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12年度,7號
SCDM,112,選訴,7,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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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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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