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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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 罪名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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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事實欄一、(一)所載│古永志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
│ │之犯罪事實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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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事實欄一、(二)所載│古永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之犯罪事實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三 │如事實欄一、(三)所載│古永志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之犯罪事實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古永志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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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如事實欄一、(四)所載│古永志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
│ │之犯罪事實 │有期徒刑捌月。 │
├──┼───────────┼────────────────┤
│五 │如事實欄一、(五)所載│古永志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
│ │之犯罪事實 │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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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如事實欄一、(六)所載│古永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之犯罪事實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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