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198號
SCDM,105,易,198,2017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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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享殷
被   告 蔡政杰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賴俊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041
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8618號)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10261號),於本院準備
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鍾享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蔡政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鍾享殷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雖可預見將己 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 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 提領工具之可能,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 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罪行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 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其本意之幫 助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下午4時許,在新竹市○○0 0街00○00號之統一超商宏欣門市,以宅急便託運之方式, 將其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所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兆豐銀行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豐山崎郵 局所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豐山崎郵局 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 稱「余先生」成年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取得上開2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地點,各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要求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依指 示匯款,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先後於如附 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匯入或轉帳至該詐 欺集團成員所控制使用與之無詐欺犯意聯絡之鍾享殷所提供 上開帳戶內,且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持鍾享殷所提供上開2帳 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提領殆盡,而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 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得逞。嗣因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均於 操作自動櫃員機完成後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相關 開戶資料,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蔡政杰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雖可預見將己 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 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 提領工具之可能,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 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罪行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 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其本意之幫 助犯意,於104年10月12日下午5時30分許,在高雄市○○○ 路○○○○號客運站,以寄送之方式,將其在華南商業銀行 楠梓所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 )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旗山郵局所開立帳號為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旗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影本,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徐先生」成年之詐騙集團成 員,復於翌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上開2帳戶之提款卡 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瑞豪」之成年之詐騙 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取得上開2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 及密碼等資料後,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 二所示方式要求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依指示匯款,致如附表二 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 將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匯入或轉帳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控制使 用與之無詐欺犯意聯絡之蔡政杰所提供上開帳戶內,且由該 詐騙集團成員持蔡政杰所提供上開2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密 碼提領殆盡,而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 物得逞。嗣因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均於操作自動櫃員機完成 後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相關開戶資料,始循線查 獲上情。
三、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8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訴由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及附表一編號9所示被害人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暨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鍾享殷蔡政杰所犯本件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 第一審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鍾享殷蔡政杰 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鍾享殷蔡政杰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鍾享殷、被告蔡政杰



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 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 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享殷蔡政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均自白認罪(見本院易字卷第113頁、第114頁、第16 8頁),且有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 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亦即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 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 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 、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第6475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 號判決均同此意旨)。本件被告2人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被告鍾享殷將其所有之兆豐銀行帳戶、新豐 山崎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及密碼,而被告蔡政杰亦將其所 有之華南銀行帳戶、楠梓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 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以利其誘使他人匯入款項後自 該帳戶提領花用,被告2 人所為均亦僅係刑法詐欺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犯行之實施, 應屬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核被告鍾享殷如事實欄一所為, 被告蔡政杰如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 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2人係幫助他人犯 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 被告蔡政杰基於單一幫助詐欺之故意先於104年10月12日提 供華南銀行帳戶及楠梓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提款卡,再於同 年月13日某時提供華南銀行帳戶及楠梓郵局帳戶之密碼予詐 騙集團成員,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同寄送方式為之,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幫助詐欺故意而為之 數個舉動,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應屬接續犯。另被告2 人均以一交付金融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等物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之行為,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應僅 能就被告2 人上開行為為一次評價,以免重複評價其行為, 是被告2 人均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



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起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鍾享殷就附表 一編號9及被告蔡政杰就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涉犯之幫助詐 欺取財犯行,然此部分事實與業經起訴且判決有罪之部分,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復分別據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618號與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0261號移請併案審理,均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近年來國內多 有詐欺、恐嚇集團犯案,均係使用人頭帳戶以作為收受不法 所得款項之手段,竟仍為幫助他人詐欺之犯行,以助長犯罪 集團惡行,供詐欺犯取得所騙財物之工具,其對於社會秩序 之擾亂不言而喻;惟被告2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被告鍾享 殷亦盡其能力,分別與附表一編號3、6、7、9所示之被害人 達成和解,並賠償該4人之損害,有和解筆錄、郵政國內匯 款執據、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及聲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狀在 卷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42頁、第117頁、第141頁至第142 頁、第180頁至第181頁),另被告蔡政杰亦分別與附表二編 號1、2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與和解,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 害人以分期給付,就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以一次給付之 方式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有和解書、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 調解筆錄及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 174頁至第175頁、第178頁至第179頁),足見被告2人犯後 態度尚佳,暨渠等目前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㈢末查,被告2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易字卷第10頁至第 11頁)。渠等因一時失慮觸犯本罪,犯後已知悔悟,復審酌 渠等僅係詐欺取財之幫助犯,被告蔡政杰於犯後致力與被害 人達成調解及和解,彌補損失,被告鍾享殷固未能與全數被 害人達成和解,然亦盡其所能,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彌 補損害,堪信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知戒慎,信 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分別宣告緩刑3年、2年,以啟自新。
㈣關於沒收規定,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2條、第38 條、第40條,增訂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第38條之3、第 40條之2條文及第5章之1章名,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 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乃



係關於沒收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 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年7月1日後,如有涉及比較沒收新 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經查,被告鍾享殷所申辦兆豐銀行 帳戶及新豐山崎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被告蔡政 杰所申辦華南銀行帳戶及楠梓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 及密碼等物,已交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使用,而本件附表 一、二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 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被告2人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內,已如 前述,顯見上開物品係詐騙集團內不詳成員為從事詐欺犯罪 使用,而向被告2人取得之供犯罪所用之物,故上開物品已 非被告所有,係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所有,原應依刑法第 38條第3項之規定沒收,惟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 被告2人為規避犯罪所用之物遭沒收,而將犯罪所用之物移 轉於第三人所有,藉此脫免沒收之法律效果,然本件被告2 人係基於不確定故意交付上開物品予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供 本件幫助詐欺犯行所用,與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 由意旨不符,爰不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另遍查 全卷,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有獲取任何報酬,自 難認被告獲有任何犯罪所得,故自毋庸予以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一:(被告鍾享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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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受款帳戶 │證 據│
│ │被害人 │ │(新臺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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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倪綵瑩 │104年10月12日凌晨3時│104年10月12日 │被告鍾享殷郵局│1.被告鍾享殷之自白。│
│ │ │許,在露天拍賣網站刊│中午12時27分 │帳戶(00000000│2.證人倪綵瑩之證述(│
│ │ │登欲拍賣iphone手機1 │,1萬2,030元。│454966)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支之不實訊息。 │ │ │ 12041 號卷第24至26│
│ │ │ │ │ │ 頁) │
│ │ │ │ │ │3.倪綵瑩之永豐銀行新│
│ │ │ │ │ │ 臺幣匯款申請單(見│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1204│
│ │ │ │ │ │ 1 號卷第40頁) │
│ │ │ │ │ │4.倪綵瑩之臺北市政府│
│ │ │ │ │ │ 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報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12041 號卷第39頁、│
│ │ │ │ │ │ 第41至43頁) │
│ │ │ │ │ │5.倪綵瑩之LINE對話翻│
│ │ │ │ │ │ 拍照片(見104 年度│
│ │ │ │ │ │ 偵字第12041 號卷第│
│ │ │ │ │ │ 45至46頁)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新竹郵局105 年2 │
│ │ │ │ │ │ 月15日竹營字第1051│
│ │ │ │ │ │ 000000號函所附鍾享│
│ │ │ │ │ │ 殷之帳號0000000-00│
│ │ │ │ │ │ 54966號歷史交易清 │
│ │ │ │ │ │ 單(見104 年度偵字│
│ │ │ │ │ │ 第12041 號卷第174 │
│ │ │ │ │ │ 至176 頁) │
├──┼────┼──────────┼───────┼───────┼──────────┤
│ 2 │陳柔羽 │104年10月13日中午12 │104年10月13日 │被告鍾享殷郵局│1.被告鍾享殷之自白。│
│ │ │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下午1時許, │帳戶(00000000│2.證人陳柔羽之證述(│
│ │ │刊登欲拍賣DYSON吸塵 │1萬6,799元。 │454966)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器之不實訊息。 │ │ │ 12041 號卷第27頁)│
│ │ │ │ │ │3.陳柔羽之網路銀行轉│
│ │ │ │ │ │ 帳紀錄翻拍照片(見│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1204│
│ │ │ │ │ │ 1 號卷第49頁) │
│ │ │ │ │ │4.陳柔羽之新北市政府│
│ │ │ │ │ │ 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報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12041 號卷第48頁、│
│ │ │ │ │ │ 第50至53頁) │
│ │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新竹郵局105 年2 │
│ │ │ │ │ │ 月15日竹營字第1051│
│ │ │ │ │ │ 000000號函所附鍾享│
│ │ │ │ │ │ 殷之帳號0000000-00│
│ │ │ │ │ │ 54966號歷史交易清 │
│ │ │ │ │ │ 單(見104 年度偵字│
│ │ │ │ │ │ 第12041 號卷第174 │
│ │ │ │ │ │ 至176 頁) │
├──┼────┼──────────┼───────┼───────┼──────────┤
│ 3 │張良瑄 │104年10月13日某時, │104年10月13日 │被告鍾享殷郵局│1.被告鍾享殷之自白。│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欲│下午3時10分許 │帳戶(00000000│2.證人張良瑄之證述(│
│ │ │拍賣平板電腦之不實訊│,1萬元。 │454966)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息。 │ │ │ 12041 號卷第28至29│
│ │ │ │ │ │ 頁) │
│ │ │ │ │ │3.張良瑄之郵政自動櫃│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1204│
│ │ │ │ │ │ 1 號卷第56頁) │
│ │ │ │ │ │4.張良瑄之新竹市警察│
│ │ │ │ │ │ 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三聯單、內政部警政│
│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見│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1204│
│ │ │ │ │ │ 1 號卷第55頁、第57│
│ │ │ │ │ │ 至58頁) │
│ │ │ │ │ │5.張良瑄之露天拍賣- │
│ │ │ │ │ │ 台灣NO.1拍賣網站電│
│ │ │ │ │ │ 腦列印資料(104 年│
│ │ │ │ │ │ 度偵字第12041 號卷│
│ │ │ │ │ │ 第60頁)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新竹郵局105 年2 │
│ │ │ │ │ │ 月15日竹營字第1051│
│ │ │ │ │ │ 000000號函所附鍾享│
│ │ │ │ │ │ 殷之帳號0000000-00│
│ │ │ │ │ │ 54966號歷史交易清 │
│ │ │ │ │ │ 單(見104 年度偵字│
│ │ │ │ │ │ 第12041 號卷第174 │
│ │ │ │ │ │ 至176 頁) │
├──┼────┼──────────┼───────┼───────┼──────────┤
│ 4 │郭子丞 │104年10月13日下午4時│104年10月13日 │被告鍾享殷郵局│1.被告鍾享殷之自白。│
│ │ │30分許,以LINE通訊軟│下午4時47分許 │帳戶(00000000│2.證人郭子丞之證述(│
│ │ │體佯稱要販售門票之不│,8,000元。 │454966)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實訊息。 │ │ │ 12041 號卷第30頁)│
│ │ │ │ │ │3.郭子丞之臺灣銀行自│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12041號卷第63頁) │
│ │ │ │ │ │4.郭子丞之彰化縣警察│
│ │ │ │ │ │ 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
│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12│
│ │ │ │ │ │ 041 號卷第62頁、第│
│ │ │ │ │ │ 64至65頁) │
│ │ │ │ │ │5.郭子丞所提供之賣家│
│ │ │ │ │ │ 資訊電腦列印資料、│
│ │ │ │ │ │ LINE對話翻拍照片(│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12│
│ │ │ │ │ │ 041 號卷第67頁、第│
│ │ │ │ │ │ 68至70頁)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新竹郵局105 年2 │
│ │ │ │ │ │ 月15日竹營字第1051│
│ │ │ │ │ │ 000000號函所附鍾享│
│ │ │ │ │ │ 殷之帳號0000000-00│
│ │ │ │ │ │ 54966號歷史交易清 │
│ │ │ │ │ │ 單(見104 年度偵字│
│ │ │ │ │ │ 第12041 號卷第174 │
│ │ │ │ │ │ 至17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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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許雅菁 │104年10月13日某時, │104年10月13日 │被告鍾享殷郵局│1.被告鍾享殷之自白。│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欲│下午5時許, │帳戶(00000000│2.證人許雅菁之證述(│
│ │ │拍賣奶粉之不實訊息。│7,800元。 │454966)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12041 號卷第31至32│
│ │ │ │ │ │ 頁) │
│ │ │ │ │ │3.許雅菁之郵政無摺存│
│ │ │ │ │ │ 款存款人收執聯見10│
│ │ │ │ │ │ 4 年度偵字第12041 │
│ │ │ │ │ │ 號卷第73頁) │
│ │ │ │ │ │4.許雅菁之新北市政府│
│ │ │ │ │ │ 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12041號卷第72頁、 │
│ │ │ │ │ │ 第74至76頁) │
│ │ │ │ │ │5.許雅菁提供之露天拍│
│ │ │ │ │ │ 賣網電腦擷取畫面、│
│ │ │ │ │ │ 電腦列印資料(見10│
│ │ │ │ │ │ 4 年度偵字第12041 │
│ │ │ │ │ │ 號卷第78頁、第79至│
│ │ │ │ │ │ 94頁)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新竹郵局105 年2 │




│ │ │ │ │ │ 月15日竹營字第1051│
│ │ │ │ │ │ 000000號函所附鍾享│
│ │ │ │ │ │ 殷之帳號0000000-00│
│ │ │ │ │ │ 54966號歷史交易清 │
│ │ │ │ │ │ 單(見104 年度偵字│
│ │ │ │ │ │ 第12041 號卷第174 │
│ │ │ │ │ │ 至17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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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雅新 │104年10月13日下午5時│104年10月13日 │被告鍾享殷兆豐│1.被告鍾享殷之自白。│
│ │ │30分許,在露天拍賣網│下午6時9分許,│帳戶(00000000│2.證人陳雅新之證述(│
│ │ │站刊登拍賣iphone手機│6,000元。 │151)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之不實訊息。 │ │ │ 12041 號卷第33頁)│
│ │ │ │ │ │3.陳雅新之郵政自動櫃│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1204│
│ │ │ │ │ │ 1 號卷第97頁) │
│ │ │ │ │ │4.陳雅新之臺中市政府│
│ │ │ │ │ │ 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 │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 │ 錄表(見104 年度偵│
│ │ │ │ │ │ 字第12041 號卷第96│
│ │ │ │ │ │ 頁、第98至99頁) │
│ │ │ │ │ │5.鍾享殷之兆豐國際商│
│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北新竹分行帳號0266│
│ │ │ │ │ │ 0000000 號之客戶基│
│ │ │ │ │ │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查詢回覆(104 年│
│ │ │ │ │ │ 度偵字第12041 號卷│
│ │ │ │ │ │ 第118至119頁) │
├──┼────┼──────────┼───────┼───────┼──────────┤
│ 7 │駱君惠 │104年10月13日晚間8時│104年10月13日 │被告鍾享殷兆豐│1.被告鍾享殷之自白。│
│ │ │許,撥打電話佯稱係購│晚間8時33分許 │帳戶(00000000│2.證人駱君惠之證述(│
│ │ │物商城賣家,因系統會│,9,989元。 │151)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誤多訂10多套,需至AT│ │ │ 12041 號卷第34頁)│
│ │ │M操作取消。 │ │ │3.駱君惠之凱基銀行自│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12041號卷第103頁)│
│ │ │ │ │ │4.駱君惠之雲林縣警察│
│ │ │ │ │ │ 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見│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1204│
│ │ │ │ │ │ 1 號卷第102頁、第 │
│ │ │ │ │ │ 104至105頁) │
│ │ │ │ │ │5.鍾享殷之兆豐國際商│
│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北新竹分行帳號0266│
│ │ │ │ │ │ 0000000 號之客戶基│
│ │ │ │ │ │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查詢回覆(104 年│
│ │ │ │ │ │ 度偵字第12041 號卷│
│ │ │ │ │ │ 第118至119頁) │
├──┼────┼──────────┼───────┼───────┼──────────┤
│ 8 │張億萱 │104年10月13日晚間8時│104年10月13日 │被告鍾享殷兆豐│1.被告鍾享殷之自白。│
│ │ │23分許,撥打電話佯稱│晚間8時57分許 │帳戶(00000000│2.被告蔡政杰之自白。│
│ │ │係露天拍賣客服,因要│,4,128元。 │151) │3.證人張億萱之證述(│
│ │ │求退款需至ATM操作。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104年10月13日 │被告蔡政杰華銀│ 12041 號卷第35至37│
│ │ │ │晚間9時44分許 │帳戶(00000000│ 頁) │
│ │ │ │,2萬124元。 │5149) │4.張億萱之郵政自動櫃│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1204│
│ │ │ │ │ │ 1 號卷第108 頁) │
│ │ │ │ │ │5.張億萱之內政部警政│
│ │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 │ 錄表、嘉義市政府警│
│ │ │ │ │ │ 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
│ │ │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12│
│ │ │ │ │ │ 041 號卷第109 至11│




│ │ │ │ │ │ 2 頁) │
│ │ │ │ │ │6.鍾享殷之兆豐國際商│
│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北新竹分行帳號0266│
│ │ │ │ │ │ 0000000 號之客戶基│
│ │ │ │ │ │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查詢回覆(104 年│
│ │ │ │ │ │ 度偵字第12041 號卷│
│ │ │ │ │ │ 第118至119頁) │
│ │ │ │ │ │7.蔡政杰之華南商業銀│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號客戶│
│ │ │ │ │ │ 基本資料及客戶資料│
│ │ │ │ │ │ 整合查詢(見104 年│
│ │ │ │ │ │ 度偵字第120 至123 │
│ │ │ │ │ │ 頁) │
├──┼────┼──────────┼───────┼───────┼──────────┤
│ 9 │王嘉薇 │104 年10月13日上網見│104 年10月13日│被告鍾享殷郵局│1.被告鍾享殷之自白。│
│ │ │以「匡弘文」名義(拍│下午5 時28分許│帳戶(00000000│2.證人王嘉薇之指述(│
│ │ │賣帳號850p5bm8)在露│,2,100元。 │454966)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 │ │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 │ │ 6095號卷第3頁) │
│ │ │賣活潑寶寶巧薄紙尿褲│ │ │3.證人許宏緯之證述(│
│ │ │之虛偽廣告,至王嘉薇│ │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6095號卷第37頁) │
│ │ │並要求其夫許宏緯至AT│ │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M匯款。 │ │ │ 明細表及郵政儲金簿│
│ │ │ │ │ │ 內頁(見104 年度他│
│ │ │ │ │ │ 字第6095號卷第5 頁│
│ │ │ │ │ │ 至6頁) │
│ │ │ │ │ │5.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
│ │ │ │ │ │ 料(見104 年度他字│
│ │ │ │ │ │ 第6095號卷第7 至22│
│ │ │ │ │ │ 頁)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104 年11月11日儲│
│ │ │ │ │ │ 字第1040183237號函│
│ │ │ │ │ │ 所附鍾享殷之帳號00│
│ │ │ │ │ │ 00000-0000000號開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
│ │ │ │ │ │ 易清單(見104 年度│




│ │ │ │ │ │ 他字第6095號卷第32│
│ │ │ │ │ │ 至34頁) │
└──┴────┴──────────┴───────┴───────┴──────────┘
附表二:(被告蔡政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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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億萱 │104年10月13日晚間8時│104年10月13日 │被告鍾享殷兆豐│1.被告鍾享殷之自白。│
│ │ │23分許,撥打電話佯稱│晚間8時57分許 │帳戶(00000000│2.被告蔡政杰之自白。│
│ │ │係露天拍賣客服,因要│,4,128元。 │151) │3.證人張億萱之證述(│
│ │ │求退款需至ATM操作。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104年10月13日 │被告蔡政杰華銀│ 12041 號卷第35至37│
│ │ │ │晚間9時44分許 │帳戶(00000000│ 頁) │
│ │ │ │,2萬124元。 │5149) │4.張億萱之郵政自動櫃│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1204│
│ │ │ │ │ │ 1 號卷第108 頁) │
│ │ │ │ │ │5.張億萱之內政部警政│
│ │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 │ 錄表、嘉義市政府警│
│ │ │ │ │ │ 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
│ │ │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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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旗山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