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679號
SCDM,107,訴,679,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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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甲】
┌──┬────┬────┬───────┬─────┬─────────┐
│編號│詐騙時間│告訴人或│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被害人 │ │金額(新臺│ │
│ │ │ │ │幣)、人頭│ │
│ │ │ │ │帳戶 │ │
├──┼────┼────┼───────┼─────┼─────────┤
│1 │106年4月│被害人 │「陳哥」所屬詐│⑴於106年4│吳益隆犯三人以上共│
│ │15日下午│陳羿名 │欺集團成員以電│月15日下午│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 │2時30分 │ │話聯絡陳羿名,│3時20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許,接獲│ │佯稱:網路購物│,匯款2萬 │月。 │
│ │詐騙電話│ │設定錯誤,需至│9912元至楊│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河瓅之聯邦│ │
│ │ │ │設定云云,致陳│銀行帳戶內│ │
│ │ │ │羿名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將右列款│⑵於106年4│ │
│ │ │ │項存入或轉帳至│月15日下午│ │
│ │ │ │右列帳戶內(總│3時42分許 │ │
│ │ │ │計5萬9897元) │,匯款2萬 │ │
│ │ │ │ │9985元至楊│ │
│ │ │ │ │河瓅之聯邦│ │
│ │ │ │ │銀行帳戶內│ │
│ │ │ │ │。 │ │
├──┼────┼────┼───────┼─────┼─────────┤
│2 │106年4月│告訴人 │「陳哥」所屬詐│⑴於106年4│吳益隆犯三人以上共│
│ │15日下午│張志銘 │欺集團成員以電│月15日下午│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 │3時46分 │ │話聯絡張志銘,│4時29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許,接獲│ │佯稱:網路購物│,匯款2萬 │月。 │
│ │詐騙電話│ │設定錯誤,需至│9912元至楊│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河瓅之中國│ │
│ │ │ │重複扣款云云,│信託帳戶內│ │
│ │ │ │致其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將右列款│⑵於106年4│ │
│ │ │ │項存入或轉帳至│月15日下午│ │




│ │ │ │右列帳戶內(總│4時36分許 │ │
│ │ │ │計7萬9886元) │,匯款2萬 │ │
│ │ │ │ │9989元至楊│ │
│ │ │ │ │河瓅之中國│ │
│ │ │ │ │信託帳戶內│ │
│ │ │ │ │。 │ │
│ │ │ │ │⑶於106年4│ │
│ │ │ │ │月15日下午│ │
│ │ │ │ │4時57分許 │ │
│ │ │ │ │,現金存款│ │
│ │ │ │ │1萬9985元 │ │
│ │ │ │ │至楊河瓅之│ │
│ │ │ │ │聯邦銀行帳│ │
│ │ │ │ │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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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6年4月│告訴人 │「陳哥」所屬詐│於106年4月│吳益隆犯三人以上共│
│ │15日下午│簡楷峻 │欺集團成員以電│15日下午4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 │2時44分 │ │話聯絡簡楷峻,│時42分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許,接獲│ │佯稱:網路購物│現金存款2 │月。 │
│ │詐騙電話│ │設定錯誤,需至│萬9985元至│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楊河瓅之中│ │
│ │ │ │設定云云,致簡│國信託帳戶│ │
│ │ │ │楷峻陷於錯誤,│內。 │ │
│ │ │ │依指示將右列款│ │ │
│ │ │ │項存入或轉帳至│ │ │
│ │ │ │右列帳戶內(總│ │ │
│ │ │ │計2萬9985元) │ │ │
└──┴────┴────┴───────┴─────┴─────────┘
【附表乙】
┌──┬────┬────────┬──────┬────┬────┐
│編號│被害人 │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地 │金額(新│備 註│
│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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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依庭(│於106年4月17日 │106年4月17日│匯款2萬 │追加起訴│
│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晚上10時28分│9985元至│書附表編│
│ │ │FB購物客服人員,│許,在台北市│吳益隆之│號1 │
│ │ │佯稱購物付款方式│木柵路3段27 │郵局帳戶│ │
│ │ │誤勾選為分期付款│號木柵郵局之│內。 │ │
│ │ │12期為由,指示朱│自動櫃員機,│ │ │
│ │ │依庭至自動櫃員機│以友人江東遠│ │ │




│ │ │操作取消。 │之帳戶金融卡│ │ │
│ │ │ │轉帳匯款。 │ │ │
│ │ │ │ │ │ │
├──┼────┼────────┼──────┼────┼────┤
│2 │葉懿芬(│於106年4月17日晚│⑴ │⑴ │(併辦部│
│ │提告) │間10時許,詐欺集│於106年4月17│匯款2萬 │分) │
│ │ │團成員假冒網路賣│日晚上10時13│9912元至│葉懿芬匯│
│ │ │家,佯稱員工失誤│分許,在新竹│吳益隆之│款3筆, │
│ │ │,誤為大量訂購等│縣湖口鄉中正│郵局帳戶│共計7萬 │
│ │ │語,指示葉懿芬至│路1段36號統 │內。 │7882元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解│一超商內,以│ │ │
│ │ │除設定。 │自動櫃員機轉│ │ │
│ │ │ │帳匯款。 │ │ │
│ │ │ ├──────┼────┤ │
│ │ │ │⑵ │⑵ │ │
│ │ │ │於106年4月17│現金存款│ │
│ │ │ │日晚上10時23│1萬7985 │ │
│ │ │ │分許,在上開│元至吳益│ │
│ │ │ │統一超商內,│隆之郵局│ │
│ │ │ │以自動櫃員機│帳戶內。│ │
│ │ │ │現金存款。 │ │ │
│ │ │ ├──────┼────┤ │
│ │ │ │⑶ │⑶ │ │
│ │ │ │於106年4月17│現金存款│ │
│ │ │ │日晚上10時30│2萬9985 │ │
│ │ │ │分許,在新竹│元至吳益│ │
│ │ │ │縣湖口鄉中山│隆之郵局│ │
│ │ │ │路2段127號全│號帳戶內│ │
│ │ │ │家便利商店內│。 │ │
│ │ │ │,以自動櫃員│ │ │
│ │ │ │機現金存款。│ │ │
├──┼────┼────────┼──────┼────┼────┤
│3 │姜敏琦 │於106年4月17日晚│106年4月17日│現金存款│(併辦部│
│ │(提告)│上10時許,詐欺集│晚上10時44分│1萬9985 │分) │
│ │ │團成員假冒網拍平│許,在桃園市│元至吳益│ │
│ │ │台人員,佯稱網拍│新屋區全家便│隆之郵局│ │
│ │ │交易誤刷為賣家,│利商店內,以│號帳戶內│ │
│ │ │有24筆交易未結清│自動櫃員機現│。 │ │
│ │ │為由,指示姜敏琦│金存款。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取消扣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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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東門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