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11號
SCDM,103,訴,111,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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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財產抵償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仍須以該 物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 第5336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相對義務沒收)。 而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 均應全部諭知沒收,且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 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之沒 收,其立法方式與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之規定相類似,以 有所得者為限,始發生沒收之問題。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 為新臺幣時,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 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 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 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060號 判決要旨參照)。
㈠被告李興新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21所示各次販賣第一級 毒品犯行之所得財物共9,300元、價值共5,050元星城遊戲 點數均未扣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至21項下各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則分別以其財產抵償之及追徵其價額。至如 附表一編號1販賣第一級毒品對價500元、如附表一編號12 販賣第一級毒品對價之其中之200元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 2販賣第一級毒品對價價值500元星城遊戲點數,被告李興 新或未實際取得(即附表一編號1之對價500元,嗣經被告 李興新免除給付),或尚未取得,此已據被告李興新供述 在卷,核與證人羅世亮黃彥軒張芸萍之證述相符,應 堪足採信。故上開被告李興新未實際取得或尚未取得販賣 毒品之款項、星城遊戲點數部分,自均無從宣告沒收及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分別以其財產抵償之或追徵其價 額。
㈡被告李興新林嘉政共犯如附表二編號1販賣第一級毒品 犯行之所得財物價值1,000元星城遊戲點數;被告李興新林嘉政共犯如附表二編號2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之所得 財物1,000元,亦均未扣案,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2項下各諭知為連帶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分別連帶追徵其價額及 以渠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被告林嘉政所犯如事實三(五)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 僅已取得販賣款項700元,餘款3,300元則迄未取得,亦據 被告林嘉政供述在卷,核與證人李興新之證述相符,應堪 足採信。故被告被告林嘉政所犯如事實三(五)所示販賣 第一級毒品犯行之所得財物700元既未扣案,仍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該罪項下諭知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以其之財產抵償之。至被告林 嘉政同次犯行尚未實際取得販賣毒品之款項3,300元部分 ,揆諸前開說明,自亦無從宣告沒收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㈣被告李興新如附表一所示2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枚)及被告李興新林嘉政共犯如附表二所示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均含SIM卡1 枚),均未扣案(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 枚,原經扣案,惟嗣後經檢察官發還被告林嘉政),惟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枚)原係被告林嘉政 以其母名義為申登人,嗣經被告林嘉政販賣給被告李興新 ,已為被告李興新所有;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含SIM卡1枚)亦係被告林嘉政以其母名義為申登人,實際 上為被告林嘉政所有,此已據被告李興新林嘉政一致供 述屬實,並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 登人資料在卷可稽,故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 M卡1枚)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各別 於附表一編號1至22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則由被告李興新追徵其價額,另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均含SIM卡1枚)亦應各別於附表 二編號1至2項下諭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則由被告李興新林嘉政連帶追徵其價額。
(十一)末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3.09公 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265公克 ,驗餘毛重0.318公克)注射針筒2支、玻璃球1個、吸 管1支、吸食器1組均係被告李興新所有,且該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3.0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毛重0.3265公克,驗餘毛重0.318公克) 均係被告李興新為供施用而持有;注射針筒2支則係被 告李興新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罪所用之物;玻璃 球1個、吸管1支、吸食器1組則均係被告李興新供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等情,已據被告 李興新供述屬實。據此,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3.09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0.3265公克,驗餘毛重0.318公克),自應均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在被告 李興新各別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注射針筒2支及玻璃球1個 、吸管1支、吸食器1組,亦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分別在被告李興新各別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8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8項、第50條、第51條第5款。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交易對│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 交易方式 │交易價格│ 主 文 │
│號│象 │ │ │ │(新臺幣)│ │
│ │ │ │ │ │及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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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羅世亮│102年10月3│新竹縣湖口│羅世亮以門號092648│500元(惟│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上午8時 │鄉民生街28│7801號行動電話與被│尚未給付│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許 │2號2樓(李│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嗣經李│伍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興新原居所│號0000000000號行動│興新免除│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下同) │電話聯絡約定購買第│給付) │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第一級毒│卡1枚),沒收之, │
│ │ │ │ │於前開交易時間、地│品海洛因│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點完成交易,被告李│1小包重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興新將第一級毒品海│約0.1公 │ │
│ │ │ │ │洛因1小包(重約0.1 │克 │ │
│ │ │ │ │ 公克)販賣交付予 │ │ │
│ │ │ │ │羅世亮羅世亮遲未│ │ │
│ │ │ │ │給付購買金額500元 │ │ │
│ │ │ │ │,嗣後經被告李興新│ │ │
│ │ │ │ │免除給付,故被告李│ │ │
│ │ │ │ │興新未實際取得販賣│ │ │
│ │ │ │ │金額5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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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羅世亮│102年10月2│新竹縣湖口│羅世亮至被告李興新│1,000元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3日上午4時│鄉民生街28│之前開居所,以門號│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41分許 │2號2樓 │0000000000號行動電│品海洛因│伍年貳月。未扣案之│
│ │ │ │ │話與被告李興新所使│1小包重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約0.2公 │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克 │卡1枚),沒收之, │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嗣於前開交易時間、│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地點完成交易,被告│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李興新將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
│ │ │ │ │海洛因1小包(重約0.│ │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2公克)自2樓窗戶丟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下販賣交付予羅世亮│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羅世亮嗣後已將購│ │。 │
│ │ │ │ │買金額1,000元交付 │ │ │




│ │ │ │ │被告李興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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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羅世亮│102年11月1│新竹縣湖口│羅世亮以門號092648│500元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8日上午7時│鄉民生街28│7801號行動電話與被│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許 │2號2樓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品海洛因│伍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1小包重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約0.1公 │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克 │卡1枚),沒收之,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1小包(重約0.1公克 │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
│ │ │ │ │)販賣交付予羅世亮 │ │伍佰元,沒收之,如│
│ │ │ │ │,羅世亮嗣後已將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買金額500元交付被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告李興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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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羅世亮│102年12月4│新竹縣湖口│羅世亮以門號097890│1,000元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上午6時3│鄉民生街28│8590號行動電話與被│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0分許 │2號2樓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品海洛因│伍年貳月。未扣案之│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1小包重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約0.2公 │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克 │卡1枚),沒收之,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1小包(重約0.2公克 │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
│ │ │ │ │)販賣交付予羅世亮 │ │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羅世亮則將購買金│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額1,000元交付被告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李興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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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羅世亮│102年12月4│新竹縣湖口│羅世亮以門號092648│500元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晚上9時 │鄉民生街28│7801號行動電話與被│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許 │2號附近之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品海洛因│伍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統一超商旁│號0000000000號行動│1小包重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約0.1公 │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克 │卡1枚),沒收之,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1小包(重約0.1公克 │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
│ │ │ │ │)販賣交付予羅世亮 │ │伍佰元,沒收之,如│
│ │ │ │ │,羅世亮則將購買金│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額500元交付被告李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興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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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羅世亮│102年12月5│新竹縣湖口│羅世亮以門號092648│800元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晚上9時 │鄉民生街28│7801號行動電話與被│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許 │2號附近之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品海洛因│伍年貳月。未扣案之│
│ │ │ │貴州商店 │號0000000000號行動│1小包重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約0.1公 │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克至0.2 │卡1枚),沒收之,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公克之間│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1小包(重約0.1公克 │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
│ │ │ │ │至0.2公克之間)販賣│ │捌佰元,沒收之,如│
│ │ │ │ │交付予羅世亮,羅世│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亮則將購買金額800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元交付被告李興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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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羅世亮│102年12月8│新竹縣湖口│羅世亮以門號092648│1,000元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上午10時│鄉民生街28│7801號行動電話與被│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許 │2號附近之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品海洛因│伍年貳月。未扣案之│
│ │ │ │統一超商旁│號0000000000號行動│1小包重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約0.2公 │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克 │卡1枚),沒收之,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1小包(重約0.2公克 │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
│ │ │ │ │)販賣交付予羅世亮 │ │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羅世亮則將購買金│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額1,000元交付被告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李興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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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羅世亮│102年12月2│新竹縣湖口│羅世亮以門號097890│1,000元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0日上午10 │鄉民生街28│8590號行動電話與被│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時40分許 │2號2樓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品海洛因│伍年貳月。未扣案之│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1小包重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約0.2公 │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克 │卡1枚),沒收之,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1小包(重約0.2公克 │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
│ │ │ │ │)販賣交付予羅世亮 │ │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羅世亮嗣後再將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買金額1,000元交付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被告李興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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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紹淇│102年12月8│新竹縣湖口│李紹淇以門號098912│價值1,00│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中午12時│鄉民生街28│1113號行動電話與被│0元之星 │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許 │2號2樓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城遊戲點│伍年貳月。未扣案之│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數卡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第一級毒│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品海洛因│卡1枚)、販賣第一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1小包重 │級毒品所得財物價值│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約0.2公 │新臺幣壹仟元星城遊│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克 │戲點數卡,均沒收之│
│ │ │ │ │1小包(重約0.2公克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販賣交付予李紹淇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李紹淇嗣後再將價│ │。 │
│ │ │ │ │值1,000元之星城遊 │ │ │
│ │ │ │ │戲點數卡交付被告李│ │ │
│ │ │ │ │興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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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紹淇│102年12月1│新竹縣湖口│李紹淇以門號098912│1,000元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9日晚上7時│鄉湖口火車│1113號行動電話與被│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許 │站對面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品海洛因│伍年貳月。未扣案之│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1小包重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約0.2公 │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克 │卡1枚),沒收之,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1小包(重約0.2公克 │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
│ │ │ │ │)販賣交付予李紹淇 │ │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李紹淇則當場將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買金額1,000元交付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被告李興新。 │ │。 │
├─┼───┼─────┼─────┼─────────┼────┼─────────┤
│11│李紹淇│103年1月5 │新竹縣湖口│李紹淇以門號098912│1,000元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晚上7時 │鄉湖口火車│1113號行動電話與被│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許 │站對面之統│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品海洛因│伍年貳月。未扣案之│
│ │ │ │一超商前 │號0000000000號行動│1小包重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約0.2公 │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克 │卡1枚),沒收之,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1小包(重約0.2公克 │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
│ │ │ │ │)販賣交付予李紹淇 │ │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李紹淇則當場將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買金額1,000元交付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被告李興新。 │ │。 │
├─┼───┼─────┼─────┼─────────┼────┼─────────┤
│12│黃彥軒│102年12月1│新竹縣湖口│黃彥軒以示內電話03│1,000元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1日晚上8時│鄉民生街與│0000000號電話與被 │(惟僅先 │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許 │中興街口之│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交付800 │伍年貳月。未扣案之│
│ │ │ │統一超商前│號0000000000號行動│元,餘款│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200元迄 │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未交付) │卡1枚),沒收之,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第一級毒│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品海洛因│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1小包(重約0.2公克)│約0.2公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
│ │ │ │ │販賣交付予黃彥軒,│克 │捌佰元,沒收之,如│
│ │ │ │ │黃彥軒則當場先將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買金額800元交付被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告李興新,尚欠餘款│ │。 │
│ │ │ │ │200元,惟嗣後迄未 │ │ │
│ │ │ │ │給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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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陳長凱│103年1月7 │新竹縣湖口│陳長凱以門號097631│500元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下午5時 │鄉民生街28│1251號行動電話與被│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許 │2號2樓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品海洛因│伍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1小包重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約0.1公 │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克 │卡1枚),沒收之,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1小包(重約0.1公克)│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
│ │ │ │ │販賣交付予陳長凱,│ │伍佰元,沒收之,如│
│ │ │ │ │陳長凱則當場將購買│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金額500元交付被告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李興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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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張芸萍│102年12月1│新竹縣湖口│張芸萍以門號093066│價值700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下午8時1│鄉民生街附│2138號行動電話與被│元之星城│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0分許 │近之統一超│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遊戲點數│伍年貳月。未扣案之│
│ │ │ │商前 │號0000000000號行動│卡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第一級毒│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品海洛因│卡1枚)、販賣第一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1小包重 │級毒品所得財物價值│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約0.1公 │新臺幣柒佰元星城遊│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克至0.2 │戲點數卡,均沒收之│
│ │ │ │ │1小包(重約0.1公克 │公克之間│,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至0.2公克之間)販賣│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交付予張芸萍,張芸│ │。 │
│ │ │ │ │萍則將價值700元之 │ │ │
│ │ │ │ │星城遊戲點數卡交付│ │ │
│ │ │ │ │被告李興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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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張芸萍│102年12月8│新竹縣湖口│張芸萍以門號093066│價值350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上午8時5│鄉湖口郵局│2138號行動電話與被│元之星城│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0分許 │前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遊戲點數│伍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第一級毒│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品海洛因│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1小包重 │卡1枚)、販賣第一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約0.05公│級毒品所得財物價值│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克至0.1 │新臺幣叁佰伍拾元星│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公克之間│城遊戲點數,均沒收│
│ │ │ │ │1小包(重約0.05公克│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至0.1公克之間)販賣│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交付予張芸萍,張芸│ │額。 │
│ │ │ │ │萍則將價值350元之 │ │ │
│ │ │ │ │星城遊戲點數利用網│ │ │




│ │ │ │ │際網路轉給交付被告│ │ │
│ │ │ │ │李興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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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張芸萍│102年12月8│新竹縣湖口│張芸萍以門號093066│200元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上午10時│鄉德興路51│2138號行動電話與被│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30分許 │9巷口張芸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品海洛因│伍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萍住處附近│號0000000000號行動│約0.5公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分針筒2-│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3格之量 │卡1枚),沒收之,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起訴書│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載為7格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據公│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約0.5公分針筒2-3格│訴人更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
│ │ │ │ │之量販賣交付予張芸│) │貳佰元,沒收之,如│
│ │ │ │ │萍,張芸萍則當場將│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購買金額200元交付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被告李興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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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張芸萍│102年12月9│新竹縣湖口│張芸萍以門號093066│價值1,00│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晚上11時│鄉德興路51│2138號行動電話與被│0元之星 │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30分許 │9巷口張芸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城遊戲點│伍年貳月。未扣案之│
│ │ │ │萍住處附近│號0000000000號行動│數卡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第一級毒│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品海洛因│卡1枚)、販賣第一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1小包重 │級毒品所得財物價值│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約0.2公 │新臺幣壹仟元星城遊│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克 │戲點數卡,均沒收之│
│ │ │ │ │1小包(重約0.2公克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販賣交付予張芸萍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張芸萍則將價值1,│ │。 │
│ │ │ │ │000元之星城遊戲點 │ │ │
│ │ │ │ │數卡交付被告李興新│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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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張芸萍│102年12月1│新竹縣湖口│張芸萍以門號093066│價值500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2日晚上8時│鄉德興路51│2138號行動電話與被│元之星城│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45分許 │9巷口張芸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遊戲點數│伍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萍住處附近│號0000000000號行動│第一級毒│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品海洛因│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約0.5公 │卡1枚)、販賣第一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分針筒7 │級毒品所得財物價值│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格之量 │新臺幣伍佰元星城遊│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戲點數,均沒收之,│
│ │ │ │ │約0.5公分針筒7格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量販賣交付予張芸萍│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張芸萍則將價值50│ │ │
│ │ │ │ │0元之星城遊戲點數 │ │ │
│ │ │ │ │利用網際網路轉給交│ │ │
│ │ │ │ │付被告李興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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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張芸萍│102年12月1│新竹縣湖口│張芸萍以門號093066│價值500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8日上午9時│鄉德興路51│2138號行動電話與被│元之星城│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20分許 │9巷2弄11號│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遊戲點數│伍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張芸萍住處│號0000000000號行動│第一級毒│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品海洛因│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1小包重 │卡1枚)、販賣第一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約0.1公 │級毒品所得財物價值│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克 │新臺幣伍佰元星城遊│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戲點數,均沒收之,│
│ │ │ │ │1小包(重約0.1公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販賣交付予張芸萍,│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張芸萍則將價值500 │ │ │
│ │ │ │ │元之星城遊戲點數利│ │ │
│ │ │ │ │用網際網路轉給交付│ │ │
│ │ │ │ │被告李興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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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張芸萍│102年12月1│新竹縣湖口│張芸萍以門號093066│價值500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9日晚上11 │鄉德興路51│2138號行動電話與被│元之星城│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時45分許 │9巷2弄11號│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遊戲點數│伍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張芸萍住處│號0000000000號行動│第一級毒│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門口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品海洛因│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約0.1公 │卡1枚)、販賣第一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克(以針 │級毒品所得財物價值│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筒盛裝) │新臺幣伍佰元星城遊│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戲點數,均沒收之,│
│ │ │ │ │約0.1公克(以針筒盛│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裝)販賣交付予張芸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萍,張芸萍則於102 │ │ │
│ │ │ │ │年12月22日將價值 │ │ │
│ │ │ │ │500元之星城遊戲點 │ │ │




│ │ │ │ │數利用網際網路轉給│ │ │
│ │ │ │ │交付被告李興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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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張芸萍│102年12月2│新竹縣湖口│張芸萍以門號093066│價值500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1日晚上10 │鄉民生街28│2138號行動電話與被│元之星城│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時許 │2號樓下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遊戲點數│伍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第一級毒│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品海洛因│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1小包重 │卡1枚)、販賣第一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約0.1公 │級毒品所得財物價值│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克 │新臺幣伍佰元星城遊│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戲點數,均沒收之,│
│ │ │ │ │1小包(重約0.1公克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販賣交付予張芸萍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張芸萍則於102年 │ │ │
│ │ │ │ │12月22日將價值500 │ │ │
│ │ │ │ │元之星城遊戲點數利│ │ │
│ │ │ │ │用網際網路轉給交付│ │ │
│ │ │ │ │被告李興新。 │ │ │
├─┼───┼─────┼─────┼─────────┼────┼─────────┤
│22│張芸萍│102年12月2│新竹縣湖口│張芸萍以門號093066│價值500 │李興新販賣第一級毒│
│ │ │3日中午12 │鄉德興路51│2138號行動電話與被│元之星城│品,處有期徒刑壹拾│
│ │ │時許 │9巷2弄11號│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遊戲點數│伍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張芸萍住處│號0000000000號行動│(惟嗣後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迄未給付│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毒品海洛因,嗣於前│) │卡1枚),沒收之, │
│ │ │ │ │開交易時間、地點完│第一級毒│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成交易,被告李興新│品海洛因│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約0.1 │ │
│ │ │ │ │約0.1公克(以0.5公 │公克(以 │ │
│ │ │ │ │分針筒盛裝7格)販賣│0.5公分 │ │
│ │ │ │ │交付予張芸,張芸萍│針筒盛裝│ │
│ │ │ │ │則積欠價值500元之 │7格) │ │
│ │ │ │ │星城遊戲點數,惟嗣│ │ │
│ │ │ │ │後迄未給付。 │ │ │
└─┴───┴─────┴─────┴─────────┴────┴─────────┘
附表二:
┌─┬───┬─────┬─────┬─────────┬────┬─────────┐
│編│交易對│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 交易方式 │交易價格│ 主 文 │
│號│象 │ │ │ │(新臺幣)│ │




│ │ │ │ │ │及數量) │ │
├─┼───┼─────┼─────┼─────────┼────┼─────────┤
│1 │羅世亮│102年12月7│新竹縣湖口│羅世亮以門號092648│價值1,00│李興新共同販賣第一│
│ │ │日上午8時2│鄉德興村圓│7801號行動電話與被│0元之星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4分許 │山子116之 │告李興新所使用之門│城遊戲點│壹拾伍年貳月。未扣│
│ │ │ │12號林嘉政│號0000000000號行動│數 │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 │住處附近 │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第一級毒│、0000000000號行動│
│ │ │ │ │毒品海洛因,被告李│品海洛因│電話各壹支(含SIM │
│ │ │ │ │興新再以上開門號行│1小包重 │卡各1枚)、販賣第 │
│ │ │ │ │動電話與被告林嘉政│約0.2公 │一級毒品所得財物價│
│ │ │ │ │使用之門號00000000│克 │值新臺幣壹仟元星城│
│ │ │ │ │39號行動電話聯絡,│ │遊戲點數,與林嘉政
│ │ │ │ │推由被告林嘉政前往│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 │交易,嗣於前開交易│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時間、地點完成交易│ │與林嘉政連帶追償其│
│ │ │ │ │,被告林嘉政將第一│ │價額。 │
│ │ │ │ │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 │林嘉政共同販賣第一│
│ │ │ │ │(重約0.2公克)販賣 │ │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 │交付予羅世亮,羅世│ │期徒刑壹拾伍年貳月│
│ │ │ │ │亮則將價值1,000元 │ │。未扣案之門號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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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