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711號
SCDM,107,聲,1711,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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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文揚  


被   告 劉維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文揚因被告劉維生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106 年度刑保字第124 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 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劉維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刑事保證金30萬元,並由具保人劉文揚於民國106 年12月27 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茲因被告上開案件 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582 、68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1 年6 月、8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並送交 執行後,聲請人依被告之戶籍地址傳喚被告到案執行,然被 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且拘提無著;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依該 案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所載地址通知具保 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 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 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9 月19 日之竹檢錫執公107 執4322字第1070030330號函暨送達證書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107 年11月5 日竹縣湖警偵字 第1070901518號函附拘票及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



簡列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至19頁、第26頁、第28頁、第 33至34頁、第74至80頁),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併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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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