公司、新竹分 公司經理林志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用以證明:被告甲 ○○每月支付其2 萬元酬勞,由其擔任湖口分公司、新竹分 公司經理,並以其名義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及被告森泰 公司之代表人乙○○僅為人頭,被告甲○○為實際負責人之 事實;(五)證人即新竹分公司職員徐林林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供述,用以證明:⒈被告森泰公司實際業務係被告甲○○ 負責;⒉新竹分公司自97年5 月間開始,接受客戶委託匯款 至印尼、越南、泰國等地區,客戶每次匯款金額限制在10萬 元以內,公司每筆匯款收取200 元左右之手續費,由其開立 收據予匯款人,每日總匯款金額約20萬元至80萬元間不等。 其每日製作報表並傳真至被告森泰公司,再將現金、匯款單 、清冊交予保全公司;⒊新竹分公司有接受外籍配偶委託匯 款至印尼、越南、泰國等地區之事實;(六)證人即湖口分 公司職員何仕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用以證明:⒈被告 森泰公司實際業務係被告甲○○負責;⒉新竹分公司自97年 5 月間開始,接受客戶委託匯款至印尼、越南、泰國等地區 ,客戶每次匯款金額限制在10萬元以內,公司每筆匯款收取 200 元左右之手續費,每日總匯款金額約10萬元左右,每月 約2、3百筆。其每日下班前製作報表並傳真至被告森泰公司 ,再將現金、匯款單、清冊交予保全公司;⒊湖口分公司有 接受中華民國國民委託匯款至印尼、越南、泰國等地區之事 實;(七)證人即中央銀行外匯局匯款科副科長吳憲忠、中 央銀行外匯局匯款科一等專員林郁芬、中央銀行外匯局法務 室辦事員顏敏靜於偵查中之證述,用以證明:被告森泰公司 僅得依管理外匯條例第6條之1第1 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 辦法第8條第2 項規定及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20日台 (87)勞職外字第052104號函、中央銀行外匯局96年7 月12 日台央外伍字第0960029755號函規定代外籍勞工向銀行業辦 理薪資結匯業務,並未經許可辦理經營銀行業國內外匯兌業 務;(八)新竹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 紙、中央銀行 外匯局96年7 月12日台央外伍字第0960029755號函、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87年2月20日台(87)勞職外字第052104號函各1 份,用以證明:被告森泰公司並未經許可經營銀行業國內外 匯兌業務,僅得從事代外籍勞工向銀行業辦理薪資結匯業務 ;(九)劉金燕97年6月13日匯款收據影本、劉鈺綉97年6月 13日匯款收據影本、宋石玲97年5 月12日匯款收據影本、中 央銀行外匯局97年6 月17日台央外捌字第0970032241號函暨 所附森泰公司申報96年7月12日至97年5月31日止之「外匯支 出明細表」、扣案之匯款單據、匯款人證件影本、保全運送 簽收單、匯款日報表、匯款委託書、贈品目錄、公司宣傳紙 、越南存款單存據、台灣保全運鈔袋、公司名片、國外銀行 對帳表、公司收款日報表、客戶匯款申請單、保全護鈔簽單 、匯款贈品(挫冰機)、匯款現金、點鈔機、客戶匯款資料 、匯款匯率表等,用以佐證被告等2 人受匯款人委託辦理匯 款之事實。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 書,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 第159條之1 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4第3 款、第159條之5亦分別定有明 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 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 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 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現之理念,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得資為證據。經查,本案據以 認定被告森泰公司、甲○○等2 人接受匯款人委託辦理匯款 與其匯款流程等事實之證人警詢、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及 中央銀行外匯局97年6 月17日台央外捌字第0970032241號函 附森泰人力服務有限公司外匯支出明細表,固均屬被告以外 之人審判外之供述或文書證據,惟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供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等人及其辯護 人,於本院審理中,對上開證人於警詢、調查及偵查中之證 述內容與外匯支出明細表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復未曾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並同意援引作為證據(見本院卷 第38頁至第39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依上揭規定,該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五、訊據被告森泰公司、被告甲○○固不否認有於如附表一所示 時間接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委託辦理匯款並收受手續費,惟 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犯行,均辯稱渠 等為他人辦理匯兌均有經過銀行,並非所謂「地下匯兌」, 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等語,是本件應探究者厥為 :被告等2 人如起訴書所載之代辦匯款業務之行為是否該當 於司法實務針對「匯兌業務」之定義?亦即是否違反銀行法 第29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經查:(一)被告森泰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停車場經營業、投資顧問業 、就業服務業、人力派遣業、國際貿易業、其他工商服務 業、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日常用品零售等業務,及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許可得從事代理外籍 勞工向銀行業辦理薪資結匯業務;其自97年4 月底某日起 ,在新竹縣湖口鄉○○路72之8號1樓設立湖口分公司及於 新竹市○○街20號設立新竹分公司,並僱用同案被告何仕 英、徐林林分別為湖口分公司、新竹分公司員工。湖口分 公司以手續費低廉、取款迅速及餽贈贈品為號召,對外招 徠不特定客戶,經營臺灣與印尼、泰國、越南等國間之國 內外代辦匯款業務,其作業方式係在湖口分公司、新竹分 公司設置匯款單供匯款人填寫並收受新台幣匯款,每筆新 臺幣匯款依金額大小收取150元至1,200元不等之手續費, 並由案外人何仕英、徐林林於每日營業時間結束時製作匯 款清冊並傳真至被告森泰公司予被告甲○○,再由被告森 泰公司委由台灣保全公司派員至湖口分公司、新竹分公司 收取匯款、匯款單及清冊運送至兆豐銀行,並將所收到的 新臺幣匯入被告森泰公司指定之金融帳戶內,被告甲○○ 即前往兆豐銀行桃園分行,將款項結匯成美金匯至被告森 泰公司在印尼、越南、泰國等地區金融機構設立之金融帳 戶內,再以美金分別匯款至客戶指定之印尼、越南、泰國 金融機構帳戶予客戶指定之對象,以此方式於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接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委託,匯款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額至印尼、越南、泰國等地,共計通匯673萬4,128元 ,並從中賺取手續費5萬8,700元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表 一所示匯款人林莎妮等人(相關供述證據存卷之頁數參附 表一、二對照編號所示)及如附表三所示被告森泰公司員 工徐林林、何仕英等人證述明確,並有新竹縣政府營利事 業登記證1份、中央銀行外匯局96年7月12日台央外伍字第 0960 029755號函、劉金燕97年6月13日匯款收據、陳靜渝 97年5月12日、97年5月21日及97年5 月23日匯款收據、宋 石玲97年5月12日匯款收據、蔡鈺綉97年6月13日匯款收據 、陳昱良97年5月30日匯款收據各1紙(以上皆為影本)、 中央銀行外匯局97年6 月17日台央外捌字第0970032241號 函附森泰人力服務有限公司外匯支出明細表1 份在卷可佐 (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525卷㈠第35 至36頁、第249至251頁、第63頁、第107頁、第109頁、第 110頁、第138頁、第181頁、第192頁、第240至253頁), 復有匯款單據、保全運送簽收單、97年5月、6月匯日報表 、匯款委託書、越南匯款單存據、國外銀行對帳表、公司 收款日報表、客戶匯款申請單、保全護鈔簽單、匯款匯率 表等物扣案可證(併參卷附扣押物清單,本院98年度審訴 字第606號卷第27至31頁),亦為被告等2人所不爭執,此



部分事實應足認定之。
(二)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 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 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稱「匯 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 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 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 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國內外匯兌」則係謂銀行利用 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 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 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 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 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 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 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 上字第6499號、92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95年度台上字第 5910號、97年度台上字第6582號判決可資參照。(三)查被告森泰公司、被告甲○○受託辦理匯款之流程,係將 收取之款項匯入被告森泰公司指定之帳戶,再透過兆豐銀 行轉匯至國外等情,業如上述,是被告等2 人受付匯款人 交付之匯款款項後,實際上係透過兆豐銀行進行國內外匯 兌,亦即係透過銀行為「現金之輸送」,並非「不經由現 金之輸送」而藉資金清算之方式為債權債務關係之清理或 資金轉移。另經本院依職權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函詢被告森泰公司所為是否違反銀行法第 29 條第1項規定,據金管會銀行局以98年9月28日銀局( 法)字第09800392990號函及98年11月26日銀局(法)字 第09800541230號函覆以:「...至所謂『匯兌業務』 之定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92年度台上字 第1934號判決,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 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 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 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所詢某公司已取得特許代外籍 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至外籍新娘未取得特許而辦理匯 兌,是否違反銀行法乙節,查該某公司是否違反銀行法, 非以服務對象是否取得特許而有所差異,須視個案具體資 金輸送及清算情形,是否符合前揭匯兌業務判決之定義, 分別論之。...」、「...所詢個案情節是否違反銀 行法29條第1 項規定,仍須視個案具體資金輸送及清算情 形,是否符合前揭判決有關匯兌業務之定義,分別論之,



並不因該公司是否經核准及服務對象逾越核准範圍而有所 差異。本案件請參酌前述最高法院有關『匯兌業務』之定 義審認之。」等語(見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606 號卷第50 頁、第70頁)。被告等2 人收受匯款人所交付之款項後, 經由兆豐銀行匯款至被告森泰公司於國外金融機構設立之 帳戶,再轉匯至匯款人指定帳戶之行為,既與不透過銀行 業者而直接收受客戶交付款項後,在另處交付等值外幣之 行為迥異,易言之,被告與如附表一所示匯款人之關係, 其角色相當於委託銀行匯兌之代理人地位,其代為收款後 經由兆豐銀行匯款至國外之行為,與超商代收款項之情形 並無二致,且實際上係透過銀行為「現金之輸送」行為, 並無藉與特定人間為資金清算,「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 經常為辦理異地間款項收付之行為,是被告等2 人上開代 收款項之行為,與從事「國內外匯兌」行為有間,自無違 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犯行可言。
六、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 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前 開說明,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顯尚有諸多合理性懷疑 之存在,而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等人有罪之心證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有何公訴 人所指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犯行,應認為被告等2人之 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為被告等2人均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美盈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表一:
┌──┬───┬─────┬──────┬─────┬─────┐
│編號│日 期│匯款人姓名│匯款金額(幣│手續費( 幣│供述證據參│
│ │ │ │別:新臺幣/ │別: 新臺幣│附表二如下│
│ │ │ │單位:元)(編│/單位:元)│編號所示 │
│ │ │ │號228除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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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年6 │林莎妮 │13890 │ 200 │編號156 │
│ │月23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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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7年6 │李淑貞 │15000 │ 200 │編號152 │
│ │月22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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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7年6 │蘇芽麗 │4000 │ 200 │編號155 │
│ │月2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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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年6 │藍憲章 │6800 │ 200 │編號142 │
│ │月17日│ │ │ │ │
├──┼───┼─────┼──────┼─────┼─────┤
│ 5 │97年6 │湯康麗芬 │11250 │ 200 │編號144 │
│ │月9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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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7年6 │廖文琳 │9800 │ 200 │編號62 │
│ │月7日 │ │ │ │ │
├──┼───┼─────┼──────┼─────┼─────┤
│ 7 │97年6 │廖文琳 │6000 │ 200 │編號62 │
│ │月7日 │ │ │ │ │
├──┼───┼─────┼──────┼─────┼─────┤
│ 8 │97年5 │李彥霖 │22800 │ 200 │編號64 │
│ │月1日 │ │ │ │ │
├──┼───┼─────┼──────┼─────┼─────┤
│ 9 │97年5 │藍憲章 │5800 │ 200 │編號142 │
│ │月1日 │ │ │ │ │
├──┼───┼─────┼──────┼─────┼─────┤
│ 10 │97年5 │江淑華 │9800 │ 200 │編號69 │
│ │月1日 │ │ │ │ │
├──┼───┼─────┼──────┼─────┼─────┤
│ 11 │97年5 │林瑪妮 │7824 │ 200 │編號145 │
│ │月4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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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7年5 │金志仁 │14800 │ 200 │編號112 │
│ │月6日 │ │ │ │ │
├──┼───┼─────┼──────┼─────┼─────┤
│ 13 │97年5 │田芳璇 │110000 │ 200 │編號95 │
│ │月5日 │ │ │ │ │
├──┼───┼─────┼──────┼─────┼─────┤
│ 14 │97年5 │蘇芽麗 │10000 │ 200 │編號155 │
│ │月7日 │ │ │ │ │
├──┼───┼─────┼──────┼─────┼─────┤
│ 15 │97年5 │林莎妮 │29251 │ 200 │編號156 │
│ │月7日 │ │ │ │ │
├──┼───┼─────┼──────┼─────┼─────┤
│ 16 │97年5 │廖文琳 │5000 │ 200 │編號62 │
│ │月5日 │ │ │ │ │
├──┼───┼─────┼──────┼─────┼─────┤
│ 17 │97年5 │馮正輝 │5800 │ 200 │編號131 │
│ │月6日 │ │ │ │ │
├──┼───┼─────┼──────┼─────┼─────┤
│ 18 │97年5 │廖文琳 │11000 │ 200 │編號62 │
│ │月5日 │ │ │ │ │
├──┼───┼─────┼──────┼─────┼─────┤
│ 19 │97年5 │林玩 │12000 │ 200 │編號59 │
│ │月11日│ │ │ │ │
├──┼───┼─────┼──────┼─────┼─────┤
│ 20 │97年5 │林玩 │20000 │ 200 │編號59 │
│ │月11日│ │ │ │ │
├──┼───┼─────┼──────┼─────┼─────┤
│ 21 │97年5 │翁紅紅 │19560 │ 200 │編號168 │
│ │月8日 │ │ │ │ │
├──┼───┼─────┼──────┼─────┼─────┤
│ 22 │97年5 │李淑貞 │19600 │ 200 │編號152 │
│ │月11日│ │ │ │ │
├──┼───┼─────┼──────┼─────┼─────┤
│ 23 │97年5 │李宗昌 │5880 │ 200 │編號66 │
│ │月12日│ │ │ │ │
├──┼───┼─────┼──────┼─────┼─────┤
│ 24 │97年6 │許鴻章 │50000 │ 200 │編號153 │
│ │月16日│ │ │ │ │
├──┼───┼─────┼──────┼─────┼─────┤
│ 25 │97年6 │湯康麗芬 │3300 │ 200 │編號144 │




│ │月16日│ │ │ │ │
├──┼───┼─────┼──────┼─────┼─────┤
│ 26 │97年6 │彭盛才 │14800 │ 200 │編號130 │
│ │月3日 │ │ │ │ │
├──┼───┼─────┼──────┼─────┼─────┤
│ 27 │97年5 │許鴻章 │70000 │ 200 │編號153 │
│ │月20日│ │ │ │ │
├──┼───┼─────┼──────┼─────┼─────┤
│ 28 │97年5 │陳莉珠 │99800 │ 200 │編號43 │
│ │月14日│ │ │ │ │
├──┼───┼─────┼──────┼─────┼─────┤
│ 29 │97年5 │韓玉雯 │38880 │ 200 │編號37 │
│ │月15日│ │ │ │ │
├──┼───┼─────┼──────┼─────┼─────┤
│ 30 │97年5 │湯康麗芬 │2000 │ 200 │編號144 │
│ │月14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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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7年5 │鄭文祥 │9000 │ 200 │編號101 │
│ │月9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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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7年5 │湯康麗芬 │12000 │ 200 │編號144 │
│ │月8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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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7年4 │羅淑慧 │4900 │ 200 │編號103 │
│ │月3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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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7年4 │王永慶 │11800 │ 200 │編號122 │
│ │月2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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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7年6 │劉金燕 │40000 │ 200 │編號163 │
│ │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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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7年6 │林燕妹 │2000 │ 200 │編號18 │
│ │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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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7年6 │吳瑞玉 │12000 │ 200 │編號28 │
│ │月1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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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7年6 │曾房圳 │100000 │ 200 │編號20 │
│ │月1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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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7年6 │彭尾玉 │100000 │ 200 │編號8 │
│ │月1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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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7年6 │黃進賢 │12050 │ 200 │編號31 │
│ │月1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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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7年6 │陳清財 │20000 │ 200 │編號93 │
│ │月1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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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97年6 │張良秋 │2400 │ 350 │編號19 │
│ │月17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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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97年6 │吳珍璇 │29800 │ 200 │編號81 │
│ │月17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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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7年6 │劉純淦 │37000 │ 200 │編號29 │
│ │月14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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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97年6 │林妙璇 │5000 │ 200 │編號3 │
│ │月14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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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97年6 │曾麗妲 │21382 │ 0 │編號2 │
│ │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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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97年6 │劉麗麗 │3800 │ 200 │編號7 │
│ │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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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97年6 │鄭妙紅 │8224 │ 200 │編號1 │
│ │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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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97年6 │郭素琪 │17000 │ 200 │編號4 │
│ │月1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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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97年6 │陳靜渝 │100000 │ 200 │編號9 │
│ │月1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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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97年6 │鍾咪娜 │12760 │ 200 │編號24 │
│ │月13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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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97年6 │莉娜 │4800 │ 200 │編號13 │
│ │月13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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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97年6 │吳珍璇 │40000 │ 200 │編號81 │
│ │月13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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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97年6 │余秋旋 │5000 │ 200 │編號5 │
│ │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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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97年6 │莊鐘松 │14000 │ 200 │編號52 │
│ │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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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97年6 │莊鐘松 │50000 │ 200 │編號52 │
│ │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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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97年6 │莊鐘松 │50000 │ 200 │編號52 │
│ │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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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97年6 │莊鐘松 │100000 │ 200 │編號52 │
│ │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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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97年6 │張文雄 │4000 │ 200 │編號118 │
│ │月12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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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97年6 │陳振章 │10000 │ 200 │編號135 │
│ │月12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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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97年6 │李六一 │7000 │ 200 │編號39 │
│ │月12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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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97年6 │邱于森 │100000 │ 200 │編號134 │
│ │月1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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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97年6 │邱于森 │64000 │ 200 │編號134 │
│ │月1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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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97年6 │鄭翠鳳 │20000 │ 200 │編號100 │
│ │月1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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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97年6 │林逢熙 │5446 │ 350 │編號65 │




│ │月1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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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97年6 │劉麗娟 │10000 │ 200 │編號67 │
│ │月1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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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97年6 │張秀鳳 │7800 │ 200 │編號170 │
│ │月1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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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97年6 │林莉芳 │15000 │ 200 │編號56 │
│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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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97年6 │黃雙喜 │3350 │ 200 │編號21 │
│ │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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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97年6 │林逢熙 │18033 │ 350 │編號65 │
│ │月9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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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97年6 │張麗霞 │10000 │ 200 │編號74 │
│ │月8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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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泰人力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湖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