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25號
SCDM,106,訴,425,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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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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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告於104 年6 月29日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內容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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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大陣仗違法闖入私立玄奘大學校園,未經允許即│
│ │ 強行抓住告訴人(即本案被告余金龍)之手臂、│
│ │ 監控行動,恐嚇告訴人(即本案被告余金龍),│
│ │ 並欲進行私下偵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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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在告訴人(即本案被告余金龍研究室前之停車│
│ │ 場,三人共同監控告訴人(即本案被告余金龍)│
│ │ 之人身自由,要求一同進入本校心理輔導室接受│
│ │ 渠等私下之刑案偵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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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態度惡劣,語帶威脅、恐嚇,執意違反告訴人(│
│ │ 即本案被告余金龍)之意願,強行將告訴人(即│
│ │ 本案被告余金龍)自學校停車場帶往本校心理輔│
│ │ 導室,企圖違法偵訊告訴人(即本案被告余金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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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以強制方式,恐嚇要告訴人(即本案被告余金龍
│ │ )配合、接受渠等告訴乃論案件之偵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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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另一位年輕刑警,甚至以強制力猛力抓住告訴人│
│ │ (即本案被告余金龍)手臂,命令告訴人(即本│
│ │ 案被告余金龍)進入該心理輔導室,接受渠等提│
│ │ 前之私下偵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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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