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擔保放款」及「中(短)期農村現代化擔保放款–專案 放款」,以補貼農民專案貸款利息及手續費,然並未實際修 建農宿、產業道路、及增購自動噴藥設施部分,關於農業專 案貸款與一般信用貸款之區別業據被告辛○○供述:「專案 貸款比較嚴格,因為要符合農委會的規定,而且還要接受農 委會的監督,並且專案貸款有指定用途,農業信用貸款要給 信用或是給抵押都可以,就是不一定要有抵押擔保品就可以 借款,農業專案貸款有設定很多條件,比如說養豬不一定要 有土地,但是一定要真正從事養豬的行業用途上,利率方式 就要看,一般農業信用貸款,就和一般企業貸款差不多,但 是專案貸款依出資來看,如果是農委會全部出資,由他們訂 定利率,這樣的情形利率很低,那如果是我們銀行和農委會 一起出資,那利率就是按照比例訂立,總和算起來還是會比 一般的信用貸款低,至於還款的方式也是按個別專案的辦理 」等語在卷(本院卷四第122 頁),且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中國農民銀行辦理農業發展基 金作業要點1份附卷可佐(調查站卷第259頁)。是其本質上 仍屬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信用放款業務之一,相當程度 上仍具有營利之性質與色彩,即其辦理業務主要目的之一, 亦期冀藉由放款賺取利息,是就營利(事業)之觀點而言, 乃著重於營業之收益與債權之擔保,因此在核貸過程中,即 使有違背貸款業務規定,但未必與營利之目的相違或導致實 質上之損失,本件證人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 及楊恭託等人之貸款雖係為繳納土地買賣之價款,然此部分 並非被告辛○○、丙○○於核貸時,即得以知悉實際上證人 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欲對該筆放貸 金額會做如此運用。而其後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既已放貸 ,而因銀行放款業務本即具有營利之性質,縱借款人事後將 放貸款項作違反當初申辦貸款目的不符項目時,只要借款人 實際上均按時還款,且無不利於銀行貸款債權之擔保或獲償 之情事,尚難以借款人其後資金運用不符申貸之初之目的, 即得以推論被告辛○○、丙○○於辦理核貸時即知悉借款人 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人借款目的 有違農業專案貸款內容。
㈤、再金融機構之放款業務為商業行為之一種,本具有一定風險 性,其受經濟景氣影響甚大,經濟景氣之榮衰固然受到市場 活動熱絡與否所影響,但影響景氣者絕非僅止於市場經濟一 端,外在或內在、主觀或客觀、人為或自然因素均有牽制之 可能,正面因素如重大企業之合併、財報獲利之宣佈等,負 面因素則如戰爭、貿易制裁、暴動、天災等,均會影響景氣
。換言之,景氣好壞存有許多不確定變數,敏感且相當容易 受到干擾,可說是瞬息萬變,故無人可預料其未來的變化, 即使是相當短之時間內亦是如此。本件貸款案就中國農民銀 行竹東分行部分最終雖因實際借款人即證人張文隆等人無法 繳清利息、本金而被列為呆帳,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後亦 無法順利拍賣獲得全額賠償,然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原本 貸放之本金為21,890萬元,已收回之利息為 10,275萬5,864 元(本院卷二第215 頁至本院卷三第45頁證人張文隆等人之 中國農民銀行放款客戶資料【全部】查詢單【T560】),使 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受有損失;就芎林鄉農會部分,最終 亦因實際借款人即證人楊恭託、楊恭勇、洪秀葉、洪政煌及 李文振無法繳清利息、本金而被列為呆帳,進入法院強制執 行程序後亦無法順利拍賣獲得全額賠償,然芎林鄉農會原本 貸放之本金為7,690 萬元,已收回之利息為5,739萬2,176元 ,雖然仍積欠3,593萬7,278元(本院卷一第137 頁),使芎 林鄉農會受有損失,然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利息部分已收 取上億元,且其中詳如附表1 編號39證人陳明勝之借款,係 於83年4月7日申貸200 萬元,而於84年8月9日即已全數結清 ;編號40鴻嵩公司之借款,係83年4月7日申貸300 萬元,而 於85年8月9日即已全數結清,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竹東分 行96年6月20日(96)合金東竹字第0960002429號函1份附卷 足憑(本院卷三第247頁),可知附表1編號39、編號40之貸 款對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不僅未造成損害,反而有利息之 收入;而芎林鄉農會利息部分也已收取高達本金之3分之2, 雖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會未收取部分仍造成損害 ,但此項造成損害之結果並不能當然反推與貸款案之承辦人 員辦理過程有關,蓋其間既有經濟景氣之變數存在,即難以 將兩者劃上等號,否則將違反論理法則,況自88年以來,景 氣低迷,房地產價格屢創新低,為眾所周知之事,故本件貸 款案無法獲致清償之結果尚不能作為被告辛○○、丙○○、 壬○○有背信犯行之依據。
㈥、況依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辦理貸款程序,係由借款人至銀 行辦理核貸程序,先由經辦人員徵信借戶個人資料,審核後 進行他個人資產評估,再進行擔保品查估調查,簽註徵信、 授信及查估意見,之後由組長或是副理覆核,覆核之後再交 給副理或是經理審閱,而放款協調小組是臨時幕僚組織,不 拘形式,有以傳閱簽名的方式,除非特別的問題才會開會, 業據證人即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行員己○○、寅○○、庚 ○○、乙○○、癸○○、子○○等人供述在卷(本院卷四第 14頁至第33頁),且有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授信案件分層
授權要點、徵信作業要點、授信擔保品估價要點在卷足佐( 調查站卷三第105頁至第130頁),可知整個放款流程係經過 徵信、覆核、放款協調小組分層負責處理後,才交由副理或 是經理審閱,並非被告辛○○或丙○○個人得以擅自決定是 否要核准該貸款案件,且亦乏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辛○○ 或丙○○有對系爭貸款案件之經辦或覆核人員為任何授信、 徵信之不當要求,故雖該貸款案件客觀上本息並未全數繳清 ,而仍有積欠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之情形,然尚難據 此即認為被告辛○○或丙○○主觀上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 不法損害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之故意。
㈦、又依芎林鄉農會辦理貸款程序,係由借款人至銀行辦理核貸 程序,先由負責處理徵信、授信之人員處理相關徵信、授信 程序後,初步審查是否符合貸放標準,之後再由信用部主任 審核是否符合貸放標準,最後由總幹事批示是否准貸,業據 被告壬○○及證人即芎林鄉農會職員丁○○、林月菊、戊○ ○等人供述在卷(本院卷四第7 頁至第13頁),且有授信作 業流程圖、芎林鄉農會放款估價辦法各1 份、借款申請書、 放款批覆書、不動產調查報告表、個人信用調查表多份附卷 可考(調查站卷三第1頁至第104頁、第131頁、偵卷第133頁 ),可知整個放款流程係經過徵信人員、授信人員、信用部 主任分層負責處理後,才交由總幹事審閱,並非被告壬○○ 個人得以擅自決定是否要核准該貸款案件,且亦乏積極證據 可資證明被告壬○○有對系爭貸款案件之徵信人員、授信人 員、信用部主任為任何信、徵信之不當要求,故雖該貸款案 件客觀上本息並未全數繳清,而仍有積欠芎林鄉農會貸款之 情形,而該等貸款案在處理貸款程序上有所疏忽,如…又辦 理擔保放款有借戶之貸放日與票信查詢日相距過久者,如: 擔保放款鍾博文85年10月貸放,85年2 月票信查詢…;…且 經查借款保證人多未辦理票信查詢,如:楊恭勇等多戶,徵 信作業核有欠妥…;…辦理不動產鑑估,多未於「不動產調 查表」中註明擔保品目前使用狀況,亦未留存實地勘查資料 (如:照片)備查者,如:一般放款(擔保)鄧錦江、楊恭 勇、楊恭託、姚長文等多戶,已面請注意改善…;…88年 1 月6日洪政煌申貸一般放款(擔保),金額8,900千元代償一 般放款(擔保)李連福等額借款,於11:29先貸記放款本金 利息收入,俟15:29由放款撥貸洪政煌活儲#5994-7 後,於 15 :34方借記洪政煌活儲#5994-7之轉帳傳票,作業流程顛 倒,已面請嗣後注意辦理…等情形,有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94年7 月21日存保風管字第0940004415號函所附檢查 報告2 份在卷可證(本院卷三第63頁至第69頁),惟此係因
芎林鄉農會內部監督考核程序不嚴密,惟尚難據此等行政上 之瑕疵,即認定被告壬○○主觀上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 法損害於芎林鄉農會之故意。
㈧、至關於檢察官所提其他證據如:中國農民銀行授信案件分層 授權要點、徵信作業要點、芎林鄉農會放款估價辦法各1 份 、鴻嵩公司股東大會、董監事暨執行業務投資人聯席會議紀 錄(含股東名簿、飛鳳山專案各股東所佔比例表、81年5月2 1日至87年4月30日飛鳳山專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證據縱 認為真實,惟依上開證據仍無法證明被告5 人有何背信之犯 行,故尚不得採為被告5人有罪之依據。至關於81年5月27日 聯合報分類廣告證據能力部分,雖報紙刊載之新聞,係報導 該事項之記者採訪所得,但其訊息之來源為何?究係其親自 所見所聞之體驗事實?抑來自傳說風聞之事實?均欠明朗, 且因報紙刊載之訊息,既非由證人在有偵查或審判職權之人 員面前以言詞陳述,又不能由法院依直接審理方式加以調查 以擔保其真實性,而訴訟當事人復無從對之行使憲法上正當 法律程序所保障之詰問證人之權利,自應認其無證據能力(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4 號解釋理由、最高法院88年度 台上字第260號判決可資參照),附此敘明。㈨、另起訴書認被告甲○、丑○○所涉共同背信罪嫌部分:按修 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 正犯或共犯論。然因被告辛○○、丙○○、壬○○所涉背信 罪嫌,本院認罪嫌不足,已如前述,則起訴書認被告甲○、 丑○○共同背信罪嫌,自無由成立。
八、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 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前 開論述,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顯尚有諸多合理性懷疑 之存在,而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辛○○、丙○○ 、甲○、壬○○、丑○○有罪之心證。從而,公訴人所提出 之各項證據及所闡明之證明方法,既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 告辛○○、丙○○、甲○、壬○○、丑○○有罪之心證,依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 告辛○○、丙○○、甲○、壬○○、丑○○之認定。因之, 本案之積極證據既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辛○○、丙○○、甲
○、壬○○、丑○○之認定,即應逕為有利於被告辛○○、 丙○○、甲○、壬○○、丑○○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 、丙○○、甲○、壬○○、丑○○有何公訴人所指背信之犯 行,應認為被告辛○○、丙○○、甲○、壬○○、丑○○之 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為被告辛○○、丙○○、甲○、壬○ ○、丑○○無罪判決之諭知。
九、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附表1
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一覽表:┌──┬───┬──────┬──┬────┬──────┬──────┬─────┐
│編號│借款人│收件日期 │收件│放款金額│放款協調小組│轉帳撥款日期│ 備註 │
│ │ │ │編號│(新臺幣│會議日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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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文隆│81年8月11日 │1543│700萬 │81年8月13日 │81年9月18日 │經辦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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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松鎮│81年8月19日 │1552│700萬 │81年8月20日 │81年9月16日 │經辦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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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吳景騰│81年8月20日 │1553│700萬 │81年8月27日 │81年9月14日 │經辦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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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吳家鎰│81年8月21日 │1554│700萬 │81年8月27日 │81年9月19日 │經辦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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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素玉│81年9月1日 │1559│700萬 │81年9月7日 │81年9月30日 │經辦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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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嬌蟾│81年9月1日 │1560│700萬 │81年9月4日 │81年9月22日 │經辦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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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阿福│81年9月21日 │1589│700萬 │81年9月21日 │81年10月1日 │經辦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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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吳家助│81年9月29日 │1593│700萬 │81年9月30日 │81年11月16日│經辦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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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劉增永│81年10月5日 │1594│890萬 │81年10月8日 │81年11月2日 │估價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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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洪美鈴│81年10月6日 │1595│700萬 │81年10月8日 │81年10月15日│經辦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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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洪政森│81年10月12日│1610│700萬 │81年10月15日│81年10月29日│經辦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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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鍾博文│81年10月12日│1611│1,600萬 │ │81年11月4日 │經辦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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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謝有財│81年10月13日│1617│700萬 │81年10月23日│81年10月30日│經辦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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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甲○ │ │ │830萬 │81年10月19日│81年11月27日│經辦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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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李文振│ │ │1,200萬 │81年10月23日│81年11月9日 │估價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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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洪陳寶│81年10月27日│1622│700萬 │81年10月29日│81年11月13日│經辦寅○○│
│ │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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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張清吉│81年10月30日│1623│970萬 │81年11月5日 │81年11月26日│估價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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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張美麗│81年11月2日 │1624│660萬 │81年11月5日 │81年11月16日│經辦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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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劉翠華│81年11月7日 │1627│430萬 │81年11月9日 │81年11月20日│經辦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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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蔡熯陽│81年11月7日 │1630│700萬 │81年11月9日 │81年11月20日│估價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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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吳家榮│81年11月10日│1634│470萬 │81年11月19日│81年11月28日│經辦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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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吳景騰│82年2月28日 │1704│250萬 │82年3月4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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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黃松鎮│82年2月24日 │1705│150萬 │82年3月4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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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張文隆│82年2月24日 │1706│220萬 │82年3月9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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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吳家鎰│82年2月24日 │1707│160萬 │82年3月9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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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李嬌蟾│82年3月3日 │1712│290萬 │82年3月16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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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陳素玉│82年3月4日 │1713│270萬 │82年3月16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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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林阿福│82年4月2日 │1738│290萬 │82年4月28日 │82年8月27日 │估價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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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謝有財│82年5月21日 │1767│900萬 │82年6月1日 │82年8月27日 │估價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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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蔡熯陽│82年6月28日 │1798│250萬 │82年7月8日 │82年8月30日 │估價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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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吳家助│82年7月7日 │1806│230萬 │82年7月8日 │82年11月6日 │估價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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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洪陳寶│82年7月30日 │1822│350萬 │82年8月5日 │82年8月5日 │估價己○○│
│ │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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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洪美鈴│82年8月4日 │1823│480萬 │82年8月10日 │82年8月30日 │估價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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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陳明勝│82年12月16日│1933│280萬 │82年12月17日│83年1月27日 │經辦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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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鍾彭綠│82年12月16日│1934│180萬 │82年12月17日│83年1月27日 │經辦寅○○│
│ │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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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劉翠華│82年12月16日│1935│240萬 │82年12月17日│82年12月28日│經辦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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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楊恭託│83年3月7日 │2006│500萬 │83年3月9日 │83年4月7日 │經辦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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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鍾彭綠│83年3月9日 │2008│200萬 │83年3月9日 │83年4月7日 │經辦寅○○│
│ │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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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陳明勝│83年3月 │ │200萬 │83年3月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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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鴻嵩公│83年3月 │ │300萬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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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芎林鄉農會貸款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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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人│放款金額 │放款核准日期│轉帳撥款日期│入會日期 │備註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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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恭託│800萬 │81年9月22日 │81年9月24日 │83年8月3日 │86年10月27日償│
│ │ │ │ │ │ │還關係人超貸16│
│ │ │ │ │ │ │0萬,餘額6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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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鍾博文│960萬 │81年9月22日 │81年9月29日 │72年5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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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文瑞│960萬 │81年9月29日 │81年9月30日 │81年9月14日 │已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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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洪秀葉│800萬 │81年9月24日 │81年10月2日 │81年9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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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姚長文│650萬 │81年9月29日 │81年10月5日 │81年9月17日 │已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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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春仁│860萬 │81年11月11日│81年11月19日│81年11月6日 │已清償 │
├──┼───┼─────┼──────┼──────┼──────┼───────┤
│7 │李文振│900萬 │81年11月20日│81年11月26日│77年6月23日 │ │
├──┼───┼─────┼──────┼──────┼──────┼───────┤
│8 │劉增永│870萬 │82年12月2日 │81年12月4日 │83年2月18日 │ │
├──┼───┼─────┼──────┼──────┼──────┼───────┤
│9 │陳俊昇│890萬 │81年12月2日 │81年12月3日 │81年10月6日 │已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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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楊恭勇│860萬 │85年11月7日 │85年12月18日│84年10月11日│本貸款償還王春│
│ │ │ │ │ │ │仁貸款 │
├──┼───┼─────┼──────┼──────┼──────┼───────┤
│9-1 │李連福│890萬 │85年11月6日 │85年12月28日│85年10月17日│本貸款償還陳俊│
│ │ │ │ │ │ │昇貸款,已清償│
├──┼───┼─────┼──────┼──────┼──────┼───────┤
│9-2 │洪政煌│890萬 │87年12月29日│88年1月6日 │87年12月23日│本貸款償還李連│
│ │ │ │ │ │ │福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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