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號
SCDM,101,易,1,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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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頁至第286頁)、關西鎮農會 101年11月26日關農信字 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資料各 1份(282號本院卷㈢第302 頁至第 30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林華鉅羅春妹、江采 妍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部分事證明 確,被告林華鉅羅春妹江采妍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 定,均應依法論科。
㈡、至被告黃木增、丙○○則均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詐欺取財犯 行,被告黃木增辯稱略以:被告林華鉅叫我把開獎號碼告訴 他,我沒有跟他講,因為我知道他要做什麼壞事情,雖然我 反對,可是他是我的上組,我奈何、干涉不了他,我本身沒 有介入,被告林華鉅要做什麼是他的事情,他要在中壢作業 我都聽得懂,我牌沒有給他,因為牌隨時可以問,不是只有 我這邊可以知道而已,開完獎以後就大概知道這個結束了云 云;被告丙○○則辯稱略以:我和被告林華鉅之間有借貸關 係,通聯譯文中我是問他什麼時候要還錢的意思云云,惟查 :
1、被告林華鉅羅春妹江采妍於100年3月29日16時38分45秒 許起至100年4月10日22時53分48秒許間,不斷電話通聯商討 並實際詐騙證人蘇斌文,而期間被告林華鉅以其所使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丙○○所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為下列通聯:
⑴、於 100年3月29日20時32分03秒,被告林華鉅(A)打給被告 丙○○(B)稱: B:有處理好了嘛?傳過去了嘛?A:傳過 去了?我問他,好。 B:不是,時間那些,還有框框那些有 處理嘛,要交代他,沒有的話要幹他。 A:好,我知道,我 人在外面,我會跟他說好等語(249號聲監卷第86頁)。⑵、於100年3月31日11時33分36秒,被告丙○○( B)打給被告 林華鉅(A)稱: B:怎麼這麼好睡呢?A:我10點多有起床 ,我想他有匯給你就好。B:我想今天有計劃嘛?A:沒有阿 ,那天…前面2期我贏1百多萬阿,你知道嘛?我昨天,前天 的時候,我也洗掉 1百多萬,你聽的懂嘛?B:哈哈…A:前 面2期,我跟他正賭,那牌不會中,我給他贏102萬,他高興 的要命,結果昨天1下子就給我洗掉160幾萬,倒輸60、70幾 萬。B:這樣歐?A:對呀,今天給他正常,明天我會再洗 1 次,我給他有贏有輸,比較沒有感覺。 B:這樣歐,如果有 計劃,我這邊會注意阿。 A:好好。(282號本院卷㈤第282 頁背面至第283頁)
⑶、由上開監聽譯文內容可知,被告丙○○確實有參與本部分傳 送簽賭牌支情事,而被告丙○○及其辯護人雖爭執上開監聽 譯文中之「計劃」應為「按算、打算」之意,並辯稱譯文內



容是被告丙○○詢問被告林華鉅何時要清償欠款的意思,然 不論是計劃或按算、打算,觀之監聽譯文之內容,被告林華 鉅顯然是和被告丙○○談論詐騙證人蘇斌文之詳情與過程, 而從被告丙○○之對答內容「我想今天有計劃嘛」等情,可 知被告丙○○對於被告林華鉅詐騙證人蘇斌文之事顯然早已 知悉,並且知道此詐騙情事將繼續為之,故告知、「這樣歐 ,如果有計劃,我這邊會注意」,再者,從上開通聯譯文中 被告林華鉅與丙○○ 2人並未隻字片語提到「借款」等事, 而於歷次偵審中亦從未有人提及兩人間債權債務關係,且被 告林華鉅於上開通聯譯文中亦顯然對於被告丙○○所稱之「 借貸、清償」等事未有任何回應,故此部分被告丙○○辯稱 係於電話中與被告林華鉅討論清償欠款情事,應係被告丙○ ○臨訟杜撰之詞,自無可採。參以被告林華鉅即使單純經營 六合彩賭博亦非法所允許,遑論是以六合彩賭博對證人蘇斌 文施行詐騙,則被告林華鉅關於此違法情事常理觀之應不會 大加張揚告知無關之第三人,以免增加被查獲之風險,然而 其就上開詐騙證人蘇斌文情事不僅與被告丙○○詳加討論, 尤有甚者,被告丙○○亦回應被告林華鉅「…如果有計劃, 我這邊會注意」,足認被告丙○○與林華鉅等人對此部分犯 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工,本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丙○○ 詐欺取財之犯行,亦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2、關於被告黃木增部分:被告林華鉅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黃木增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為下列通聯:
⑴、於 100年4月10日19時39分11秒許,被告林華鉅(A)打給被 告黃木增(B)稱:A:你傳了嘛?B:傳了。A:你是分段式 傳的嘛? B:對,我分段式傳好的。A:傳完了嘛?B:傳完 了。A:傳完了,分3次傳,都OK吧。B:分3次傳,4張。A: 4張,好我確認一下。(282號本院卷㈤第283頁)⑵、於 100年4月10日20時11分43秒許,被告林華鉅(A)打給被 告黃木增(B)稱: B:有沒有收到?A:有,忘記打給你, 等一下開牌的時候,你知道牌,第一時間你要打電話給我, 因為我在中壢這邊作業。 B:好,我知道。(282號本院卷 ㈤第283頁背面)
⑶、於 100年4月10日22時16分35秒許,被告黃木增(B)打給被 告林華鉅(A)稱: A:喂。B:喂。畢業。A:哈?B:畢業 。A:畢業哪,他媽的,我說畢業就畢業啦。B:(笑聲)哈 ,他媽的。(笑聲) A:是不是畢業就畢業啦。今天應該送 (中)他啦。應該,我我現在人在外面啊,我現在人不能進 去啊。B:對啦。A:我目前知道的就是贏、贏、輸460啦。B



:1個人?總共?A:沒有,今天的額度,我這邊的。我這邊 的就是贏他460了。B:你今天就贏他460了,460的3分之1, 哇,那不得了了。 A:好,其他的,你你那邊牌輸贏我不知 道啊。B:我這邊一定輸啊。A:輸,輸應該輸不多吧。B : 應該輸不多,我這邊輸不多。A:今天買了多少?B:我今送 過去1、2千支啦,今天。 A:1、2千支哦,這樣就還好啦。 啊,其他呢?其他地方我把他算給你輸的50萬(好不好)。 輸的50萬,你最少還有450,應該,450應該站得住啊。B : 應該。 A:應該、應該站得住啊。B:總數的話呢?A:就, 總數這樣的話,就8、9百去了啊。 B:那8、9百給他,那他 就快300就出來啦。A:對啊,對啊,啊我要的也是這樣子啊 。B:就OK。A:耶,這樣這樣子就等他畢業啦,啊他裡面現 在正在忙、正在忙、正在亂,等他去亂等他去忙啦,啊,我 人中壢啊,我在中壢這邊控牌啊。B:嗯嗯。A:嗯,好啦, 那明、那明天再說啦,吼。B:好的。A:嗯、好好。( 282 號本院卷㈤第284頁)
⑷、於 100年4月10日22時56分39秒許,被告黃木增(B)打給被 告林華鉅(A)稱:A:喂。 B:一切都怎麼樣?A:啥啊?B :他有沒有打給你嗎? A:啥啊?B:他有沒有打給你?A: 有啊,他有叫我回去啊。B:誰?A:羅姐啊。B:是哦?A: 對啊。他說輸很多啊,他叫我回去啊,我現在我現在在趕回 去的路上啊。 B:是哦。A:是啊、是啊。B:啊怎麼處理呢 ? A:我、我會處理啦,這個、這個、這個小問題啦。(笑 ) B:我知道啦、我知道說他羅姐也是在說說看你、看你看 你怎麼處理就對了啦。A:對啊、對啊、對啊。那…B:我們 那個講,我們那上次講那個1、120幾萬是用匯還是用拿? A :用匯的啊。B:用匯會比較好嗎?A:沒有關係,這個、這 個他一定沒有資格查我。他要是查我這個的話,我就跟他翻 臉了,你你懂嗎? B:我我,如果他那個來問我,我就說, 就叫我拿拿那個匯款給他看,我就不好看啦。 A:啊他叫你 拿匯款單,你不是就翻臉了嗎? B:嗯嗯嗯。A:你懂嗎?B :嗯。 A:你現在叫我,你叫我木瓜的不是拿匯款單給你看 ,你現在是什麼意思?B:嗯。嗯。A:對不對。B:嗯。A: 這個地方,1句話,講1句難聽一點,你他媽的雞巴的你什麼 東西啊。B:嗯嗯嗯。A:對不對,我又不是和你直接(接洽 )的是不是(客語)和華鉅接洽的,你什麼東西啊!幹他, 幹他最剛好,你聽的懂嗎?B:我知道我知道。(客語)A: 這些都沒有資格你懂嗎。B:我知道。(客語)A:都不會有 這些問題,你知知。因為之前我所做的事情,我都知道,所 以這些問題,怎麼接招,怎麼拆招,絕對沒有這些問題就對



了。B:那我懂了。A:吼。B:我知道。(客語)A:吼。這 樣、這樣知道吼。吼。B:我知道。A:沒有問題啦、沒有問 題啦。 B:對啦,我是說,我們把這個事情做,看怎麼樣子 ,大家能夠。 A:嗯。現在這就是我善後處理的問題而已啦 。B:嗯嗯。A:啊我善後處理的話,就是,大家就是講個道 理比較溫和一點,你知道嗎?你也要可以,我也要可以的範 圍,大家你幫我我幫你(客語),當然就是OK的,你全部要 我幫你的時候(客語),這種東西就他媽的就不要講了,你 聽的懂嗎(客語)?啊人家中獎本來就是要給人家領錢的啊 。B:恩嗯。 A:對不對。你聽的懂嗎?(客語)B:我知道 。(客語) A:啊我現在回去的時候,我看怎麼處理嘛,明 天再講。好嗎?B:好。A:好嗎?B:OK好好好。(282號本 院卷㈤第284頁至第285頁)
⑸、由上開監聽譯文內容可知,被告黃木增確實有參與本部分傳 送簽賭牌支情事,且被告林華鉅明白告知被告黃木增其人正 在中壢作業,並叮囑被告黃木增開牌後第一時間要打電話告 知,而被告黃木增沒有詢問任何事項、緣由,即直接回答「 好,我知道」,顯然被告黃木增就被告林華鉅正在進行詐騙 證人蘇斌文之事情知之甚稔,再者,於100年4月10日22時16 分許,被告黃木增甚至在被告羅春妹電話假意告訴被告林華 鉅當日輸4、5百萬元之前,即又主動電話聯絡被告林華鉅稱 :「畢業」,可知被告黃木增對於被告林華鉅詐騙證人蘇斌 文之事情不僅知悉且完全掌握進度,尤有甚者,被告黃木增 於當日22時56分許再度電話聯絡被告林華鉅,與其商討贏得 款項如何處理細節,雖被告黃木增先辯稱:「從頭到尾林華 鉅欠我的帳就是保持在80萬到 100多萬左右,最多的時候超 過 200萬,我要求林華鉅匯我戶頭,我怕蘇斌文來查我的帳 ,因為我牌傳給蘇斌文,我本身做這個光明正大,我希望用 匯的」、「我光明正大,我的牌支來往、彩金這些,我一定 要光明正大,我希望匯我戶頭,我跟林華鉅要求用匯的」云 云(282號本院卷㈤第288頁背面),然經審判長告以被告黃 木增稱:上開通聯譯文顯示者是被告林華鉅要求被告黃木增 以匯款方式處理,然被告黃木增有所遲疑,被告黃木增又改 口辯稱:「因為林華鉅的錢本來從頭到尾他欠我的債保持在 80萬到 100多萬,林華鉅從偵查庭的時候就已經講出來了, 而且譯文當中我有跟林華鉅要錢要好幾次,我是說如果你沒 有用匯的話,萬一蘇斌文來查帳叫我怎麼辦」云云( 282號 本院卷㈤第 289頁),但因被告黃木增之辯解內容顯與通訊 監察譯文意思相悖,被告黃木增隨即再改辯稱:「那 120萬 我真的是不知道是什麼錢,林華鉅也沒有拿過 120萬給我,



我們帳都來來去去這樣」云云(282號本院卷㈤第289頁), 可知黃木增之辯解不僅前後反覆,始終無法自圓其說,自無 可採。
⑹、參以於100年4月10日被告林華鉅等人詐賭被害人蘇斌文 460 萬元之後,被告林華鉅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被告黃木增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續為 下列通聯:
①、於 100年4月11日11時05分22秒許,被告林華鉅(A)打給被 告黃木增(B)稱:B:喂華鉅,昨天晚上,後來看到你電話 。A:你那麼早睡覺。 B:累了阿。A:齁,累了睡覺歐,沒 有啦,昨天跟客戶在那裡,就是在家裡對帳,對好的時候, 今天要出錢阿,我就是,我昨天有傳1張給你。B:我知道阿 ,我要給你43萬多阿,我有記起來,銀行帳號我都有阿。A :對阿,我就是要給你這些資料,那客戶從那個時候,故意 要叫你說阿斌要從12點,以前要給我匯出很多錢,就這樣子 而已啦沒有其他事啦。 B:那今天怎麼辦,他怎麼跟你處理 。A:今天下午會叫他過來家裡。 B:他有跟你承諾嘛?A: 要怎麼承諾?B:承諾什麼時候要吐給你阿。A:一下他會跟 我講阿,知道嘛,我現在不要去鐵皮屋,我剛起床我不要去 鐵皮屋,我叫他過來家裡。 B:對對,你叫他直接談,你跟 他說,該領錢的叫要領錢。A:對阿,我有跟他這樣講啦。B :好看怎樣再在聯絡。A:好。(249號聲監卷第118頁)②、於 100年5月13日12時29分13秒許,被告黃木增(B)打給被 告林華鉅(A)稱: A:喂有沒有請客戶吃飯?B:還沒有啊 ,我那天有打電話給他,他說他還沒忙完,他說忙完會跟我 連絡。 A:他媽的,等他忙完,我就拖了啦,我看今天早上 就約他出來談判。 B:我不要,我要撐到禮拜天,我就硬撐 ,撐到禮拜天,今天他沒有打給我,明天沒有打給我,禮拜 天我就下1個命令。A:對啦,人都有 1個惰性,你沒有給他 壓力齁,他就會拖下去,他都以為大家都是好朋友。 A:對 啊,我現在就撐到禮拜天啊,問題怎樣,大家出來講,禮拜 天我就下1個命令,下命令就不一樣了。(315號聲監卷第 8 頁背面)。
⑺、從上開通聯譯文內容觀之,被告黃木增係在與被告林華鉅討 論詐騙證人蘇斌文所得款項如合配合處理事宜,且被告黃木 增十分關心證人蘇斌文是否承諾何時還款,並告知被告林華 鉅應對證人蘇斌文施加壓力較易取得欠款,倘被告黃木增確 實並未參與本件詐賭證人蘇斌文犯行,僅係單純「知情」, 則被告黃木增為何會如此關心被告林華鉅是否「畢業」,並 與被告林華鉅商討詐騙所得款項以匯款方式移轉是否適當及



證人蘇斌文如何或何時清償該款項,在在均與常情有違。此 外,被告林華鉅即使單純經營六合彩賭博亦非法所允許,遑 論是以六合彩賭博對證人蘇斌文施行詐騙,則被告黃木增不 唯事前知情,事中參與告知被告林華鉅開牌情事,事後並且 參與配合詐賭所得款項之處理經過,足認被告黃木增與林華 鉅等人對此部分犯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工,本部分事證 明確,被告黃木增詐欺取財之犯行,復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四、關於事實欄五、六即起訴書一㈥部分與追加起訴書一㈢部分 :
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傅貞忠乙○○、丁○○、甲○○於 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282號本院卷㈤第34頁背面、第233頁 、第292頁至第293頁、第296頁至第297頁),互核被告傅貞 忠、乙○○、丁○○、甲○○彼此供述內容並無歧異,且與 證人即被害人陳泓江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 大致相符(7942號偵卷㈠第63頁至第65頁、第72頁至第73頁 、282號本院卷㈤第9頁至第34頁)。此外,復有被告傅貞忠乙○○、丁○○、甲○○彼此電話聯絡之通聯譯文在卷可 稽( 282號本院卷㈠第287頁至第291頁),足認被告傅貞忠乙○○、丁○○、甲○○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本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傅貞忠、乙○○、丁○○ 、甲○○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五、關於事實欄七即起訴書一㈦部分與追加起訴書一㈣部分: 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傅貞忠顏兆沅、乙○○、丁○○於 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 282號本院卷㈤第233頁、第292頁至 第 293頁、第296頁至第298頁),互核被告傅貞忠顏兆沅 、乙○○、丁○○彼此供述內容並無歧異,且與證人即被害 人傳助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7942號偵卷㈠第17頁至第19頁、第26頁至第27頁、 282號本 院卷㈣第45頁至第65頁、第73頁至第74頁)。此外,復有被 告傅貞忠顏兆沅、乙○○、丁○○彼此電話聯絡之通聯譯 文、證人傳助所有之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存簿 1本在卷可稽 ( 282號本院卷㈠第287頁至第291頁、282號本院卷㈣第222 頁至第 224頁),足認被告傅貞忠顏兆沅、乙○○、丁○ ○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部分事證明 確,被告傅貞忠顏兆沅、乙○○、丁○○詐欺取財之犯行 ,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六、關於事實欄八即起訴書一㈧部分:
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林華鉅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 282 號本院卷㈤第138頁背面、第233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羅



仕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7942 號偵卷㈡第508頁至第510 頁、第520頁)。此外,復有被告 林華鉅電話聯絡之通聯譯文在卷可稽(282號本院卷㈠第292 頁至第 293頁),足認被告林華鉅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 符,堪予採信,本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林華鉅詐欺取財之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關於事實欄九即起訴書一㈩部分與追加起訴書一㈤部分:㈠、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林華鉅、乙○○、丁○○於本院審理 時供承在卷(282號本院卷㈤第233頁、第291頁至第292頁、 第296頁至第297頁),互核被告林華鉅、乙○○、丁○○等 人供述內容並無歧異,且與證人即被害人邱源富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7942號偵卷㈠第46頁 至第48頁、第60頁至第61頁、282號本院卷㈣第94頁至第109 頁)。此外,復有被告林華鉅、乙○○、丁○○彼此電話聯 絡之通聯譯文(282號本院卷㈠第301頁)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林華鉅、乙○○、丁○○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本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林華鉅、乙○○、丁○○ 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㈡、至被告張尤品則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略 以:我只是幫助詐欺云云,而被告張尤品之辯護人為其辯護 稱:被告林華鉅以被告張尤品為名義租借場地開設賭場,並 請被告張尤品在賭場打掃、煮飯,並邀請麻將咖,以便被告 林華鉅抽取水費,或是不定期進行詐賭行為,而證人邱源富 亦證稱張尤品沒有參加賭博,所以被告張尤品應僅成立幫助 詐欺取財罪等語,惟查:
1、於 100年6月8日10時35分19秒許,被告林華鉅以其所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A)打給被告乙○○所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稱:B:喂。 A:我跟你講 喔。B:恩。A:你載阿品去買點啤酒回來,那兩個進去順便 給他喝一喝、喝一喝如果可以,順便殺不用怕,我們自己進 去坐莊,你聽得懂嗎? B:恩。A:這樣你聽的懂嗎?B:懂 啊。 A:懂喔,你載阿品出去買點啤酒進去,等他喝一下我 一下會進去。B:好。(373號聲監卷第32頁)。由上開通聯 內容可知,被告張尤品除讓被告林華鉅以其名義租借場地開 設賭場,並負責在賭場打掃、煮飯及邀請麻將咖,以便利被 告林華鉅抽取水費,並明知被告林華鉅有不定期進行詐賭行 為,而於本次進行賭局之前,被告張尤品確實在場,並聽從 被告林華鉅之指示,而和被告乙○○特意出去買酒,預備供 賭客所用。
2、於 100年7月6日21時31分49秒許,被告張尤品以其所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A)打給證人邱源富所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稱:B:喂。A:邱大哥。B :恩。A:明天他那個喔。B:恩。A:可以出來了。B:喔。 A:錢啦,你明天幾點過來。B:明天喔。恩… 9點吧。A:9 點喔,那你9點到我這邊來喔。B:好。( 435號聲監卷第82 頁背面);又於 100年7月6日21時32分38秒許,被告張尤品 以其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打給被告林 華鉅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稱:A: 喂。B:恩。A:那個明天喔錢可以出來了。B:恩。A:黑呀 。那個邱源富說明天9點他要過來。 B:9點要過來。你聽邱 源富說的是嗎。A:是啊。我問他幾點。他說 9點。B:黑。 那就跟他講就好了。不要給羅子知道。知道嗎。 A:羅子知 道了啦。他跟那個姓詹的有跟他講了啦。 B:喔。這樣子是 嗎。好。A:恩。(435號聲監卷第82頁背面),由上開通聯 內容可知,被告張尤品主動詢問證人邱源富關於賭博後清償 賭債之事,並在被告林華鉅尚不知悉的情形下,自行和證人 邱源富約定會面時間再告知被告林華鉅,如被告張尤品確未 參與此次詐賭行為,如何知道證人邱源富尚欠賭債,且在被 告林華鉅都不知道證人邱源富有錢可以清償時,即先行聯繫 ,綜觀上情,被告張尤品以自己名義提供被告林華鉅租賃上 址開設賭場,除負責平日打掃、煮飯、邀請麻將咖,以便被 告林華鉅抽取水費,且明白知悉被告林華鉅不定期進行詐賭 行為,而本次不唯事前協助購買啤酒預備對參與賭博之人灌 酒,事後又積極協調聯絡賭債之清償,足認被告張尤品與林 華鉅等人對此部分犯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工,本部分事 證明確,被告張尤品詐欺取財之犯行,復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八、關於事實欄十即起訴書一部分與追加起訴書一㈥部分:㈠、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林華鉅乙○○、丁○○、丙○○於 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282號本院卷㈣第250頁、 282號本院 卷㈤第233頁、第282頁背面、第296頁至第297頁),互核被 告林華鉅乙○○、丁○○、丙○○等人供述內容並無歧異 ,且與證人即被害人江振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 述內容大致相符(7942號偵卷㈡第604頁至第608頁、第 622 頁至第623頁、282號本院卷㈣第231頁至第249頁、 282號本 院卷㈤第 231頁)。此外,復有被告林華鉅、乙○○、丁○ ○、丙○○彼此電話聯絡之通聯譯文(282號本院卷㈠第297 頁至第300頁)、證人江振春手寫刑事詐欺支付明細1紙在卷 可稽(282號本院卷㈤第299頁),足認被告林華鉅、乙○○ 、丁○○、丙○○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林華鉅乙○○、丁○○、丙○○ 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㈡、至被告黃木增張尤品則均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詐欺取財犯 行,被告黃木增辯稱略以:我只是幫被告林華鉅聯絡證人江 振春而已,所以只是幫助詐欺云云;被告張尤品辯稱略以: 我只是幫助詐欺,我沒有記帳,我的中文不好云云,惟查:1、觀之被告林華鉅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被告黃木增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黃木 增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江振春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所為之下列通聯:
⑴、於 100年6月13日16時33分39秒許,由被告林華鉅(A)以上 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黃木增( B)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稱 :B:喂,華鉅怎樣?A:你幫一下忙好不好?B:什麼事?A :你打給冷氣,故意問他現在在幹什麼?B:好啊!A:我比 較好掌控,你知道嘛,因為我不能打給他。B:好啊!A:你 問他在哪裡,看他在做什麼?B:好。(375號聲監卷第45頁 )
⑵、於 100年6月13日16時36分04秒許,由被告黃木增(A)以上 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證人江振春( B)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稱 :B:喂,瓜哥。A:你在哪裡?B:我在關西啊!A:在忙什 麼? B:現在載東西啊!A:喔…在做生意喔!B:在唱歌喔 ! A:沒有跟他們在這邊,等一下要走了。B:誰?A:喔, 跟泡堂、阿貴他們。 B:喔,貴哥喔!A:對對。B:你們在 姊妹喔?A:對呀,走了,你在忙什麼?B:沒有啊,在池塘 餵魚,剛剛去看東西啊!A:哈!…B:剛剛去看個現場, A :嘿呦…B:OK。(375號聲監卷第45頁背面)⑶、於 100年6月13日16時37分21秒許,由被告黃木增(B)以上 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林華鉅( A)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稱 :A:他現在在池塘餵魚。B:在池塘餵魚,等於今天沒出門 就對了。 A:他有出去看現場,再回來池塘餵魚。看什麼現 場?B:工作現場。A:好,我跟他約7點,那他7點應該會過 來。(375號聲監卷第45頁背面)
⑷、於 100年6月13日21時41分20秒許,由被告林華鉅(A)以上 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黃木增( B)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稱 :B:在…A:哈…B:在…鐵皮屋。A:對呀!按照計劃啊。 B:還在進行。A:對呀!正在進行啊。B:好。A:好,你電 話不要關機喔。B:好。(373號聲監卷第39頁)⑸:於 100年6月14日10時53分07秒許,由被告林華鉅(A)以上 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黃木增( B)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稱 :B:喂。A:喂。B:喂,我到鐵皮屋啦。A:誰在那邊。 B



:阿品,他們在打麻將的樣子。… B:…我昨天後來12點多 ,我先…我看你12點多有打給我。 A:對啊,我12點多結束 的啊。B:嘿呦。A:對呀,162啦,162萬。B:他怎麼說。A :他就說要給他怎麼處理,我說今天大家都很累了,沒心情 不要講啦,你知道嘛,我說明天再講,我說明天去做事,做 好的時候,回來再找我講。B:嘿。A:唉,我下午,我回去 再找你。 B:好啊。A:我現在人在湖口。B:他有沒有發現 ,感覺什麼? A:沒有,沒有,不可能有感覺啦,我們做事 情怎麼可能給人家有感覺。B:好。…(375號聲監卷第48頁 背面)
⑹、於100年6月28日20時0分44秒許,由被告林華鉅(A)以上開 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黃木增(B)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稱:B :喂。 A:喂。B:黑。A:我跟你講喔。B:恩。A:他現在 拿50萬來。B:恩。A:後,本來講55的嘛後,現在5萬塊,7 月15號再付。B:恩。A:等於還欠我們5萬塊,7月15號再付 。B:黑黑。A:這樣你知道嗎?他們拿50萬來。 B:我知道 。A:好,那你現在在哪裡?我送過去給你。 B:在家裡。A :你到7-11那邊去。B:好。A:後,在7-11等你後,我等一 下在跟你講。B:好。(282號本院卷㈠第300頁)2、由上開電話通聯內容可知,於被告林華鉅等人預備對證人江 振春實施詐賭之100年6月13日16時許,被告林華鉅黃木增 即共同鎖定證人江振春行蹤,而被告黃木增亦自承:我知道 ,那時候林華鉅跟我講我已經知道了,這點我錯了,我只是 幫林華鉅聯絡江振春而已…(282號本院卷㈤第292頁),顯 然被告黃木增在100年6月13日16時許即已知悉被告林華鉅等 人預備對證人江振春設局詐賭,卻仍參與鎖定證人江振春行 蹤之分工;再者,於當日21時41分20秒許,被告林華鉅又與 被告黃木增聯絡彼此確認詐賭進行情形,被告黃木增亦附和 被告林華鉅稱:在鐵皮屋、還在進行等語,而被告林華鉅要 求被告黃木增電話不要關機,被告黃木增亦立刻應允,可知 被告黃木增亦十分關心對證人江振春詐賭之進行情形,故其 時被告黃木增人雖不在設局詐賭現場,但仍和被告林華鉅隨 時保持聯絡掌握詐賭進行時程;又於甫實施完本件詐賭後, 被告林華鉅隨即打電話欲告訴被告黃木增結果,而兩人於10 0年6月14日10時許聯絡上後,被告林華鉅隨即告訴被告黃木 增詐賭收獲,而被告黃木增也立刻詢問證人江振春是否感到 懷疑;最後,於被告林華鉅取得證人江振春所交付之部分詐 賭金額後,復於100年6月28日20時許立即動身親自交付於被 告黃木增,則被告黃木增不僅事前參與鎖定證人江木春行蹤 之分工,事中隨時掌握詐賭進度,事後確認證人江振春是否



起疑,最終還取得詐賭所得之部分款項,足認被告黃木增林華鉅等人對此部分犯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工。3、至被告林華鉅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平常你跟黃木增 有生意、財務或資金往來嗎?還是只是單純的朋友交情?) 金錢來往有,也算不上什麼生意,因為我本身都是有跟黃木 增有簽賭六合彩,有資金往來,平常也有借貸關係,就是我 急要用到錢的時候我會跟黃木增調」、「(依你跟黃木增的 朋友交情關係,這些詐賭行為,你會讓黃木增知道嗎?)我 不需要明確地告訴他,因為他也大概知道我會做壞事」、「 (為什麼黃木增大概會知道你會做壞事?)因為朋友那麼久 了嘛,你說黃木增不知道也是不可能,總是會講一些,所以 幾乎我要做什麼事情,他都算滿了解的」、「(你跟黃木增 講『我比較好掌控,你知道嘛,因為我不能打給他』,黃木 增說『好啊!』,你的意思是不是黃木增明明知道你要詐賭 江振春,還幫你打電話給江振春?)黃木增知道我那天會弄 場子,至於黃木增知不知道我會詐賭江振春,這要問黃木增 本人比較好」、「(譯文中你跟黃木增所說的計劃是指什麼 ?)我13號那天晚上我確實在鐵皮屋是在詐賭」、「(為什 麼這種事情需要跟黃木增報告?)因為我跟黃木增始終有金 錢上的來往」、「(所以就要跟黃木增報告你在詐賭嗎?) 也沒有講明,沒有跟他講明啦」、「(為什麼你要交代黃木 增電話不要關機?)因為我怕晚了週轉金可能會不夠,可能 會跟黃木增調,因為人賭紅了眼睛會越賭越大,我怕我場子 裡面的資金會不夠,週轉金會不夠,錢不夠的時候就要跟黃 木增調錢,所以叫他手機不要關機」、「(如果像你所說的 ,黃木增知道你在做壞事,但黃木增從來沒有參與的話,為 什麼你做了壞事的結果要報告黃木增?)因為前面我們兩個 人始終就是在金錢上有滿密切的關係,我的財務狀況對他也 都是整個曝光的、攤開來的,絕對沒有什麼私底下的隱私, 我賺錢就是賺錢,沒有賺錢就是沒有賺錢,我都會跟黃木增 講得很坦白,所以不管怎樣我都會跟他報告成果」、「(你 的意思是你之前已經有欠黃木增錢了,所以現在有人欠你錢 ,你就會跟黃木增報告得很清楚,讓黃木增放心你會還他錢 ?)對,報告清楚我什麼時候可以收到錢,收到現金或是支 票,我都會跟黃木增講得很清楚」、「(對於這部分的錢, 為什麼你還要跟黃木增報告這個尾款欠多少、怎麼還?)因 為我前 1天100年6月27日有跟黃木增借5萬塊,那個5萬我沒 有還他,第 2天江振春的太太送50萬過來,本來講好55萬的 ,結果江振春的太太來到我家的時候跟我講說先還50萬, 5 萬塊 7月15日再還。我為什麼跟黃木增報告,是因為江振春



的尾款後面7月15日才要還我5萬塊,等於我昨天跟黃木增借 的5萬塊,我也要等7月15日江振春給我的時候才還給黃木增 。當天江振春的太太送50萬給我的時候,我馬上也約黃木增 到7-11,我拿20萬給黃木增,就是等於我錢有收回來了,我 先還給黃木增20萬」等語(282號本院卷㈣第252頁背面至第 256 頁),然被告黃木增自承:我知道,那時候林華鉅跟我 講我已經知道了,這點我錯了,我只是幫林華鉅聯絡江振春 而已…(282號本院卷㈤第292頁),顯而易見被告黃木增對 於被告林華鉅多次設局詐賭情事早已了然於胸,惟被告林華 鉅就此部分仍不肯據實以答,多所迴避,是其所言是否為真 ,已堪置疑;再者,如被告黃木增林華鉅僅是單純債權債 務關係,則被告黃木增只需關注被告林華鉅究竟何時清償欠 款,至於被告林華鉅如何詐賭、如何向被害人催討債務,顯 與被告黃木增無涉,但由上開通聯譯內容可知,被告黃木增 大部分與被告林華鉅電話中商討的均是詐賭進程及如何向被 害人催討債務,從無明確被告黃木增向被告林華鉅催討債務 ,或是明確指稱被告林華鉅究竟積欠被告黃木增多少款項及 欲如何償還,此亦與常情有違;參以被告林華鉅明明從證人 江振春處取得50萬元,卻僅先清償20萬元,而推稱另外積欠 之5萬元需待證人江振春於7月15日還款後再行清償,實令人 無法理解,惟如依被告林華鉅於上開通聯內容所稱之:「等 於還欠我們5萬塊,7月15號再付」等語,則反而能夠自圓其 說,即因證人江振春系爭賭博債款本來就是由被告林華鉅黃木增共同分配,是證人江振春既未還款,則被告林華鉅當 然不願意現時給付,故被告林華鉅證稱因與被告黃木增彼此 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始一一向被告黃木增報告詐賭始末云云 ,顯係臨訟杜撰迴護被告黃木增之詞,自無可採。本部分事 證明確,被告黃木增詐欺取財之犯行,復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3、關於被告張尤品部分:
⑴、關於被告張尤品於本次被告林華鉅等人對證人江振春設局詐 賭時,如何在現場記帳並收取水費等情業據證人江振春於偵 查中證述:「(張尤品作何事?)在記帳,每半個小時向各 個賭客收1千元」等語(7942號偵卷㈡第623頁)及於本院審 理中結證稱:「(你剛才說你認識張尤品?)對,然後抽頭 部分是張尤品拿,就是中間有打鐘點、抽頭由張尤品負責, 林華鉅是說整個場子是張尤品的房子,以張尤品的名義在抽 頭」、「(抽頭是張尤品在抽頭?)對」、「(如何抽頭法 ?)印象中 1個鐘點1個人抽3百元左右,有時候看輸贏,半 個小時到 1個小時」、「(張尤品除了抽頭以外,還有做什



麼事?)登錄債務」、「(誰把錢借給你?)林華鉅調錢進 來,然後是張尤品在記帳」、「(你有沒有可能認錯張尤品 ?)不會,不可能」、「(當天過程中,張尤品在做什麼? )張尤品在做登錄跟抽頭的問題, 1個小時,那個現場本來 就是他們弄來要做場子用的」、「(張尤品怎麼登錄、怎麼 抽頭?)就是1個小時、半個小時,我印象是半個小時到1個 小時就打1次人頭,他們講的打水錢,1個小時1個人頭大概2 百塊、3百塊這樣,每半個小時到1個小時」、「(所以你所 謂張尤品協助記帳,記的是水錢嗎?)後來是我們的債務她 也有在記,我們欠林華鉅的錢,張尤品的簿子都有登錄」、 「(張尤品登錄的內容你有去看?)我要看我欠林華鉅多少 錢,我當然要看,我是針對我自己的部分,我看我自己的部 分」、「(你是說張尤品有抽頭,從頭到尾全程在旁邊?) 他們都在門口那邊,對」、「(然後張尤品過一段時間就會 記帳?)張尤品是有債務出入的時候,她有在記,我是看針 對我自己的部分,譬如我現在內場我跟林華鉅拿了10萬,張 尤品登錄10萬,跟我複誦我到底欠多少錢」、「(你有看到 張尤品記?)有啊」、「(你有過來看本子?)當然有,不 然我怎麼知道我欠林華鉅多少錢」、「(記的這個人是張尤 品沒有錯?)是啊」、「(我現在確定我的帳我都是看張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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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關西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