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744號
SCDM,112,訴,744,20240509,2

2/2頁 上一頁


項後段所示。
三、關於沒收部分
 ㈠關於扣案之毒品部分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查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之物,為被告乙○○所有 且準備販賣等節,業經其供承在卷(見訴字卷第344頁至第3 45頁),而該等扣案物經分別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進行鑑驗後,鑑 定之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該等扣案物當均屬違禁物 ,自應連同無析離實益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在被告乙○○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 品犯行之主文項下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取樣鑑驗部分 ,既均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均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
 ㈡關於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 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 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而依「特 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上開規定固應優先適用,惟該規 定並無排除刑法第五章之一關於沒收章節之其他之補充適用 。
 ⒉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乙○○所有,供 其為本案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暨附表一所示各該販賣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等情,業經其供承明確(見訴字卷第343頁至 第344頁);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亦為被告乙○○ 所有,且為其販賣毒品予證人陳得照之帳冊,此經被告乙○○ 供承在卷(見訴字卷第343頁),並有該扣案物影本1份(見 偵17785號卷第38頁)存卷可考;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 之物,同為被告乙○○所有,且為其用以聯絡附表一編號3、4 所示購毒者即證人鄭詠州交易,或是意圖販賣而持以聯絡「 小雅」購入毒品之物,堪認該等物品均各為供被告乙○○為本 案各該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 品犯行所用之物,而各該物品均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 不予宣告沒收之情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在被告乙○○各該相關連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主文項下併同宣告沒收之。 ⒊至被告甲○○為各該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固曾經使 用不詳設備以通訊軟體FACETIME聯絡購毒者即證人温文州



陳得照交易,然該設備並未扣案,且此類物品實際上取得容 易,縱宣告沒收亦不能阻絕被告甲○○另行取得類似工具而遏 止犯罪,是認此部分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4項宣告沒收或追 徵,附此敘明。  
 ㈢關於犯罪所得部分
 ⒈按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且其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 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 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 ⒉經查,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暨附表一編號1部分,雖 於審理中表示未收訖價金,然被告乙○○於本院羈押調查時, 曾供承價金已經付清等語(見聲羈卷第56頁),其嗣後更易 其詞,已難逕予憑採,而此部分業經證人陳得照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欠的錢後來有還被告乙○○等語(見偵17785號卷第7 9頁),則其應無甘冒偽證罪嫌,就此部分虛偽陳述之虞, 是其上開證述當堪予採信,從而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一、 ㈠暨附表一編號1部分,確有向證人陳得照收訖價金1萬8千元 無訛,此部分當屬其該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所得。 ⒊再者,被告甲○○就犯罪事實欄二、㈠暨附表二編號2部分,雖 於審理中表示未收到價金,也沒有要求證人温文州先付訂金 ,證人温文州有一個朋友有先出來擔保,然證人温文州證稱 :我是先拿20萬元給被告甲○○之後,被告甲○○再拿1包毒品 安非他命給我,剩下的103萬元之後再慢慢給被告甲○○,但 因為當天就被警方查獲持有上述毒品並入監執行,所以沒辦 法給被告甲○○剩下的103萬元等語(見他卷第127頁),觀諸 被告甲○○與證人温文州就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毒品交易數量 、金額之鉅,殊難想像於此情形,被告甲○○未先行收受一定 金額充當訂金,是證人温文州所述與常情相符,應堪可採, 被告甲○○上開所述尚難採信,是認被告甲○○就犯罪事實欄二 、㈠暨附表二編號2部分,確有向證人温文州收取20萬元無訛 ,此部分當屬其該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所得。 ⒋另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被告甲○○就犯罪事實欄 二㈠、㈡其餘所涉各該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其 等均有收訖各該販賣毒品部分之價款,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此等價款當屬其等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
 ⒌是以,被告乙○○、甲○○為本案各該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及 毒品犯行,既有前述之犯罪所得,復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得不予宣告沒收之情形,自均各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規定在被告乙○○、甲○○各該相關連販賣毒品犯行主 文項下併同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啓村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乙○○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交易對象 交易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新臺幣) 行為方式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 備註 1 112年5月15日 12時47分許 乙○○位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住處 陳得照 ①毒品交易種類、數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7.5公克)。 ②交易金額:  1萬8,000元。 陳得照至左列地點與甲○○為如附表二編號3之交易時,另向乙○○購買左列毒品,乙○○即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毒品予陳得照,並向其收訖左列金額。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前段、附表一編號1。 2 112年1月24日至5月15日間某日 乙○○位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住處 陳得照 ①毒品交易種類、數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7.5公克)。 ②交易金額:  1萬8,000元。 陳得照至左列地點向乙○○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毒品予陳得照,並向其收訖左列金額。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前段、附表一編號2。 3 112年5月13日 17時許 乙○○位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住處 鄭詠州 ①毒品交易種類、數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公克)。 ②交易金額:  1,500元。 鄭詠州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乙○○持用、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毒品事宜,嗣乙○○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毒品予鄭詠州,並向其收訖左列金額。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前段、附表一編號3。 4 112年10月4日 15時14分許 乙○○位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住處 鄭詠州 ①毒品交易種類、數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公克)。 ②交易金額:  1,500元。 鄭詠州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乙○○持用、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毒品事宜,嗣乙○○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毒品予鄭詠州,並向其收訖左列金額。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前段、附表一編號4。 5 112年6月8日 21時30分許 乙○○位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住處 曾建達 ①毒品交易種類、數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4公克)。 ②交易金額:  8,000元。 曾建達至左列地點向乙○○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毒品予曾建達,並向其收訖左列金額。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前段、附表一編號5。 6 000年0月間某日 乙○○位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住處 曾建達 ①毒品交易種類、數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6公克)。 ②交易金額:  1萬元。 曾建達至左列地點向乙○○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毒品予曾建達,並向其收訖左列金額。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前段、附表一編號6。 7 112年5月13日 17時46分許 乙○○位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住處 程連民 ①毒品交易種類、數量: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半錢(毛重1.8公克)。 ②交易金額:  1萬元。 程連民至左列地點向乙○○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毒品予程連民,並向其收訖左列金額。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前段、附表一編號7。 8 112年5月15日 9時15分許 乙○○位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住處 程連民 ①毒品交易種類、數量: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分之一錢(毛重0.9公克)。 ②交易金額:  5,000元。 程連民至左列地點向乙○○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毒品予程連民,並向其收訖左列金額。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前段、附表一編號8。
附表二:(被告甲○○部分)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交易對象 交易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新臺幣) 行為方式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 備註 1 000年0月0日 下午某時許 温文州斯時位在新竹縣竹東鎮自由街租屋處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 温文州 ①毒品交易種類、數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約1兩重)。 ②交易金額:  5萬2,000元。 温文州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甲○○聯絡交易毒品事宜,並委請不知情友人張照鈺於112年2月3日3時42分許,轉帳新臺幣4萬元予顏鈺明,嗣甲○○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毒品予温文州,並向其收訖餘款1萬2,000元。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 2 112年2月21日 14時29分許至16時許間之某時許 温文州斯時位在新竹縣竹東鎮自由街租屋處地下一樓 温文州 ①毒品交易種類、數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總毛重964.59公克,驗前總淨重940.08公克、驗餘總淨重887.49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666.77公克)。 ②交易金額:  123萬元。 温文州於112年2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甲○○聯絡交易毒品事宜,嗣甲○○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毒品予温文州,並先向其收取20萬元,尚餘103萬元未收訖。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2。 3 112年5月15日 某時許 乙○○位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住處 陳得照 ①毒品交易種類、數量:  第一級毒品洛因1包(毛重約2錢重)。 ②交易金額:  3萬元。 甲○○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陳得照聯絡交易毒品事宜,嗣甲○○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毒品予陳得照,並向其收訖左列金額。 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3。 4 112年5月22日 6時許 陳得照位在新竹縣○○鄉○○○街0號2樓租屋處 陳得照 ①毒品交易種類、數量: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約2錢重)。 ②交易金額:  3萬元。 甲○○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陳得照聯絡交易毒品事宜,嗣甲○○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毒品予陳得照,其等並約定左列金額自甲○○應返還予陳得照之購車款項5萬元內扣除。 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4。 ②嗣於112年5月22日17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前,為警當場查獲陳得照施用所購得之左列毒品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毛重各為0.26公克、2.31公克、3.71公克)。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是否宣告沒收/沒收銷燬 備註 1 電子磅秤1台。 乙○○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2年度院保字第93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訴字卷第125頁。 2 帳本1本。 3 分裝袋1包。 4 行動電話IPhone 7(黑色,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驗前毛重合計56.38公克,驗前淨重51.751公克、驗餘淨重51.563公克、總純質淨重37.053公克)。 ①本院保管字號:112年度院安字第14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訴字卷第129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見偵17785號卷第191頁至第194頁)。 ③外觀為白色透明結晶12包。 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驗前淨重合計4.9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4.89公克、純質淨重1.81公克)。 ①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號,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訴字卷第143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700號鑑定書1份(見訴字卷第141頁)。 ③外觀為粉塊狀檢品3包。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