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999號
SCDM,113,金訴,999,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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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比較之範圍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決意旨參 照)。
 ㈡經查,本案被告吳杰良陳旭育楊宸欣朱品綸劉閩峻徐茂棋劉倚廷(下稱被告吳杰良等7人)於行為後,刑 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 生效,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 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之規定,核與本案被告吳杰良等7人所涉罪名及刑罰無關 ,其餘內容並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 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㈢又被告吳杰良等7人於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業於1 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 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未修正法定刑度,然刪除強制 工作之規定,並刪除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6條之1,並將項次及文字修正。又修正前同條例第8條 第1項係規定:「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 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 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係規定:「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 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 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將該條項減刑之規定限縮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適用,經比較結果,新法並 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
三、論罪罪名
 ㈠按犯罪組織乃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集團性犯罪,其發起、主 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者間,性質上為共犯,結夥 犯之另一種獨立處罰型態,而參與犯罪組織後,在未經自首 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以前,均應認係犯罪 行為之繼續,倘繼續犯罪中,因時間經過,由管理階層退為 非管理階層,或非管理階層昇為管理階層,或於管理階層中 更動其職務,仍屬同一集團性犯罪行為之繼續,並依其行為 經過論以情節較重罪名,尚難認為係2個或2個以上獨立之犯 罪行為,而論以數罪。是核被告吳杰良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 ,係涉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前段之指揮犯 罪組織罪嫌,被告陳旭育楊宸欣朱品綸劉閩峻就犯罪 事實欄一所為,則均係違反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㈡另核被告吳杰良陳旭育楊宸欣就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



號1至26,被告朱品綸劉閩峻就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1 4至26,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而被 告徐茂棋劉倚廷就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1至26,均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㈢被告吳杰良陳旭育楊宸欣朱品綸劉閩峻及其等所屬 之本案犯罪組織其他成年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 14至26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間,被告 吳杰良陳旭育楊宸欣及其等所屬之本案犯罪組織其他成 年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1至13之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罪數與競合
 ㈠被告吳杰良陳旭育楊宸欣朱品綸劉閩峻部分 ⒈被告吳杰良參與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指揮犯罪組織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被告吳杰良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及被告陳旭育楊宸欣、朱 品綸劉閩峻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雖犯罪時間延續數日, 而非僅於一時一地擔任指揮或接受犯罪組織之任務分派後隨 即脫離,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就犯罪組織之定義 ,既以牟利性或持續性為其要件,足徵此一犯罪行為具有較 長時間延續特質,故而可將多次個別行為集結為一,屬犯罪 構成上之行為單數,仍應自其參與時起至遭查獲為止,屬繼 續犯,而僅受單純一罪之評價,請論以一罪。
 ⒊被告吳杰良陳旭育楊宸欣朱品綸劉閩峻與本案犯罪 組織其他成年成員對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告訴人」欄所 示之賴侯美邑等人施以詐術,致使其分別陷於錯誤而多次轉 帳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 之財產,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 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均屬接續犯。
 ⒋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 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 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 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 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



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 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 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 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 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 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 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53 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利用人頭帳戶獲取犯罪所得,於款 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非但完成侵害被害人個人財產法益之 詐欺取財行為,同時並完成侵害上開國家社會法益之洗錢行 為,造成詐欺取財行為最後階段與洗錢行為二者局部重合, 二罪侵害之法益不同,偏論其一,均為評價不足,自應依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吳杰良指 揮及被告陳旭育楊宸欣朱品綸劉閩峻參與本案犯罪組 織後,即與本案犯罪組織其他成年成員共同向附表一編號24 之告訴人賴侯美邑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 行,自應僅就該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各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 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 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只需單獨論罪科刑 即可,無需再另論以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基此,被告吳 杰良就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24部分所犯之指揮犯罪組 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嫌,係以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被告陳旭育楊宸欣朱品綸劉閩峻就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24部分所犯參與犯罪 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嫌,均係以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各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⒌被告吳杰良陳旭育楊宸欣就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1至23 、25至26,被告朱品綸劉閩峻就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14 至23、25至26,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
 ⒍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 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 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 決意旨參照)。故被告吳杰良上開指揮犯罪組織犯行,及其



共同參與行為分擔之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1至23、25 至26所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間,被告陳旭育、楊宸 欣就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犯行間,被告朱品綸劉閩峻就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 編號14至26所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間,其等均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且告訴人、被害人各異,請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徐茂棋劉倚廷部分
 ⒈被告徐茂棋承租新竹縣○○鄉道○街00巷0號為新竹據點之行為 ,同時幫助被告吳杰良陳旭育楊宸欣朱品綸劉閩峻 向附表ㄧ之數被害人為詐欺行為並遮斷所得詐欺款項之資金 流動而侵害數個被害人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構成 要件相同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論以一罪; 且所犯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亦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並請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劉倚廷於被告吳杰良陳旭育楊宸欣朱品綸、劉閩 峻遂行本案犯行之過程中,持續購買三餐供人頭帳戶提供者 食用之行為,客觀上固有數次行為,但均係在密接時間,基於 受被告陳旭育所託購買並送達餐食之同一目的而陸續所為, 各次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 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於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均屬接 續犯。是該接續一行為同時幫助被告吳杰良陳旭育、楊宸 欣、朱品綸劉閩峻向附表ㄧ之數被害人為詐欺行為並遮斷 所得詐欺款項之資金流動而侵害數個被害人財產法益,係以 一行為觸犯數個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為想像競合 犯,應各論以一罪;且所犯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 助一般洗錢犯行,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並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
五、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是被告吳杰良等7人因本案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



其價額。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 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各為被告吳杰良、陳 旭育所有,且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核無刑法第38條之 2第2款得不予宣告沒收之事由,請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六、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吳杰良等7人將人頭帳戶提供者賴委岷、 張蕙蘭、邱顯宗、葉翊琦載往新竹據點並看管之行為另涉有 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行動自由罪嫌,然依證人賴委岷、張 蕙蘭葉翊琦於偵查中之證述,其等均未被以強暴脅迫之方 式強押上車,至據點後同均未被施以強暴脅迫,被告吳杰良 等7人亦無明確禁止其等離開之言行,難認被告吳杰良等7人 所為已達「拘禁」、「剝奪」行動自由之程度,自無從將被 告吳杰良等7人繩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嫌 ,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提起公訴部分有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沈郁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1 陳怡菁 於112年2月間起透過臉書廣告,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陳怡菁施行詐騙,致陳怡菁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3 10:00 100,000元 葉翊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吳懿珊 (提告) 於112年3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朗思齊」,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陳怡菁施行詐騙,致陳怡菁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3 14:47 117,000元 3 王明鳳 (提告) 於112年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怡靜」,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王明鳳施行詐騙,致王明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12:15 80,000元 4 林碧珠 (提告) 於112年4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慧君助理好友」,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林碧珠施行詐騙,致林碧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14:34 150,000元 5 林素綿 於112年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羽彤」,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林素綿施行詐騙,致林素綿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09:23 100,000元 112/05/24 09:24 65,000元 6 盧淑燕 (提告) 於112年4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盧燕俐」,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盧淑燕施行詐騙,致盧淑燕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11:57 10,000元 112/05/24 12:01 50,000元 112/05/24 12:02 40,000元 7 王昱翔 (提告) 於112年4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士豪」,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王昱翔施行詐騙,致王昱翔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19 14:13 300,000元 8 劉念文 於112年5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美琳」,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劉念文施行詐騙,致劉念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15:15 50,000元 112/05/24 15:18 5,000元 9 張瑞先 (提告) 於112年5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楊文珺」,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張瑞先施行詐騙,致張瑞先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2 00:00 100,000元 10 葉峻豪 (提告) 於112年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家慧」,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葉峻豪施行詐騙,致葉峻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3 11:31 150,000元 11 張嘉琪 (提告) 於112年4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營業員-Jack陳」,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張嘉琪施行詐騙,致張嘉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19 10:47 200,000元 112/05/23 11:12 410,000元 12 聶淑雯 於112年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莊瑞科」、「朗老師」,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聶淑雯施行詐騙,致聶淑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19 10:56 353,570元 13 蔡進榮 (提告) 於112年5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麗麗」,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蔡進榮施行詐騙,致蔡進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3 11:41 490,000元 14 曾吉田 於112年3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特助-陳媛貞」、「117專員」,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曾吉田施行詐騙,致曾吉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3 11:23 300,000元 邱顯宗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邱琪菁 (提告) 於112年4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特助-陳媛貞」、「117專員」,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曾吉田施行詐騙,致曾吉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09:09 100,000元 16 趙芳誼 (提告) 於112年3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YUAN」、「蔡老師私助-小曦」,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趙芳誼施行詐騙,致趙芳誼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2 09:06 100,000元 17 李宜鄉 於112年5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非凡投資」,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李宜鄉施行詐騙,致李宜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10:17 100,000元 18 陳明仁 (提告) 於112年5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非凡投資」,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李宜鄉施行詐騙,致李宜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3 09:45 1,000,000元 19 范寶文 (提告) 於112年4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玲」、「聚寶盆客服人員林若軒」,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范寶文施行詐騙,致范寶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2 200,000元 20 馮智強 於112年5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詳之人,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馮智強施行詐騙,致馮智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2 09:13 100,000元 21 林云筑 (提告) 於112年年初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詩詩」、「非凡分析師言承翰」、「蔡俊傑」、「聚寶盆機構客服-柯俊忠」,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林云筑施行詐騙,致林云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4 09:14 300,000元 22 蔡蕙如 (提告) 於111年1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詩詩」、「言承瀚老師」、「蔡俊傑」、「小曦」,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蔡蕙如施行詐騙,致蔡蕙如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22 13:51 100,000元 112/05/23 10:36 100,000元 112/05/23 10:37 100,000元 23 鄭雅君 於112年5月間,以需經帳號驗證才能在Facebook的Marketplace上從事買賣之詐術對鄭雅君施行詐騙,致鄭雅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17 12:23 49,985元 張蕙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05/17 12:26 49,989元 112/05/17 12:33 49,985元 24 賴侯美邑 (提告) 於112年3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建國」、「林馨媛」,以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賴侯美邑施行詐騙,致賴侯美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08 11:27 100,000元 張惠蘭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05/08 11:28 100,000元 25 許續薰 (提告) 於112年1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馨媛」,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許續薰施行詐騙,致許續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10 17:38 200,000元 26 鄭叔依 (提告) 於112年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雨」、「洪淑敏」、「李國勝」、群組「B307私募慈善交流群組」,以下載特定APP投資股票獲利之詐術對鄭叔依施行詐騙,致鄭叔依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12/05/08 13:20 100,000元 112/05/10 09:02 100,000元 共計 6,020,529元
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1 IPHONE 8 PLUS 白色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吳杰良 2 IPHONE 7 玫瑰金色手機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陳旭育 3 IPHONE 8 黑色手機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吳杰良 4 IPHONE XR 紅色手機 (門號:0000000000)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1支 陳旭育 5 IPHONE 7 玫瑰金色手機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吳杰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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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