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9頁至第286頁)、關西鎮農會 101年11月26日關農信字 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資料各 1份(282號本院卷㈢第302 頁至第 30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林華鉅、羅春妹、江采 妍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部分事證明 確,被告林華鉅、羅春妹、江采妍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 定,均應依法論科。
㈡、至被告甲○○、簡庭祐則均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詐欺取財犯 行,被告甲○○辯稱略以:被告林華鉅叫我把開獎號碼告訴 他,我沒有跟他講,因為我知道他要做什麼壞事情,雖然我 反對,可是他是我的上組,我奈何、干涉不了他,我本身沒 有介入,被告林華鉅要做什麼是他的事情,他要在中壢作業 我都聽得懂,我牌沒有給他,因為牌隨時可以問,不是只有 我這邊可以知道而已,開完獎以後就大概知道這個結束了云 云;被告簡庭祐則辯稱略以:我和被告林華鉅之間有借貸關 係,通聯譯文中我是問他什麼時候要還錢的意思云云,惟查 :
1、被告林華鉅、羅春妹、江采妍於100年3月29日16時38分45秒 許起至100年4月10日22時53分48秒許間,不斷電話通聯商討 並實際詐騙證人蘇斌文,而期間被告林華鉅以其所使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簡庭祐所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曾為下列通聯:
⑴、於 100年3月29日20時32分03秒,被告林華鉅(A)打給被告 簡庭祐(B)稱: B:有處理好了嘛?傳過去了嘛?A:傳過 去了?我問他,好。 B:不是,時間那些,還有框框那些有 處理嘛,要交代他,沒有的話要幹他。 A:好,我知道,我 人在外面,我會跟他說好等語(249號聲監卷第86頁)。⑵、於100年3月31日11時33分36秒,被告簡庭祐( B)打給被告 林華鉅(A)稱: B:怎麼這麼好睡呢?A:我10點多有起床 ,我想他有匯給你就好。B:我想今天有計劃嘛?A:沒有阿 ,那天…前面2期我贏1百多萬阿,你知道嘛?我昨天,前天 的時候,我也洗掉 1百多萬,你聽的懂嘛?B:哈哈…A:前 面2期,我跟他正賭,那牌不會中,我給他贏102萬,他高興 的要命,結果昨天1下子就給我洗掉160幾萬,倒輸60、70幾 萬。B:這樣歐?A:對呀,今天給他正常,明天我會再洗 1 次,我給他有贏有輸,比較沒有感覺。 B:這樣歐,如果有 計劃,我這邊會注意阿。 A:好好。(282號本院卷㈤第282 頁背面至第283頁)
⑶、由上開監聽譯文內容可知,被告簡庭祐確實有參與本部分傳 送簽賭牌支情事,而被告簡庭祐及其辯護人雖爭執上開監聽 譯文中之「計劃」應為「按算、打算」之意,並辯稱譯文內
容是被告簡庭祐詢問被告林華鉅何時要清償欠款的意思,然 不論是計劃或按算、打算,觀之監聽譯文之內容,被告林華 鉅顯然是和被告簡庭祐談論詐騙證人蘇斌文之詳情與過程, 而從被告簡庭祐之對答內容「我想今天有計劃嘛」等情,可 知被告簡庭祐對於被告林華鉅詐騙證人蘇斌文之事顯然早已 知悉,並且知道此詐騙情事將繼續為之,故告知、「這樣歐 ,如果有計劃,我這邊會注意」,再者,從上開通聯譯文中 被告林華鉅與簡庭祐 2人並未隻字片語提到「借款」等事, 而於歷次偵審中亦從未有人提及兩人間債權債務關係,且被 告林華鉅於上開通聯譯文中亦顯然對於被告簡庭祐所稱之「 借貸、清償」等事未有任何回應,故此部分被告簡庭祐辯稱 係於電話中與被告林華鉅討論清償欠款情事,應係被告簡庭 祐臨訟杜撰之詞,自無可採。參以被告林華鉅即使單純經營 六合彩賭博亦非法所允許,遑論是以六合彩賭博對證人蘇斌 文施行詐騙,則被告林華鉅關於此違法情事常理觀之應不會 大加張揚告知無關之第三人,以免增加被查獲之風險,然而 其就上開詐騙證人蘇斌文情事不僅與被告簡庭祐詳加討論, 尤有甚者,被告簡庭祐亦回應被告林華鉅「…如果有計劃, 我這邊會注意」,足認被告簡庭祐與林華鉅等人對此部分犯 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工,本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簡庭祐 詐欺取財之犯行,亦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2、關於被告甲○○部分:被告林華鉅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曾為下列通聯:
⑴、於 100年4月10日19時39分11秒許,被告林華鉅(A)打給被 告甲○○(B)稱:A:你傳了嘛?B:傳了。A:你是分段式 傳的嘛? B:對,我分段式傳好的。A:傳完了嘛?B:傳完 了。A:傳完了,分3次傳,都OK吧。B:分3次傳,4張。A: 4張,好我確認一下。(282號本院卷㈤第283頁)⑵、於 100年4月10日20時11分43秒許,被告林華鉅(A)打給被 告甲○○(B)稱: B:有沒有收到?A:有,忘記打給你, 等一下開牌的時候,你知道牌,第一時間你要打電話給我, 因為我在中壢這邊作業。 B:好,我知道。(282號本院卷 ㈤第283頁背面)
⑶、於 100年4月10日22時16分35秒許,被告甲○○(B)打給被 告林華鉅(A)稱: A:喂。B:喂。畢業。A:哈?B:畢業 。A:畢業哪,他媽的,我說畢業就畢業啦。B:(笑聲)哈 ,他媽的。(笑聲) A:是不是畢業就畢業啦。今天應該送 (中)他啦。應該,我我現在人在外面啊,我現在人不能進 去啊。B:對啦。A:我目前知道的就是贏、贏、輸460啦。B
:1個人?總共?A:沒有,今天的額度,我這邊的。我這邊 的就是贏他460了。B:你今天就贏他460了,460的3分之1, 哇,那不得了了。 A:好,其他的,你你那邊牌輸贏我不知 道啊。B:我這邊一定輸啊。A:輸,輸應該輸不多吧。B : 應該輸不多,我這邊輸不多。A:今天買了多少?B:我今送 過去1、2千支啦,今天。 A:1、2千支哦,這樣就還好啦。 啊,其他呢?其他地方我把他算給你輸的50萬(好不好)。 輸的50萬,你最少還有450,應該,450應該站得住啊。B : 應該。 A:應該、應該站得住啊。B:總數的話呢?A:就, 總數這樣的話,就8、9百去了啊。 B:那8、9百給他,那他 就快300就出來啦。A:對啊,對啊,啊我要的也是這樣子啊 。B:就OK。A:耶,這樣這樣子就等他畢業啦,啊他裡面現 在正在忙、正在忙、正在亂,等他去亂等他去忙啦,啊,我 人中壢啊,我在中壢這邊控牌啊。B:嗯嗯。A:嗯,好啦, 那明、那明天再說啦,吼。B:好的。A:嗯、好好。( 282 號本院卷㈤第284頁)
⑷、於 100年4月10日22時56分39秒許,被告甲○○(B)打給被 告林華鉅(A)稱:A:喂。 B:一切都怎麼樣?A:啥啊?B :他有沒有打給你嗎? A:啥啊?B:他有沒有打給你?A: 有啊,他有叫我回去啊。B:誰?A:羅姐啊。B:是哦?A: 對啊。他說輸很多啊,他叫我回去啊,我現在我現在在趕回 去的路上啊。 B:是哦。A:是啊、是啊。B:啊怎麼處理呢 ? A:我、我會處理啦,這個、這個、這個小問題啦。(笑 ) B:我知道啦、我知道說他羅姐也是在說說看你、看你看 你怎麼處理就對了啦。A:對啊、對啊、對啊。那…B:我們 那個講,我們那上次講那個1、120幾萬是用匯還是用拿? A :用匯的啊。B:用匯會比較好嗎?A:沒有關係,這個、這 個他一定沒有資格查我。他要是查我這個的話,我就跟他翻 臉了,你你懂嗎? B:我我,如果他那個來問我,我就說, 就叫我拿拿那個匯款給他看,我就不好看啦。 A:啊他叫你 拿匯款單,你不是就翻臉了嗎? B:嗯嗯嗯。A:你懂嗎?B :嗯。 A:你現在叫我,你叫我木瓜的不是拿匯款單給你看 ,你現在是什麼意思?B:嗯。嗯。A:對不對。B:嗯。A: 這個地方,1句話,講1句難聽一點,你他媽的雞巴的你什麼 東西啊。B:嗯嗯嗯。A:對不對,我又不是和你直接(接洽 )的是不是(客語)和華鉅接洽的,你什麼東西啊!幹他, 幹他最剛好,你聽的懂嗎?B:我知道我知道。(客語)A: 這些都沒有資格你懂嗎。B:我知道。(客語)A:都不會有 這些問題,你知知。因為之前我所做的事情,我都知道,所 以這些問題,怎麼接招,怎麼拆招,絕對沒有這些問題就對
了。B:那我懂了。A:吼。B:我知道。(客語)A:吼。這 樣、這樣知道吼。吼。B:我知道。A:沒有問題啦、沒有問 題啦。 B:對啦,我是說,我們把這個事情做,看怎麼樣子 ,大家能夠。 A:嗯。現在這就是我善後處理的問題而已啦 。B:嗯嗯。A:啊我善後處理的話,就是,大家就是講個道 理比較溫和一點,你知道嗎?你也要可以,我也要可以的範 圍,大家你幫我我幫你(客語),當然就是OK的,你全部要 我幫你的時候(客語),這種東西就他媽的就不要講了,你 聽的懂嗎(客語)?啊人家中獎本來就是要給人家領錢的啊 。B:恩嗯。 A:對不對。你聽的懂嗎?(客語)B:我知道 。(客語) A:啊我現在回去的時候,我看怎麼處理嘛,明 天再講。好嗎?B:好。A:好嗎?B:OK好好好。(282號本 院卷㈤第284頁至第285頁)
⑸、由上開監聽譯文內容可知,被告甲○○確實有參與本部分傳 送簽賭牌支情事,且被告林華鉅明白告知被告甲○○其人正 在中壢作業,並叮囑被告甲○○開牌後第一時間要打電話告 知,而被告甲○○沒有詢問任何事項、緣由,即直接回答「 好,我知道」,顯然被告甲○○就被告林華鉅正在進行詐騙 證人蘇斌文之事情知之甚稔,再者,於100年4月10日22時16 分許,被告甲○○甚至在被告羅春妹電話假意告訴被告林華 鉅當日輸4、5百萬元之前,即又主動電話聯絡被告林華鉅稱 :「畢業」,可知被告甲○○對於被告林華鉅詐騙證人蘇斌 文之事情不僅知悉且完全掌握進度,尤有甚者,被告甲○○ 於當日22時56分許再度電話聯絡被告林華鉅,與其商討贏得 款項如何處理細節,雖被告甲○○先辯稱:「從頭到尾林華 鉅欠我的帳就是保持在80萬到 100多萬左右,最多的時候超 過 200萬,我要求林華鉅匯我戶頭,我怕蘇斌文來查我的帳 ,因為我牌傳給蘇斌文,我本身做這個光明正大,我希望用 匯的」、「我光明正大,我的牌支來往、彩金這些,我一定 要光明正大,我希望匯我戶頭,我跟林華鉅要求用匯的」云 云(282號本院卷㈤第288頁背面),然經審判長告以被告甲 ○○稱:上開通聯譯文顯示者是被告林華鉅要求被告甲○○ 以匯款方式處理,然被告甲○○有所遲疑,被告甲○○又改 口辯稱:「因為林華鉅的錢本來從頭到尾他欠我的債保持在 80萬到 100多萬,林華鉅從偵查庭的時候就已經講出來了, 而且譯文當中我有跟林華鉅要錢要好幾次,我是說如果你沒 有用匯的話,萬一蘇斌文來查帳叫我怎麼辦」云云( 282號 本院卷㈤第 289頁),但因被告甲○○之辯解內容顯與通訊 監察譯文意思相悖,被告甲○○隨即再改辯稱:「那 120萬 我真的是不知道是什麼錢,林華鉅也沒有拿過 120萬給我,
我們帳都來來去去這樣」云云(282號本院卷㈤第289頁), 可知甲○○之辯解不僅前後反覆,始終無法自圓其說,自無 可採。
⑹、參以於100年4月10日被告林華鉅等人詐賭被害人蘇斌文 460 萬元之後,被告林華鉅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被告甲○○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續為 下列通聯:
①、於 100年4月11日11時05分22秒許,被告林華鉅(A)打給被 告甲○○(B)稱:B:喂華鉅,昨天晚上,後來看到你電話 。A:你那麼早睡覺。 B:累了阿。A:齁,累了睡覺歐,沒 有啦,昨天跟客戶在那裡,就是在家裡對帳,對好的時候, 今天要出錢阿,我就是,我昨天有傳1張給你。B:我知道阿 ,我要給你43萬多阿,我有記起來,銀行帳號我都有阿。A :對阿,我就是要給你這些資料,那客戶從那個時候,故意 要叫你說阿斌要從12點,以前要給我匯出很多錢,就這樣子 而已啦沒有其他事啦。 B:那今天怎麼辦,他怎麼跟你處理 。A:今天下午會叫他過來家裡。 B:他有跟你承諾嘛?A: 要怎麼承諾?B:承諾什麼時候要吐給你阿。A:一下他會跟 我講阿,知道嘛,我現在不要去鐵皮屋,我剛起床我不要去 鐵皮屋,我叫他過來家裡。 B:對對,你叫他直接談,你跟 他說,該領錢的叫要領錢。A:對阿,我有跟他這樣講啦。B :好看怎樣再在聯絡。A:好。(249號聲監卷第118頁)②、於 100年5月13日12時29分13秒許,被告甲○○(B)打給被 告林華鉅(A)稱: A:喂有沒有請客戶吃飯?B:還沒有啊 ,我那天有打電話給他,他說他還沒忙完,他說忙完會跟我 連絡。 A:他媽的,等他忙完,我就拖了啦,我看今天早上 就約他出來談判。 B:我不要,我要撐到禮拜天,我就硬撐 ,撐到禮拜天,今天他沒有打給我,明天沒有打給我,禮拜 天我就下1個命令。A:對啦,人都有 1個惰性,你沒有給他 壓力齁,他就會拖下去,他都以為大家都是好朋友。 A:對 啊,我現在就撐到禮拜天啊,問題怎樣,大家出來講,禮拜 天我就下1個命令,下命令就不一樣了。(315號聲監卷第 8 頁背面)。
⑺、從上開通聯譯文內容觀之,被告甲○○係在與被告林華鉅討 論詐騙證人蘇斌文所得款項如合配合處理事宜,且被告甲○ ○十分關心證人蘇斌文是否承諾何時還款,並告知被告林華 鉅應對證人蘇斌文施加壓力較易取得欠款,倘被告甲○○確 實並未參與本件詐賭證人蘇斌文犯行,僅係單純「知情」, 則被告甲○○為何會如此關心被告林華鉅是否「畢業」,並 與被告林華鉅商討詐騙所得款項以匯款方式移轉是否適當及
證人蘇斌文如何或何時清償該款項,在在均與常情有違。此 外,被告林華鉅即使單純經營六合彩賭博亦非法所允許,遑 論是以六合彩賭博對證人蘇斌文施行詐騙,則被告甲○○不 唯事前知情,事中參與告知被告林華鉅開牌情事,事後並且 參與配合詐賭所得款項之處理經過,足認被告甲○○與林華 鉅等人對此部分犯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工,本部分事證 明確,被告甲○○詐欺取財之犯行,復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四、關於事實欄五、六即起訴書一㈥部分與追加起訴書一㈢部分 :
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傅貞忠、楊添順、簡運金、徐麟書於 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282號本院卷㈤第34頁背面、第233頁 、第292頁至第293頁、第296頁至第297頁),互核被告傅貞 忠、楊添順、簡運金、徐麟書彼此供述內容並無歧異,且與 證人即被害人陳泓江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 大致相符(7942號偵卷㈠第63頁至第65頁、第72頁至第73頁 、282號本院卷㈤第9頁至第34頁)。此外,復有被告傅貞忠 、楊添順、簡運金、徐麟書彼此電話聯絡之通聯譯文在卷可 稽( 282號本院卷㈠第287頁至第291頁),足認被告傅貞忠 、楊添順、簡運金、徐麟書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本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傅貞忠、楊添順、簡運金 、徐麟書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五、關於事實欄七即起訴書一㈦部分與追加起訴書一㈣部分: 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傅貞忠、顏兆沅、楊添順、簡運金於 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 282號本院卷㈤第233頁、第292頁至 第 293頁、第296頁至第298頁),互核被告傅貞忠、顏兆沅 、楊添順、簡運金彼此供述內容並無歧異,且與證人即被害 人曾傳助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7942號偵卷㈠第17頁至第19頁、第26頁至第27頁、 282號本 院卷㈣第45頁至第65頁、第73頁至第74頁)。此外,復有被 告傅貞忠、顏兆沅、楊添順、簡運金彼此電話聯絡之通聯譯 文、證人曾傳助所有之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存簿 1本在卷可稽 ( 282號本院卷㈠第287頁至第291頁、282號本院卷㈣第222 頁至第 224頁),足認被告傅貞忠、顏兆沅、楊添順、簡運 金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部分事證明 確,被告傅貞忠、顏兆沅、楊添順、簡運金詐欺取財之犯行 ,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六、關於事實欄八即起訴書一㈧部分:
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林華鉅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 282 號本院卷㈤第138頁背面、第233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羅
仕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7942 號偵卷㈡第508頁至第510 頁、第520頁)。此外,復有被告 林華鉅電話聯絡之通聯譯文在卷可稽(282號本院卷㈠第292 頁至第 293頁),足認被告林華鉅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 符,堪予採信,本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林華鉅詐欺取財之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關於事實欄九即起訴書一㈩部分與追加起訴書一㈤部分:㈠、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林華鉅、楊添順、簡運金於本院審理 時供承在卷(282號本院卷㈤第233頁、第291頁至第292頁、 第296頁至第297頁),互核被告林華鉅、楊添順、簡運金等 人供述內容並無歧異,且與證人即被害人邱源富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7942號偵卷㈠第46頁 至第48頁、第60頁至第61頁、282號本院卷㈣第94頁至第109 頁)。此外,復有被告林華鉅、楊添順、簡運金彼此電話聯 絡之通聯譯文(282號本院卷㈠第301頁)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林華鉅、楊添順、簡運金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本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林華鉅、楊添順、簡運金 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㈡、至被告張尤品則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略 以:我只是幫助詐欺云云,而被告張尤品之辯護人為其辯護 稱:被告林華鉅以被告張尤品為名義租借場地開設賭場,並 請被告張尤品在賭場打掃、煮飯,並邀請麻將咖,以便被告 林華鉅抽取水費,或是不定期進行詐賭行為,而證人邱源富 亦證稱張尤品沒有參加賭博,所以被告張尤品應僅成立幫助 詐欺取財罪等語,惟查:
1、於 100年6月8日10時35分19秒許,被告林華鉅以其所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A)打給被告楊添順所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稱:B:喂。 A:我跟你講 喔。B:恩。A:你載阿品去買點啤酒回來,那兩個進去順便 給他喝一喝、喝一喝如果可以,順便殺不用怕,我們自己進 去坐莊,你聽得懂嗎? B:恩。A:這樣你聽的懂嗎?B:懂 啊。 A:懂喔,你載阿品出去買點啤酒進去,等他喝一下我 一下會進去。B:好。(373號聲監卷第32頁)。由上開通聯 內容可知,被告張尤品除讓被告林華鉅以其名義租借場地開 設賭場,並負責在賭場打掃、煮飯及邀請麻將咖,以便利被 告林華鉅抽取水費,並明知被告林華鉅有不定期進行詐賭行 為,而於本次進行賭局之前,被告張尤品確實在場,並聽從 被告林華鉅之指示,而和被告楊添順特意出去買酒,預備供 賭客所用。
2、於 100年7月6日21時31分49秒許,被告張尤品以其所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A)打給證人邱源富所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稱:B:喂。A:邱大哥。B :恩。A:明天他那個喔。B:恩。A:可以出來了。B:喔。 A:錢啦,你明天幾點過來。B:明天喔。恩… 9點吧。A:9 點喔,那你9點到我這邊來喔。B:好。( 435號聲監卷第82 頁背面);又於 100年7月6日21時32分38秒許,被告張尤品 以其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打給被告林 華鉅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稱:A: 喂。B:恩。A:那個明天喔錢可以出來了。B:恩。A:黑呀 。那個邱源富說明天9點他要過來。 B:9點要過來。你聽邱 源富說的是嗎。A:是啊。我問他幾點。他說 9點。B:黑。 那就跟他講就好了。不要給羅子知道。知道嗎。 A:羅子知 道了啦。他跟那個姓詹的有跟他講了啦。 B:喔。這樣子是 嗎。好。A:恩。(435號聲監卷第82頁背面),由上開通聯 內容可知,被告張尤品主動詢問證人邱源富關於賭博後清償 賭債之事,並在被告林華鉅尚不知悉的情形下,自行和證人 邱源富約定會面時間再告知被告林華鉅,如被告張尤品確未 參與此次詐賭行為,如何知道證人邱源富尚欠賭債,且在被 告林華鉅都不知道證人邱源富有錢可以清償時,即先行聯繫 ,綜觀上情,被告張尤品以自己名義提供被告林華鉅租賃上 址開設賭場,除負責平日打掃、煮飯、邀請麻將咖,以便被 告林華鉅抽取水費,且明白知悉被告林華鉅不定期進行詐賭 行為,而本次不唯事前協助購買啤酒預備對參與賭博之人灌 酒,事後又積極協調聯絡賭債之清償,足認被告張尤品與林 華鉅等人對此部分犯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工,本部分事 證明確,被告張尤品詐欺取財之犯行,復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八、關於事實欄十即起訴書一部分與追加起訴書一㈥部分:㈠、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林華鉅、楊添順、簡運金、簡庭祐於 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282號本院卷㈣第250頁、 282號本院 卷㈤第233頁、第282頁背面、第296頁至第297頁),互核被 告林華鉅、楊添順、簡運金、簡庭祐等人供述內容並無歧異 ,且與證人即被害人江振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 述內容大致相符(7942號偵卷㈡第604頁至第608頁、第 622 頁至第623頁、282號本院卷㈣第231頁至第249頁、 282號本 院卷㈤第 231頁)。此外,復有被告林華鉅、楊添順、簡運 金、簡庭祐彼此電話聯絡之通聯譯文(282號本院卷㈠第297 頁至第300頁)、證人江振春手寫刑事詐欺支付明細1紙在卷 可稽(282號本院卷㈤第299頁),足認被告林華鉅、楊添順 、簡運金、簡庭祐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林華鉅、楊添順、簡運金、簡庭祐 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㈡、至被告甲○○、張尤品則均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詐欺取財犯 行,被告甲○○辯稱略以:我只是幫被告林華鉅聯絡證人江 振春而已,所以只是幫助詐欺云云;被告張尤品辯稱略以: 我只是幫助詐欺,我沒有記帳,我的中文不好云云,惟查:1、觀之被告林華鉅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被告甲○○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甲○ ○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江振春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所為之下列通聯:
⑴、於 100年6月13日16時33分39秒許,由被告林華鉅(A)以上 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甲○○( B)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稱 :B:喂,華鉅怎樣?A:你幫一下忙好不好?B:什麼事?A :你打給冷氣,故意問他現在在幹什麼?B:好啊!A:我比 較好掌控,你知道嘛,因為我不能打給他。B:好啊!A:你 問他在哪裡,看他在做什麼?B:好。(375號聲監卷第45頁 )
⑵、於 100年6月13日16時36分04秒許,由被告甲○○(A)以上 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證人江振春( B)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稱 :B:喂,瓜哥。A:你在哪裡?B:我在關西啊!A:在忙什 麼? B:現在載東西啊!A:喔…在做生意喔!B:在唱歌喔 ! A:沒有跟他們在這邊,等一下要走了。B:誰?A:喔, 跟泡堂、阿貴他們。 B:喔,貴哥喔!A:對對。B:你們在 姊妹喔?A:對呀,走了,你在忙什麼?B:沒有啊,在池塘 餵魚,剛剛去看東西啊!A:哈!…B:剛剛去看個現場, A :嘿呦…B:OK。(375號聲監卷第45頁背面)⑶、於 100年6月13日16時37分21秒許,由被告甲○○(B)以上 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林華鉅( A)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稱 :A:他現在在池塘餵魚。B:在池塘餵魚,等於今天沒出門 就對了。 A:他有出去看現場,再回來池塘餵魚。看什麼現 場?B:工作現場。A:好,我跟他約7點,那他7點應該會過 來。(375號聲監卷第45頁背面)
⑷、於 100年6月13日21時41分20秒許,由被告林華鉅(A)以上 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甲○○( B)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稱 :B:在…A:哈…B:在…鐵皮屋。A:對呀!按照計劃啊。 B:還在進行。A:對呀!正在進行啊。B:好。A:好,你電 話不要關機喔。B:好。(373號聲監卷第39頁)⑸:於 100年6月14日10時53分07秒許,由被告林華鉅(A)以上 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甲○○( B)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稱 :B:喂。A:喂。B:喂,我到鐵皮屋啦。A:誰在那邊。 B
:阿品,他們在打麻將的樣子。… B:…我昨天後來12點多 ,我先…我看你12點多有打給我。 A:對啊,我12點多結束 的啊。B:嘿呦。A:對呀,162啦,162萬。B:他怎麼說。A :他就說要給他怎麼處理,我說今天大家都很累了,沒心情 不要講啦,你知道嘛,我說明天再講,我說明天去做事,做 好的時候,回來再找我講。B:嘿。A:唉,我下午,我回去 再找你。 B:好啊。A:我現在人在湖口。B:他有沒有發現 ,感覺什麼? A:沒有,沒有,不可能有感覺啦,我們做事 情怎麼可能給人家有感覺。B:好。…(375號聲監卷第48頁 背面)
⑹、於100年6月28日20時0分44秒許,由被告林華鉅(A)以上開 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甲○○(B)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稱:B :喂。 A:喂。B:黑。A:我跟你講喔。B:恩。A:他現在 拿50萬來。B:恩。A:後,本來講55的嘛後,現在5萬塊,7 月15號再付。B:恩。A:等於還欠我們5萬塊,7月15號再付 。B:黑黑。A:這樣你知道嗎?他們拿50萬來。 B:我知道 。A:好,那你現在在哪裡?我送過去給你。 B:在家裡。A :你到7-11那邊去。B:好。A:後,在7-11等你後,我等一 下在跟你講。B:好。(282號本院卷㈠第300頁)2、由上開電話通聯內容可知,於被告林華鉅等人預備對證人江 振春實施詐賭之100年6月13日16時許,被告林華鉅與甲○○ 即共同鎖定證人江振春行蹤,而被告甲○○亦自承:我知道 ,那時候林華鉅跟我講我已經知道了,這點我錯了,我只是 幫林華鉅聯絡江振春而已…(282號本院卷㈤第292頁),顯 然被告甲○○在100年6月13日16時許即已知悉被告林華鉅等 人預備對證人江振春設局詐賭,卻仍參與鎖定證人江振春行 蹤之分工;再者,於當日21時41分20秒許,被告林華鉅又與 被告甲○○聯絡彼此確認詐賭進行情形,被告甲○○亦附和 被告林華鉅稱:在鐵皮屋、還在進行等語,而被告林華鉅要 求被告甲○○電話不要關機,被告甲○○亦立刻應允,可知 被告甲○○亦十分關心對證人江振春詐賭之進行情形,故其 時被告甲○○人雖不在設局詐賭現場,但仍和被告林華鉅隨 時保持聯絡掌握詐賭進行時程;又於甫實施完本件詐賭後, 被告林華鉅隨即打電話欲告訴被告甲○○結果,而兩人於10 0年6月14日10時許聯絡上後,被告林華鉅隨即告訴被告甲○ ○詐賭收獲,而被告甲○○也立刻詢問證人江振春是否感到 懷疑;最後,於被告林華鉅取得證人江振春所交付之部分詐 賭金額後,復於100年6月28日20時許立即動身親自交付於被 告甲○○,則被告甲○○不僅事前參與鎖定證人江木春行蹤 之分工,事中隨時掌握詐賭進度,事後確認證人江振春是否
起疑,最終還取得詐賭所得之部分款項,足認被告甲○○與 林華鉅等人對此部分犯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工。3、至被告林華鉅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平常你跟甲○○ 有生意、財務或資金往來嗎?還是只是單純的朋友交情?) 金錢來往有,也算不上什麼生意,因為我本身都是有跟甲○ ○有簽賭六合彩,有資金往來,平常也有借貸關係,就是我 急要用到錢的時候我會跟甲○○調」、「(依你跟甲○○的 朋友交情關係,這些詐賭行為,你會讓甲○○知道嗎?)我 不需要明確地告訴他,因為他也大概知道我會做壞事」、「 (為什麼甲○○大概會知道你會做壞事?)因為朋友那麼久 了嘛,你說甲○○不知道也是不可能,總是會講一些,所以 幾乎我要做什麼事情,他都算滿了解的」、「(你跟甲○○ 講『我比較好掌控,你知道嘛,因為我不能打給他』,甲○ ○說『好啊!』,你的意思是不是甲○○明明知道你要詐賭 江振春,還幫你打電話給江振春?)甲○○知道我那天會弄 場子,至於甲○○知不知道我會詐賭江振春,這要問甲○○ 本人比較好」、「(譯文中你跟甲○○所說的計劃是指什麼 ?)我13號那天晚上我確實在鐵皮屋是在詐賭」、「(為什 麼這種事情需要跟甲○○報告?)因為我跟甲○○始終有金 錢上的來往」、「(所以就要跟甲○○報告你在詐賭嗎?) 也沒有講明,沒有跟他講明啦」、「(為什麼你要交代甲○ ○電話不要關機?)因為我怕晚了週轉金可能會不夠,可能 會跟甲○○調,因為人賭紅了眼睛會越賭越大,我怕我場子 裡面的資金會不夠,週轉金會不夠,錢不夠的時候就要跟甲 ○○調錢,所以叫他手機不要關機」、「(如果像你所說的 ,甲○○知道你在做壞事,但甲○○從來沒有參與的話,為 什麼你做了壞事的結果要報告甲○○?)因為前面我們兩個 人始終就是在金錢上有滿密切的關係,我的財務狀況對他也 都是整個曝光的、攤開來的,絕對沒有什麼私底下的隱私, 我賺錢就是賺錢,沒有賺錢就是沒有賺錢,我都會跟甲○○ 講得很坦白,所以不管怎樣我都會跟他報告成果」、「(你 的意思是你之前已經有欠甲○○錢了,所以現在有人欠你錢 ,你就會跟甲○○報告得很清楚,讓甲○○放心你會還他錢 ?)對,報告清楚我什麼時候可以收到錢,收到現金或是支 票,我都會跟甲○○講得很清楚」、「(對於這部分的錢, 為什麼你還要跟甲○○報告這個尾款欠多少、怎麼還?)因 為我前 1天100年6月27日有跟甲○○借5萬塊,那個5萬我沒 有還他,第 2天江振春的太太送50萬過來,本來講好55萬的 ,結果江振春的太太來到我家的時候跟我講說先還50萬, 5 萬塊 7月15日再還。我為什麼跟甲○○報告,是因為江振春
的尾款後面7月15日才要還我5萬塊,等於我昨天跟甲○○借 的5萬塊,我也要等7月15日江振春給我的時候才還給甲○○ 。當天江振春的太太送50萬給我的時候,我馬上也約甲○○ 到7-11,我拿20萬給甲○○,就是等於我錢有收回來了,我 先還給甲○○20萬」等語(282號本院卷㈣第252頁背面至第 256 頁),然被告甲○○自承:我知道,那時候林華鉅跟我 講我已經知道了,這點我錯了,我只是幫林華鉅聯絡江振春 而已…(282號本院卷㈤第292頁),顯而易見被告甲○○對 於被告林華鉅多次設局詐賭情事早已了然於胸,惟被告林華 鉅就此部分仍不肯據實以答,多所迴避,是其所言是否為真 ,已堪置疑;再者,如被告甲○○與林華鉅僅是單純債權債 務關係,則被告甲○○只需關注被告林華鉅究竟何時清償欠 款,至於被告林華鉅如何詐賭、如何向被害人催討債務,顯 與被告甲○○無涉,但由上開通聯譯內容可知,被告甲○○ 大部分與被告林華鉅電話中商討的均是詐賭進程及如何向被 害人催討債務,從無明確被告甲○○向被告林華鉅催討債務 ,或是明確指稱被告林華鉅究竟積欠被告甲○○多少款項及 欲如何償還,此亦與常情有違;參以被告林華鉅明明從證人 江振春處取得50萬元,卻僅先清償20萬元,而推稱另外積欠 之5萬元需待證人江振春於7月15日還款後再行清償,實令人 無法理解,惟如依被告林華鉅於上開通聯內容所稱之:「等 於還欠我們5萬塊,7月15號再付」等語,則反而能夠自圓其 說,即因證人江振春系爭賭博債款本來就是由被告林華鉅與 甲○○共同分配,是證人江振春既未還款,則被告林華鉅當 然不願意現時給付,故被告林華鉅證稱因與被告甲○○彼此 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始一一向被告甲○○報告詐賭始末云云 ,顯係臨訟杜撰迴護被告甲○○之詞,自無可採。本部分事 證明確,被告甲○○詐欺取財之犯行,復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3、關於被告張尤品部分:
⑴、關於被告張尤品於本次被告林華鉅等人對證人江振春設局詐 賭時,如何在現場記帳並收取水費等情業據證人江振春於偵 查中證述:「(張尤品作何事?)在記帳,每半個小時向各 個賭客收1千元」等語(7942號偵卷㈡第623頁)及於本院審 理中結證稱:「(你剛才說你認識張尤品?)對,然後抽頭 部分是張尤品拿,就是中間有打鐘點、抽頭由張尤品負責, 林華鉅是說整個場子是張尤品的房子,以張尤品的名義在抽 頭」、「(抽頭是張尤品在抽頭?)對」、「(如何抽頭法 ?)印象中 1個鐘點1個人抽3百元左右,有時候看輸贏,半 個小時到 1個小時」、「(張尤品除了抽頭以外,還有做什
麼事?)登錄債務」、「(誰把錢借給你?)林華鉅調錢進 來,然後是張尤品在記帳」、「(你有沒有可能認錯張尤品 ?)不會,不可能」、「(當天過程中,張尤品在做什麼? )張尤品在做登錄跟抽頭的問題, 1個小時,那個現場本來 就是他們弄來要做場子用的」、「(張尤品怎麼登錄、怎麼 抽頭?)就是1個小時、半個小時,我印象是半個小時到1個 小時就打1次人頭,他們講的打水錢,1個小時1個人頭大概2 百塊、3百塊這樣,每半個小時到1個小時」、「(所以你所 謂張尤品協助記帳,記的是水錢嗎?)後來是我們的債務她 也有在記,我們欠林華鉅的錢,張尤品的簿子都有登錄」、 「(張尤品登錄的內容你有去看?)我要看我欠林華鉅多少 錢,我當然要看,我是針對我自己的部分,我看我自己的部 分」、「(你是說張尤品有抽頭,從頭到尾全程在旁邊?) 他們都在門口那邊,對」、「(然後張尤品過一段時間就會 記帳?)張尤品是有債務出入的時候,她有在記,我是看針 對我自己的部分,譬如我現在內場我跟林華鉅拿了10萬,張 尤品登錄10萬,跟我複誦我到底欠多少錢」、「(你有看到 張尤品記?)有啊」、「(你有過來看本子?)當然有,不 然我怎麼知道我欠林華鉅多少錢」、「(記的這個人是張尤 品沒有錯?)是啊」、「(我現在確定我的帳我都是看張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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