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林益進
羅偉領
共 同 陳澤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
古鑑今
葉清輝
國防部
代 表 人 高廣圻
訴訟代理人 盧文德
林家祺律師
上 一 人 楊若谷律師
複 代理 人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6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