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誤載為21時│ │ │其所持用行動電話門│ 120-121頁反面、 │
│ │許,業經公│ │ │號0000000000號與黃│ 第130-131頁反面 │
│ │訴人當庭更│ │ │美茹所持用行動電話│ )。 │
│ │正) │ │ │門號0000000000號聯│2.被告持用行動電話│
│ ├─────┤ ├────┤絡交易甲基安非他命│ 門號0000000000號│
│ │新竹市東區│ │4000元 │事宜後,雙方於左揭│ 與證人黃美茹持用│
│ │草湖街旁之│ │ │時、地見面,由陳慶│ 行動電話門號0987│
│ │奉天宮橋下│ │ │陽販賣交付甲基安非│ 000000號通話之通│
│ │ │ │ │他命1小包(約2公克│ 訊監察譯文(偵字│
│ │ │ │ │)予黃美茹,黃美茹│ 9398號卷二第122 │
│ │ │ │ │當場給付價金4000元│ 頁)。 │
│ │ │ │ │予陳慶陽。 │ │
├─┼─────┼───┼────┼─────────┼─────────┤
│6 │108年4月24│黃吉祥│甲基安非│陳慶陽於108年4月24│1.證人黃吉祥於警詢│
│ │日10時許(│ │他命約0.│日9時45分許,以其 │ 、偵查中之證述(│
│ │起訴書誤載│ │4公克(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偵字9398號卷二第│
│ │為9時許, │ │起訴書未│0000000000號與黃吉│ 137頁正反面、第 │
│ │業經公訴人│ │記載數量│祥所持用行動電話門│ 150頁正反面)。 │
│ │當庭更正)│ │,業經公│號0000000000號聯絡│2.被告持用行動電話│
│ │ │ │訴人當庭│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 門號0000000000號│
│ │ │ │補充) │宜後,雙方於左揭時│ 與證人黃吉祥持用│
│ ├─────┤ ├────┤、地見面,由陳慶陽│ 行動電話門號0916│
│ │黃吉祥位在│ │800元 │販賣交付甲基安非他│ 000000號通話之通│
│ │新竹市中山│ │ │命1小包(約0.4公克│ 訊監察譯文(偵字│
│ │路650之3號│ │ │)予黃吉祥,黃吉祥│ 9398號卷二第138 │
│ │1樓居處 │ │ │並給付價金800元予 │ 頁)。 │
│ │ │ │ │陳慶陽。 │ │
├─┼─────┼───┼────┼─────────┼─────────┤
│7 │108年8月23│蕭惠敬│甲基安非│陳慶陽於108年8月23│1.證人蕭惠敬於警詢│
│ │日18時許 │ │他命微量│日1時15分、17時6分│ 、偵查中之證述(│
│ │ │ │ │、17時8分許,以其 │ 偵字9398號卷二第│
│ │ │ │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153-154頁反面、 │
│ │ │ │ │0000000000號與蕭惠│ 第167-169頁)。 │
│ │ │ │ │敬所持用行動電話門│2.被告持用行動電話│
│ ├─────┤ ├────┤號0000000000號聯絡│ 門號0000000000號│
│ │陳慶陽位在│ │無(無償│後,雙方於左揭時、│ 與證人蕭惠敬持用│
│ │苗栗縣竹南│ │轉讓) │地見面,由陳慶陽無│ 行動電話門號0900│
│ │鎮科專五路│ │ │償轉讓微量甲基安非│ 000000號通話之通│
│ │238巷5號7 │ │ │他命(無證據證明轉│ 訊監察譯文(偵字│
│ │樓之租屋處│ │ │讓之數量已達淨重10│ 9398號卷二第155 │
│ │ │ │ │公克以上)予蕭惠敬│ 頁)。 │
│ │ │ │ │施用。 │ │
└─┴─────┴───┴────┴─────────┴─────────┘
附 表 二:扣押物品
┌─┬─────────┬───┬──┬────────────┐
│編│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是否│備註 │
│號│ │ │沒收│ │
├─┼─────────┼───┼──┼────────────┤
│1 │甲基安非他命5包( │陳慶陽│是 │1.本院109年度院安字第10 │
│ │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 │ │ 號(本院訴字卷第147頁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 │命成分,檢驗前總淨│ │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
│ │重35.401公克,純度│ │ │ 8年9月3日草療鑑字第108│
│ │99%,總純質淨重35│ │ │ 0000000號鑑驗書、108年│
│ │.047公克,驗餘總淨│ │ │ 9月18日草療鑑字第10808│
│ │重33.5558公克)。 │ │ │ 00567號鑑驗書(毒偵字1│
│ │ │ │ │ 549號卷第95至97頁)。 │
├─┼─────────┼───┼──┼────────────┤
│2 │電子磅秤1個 │陳慶陽│是 │本院109年度院保字第73號 │
│ │ │ │ │(本院訴字卷第141頁)。 │
├─┼─────────┼───┼──┼────────────┤
│3 │吸食器1組 │陳慶陽│是 │本院109年度院保字第73號 │
│ │ │ │ │(本院訴字卷第141頁)。 │
├─┼─────────┼───┼──┼────────────┤
│4 │玻璃球6個 │陳慶陽│是 │本院109年度院保字第73號 │
│ │ │ │ │(本院訴字卷第141頁)。 │
├─┼─────────┼───┼──┼────────────┤
│5 │注射針筒1支 │陳慶陽│是 │本院109年度院保字第73號 │
│ │ │ │ │(本院訴字卷第141頁)。 │
├─┼─────────┼───┼──┼────────────┤
│6 │分裝袋2包 │陳慶陽│是 │本院109年度院保字第73號 │
│ │ │ │ │(本院訴字卷第141頁)。 │
├─┼─────────┼───┼──┼────────────┤
│7 │分裝匙1支 │陳慶陽│是 │本院109年度院保字第73號 │
│ │ │ │ │(本院訴字卷第141頁)。 │
├─┼─────────┼───┼──┼────────────┤
│8 │塑膠盒子1個 │陳慶陽│是 │本院109年度院保字第73號 │
│ │ │ │ │(本院卷第141頁)。 │
├─┼─────────┼───┼──┼────────────┤
│9 │小米廠牌手機1支 │陳慶陽│否 │扣押於另案 │
├─┼─────────┼───┼──┼────────────┤
│10│iPhone廠牌手機1支 │陳慶陽│是 │扣押於另案 │
├─┼─────────┼───┼──┼────────────┤
│11│NOKIA廠牌手機1支 │陳慶陽│否 │扣押於另案 │
├─┼─────────┼───┼──┼────────────┤
│12│現金新臺幣9萬5100 │陳慶陽│否 │本院109年度院保字第68號 │
│ │元 │ │ │(本院訴字卷第135頁)。 │
└─┴─────────┴───┴──┴────────────┘
附 表 三: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上揭犯罪事實一、│陳慶陽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一)之附表一編號│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1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10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2 │上揭犯罪事實一、│陳慶陽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一)之附表一編號│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2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10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3 │上揭犯罪事實一、│陳慶陽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二)之附表一編號│有期徒刑捌月。 │
│ │3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4 │上揭犯罪事實一、│陳慶陽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
│ │(四)之附表一編號│刑肆月。 │
│ │4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5 │上揭犯罪事實一、│陳慶陽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三)之附表一編號│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5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10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6 │上揭犯罪事實一、│陳慶陽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三)之附表一編號│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6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10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7 │上揭犯罪事實一、│陳慶陽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
│ │(四)之附表一編號│刑肆月。 │
│ │7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8 │上揭犯罪事實一、│陳慶陽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
│ │(五)部分 │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 │ │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
│ │ │7、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9 │上揭犯罪事實一、│陳慶陽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六)部分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7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