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現行法)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事實 主文 1 附表三編號1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附表三編號2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附表三編號3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附表三編號4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附表三編號5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 附表三編號6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 附表三編號7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 附表三編號8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附表三編號9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 附表三編號10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 附表三編號11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2 附表三編號12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3 附表三編號13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4 附表三編號14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5 附表三編號15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6 附表三編號16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7 附表三編號17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8 附表三編號18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9 附表三編號19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 附表三編號20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1 附表三編號21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2 附表三編號22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3 附表三編號23 A2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4 附表三編號24 A27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25 附表三編號25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6 附表三編號26 A2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二
編號 人頭帳戶提供者 取得人頭金融帳戶之方式 人頭帳戶 1 葉翊琦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透過臉書社群軟體向葉翊琦稱攜帶金融帳戶即可提供15萬元之工作等語徵求金融帳戶。嗣由A27指揮,A28依指示於112年5月17日至指定之地點前往載送葉翊琦至新竹據點,A27即向葉翊琦收受右列之金融帳戶,並指揮其他成員在新竹據點看管葉翊琦,而後葉翊琦於同年5月19日離開新竹據點後,A28則依A27之指示於同年5月22日復將葉翊琦載送至新竹據點加以看管。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邱顯宗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透過不詳方式向左列之人徵求金融帳戶。嗣由A27指揮A29依指示於112年5月8日將邱顯宗載送至新竹據點。A27即向邱顯宗收受右列之金融帳戶,並指揮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邱顯宗在新竹據點加以看管。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張蕙蘭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透過臉書社群軟體向張蕙蘭稱提供貸款等語徵求金融帳戶。嗣由A27指揮,A29依指示於112年5月5日至指定之地點前往載送張蕙蘭至新竹據點。A27即向張蕙蘭收受右列之金融帳戶,並指揮本案詐欺A28等其他成員對張蕙蘭在新竹據點加以看管,而後張蕙蘭於同年5月12日離開新竹據點。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人頭帳戶) 1 A01 於112年2月間起透過臉書廣告,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01施行詐騙,致A01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3 10:00 100,000元 葉翊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A02 (提告) 於112年3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朗思齊」,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01施行詐騙,致A01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3 14:47 117,000元 3 A03 (提告) 於112年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怡靜」,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03施行詐騙,致A03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12:15 80,000元 4 A04 (提告) 於112年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慧君助理好友」,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04施行詐騙,致A04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14:34 150,000元 5 林素綿 於112年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羽彤」,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林素綿施行詐騙,致林素綿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09:23 100,000元 112/05/24 09:24 65,000元 6 A06 (提告) 於112年4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盧燕俐」,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06施行詐騙,致A06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11:57 10,000元 112/05/24 12:01 50,000元 112/05/24 12:02 40,000元 7 A07 (提告) 於112年4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士豪」,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07施行詐騙,致A07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19 14:13 300,000元 8 A08 於112年5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美琳」,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08施行詐騙,致A08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15:15 50,000元 112/05/24 15:18 5,000元 9 A09 (提告) 於112年3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楊文珺」,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09施行詐騙,致A09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2 00:00 100,000元 10 A10 (提告) 於112年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家慧」,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10施行詐騙,致A10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3 11:31 150,000元 11 A11 (提告) 於112年4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營業員-Jack陳」,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11施行詐騙,致A11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19 10:47 200,000元 112/05/23 11:12 410,000元 12 A12 於112年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莊瑞科」、「郎老師」,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12施行詐騙,致A12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19 10:56 353,570元 13 A13 (提告) 於112年5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麗麗」,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13施行詐騙,致A13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3 11:41 490,000元 14 A14 於112年3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幣交易平台」,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14施行詐騙,致A14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3 11:23 300,000元 邱顯宗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A15 (提告) 於112年4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特助-陳媛貞」、「117專員」,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14施行詐騙,致A14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09:09 100,000元 16 A16 (提告) 於112年3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YUAN」、「蔡老師私助-小曦」,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16施行詐騙,致A16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2 09:06 100,000元 17 A17 於112年5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非凡投資」,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17施行詐騙,致A17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10:19 100,000元 18 A18 (提告) 於112年4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暱稱「佳玲」、「聚寶盆客服人員林若軒」,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17施行詐騙,致A17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3 09:45 1,000,000元 19 A19 (提告) 於112年3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文倩」、「聚寶盆客服人員陳詩詩」,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19施行詐騙,致A19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2 200,000元 20 A20 於112年5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詳之人,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20施行詐騙,致A20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2 09:13 100,000元 21 A21 (提告) 於112年年初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詩詩」、「非凡分析師言承翰」、「蔡俊傑」、「聚寶盆機構客服-柯俊忠」,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21施行詐騙,致A21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09:14 300,000元 22 A22 (提告) 於111年1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詩詩」、「言承瀚老師」、「蔡俊傑」、「小曦」,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22施行詐騙,致A22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2 13:51 100,000元 112/05/23 10:36 100,000元 112/05/23 10:37 100,000元 23 A23 於112年5月間,以需經帳號驗證才能在Facebook的Marketplace上從事買賣之詐術對A23施行詐騙,致A23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17 12:23 49,985元 張蕙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05/17 12:26 49,989元 112/05/17 12:33 49,985元 24 A024 (提告) 於112年3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建國」、「林馨媛」,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024施行詐騙,致A024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08 11:27 100,000元 張蕙蘭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05/08 11:28 100,000元 25 A25 (提告) 於112年1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馨媛」,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25施行詐騙,致A25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10 17:38 200,000元 26 A26 (提告) 於112年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雨」、「洪淑敏」、「李國勝」、群組「B307私募慈善交流群組」,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A26施行詐騙,致A26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08 13:20 100,000元 112/05/10 09:02 100,000元 共計 6,020,529元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1 IPHONE 8 PLUS 白色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A27 114年度院保字第492號扣押物品清單(金訴999卷二第29頁) 2 IPHONE 8 黑色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A27 114年度院保字第492號扣押物品清單(金訴999卷二第29頁) 3 IPHONE 7 玫瑰金色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A27 114年度院保字第492號扣押物品清單(金訴999卷二第29頁) 4 張蕙蘭之玉山銀行存簿1本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A28、A27)(偵9093卷一第53-56頁) 5 被告A27之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3個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A28、A27)(偵9093卷一第53-56頁) 6 林帛暐之郵局存簿1本、官健文之中國信託銀行存簿1本、葉翊琦之北富銀銀行存簿1本(已發還)、賴委岷之台新銀行存簿1本及提款卡1張(已發還)、第一銀行提款卡1張、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1張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A28、A27)(偵9093卷一第53-56頁)
附件 證據清單
壹、人證:
《本案》
一、證人即被害人A01
0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6頁)二、證人即告訴人A02
0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12-15頁)三、證人即告訴人A03
0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21-21頁反面)四、證人即告訴人A04
0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29-30頁)五、證人即被害人林素綿
0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34-36頁)六、證人即告訴人A06
0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43-44頁)七、證人即被害人A07
0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52-53頁)八、證人即被害人A08
0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59-59頁反面)九、證人即告訴人A09
0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67-68頁)十、證人即告訴人A10
0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72-72頁反面)十一、證人即告訴人A11
0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78-80頁)十二、證人即被害人A12
0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86-87頁)十三、證人即告訴人A13
0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96-97頁)十四、證人即被害人A14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108-108頁反面)十五、證人即告訴人A15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120-121頁反面)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122-122頁反面)十六、證人即告訴人A16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130-131頁反面)十七、證人即被害人A17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134-134頁反面) 十八、證人即被害人A18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143-144頁)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145-145頁反面)十九、證人即告訴人A19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159-160頁反面)二十、證人即被害人A20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168-169頁)二一、證人即告訴人A21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186-188頁)二二、證人即告訴人A22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193-195頁)二三、證人即被害人A23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206-206頁反面)二四、證人即告訴人A024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二第215-217頁)二五、證人即告訴人A25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三第5-5頁反面)二六、證人即告訴人A26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三第10-12頁)二七、證人葉翊琦
0000000警詢(偵9093卷一第35-37頁) 0000000警詢(偵9093卷一第38-38頁反面) 0000000偵訊(他卷第49-50頁)【具結】二八、證人賴委岷
0000000警詢(偵9093卷一第39-41頁) 0000000警詢(偵9093卷一第42-43頁) 0000000警詢(偵9093卷一第45-45頁反面) 0000000偵訊(他卷第36-38頁)【具結】二九、證人吳金奇
0000000警詢(偵9093卷一第48-49頁)三十、證人羅煥耀
0000000警詢(偵9093卷一第50-52頁) 0000000警詢(偵9093卷一第222-223頁)三一、證人張蕙蘭
0000000警詢(偵9093卷一第137-138頁) 0000000偵訊(偵9093卷一第141-144頁)【具結】三二、證人官健文
0000000警詢(偵9093卷一第194-196頁) 0000000警詢(偵9093卷一第183-185頁) 0000000偵訊(偵9093卷一第204-207頁)【具結】三三、證人劉少凱
0000000警詢(他卷第55-57頁)三四、林詩珈
0000000警詢(偵2458卷一第160-161頁) 《另案113金訴187》
三五、證人鍾証權
0000000警詢(他2108卷第27-30頁) 0000000警詢(他2108卷第32-33頁反面) 0000000偵訊(偵10044卷第127-128頁反面)【具結】三六、證人張慶源
0000000警詢(他2108卷第34-35頁反面)三七、證人陳忠原
0000000警詢(他2108卷第36-37頁反面) 0000000偵訊(偵10044卷第130-131頁)【具結】三八、證人林洧竹
0000000警詢(他2108卷第38-40頁)三九、證人許富翔
0000000警詢(他2108卷第41-42頁反面) 0000000偵訊(偵10044卷第133-133頁反面)【具結】四十、證人徐陳玉
0000000警詢(他2108卷第43-46頁) 0000000警詢(他2108卷第47-48頁) 貳、書證:
《本案》
一、一般委託出租契約書及租賃標的不動產說明書影本(偵9093 卷二第202-203頁反面)
二、葉翊琦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 458卷二第1-3頁)
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A01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458 卷二第8頁)
四、(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告訴人A02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458 卷二第17頁)
五、(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A03之存摺內頁影本及LINE對話 紀錄截圖(偵2458卷二第24頁反面-26頁)六、(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林素綿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 2458卷二第38頁反面-39頁)
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告訴人A06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翻拍照 片(偵2458卷二第47頁反面)
八、(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告訴人A07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及LINE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58卷二第55-56頁反面)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A08之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 交易截圖翻拍照片(偵2458卷二第62-64頁)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告訴人A10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458 卷二第74頁)
十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告訴人A11之匯款委託書影本及LIN E對話紀錄截圖(偵2458卷二第82-83頁反面)十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A12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 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458卷二第89-92頁)十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告訴人A13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4 58卷二第99頁)
十四、邱顯宗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偵2458卷二第102-106頁)
十五、(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A14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及LIN E對話紀錄截圖(偵2458卷二第111-118頁反面)十六、(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告訴人A15之網路銀行交易及LINE 對話紀錄截圖翻拍照片(偵2458卷二第125-127頁)十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告訴人A15之虛擬通貨交易免責聲 明影本(偵2458卷二第128-128頁反面)十八、(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被害人A17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 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458卷二第138-141頁)十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告訴人A18之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 、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虛擬貨幣轉讓電子合約(偵2458卷 二第147-157頁反面)
二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告訴人A19之存款憑證影本(偵2458 卷二第162頁)
二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告訴人A19之LINE帳號及「聚寶盆 」程式畫面截圖(偵2458卷二第164-166頁)二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被害人A20之LINE對話紀錄及「聚 寶盆」程式畫面截圖(偵2458卷二第175-184頁)二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告訴人A21之匯款申請書及虛擬貨 幣轉讓電子合約、交易實名制泰達幣免責聲明影本(偵245 8卷二第189-191頁反面)
二四、張蕙蘭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偵2458卷二第197-198頁)
二五、張蕙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2458卷二第199-201頁)
二六、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6月9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75 556號函暨所檢附張蕙蘭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偵2458卷二第202-204頁)
二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被害人A23之臉書賣場、私訊及LIN E相關截圖及聊天紀錄(偵2458卷二第210-213頁)二八、(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被害人A23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 圖(偵9093卷一第150-150頁反面)二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告訴人A25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及LIN E對話紀錄截圖(偵2458卷三第1-3頁)三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告訴人A26之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 約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截圖( 偵2458卷三第14-17頁)
三一、被告A27之iPhone 8手機群組「兩四八六」對話紀錄截圖( 偵2458卷四第1-28頁)
三二、被告A27之iPhone 8手機鑑識還原圖片(偵2458卷四第29-3 4頁)
三三、被告A27之iPhone 8手機鑑識對話截圖(偵2458卷四第35-7 1頁反面)
三四、被告A27之iPhone 8 PLUS手機鑑識對話截圖(偵2458卷四 第72-74頁)
三五、被告A27之iPhone 8 PLUS手機鑑識還原圖片(偵2458卷四 第75-82頁反面)
三六、被告A27之iPhone 8 PLUS手機群組「91。國產。街拍」對 話紀錄截圖(偵2458卷四第83-88頁)三七、搜索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及扣案物照片(偵2458卷四第1 06-113頁反面)
三八、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A28、A27)(偵9093卷一第53-56頁=偵2458卷四第114-1 17頁)
三九、員警112年5月24日職務報告(偵9093卷一第7-8頁)四十、證人賴委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458卷四第118頁)四一、證人葉翊琦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458卷四第119頁)四二、被告A28之iPhone XR手機鑑識對話截圖(偵2458卷四第89- 105頁)
四三、新湖分局偵查隊112年5月24日偵查報告書(他卷第2-2頁反 面)
四四、新湖分局偵辦吳○良等人詐欺集團案偵查報告(偵2458卷一 第8-9頁)
四五、本案詐欺集團組織表(偵2458卷一第171頁)四六、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7號刑事判決(金訴999卷一第345- 362頁)
四七、桃園地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21號刑事簡易判決(金訴999卷 一第363-370頁)
四八、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476號刑事判決(金訴999卷 一第371-383頁)
四九、新北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33號刑事判決(金訴999卷一第 385-402頁)
五十、新竹地檢署114年8月8日竹檢倫剛112偵9093字第11490333 940號函(金訴999卷第二第177頁)
五一、本院114年8月2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訴999卷第二第277 頁)
《另案113金訴187》
五二、現場照片(他2108卷第52-55頁)五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劉閔峻)(偵10044卷第57-62頁)五四、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偵10044卷第165-17
0頁)
五五、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劉閔峻、自小客)(偵16844卷一第141-144頁)五六、員警偵查報告(他2108卷第2-5頁)五七、員警勘察報告(偵16844卷二第1-5頁)
參、物證
一、被告A27之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3個
二、被告A27之白色iPhone 8 PLUS手機1支、黑色iPhone 8手機1 支、玫瑰金iPhone 7手機1支(114年度院保字第492號扣押物 品清單,金訴999卷二第29頁)
三、被告A28之玫瑰金iPhone 7手機1支、紅色iPhone XR手機1支 (114年度院保字第491號扣押物品清單,金訴999卷二第13頁 )
四、林帛暐之郵局存簿1本、官健文之中國信託銀行存簿1本、張 蕙蘭之玉山銀行存簿1本、葉翊琦之北富銀銀行存簿1本(已 發還)、賴委岷之台新銀行存簿1本及提款卡1張、第一銀行 提款卡1張、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