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留下該等不滿文字,其後偕同陳家岱及友人洪雪芬、張詠 茹、林詩珈、江岱靜、吳娸嘉、黃怡靜等前往被害人鍾明益 之住處,即與被害人鍾明益發生爭執,旋遭被害人鍾明益與 同案被告武森、陳榮輝、林嘉進、范丞緯、李博存、余凌旭 、黃鈞麟、陳瑋豪以如犯罪事實二、三所示方式共同押往新 竹縣○○鄉○○路0 段00巷00號前方空地等事實,業經本院 認定如前:而被害人鍾明益抵達該空地後,在該處遭人近距 離開槍擊中其右額右眼角外側向外1.8 公分、向上2.5 公分 處,子彈穿過右額入額竇,局部造成右中腦窩基部粉碎性骨 折,且傷及右顳葉及基底腦幹出血,停留於第2 頸椎左側約 3 公分處,致中樞神經休克而倒地,嗣經送往址設新竹市○ ○路0 段000 號新竹國泰綜合醫院急救,於到院前心跳停止 ,而於104 年3 月21日1 時47分死亡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 人黃銀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歷歷(見相卷第4 頁至第5 頁 、第95頁至第96頁、第120 頁、第224 頁至其背面),且經 證人陳家岱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證述(見偵卷卷 一第51頁至第53頁、偵卷卷二第75頁至第81頁,原重訴卷二 第85頁至第96頁、第100 頁至第108 頁)、證人即在場之同 案被告武森於偵查、本院審理程序中具結後證述及本院羈押 訊問、準備程序中供述(見偵卷卷二第122 頁至第126 頁, 原重訴卷二第153 頁至第169 頁、聲羈卷第4 頁至第6 頁、 原重訴卷一第193 頁至第195 頁)、證人即在場之同案被告 范丞緯於偵查、本院審理程序中具結後證述及本院準備程序 中供述(見偵卷卷二第51頁至第58頁、第60頁至第61頁、第 241 頁至其背面,原重訴卷二第136 頁至第152 頁、原重訴 卷一第212 頁至第214 頁)、證人即在場之同案被告李博存 於偵查、本院審理程序中具結後證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 (見偵卷卷一第240 頁背面至第241 頁、第243 頁、偵卷卷 二第44頁至第46頁,原重訴卷二第170 頁至第183 頁、原重 訴卷一第167 頁至第169 頁)、證人即在場之同案被告余凌 旭於偵查、本院審理程序中具結後證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 述(見偵卷卷一第242 頁至其背面、偵卷卷二第64頁至第70 頁,原重訴卷二第118 頁至第136 頁、原重訴卷一第171 頁 至第172 頁、原重訴卷二第290 頁)、證人即在場之同案陳 榮輝於偵查、本院審理程序中具結後證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 供述(見偵卷卷一第239 頁背面至第240 頁、偵卷卷二第36 頁至第38頁背面、第39頁,原重訴卷二第183 頁至第195 頁 、原重訴卷一第164 頁至第166 頁)明確,且有被害人鍾明 益之新竹國泰綜合醫院104 年3 月21日診字第I-000-000000 號診斷證明書影本、新竹國泰綜合醫院病歷(含傷勢照片2
張)、104 年3 月21日12時30分勘驗筆錄各1 份、新竹地檢 署104 年3 月26日法醫檢驗報告書1 份暨相驗照片36幀、相 關資料照片7 張及被害人鍾明益腦部斷層照片4 張、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4 年4 月1 日竹縣東警偵字第104600 1545號函1 份暨函附解剖照片59幀、相驗照片20幀、法務部 法醫研究所104 年4 月17日法醫理字第1040001623號函暨函 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4 )醫剖字第1041101158號解剖報 告書、(104 )醫鑑字第1041101355號鑑定報告書、新竹地 檢署104 年4 月24日竹檢坤甲字第1040326-1C號相驗屍體證 明書各1 份、監視器錄影畫面64張、現場暨採證照片50張、 被害人鍾明益遠近相驗照片2 張、證人陳榮輝、李博存、范 丞緯、余凌旭、陳家岱於偵查中當庭繪製之位置圖各1 紙、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4 年8 月6 日竹縣警鑑字第1043009290 號函暨函附104 年3 月20日被害人鍾明益遭殺害案刑案現場 勘察報告各1 份、被告楊哲安105 年3 月31日當庭繪製之現 場圖一、圖二、圖三、被告李博存、陳榮輝、余凌旭、武森 、范丞緯於本院準備程序繪製之現場圖、本院105 年5 月30 日、105 年7 月7 日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更正 暨附件1 份附卷憑參(見相卷第6 頁、第123 頁至第165 頁 、第94頁、第101 頁至第109 頁背面、第111 頁至第114 頁 、第110 頁、第115 頁、第116 頁至第117 頁、第167 頁、 第168 頁至第207 頁、第209 頁、第210 頁至第212 頁背面 、第214 頁至第219 頁背面、第222 頁、偵卷卷一第95頁至 第125 頁、相卷第83頁、第84頁、偵卷卷一第217 頁至第22 8 頁背面、相卷第7 頁至第8 頁、第9 頁、偵卷卷二第40頁 、第48頁、第59頁、第71頁、偵卷卷三第6 頁、第7 頁至第 163 頁、原重訴卷一第130 頁、第131 頁、第132 頁、第17 9 頁、第180 頁、第181 頁、第202 頁、第203 頁、第222 頁、第263 頁、第270 頁至第297 頁、原重訴卷二第7 頁、 第270 頁),並有救護被害人鍾明益、被告楊哲安之救護車 行車紀錄器、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可佐,且上開事實均為被 告楊哲安所不爭執(見原重訴卷二第36頁至第37頁),自堪 信為真實。
⒉而被害人鍾明益遭人槍擊經過之始末,斯時在場之各該證人 先後之證述分別如下:
①同案被告范丞緯
⑴於偵查中先係具結證稱:被告楊哲安一下車就跟被害人鍾明 益在搶槍,可是兩人手都是往上舉,伊看到被告楊哲安一下 車就拿著槍,其有背包包,槍應該是藏在裡面,開槍後,證 人李博存、余凌旭就去搶被告楊哲安的槍,然後又走火1 槍
,伊看到證人武森拿槍敲被告楊哲安的頭,槍從哪裡來伊沒 看到,後來聽到槍聲,伊就把證人武森的槍拿給證人陳榮輝 等語(見偵卷卷二第51頁至第58頁)。
⑵嗣後於偵查中即進一步結證稱:一到現場被害人鍾明益就急 著下車,證人余凌旭也跟著下車,其等下車時是空手,當時 伊等車在第1 台車後方1 、2 公尺而已,被害人鍾明益一下 車去開那台車的左後門,叫被告楊哲安下車,伊看到被害人 鍾明益側身右手有伸進去拉扯,又出來叫其說下來下來,然 後被告楊哲安就下車了,沒有其他對話,被告楊哲安一下車 ,伊在車上從前面的擋風玻璃就看到其手上有持1 把手槍, 被害人鍾明益當時站著有試圖要去搶槍,其的手要去擋,伊 的印象中被害人鍾明益的手沒有碰到槍,被告楊哲安就高舉 其中1 隻手,握著正常的姿勢朝被害人鍾明益頭部槍口向下 開槍,被害人鍾明益有閃要轉開,但被告楊哲安很快就開了 ,所以是射中被害人鍾明益頭部右側,而被告楊哲安開槍時 ,證人李博存、余凌旭已經在車外,其開完第一槍之後,伊 跟武森就跟著下車,伊先下車帶著1 把掃刀,然後伊又聽到 第2 聲槍聲,被告楊哲安就被證人李博存跟余凌旭抓住,往 機車方向推去,其就亂開槍,開了1 槍,沒有打中任何人, 接著伊就過去看被害人鍾明益的傷勢,證人余凌旭、李博存 、武森壓制住被告楊哲安,有因此推倒機車,證人李博存搶 到被告楊哲安手上的槍後就放在現場;伊聽到的槍聲是往被 害人鍾明益頭部那邊的1 聲,後來伊又只聽到1 聲等語(見 偵卷卷二第51頁至第58頁、第60頁至第61頁、第241 頁)。 ⑶於本院準備程序則係供稱:伊等這台車到空地,被害人鍾明 益就先下車,證人李博存開的那台車已經停在空地上,當時 沒人下車,被害人鍾明益下車就去開證人李博存那台車的駕 駛座後方的車門,好像要去把被告楊哲安拉下車,證人陳榮 輝先下車之後,被告楊哲安才下車,是被被害人鍾明益拉下 車的,此時好像有小小拉扯,不過很快,伊在車上看到被告 楊哲安一下車手上就有拿槍,手高舉過肩膀抵著被害人鍾明 益的頭部,這時被害人鍾明益有點側身,要閃躲槍的感覺, 被害人鍾明益第1 次用手有先撥開,有要搶槍的動作,但來 不及,被告楊哲安第2 次再回來指者被害人鍾明益的頭部就 開槍,被告楊哲安的動作很快,伊是後來下車去看,被告楊 哲安拿槍指著鍾明益時,只有被告楊哲安和被害人鍾明益在 拉扯,是開完槍之後,證人李博存、余凌旭才衝上去搶槍, 而此時被告楊哲安還有繼續開1 、2 槍,伊沒有印象對著誰 開槍,後來證人李博存、余凌旭把被告楊哲安壓在機車旁邊 地上,因為發生推擠拉扯,機車也是因為這樣倒地,證人李
博存搶到槍後用槍托敲被告楊哲安等語(見原重訴卷一第21 3 頁至第214 頁)。
⑷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之則係結證證稱:被害人鍾明益空手下車 後,去前方車牌號碼0000-00 號馬自達自小客車左後方,把 車門打開,彎腰進入車內,雙手拉被告楊哲安的衣服把其拉 下車,兩人之間有拉扯,被告楊哲安拿槍出來高舉過肩膀指 著被害人鍾明益的頭部偏上半部,被害人鍾明益要躲要擋, 頭有歪一下應該是閃躲,手有要去抓,但是沒抓到,就聽到 槍響,被害人鍾明益就往後倒地,伊沒有注意被害人鍾明益 是不是直直站著,但其沒有出現跪坐姿勢;伊是下車站在右 後車門的位置看到槍擊事件,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本院勘驗 截圖6-1 )拿刀的人是伊,伊持刀械下車時,被害人鍾明益 已經倒地,伊是要過去幫忙被害人鍾明益,證人李博存、余 凌旭已經在跟被告楊哲安搶槍,當時槍還在被告楊哲安手上 ,搶槍的過程中,伊聽到2 聲槍響,是往被害人鍾明益這邊 的人的方向,對於余凌旭偵查中是說朝地板不爭執,證人武 森是在被告楊哲安倒地之後搶槍,而被告楊哲安倒地後,其 手上的槍已被搶走,證人武森是有往那個方向走;第4 聲槍 響是證人武森拿著槍壓制倒地之被告楊哲安時用槍托敲其背 部,後來槍枝走火,總共就只有這4聲槍響等語(見原重訴 卷二第137頁至第152頁)。
②同案被告武森
⑴於偵查中先係具結證稱:那時伊看到被告楊哲安開槍,就去 被害人鍾明益的車上拿槍,伊拿槍要敲被告楊哲安的頭,結 果不小心走火,之後子彈掉下來,伊等是一群人打被告楊哲 安,並且證人李博存把被告楊哲安的槍搶下來,丟在現場, 伊手上的槍被證人范丞緯拿走,其再交給證人陳榮輝,伊先 去看被害人鍾明益的傷勢,救護車就來了等語(見偵卷卷一 第239頁)。
⑵嗣於羈押訊問程序中乃供稱:第2 台車到了之後,被害人鍾 明益下車到第1 台車上,將被告楊哲安拉下車,其坐在三人 的最中間,被害人鍾明益跟證人陳榮輝一起要將被告楊哲安 拉下來,伊下車伊就看到被告楊哲安拿著槍指著被害人鍾明 益,被害人鍾明益要過去撲倒被告楊哲安,發生扭打,好像 要搶槍的感覺,要將槍奪下的時候,被告楊哲安手上的槍就 剛好從被害人鍾明益頭上打下去,兩人間距離1 公尺多一點 而已,被害人鍾明益就頭部中彈倒地,被告楊哲安朝伊等這 邊再射擊1 槍,子彈擦到伊的腳,射完後,證人李博存、余 凌旭要去奪槍,伊聽到第2 次槍響後,伊就回去車上拿1 把 槍,跑過去被告楊哲安那裡,用槍托打其,打到一半時,走
火先射到伊的手,證人范丞緯說這樣太危險,將槍枝搶過去 交給證人林嘉進,伊因為太燙去洗手,去查看被害人鍾明益 之傷勢等語(見聲羈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背面)。 ⑶嗣於偵查中再具結證稱:一到現場,被害人鍾明益車後右邊 的門,但打不開,其就走到左邊去開左邊的門,當時證人陳 榮輝先下車,其就上半身伸進車子裡,雙手把被告楊哲安拉 出來,等被告楊哲安站外面,有再拉證人陳家岱的動作,背 對或側對被告楊哲安,然後證人陳家岱自己走出來,接著被 害人鍾明益要轉頭跟被告楊哲安對質時候,被告楊哲安右手 單手拿槍指著被害人鍾明益,其見狀就衝過去要奪槍,準備 用兩手去握去握住被告楊哲安的手,還沒有碰到被告楊哲安 的手或槍,被告楊哲安就高舉右手瞄著被害人鍾明益頭部左 側擊發,距離約10公分,伊是下車看到這一段的,證人陳家 岱看到被害人鍾明益中槍就蹲下來,伊、證人李博存、余凌 旭、范丞緯就先去奪槍,證人李博存最先去奪槍,奪槍的時 候,被告楊哲安又隨便擊發1 槍,朝右邊類似地板的地方, 這一槍是要警告伊等,後來其擊發的第2 發,有擦中伊的小 腿,然後伊就回去三菱的車上副駕駛座椅背拿那把槍,伊拉 1 次槍機,衝過去被告楊哲安那裡,又拉1 次槍機,然後伊 發現被告楊哲安手上沒有槍,伊就拿槍托往其頭部敲,敲到 一半那把槍突然走火,有擦到伊的右手掌;被告楊哲安的槍 擊發完,就被證人李博存搶到,其怕槍上有其的指紋,就用 衣服擦一擦往地板丟等語(見偵卷卷二第123 頁背面至第12 5 頁)。
⑷並於偵查中另具結證稱:伊有目擊被告楊哲安瞄向被害人鍾 明益擊發一槍,當時被告楊哲安高舉右手拿槍,被害人鍾明 益有點微蹲雙手想要去搶槍,但沒有搶到,伊記得被害人鍾 明益是左側中彈,(經檢察官說明法醫相驗結果被害人鍾明 益是頭部右側中彈後稱)伊回想起來被告楊哲安是用右手朝 被害人鍾明益頭部開槍,但是右側還是左側伊不太記得等語 (見偵卷卷二第247頁至其背面)。
⑸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係供稱:伊等是第2 台車,伊等到的 時候,證人李博存的車已經停在現場,沒人下車,被害人鍾 明益先下車,手上沒有槍,身上也沒帶槍,因為伊等這台車 要去該空地時,被害人鍾明益在車上就把2 把槍拿出來,1 把槍放在副駕駛座置物箱,1 把放在正駕駛坐椅背的袋子, 只有跟伊說如果發生緊急的事情,就拿出來用,所以伊才確 定被害人鍾明益下車時沒有帶槍,其一下車就去證人李博存 那台車左後門開門,證人陳榮輝下車,被害人鍾明益身體有 伸進去車裡用雙手把被告楊哲安拉出來,被告楊哲安有下車
,2 人在車外站著扭打互相拉扯,2 人的手在胸前拉扯,那 時候伊沒看到有槍,其等拉扯到伊坐在車上看不到的死角, 這時候其他人沒有靠近其等2 人,伊從右邊車門下車沒帶槍 ,伊一開車門下車,就聽到槍聲,馬上轉身看,就看到被告 楊哲安站著右手拿槍,平舉在胸前沒有對著特定的人,伊不 太會形容,應該是對著二台車的中間,當時被害人鍾明益已 經倒地,證人余凌旭從被告楊哲安的正面,證人李博存是從 楊哲安的右側邊過去搶槍,還沒搶到槍之前,被告楊哲安有 往伊這邊射擊一發,瞄準地上,應該是子彈彈到地上再彈到 伊的左腳,所以伊左腳才受傷,證人余凌旭、李博存繼續在 搶槍,伊又跑回右後車門上車拿槍,從正駕駛座椅背拿槍, 伊拿到槍時,證人李博存已經搶到槍,後來把搶到的槍丟在 地上等語(見原重訴卷一第193 頁至第194 頁)。 ⑹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則係具結證稱或供稱:伊是在被害人鍾明 益下車後33秒後,才從車牌號碼00-0000 號三菱廠牌自小客 車右後車門的位置下車,因為被害人鍾明益叫伊等在車上等 ,伊在車內(後稱車外)有看到被害人鍾明益與被告楊哲安 雙手都在拉扯(當庭舉起雙手),被告楊哲安手上有槍,伊 偵查中曾經表演被告楊哲安高舉右手射擊的姿勢,這是伊親 眼所見,被害人鍾明益有搶槍,忘記有沒有搶到或碰到槍, 伊在車內聽到槍聲,注意力是往其等2 人身上看,被害人鍾 明益往後倒,證人余凌旭、李博存去搶被告楊哲安手上的槍 ,伊聽到槍聲的第1 個反應是從副駕駛座椅套內拿槍下車, 因為伊怕被告楊哲安拿槍攻擊伊等,朝被告楊哲安的方向衝 過去,此時聽到第2 聲槍響,有流彈擦傷伊的小腿,伊認為 被告楊哲安可能是要嚇阻伊等過去;第3 聲槍響是伊手握槍 管拿槍托打被告楊哲安走火發生的,當下伊是為了壓制被告 楊哲安,當時被告楊哲安的姿勢是側躺著,有無縮成一團我 忘記了,原本被告楊哲安手持的槍枝已被證人李博存搶到, 之後丟在地上;伊今天證述車牌號碼00-0000 號三菱廠牌自 小客車槍枝數量、擺放位置和偵查中偵訊或準備程序所述有 點些微出入,不是要隱瞞事實,是因為不記得或者記錯,伊 在警詢、偵訊及準備程序都是講實話;監視錄影畫面顯示, 伊一下車就持槍,沒有受傷之後再回車上拿的情形,所以伊 偵查中供述應該是錯的等語(見原重訴卷二第155 頁至第16 9 頁、第292 頁至第294 頁)。
③同案被告余凌旭
⑴於偵查中先係具結證稱:伊跟被害人鍾明益、證人范丞緯、 武森同車,伊等是第2 輛車到,到的時候被害人鍾明益先下 車,伊跟著下車,被害人鍾明益先去將被告楊哲安拉下車,
其等2 人發生扭打,伊突然聽到槍聲就看到被害人鍾明益倒 在第上,伊就打被告楊哲安,證人李博存就去搶槍,扭打中 被告楊哲安有開2槍等語(見偵卷卷一第242頁背面)。 ⑵嗣於偵查中乃具結證稱:銀色三菱車到了現場後,被害人鍾 明益先下車,身上沒有帶背包、槍枝,伊緊接著下車,手上 拿的是手機,被害人鍾明益就去拉前1 台車左邊車門,說下 車下車,但沒有說其他的話,其先把證人陳榮輝拉出來,因 為其擋到被告楊哲安,然後其再上半身進去雙手伸進去拉把 被告楊哲安拉出來,拉出來之後,馬上就聽到槍響,就看到 被害人鍾明益倒地;當時他倆很近距離,伊沒有看到被告楊 哲安怎麼開的,沒有注意其手擺的位置,也沒有注意被害人 鍾明益身體姿勢,當時其是站直的,因為當時伊在看車子裡 面的證人陳家岱,沒有看到被害人鍾明益有搶槍的動作;而 被害人鍾明益倒地後,伊跟證人李博存一起去搶,可能是被 告楊哲安怕伊等搶其槍,應該是要嚇阻伊等,其開了2 槍, 沒有人被打中,其是往地板開、亂掃,後來證人李博存搶到 了,證人武森也過去,證人李博存搶到槍後,把槍擦拭之後 丟在現場,現場遺留的槍,就是從被告楊哲安手上搶過來的 ;伊不知道到底被告楊哲安手上的槍從何處來的,當時被害 人鍾明益中槍,證人李博存還在車上,其是被害人鍾明益中 槍後才下車的,證人范丞緯當時還在第2 台車上,證人陳榮 輝沒有去搶槍,其應該還在車旁邊等語(見偵卷卷二第66頁 至第69頁)。
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係供稱:伊等到達槍擊現場時,證人 李博存的車已經在現場,伊等這台車到了之後,被害人鍾明 益下車先去左邊車門開車門,打開來有證人陳榮輝,所以被 害人鍾明益就繞去右邊車門,右邊車門打開,被害人鍾明益 有伸手進去拉被告楊哲安,(後稱)被害人鍾明益把證人陳 榮輝拉出來,伊確定是從左後車門出來的,有伸手進去拉被 告楊哲安,伊覺得被害人鍾明益有看到被告楊哲安有拿槍, 因為被害人鍾明益一直握著被告楊哲安的手,就像要搶東西 一樣,伊沒看到槍,但有黑黑的東西,沒有幾秒,伊有聽到 槍聲,被害人鍾明益就倒地,伊沒看到開槍;其等2 人是面 對面,2 人都有把手舉高,但不知道是不是兩隻手都舉高; 被害人鍾明益一開始下車時,手上、腰際都有帶槍,因為伊 就在其身後,沒有看到其腰際拔槍的動作;被害人鍾明益倒 地之後,伊先去搶槍,證人李博存也從車上下來搶槍,證人 武森是後來才到的,伊沒看到其帶槍,被告楊哲安那時候拿 槍亂開,沒有設定目標,好像朝伊等射,聽到3 、4 聲槍響 ,都是被告楊哲安開的,伊不清楚有沒有瞄過伊,伊衝向被
告楊哲安時,有聽到1 聲槍響,伊沒有注意槍口對著誰,後 來證人李博存有搶到槍等語(見原重訴卷一第171 頁至第 172 頁)。
⑷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則係具結證稱或供稱:抵達槍擊現場後, 伊在被害人鍾明益下車後1 秒,隨即也跟著下車,伊的左手 有拿黑色的東西,那是手機,伊看到被害人鍾明益快步往馬 自達駕駛座側過去,又跑到右側去,其是把證人陳榮輝拉下 車,上半身再屈身進入馬自達車內後座去拉被告楊哲安,過 程中被害人鍾明益沒有講什麼話,也沒有罵髒話,只有大聲 叫被告楊哲安出來,然後被告楊哲安就被拉出來了,伊沒看 到其拉哪個部位,被告楊哲安有抵抗說不要,兩人的雙手互 相抓著,其等是面對面,雙手都是抬高的,都有舉過肩膀, 伊不清楚其等是否有人微蹲,伊認為一定是被告楊哲安有幹 嘛,被害人鍾明益才會抓其的手,伊沒有看見手槍,原本伊 要過去幫忙,要走過去,瞄到證人陳家岱趴在車內,沒有要 試圖挪動身體下車,而伊走到馬自達左後保險桿那邊就聽到 槍聲,伊並沒有看到是誰開槍,伊看到時被害人鍾明益已經 向後倒,而槍在被告楊哲安手上,槍管朝下,伊就衝到被告 楊哲安那邊,被告楊哲安是接近正面對著伊,其見狀好像朝 伊的方向平舉開一槍或兩槍,沒有打到伊,也沒有打到其他 人,證人李博存也開車門下車,過來被告楊哲安搶槍,最後 證人李博存從被告楊哲安手上搶到槍,這是伊親眼所見,除 了伊與證人李博存,證人武森、范丞緯、陳榮輝沒有參與搶 槍,被告楊哲安手上的槍被伊等搶到後,後來被伊等棄置在 地板上;第2 聲槍響時,伊還沒有到,但證人李博存已經靠 近被告楊哲安,第3 聲槍響是發生在伊等3 人搶槍的過程中 等語(見原重訴卷二第120 頁至第134 頁、第152 頁、第29 0 頁)。
④同案被告李博存
⑴於偵查中先係具結證稱:伊當時在車上,伊聽到槍聲就趕快 轉頭,看到被害人鍾明益倒地,被告楊哲安持槍,伊就下車 跟證人武森、「阿基」、范丞緯一起搶被告楊哲安的槍,過 程中被告楊哲安又開了2 槍,伊有搶到被告楊哲安的槍,伊 再拿那把槍敲被告楊哲安的頭及身體,然後把槍丟在現場, 證人武森自己從1 輛銀色的車上拿一槍,敲被告楊哲安的頭 ,證人武森就開槍了,被告楊哲安就中彈了等語(見偵卷卷 一第242頁)。
⑵嗣於偵查中乃具結證稱:被告楊哲安離開被害人鍾明益家時 ,有帶1 個土咖啡色的包包,是右肩背著,好像是GUCCI , 比A4的紙大,被害人鍾明益身上沒有帶包包,伊不知道其等
2 人身上有沒有帶槍,到槍擊現場,就拿菸跟檳榔給被告楊 哲安,其都有用,其問伊有必要這樣嗎,伊說伊不清楚,等 被害人鍾明益來再說;後來約過幾分鐘,被害人鍾明益的車 就到了,到了之後伊就聽到被害人鍾明益說下車,伊就轉回 去看,看到被害人鍾明益先跑到車子的右邊,伊又聽到說下 車1 次,被害人鍾明益就跑到左邊,然後證人陳榮輝就下車 往後面走,被害人鍾明益就把被告楊哲安拉下車,一開始被 害人鍾明益用右手拉被告楊哲安的左手,彎著身體進車裡, 拉住被告楊哲安的手朝車外走,被告楊哲安也沒有講什麼話 ,一下車沒多久沒2 步,伊就聽到碰一聲,就看到被告楊哲 安拿著槍,被害人鍾明益倒在地上,兩人距離約1 步左右, 當時伊人還在駕駛座上;伊聽到槍聲就下車衝過去搶槍,伊 是第一個去搶,被告楊哲安就朝伊開了2 槍,伊一下車其就 朝伊開一槍,當時距離約2 步,伊就摸到槍,往地上壓,其 又開了1 槍,其可能想嚇阻伊,所以朝伊旁邊開,但伊不清 楚他的意思,如果其有意射伊,應該打得中,後來伊就把槍 折過來,就搶到了,搶到過程中,證人余凌旭有過來幫忙, 證人武森是伊搶到後,才過來幫忙的,伊搶到後,就順勢用 槍敲被告楊哲安頭一下,被告楊哲安就往機車那邊倒,證人 余凌旭、武森就在摩拖車旁邊壓制被告楊哲安打他;伊推測 被告楊哲安的槍可能是從包包裡面掏出來的,但伊沒有親眼 看到,當時包包是在其的右手邊,靠近證人陳家岱那邊等語 (見偵卷卷二第44頁至第45頁背面)。
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係供稱:被告楊哲安上車時右肩有背 著黑色或咖啡色包包,後來車子開到空地,伊有跟被告楊哲 安講話,其問伊怎麼會這樣,伊還跟其說沒事,拿菸跟檳榔 給其,伊等停車後,沒有人下車,後來被害人鍾明益那台車 到了,被害人鍾明益一開始好像是先到右後車門,叫被告楊 哲安下車,但因為右後方坐的是證人陳家岱,所以被害人鍾 明益又繞到左後方,叫被告楊哲安下車,伊沒有注意被害人 鍾明益身體有沒有進入車內,但手有進去拉,伊只有聽到被 害人鍾明益叫被告楊哲安下車的聲音,沒有聽到拉扯的聲音 ,被告楊哲安一下車,就聽到槍聲,伊轉頭過去看,就看到 被害人鍾明益倒地,被告楊哲安拿著槍,忘記是左手還是右 手持槍,有舉過肩膀,但槍還是指著被害人鍾明益,當下還 比著伊,叫伊不要靠近其,伊就開車門下車跟其搶槍,在搶 槍過程中,被告楊哲安又開2 槍,其的目標應該是伊全部的 人,靠近其其就打誰,其開兩槍之後,伊才搶到被告楊哲安 手上的槍,證人余凌旭、武森看到伊在搶槍,就有上來幫忙 ,伊搶到槍後,伊就用槍托順勢敲被告楊哲安的頭,當下敲
了好幾次,敲完之後就把槍丟掉,伊因為緊張,怕持槍會有 指紋,伊有擦那把槍等語(見原重訴卷一第168 頁至第169 頁)。
⑷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則係具結證稱或供稱:伊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馬自達自用小客車抵達槍擊現場後,伊在車內有跟 被告楊哲安說沒什麼事,講一講就好,還有拿菸給被告楊哲 安抽,其也有在車內抽菸,伊看左邊後照鏡看到被害人鍾明 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三菱廠牌車子來,因為被告楊哲 安做中間,所以伊往右後方回頭看,被害人鍾明益朝伊這台 車走過來,印象中好像先到右邊,好像又沒有,可以確定其 有到車子的左邊來,其開門,很急躁地一直叫被告楊哲安下 車,沒有罵人或大聲叫囂,證人陳榮輝自己先下車,被害人 鍾明益的身體上半身有進去車內用單手拉被告楊哲安左肩膀 衣服,拉其下車,此際伊視線所及就其等2 人下車,而伊仍 然看著右後方之證人陳家岱,伊就是要看管伊車上的人,被 告楊哲安被拉下車沒幾秒,就聽到槍響,伊立刻往左邊看, 就看到被告楊哲安手上拿著槍,被害人鍾明益往後仰躺在地 上,被告楊哲安就在被害人鍾明益腳邊,手往下垂,槍口對 著躺在地上的被害人鍾明益,伊看到後瘋掉,立刻下車搶被 告楊哲安手上的槍,被告楊哲安接著平舉槍口往伊這邊方向 比,伊當下沒時間想那多,當時被告楊哲安面對伊,距離伊 約5 步以內,約2 公尺左右,伊是用手硬搶,搶槍的過程中 ,被告楊哲安還有開2 槍,伊的手摸到槍,被告楊哲安有再 擊發1 槍,這就是伊所謂的第2 聲槍響,證人余凌旭先過來 幫伊搶槍、武森是後面上前來幫忙;被告楊哲安持槍指著伊 ,伊抓住槍,把槍往下指,這應該是第2 或第3 聲槍響;總 共伊聽到3 聲槍響,就是被害人鍾明益中槍,及搶槍過程中 ,被告楊哲安又再擊發2 槍,伊是在第3 聲槍響後,才搶下 被告楊哲安手上的槍,用搶下的槍之槍托打被告楊哲安,後 來其捲在地上,沒有再動時,伊就用衣服擦槍,用腳把槍踢 遠一點,避免被告楊哲安再取得槍枝;現場機車是因為其他 人打被告楊哲安,壓制其的過程中,被告楊哲安撞到,機車 才會倒地等語(見原重訴卷二第170 頁至第183 頁、第291 頁)。
⑤同案被告陳榮輝
⑴於偵查中先係具結證稱:到現場後被害人鍾明益就叫伊下車 ,伊下車後,被告楊哲安跟著下車,伊回頭看被害人鍾明益 就倒地,被告楊哲安手上有槍,證人李博存、余凌旭、武森 3 人就去搶被告楊哲安的槍等語(見偵卷卷一第239 頁背面 )。
⑵嗣於偵查中乃具結證稱:被告楊哲安從被害人鍾明益家離開 時,身上有攜帶包包,好像是LV,一般LV的顏色,比A4大一 點,側背掛在肩膀上,在車上伊只有看到被告楊哲安把包包 拿下來給證人陳家岱,拉一下褲子,伊沒看到其有沒有拿槍 ,被害人鍾明益沒有背包包;伊等到了之後,第1 台銀色三 菱也接著到,被害人鍾明益從銀色轎車下車,對著被告楊哲 安叫其下車,被告楊哲安好像沒什麼反應,被害人鍾明益開 伊這邊車門,叫伊下車到另一邊的車門,這時伊看證人余凌 旭也在車外了,距離被害人鍾明益隔著1 隻手的距離,伊沒 看到證人余凌旭手上有槍,也沒有看到被害人鍾明益、被告 楊哲安手上有槍,伊轉身約1 、2 秒,快走到車尾時,就聽 到槍聲1 聲,伊回頭就看到被害人鍾明益倒地,被告楊哲安 手上拿著槍,其等距離約1 隻手長的距離,被告楊哲安在左 後車門,被害人鍾明益在外面1 點;後來一開始是證人李博 存過去搶槍,後面就變成證人李博存、余凌旭、武森3 人跟 被告楊哲安搶槍,證人李博存把槍搶過來,證人余凌旭、李 博存上前搶槍途中,被告楊哲安有開兩槍,應該是被告楊哲 安開的,當時是證人李博存抓住被告楊哲安的手,伊有聽到 2 聲槍聲,應該是亂開的,當時因為其的手已經被抓住,那 兩槍沒有打中人;現場遺留的那把槍應該就是被告楊哲安手 上拿的那把槍等語(見偵卷卷二第37頁至第38頁)。 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係供稱:被告楊哲安被押上白色馬自 達車後,證人余凌旭叫伊上馬自達這台車,伊旁邊是被告楊 哲安,其旁邊是證人陳家岱,後來就到開槍的案發地點,開 車的路途中大家都沒有講話,被告楊哲安側背一個包包,上 車之後,其就把包包拿給證人陳家岱拿著,伊在車上沒有一 直注意被告楊哲安,因為伊在看證人李博存要往哪裡開,到 了現場之後,雖然證人李博存停車,但沒有人下車,伊等都 知道要等其他人來,後來被害人鍾明益那台車先到,先開伊 等這台車右後車門,發現打不開,就繞過來到伊這邊車門, 要伊下車到右後方車門,不要讓被告楊哲安跑掉,伊下車之 後,就背對其等,但被害人鍾明益就把手伸進車裡面,後來 伊就沒有看見其等,但有聽到被害人鍾明益叫被告楊哲安下 車,好像有拉扯的聲音,伊還沒走到車尾時,就聽到槍聲, 伊就轉頭看,看到被告楊哲安高過肩膀拿著槍,伊沒注意是 右手或左手持槍,被害人鍾明益倒下來,倒在左後方車門附 近,證人李博存、余凌旭、武森就在搶被告楊哲安手上的槍 ,其等在搶槍的過程中,證人武森還沒到的情況下,被告楊 哲安有亂開槍,目標是什麼伊不知道,但伊聽到2 或3 聲的 槍聲,後來好像是證人李博存有搶到槍,其等3 個就打被告
楊哲安,證人武森出現後,伊聽到1 聲的槍聲,證人武森在 打被告楊哲安時,伊才又聽到槍聲等語(見原重訴卷一第16 4 頁至第166 頁)。
⑷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則係具結證稱或供稱:伊當時會坐在駕駛 座後方,是聽到有人叫伊上車,伊就上車,剛好坐在那個位 置,從被害人鍾明益家往槍擊現場路途中,證人李博存、伊 都沒與被告楊哲安、證人陳家岱講話,被告楊哲安有側背1 個包包,伊等抵達現場至被害人鍾明益駕駛之三菱車抵達前 ,伊就坐在車上沒做什麼,被告楊哲安好像有問證人李博存 為何要來這邊,其回答說等被害人鍾明益來再講,伊忘記證 人李博存有沒有請被告楊哲安抽菸吃檳榔或借菸來抽,好像 被告楊哲安、證人陳家岱有人抽菸,忘記誰抽,後來被害人 鍾明益雙手空空來開伊這邊車門,伊才知道其來了,其有先 去開右後方的車門,打不開才來伊這邊開車門,叫伊去另外 一邊的車門,不要讓其跑了,伊就下車往車屁股走,當時其 有聽到講話的聲音,但不知道內容,也沒看到被告楊哲安下 車時手上拿著槍,走到車屁股就聽到1 聲槍聲,伊就回頭看 ,被告楊哲安手平舉槍,槍口朝下,伊沒有印象其那隻手持 槍,被害人鍾明益正在倒地,是以後腦杓朝地、稍微有點斜 一邊方式往後倒,當時兩人距離是一隻手展開的距離,證人 李博存從駕駛座下來上前要搶被告楊哲安的槍,伊不清楚證 人余凌旭從那個方向上前搶槍,伊後面看到證人李博存搶到 槍,證人武森去的時候,證人李博存已經搶到槍了;總共聽 到3 聲或4 聲,證人李博存、余凌旭要搶槍時,發生2 次槍 響,伊有稍微躲一下,因為伊不知道該怎麼辦,身體動一下 而已,那應該就只有3 聲槍響;最後證人武森有壓制被告楊 哲安,讓被告楊哲安倒在地上,用槍托打被告楊哲安,伊聽 到1 聲像鞭炮的聲音,這次沒有在伊前面講的3 聲槍響裡面 等語(見原重訴卷二第184 頁至第194頁)。 ⑥證人陳家岱
⑴其於警詢係陳稱:到達後被害人鍾明益很兇的要被告楊哲安 下車,被告楊哲安被拉下車,下車後雙方還沒講到話,就一 陣混亂,伊就聽到槍聲,看見被害人鍾明益頭部中彈流血倒 地,被害人鍾明益的朋友就圍打被告楊哲安,伊在現場沒有 看到任何人持槍枝或刀械等語(見偵卷卷一第52頁至第53頁 )。
⑵其於偵查中則證稱:被告楊哲安被押上車時,有帶背包,是 土黃色還是咖啡色的,其習慣把包包側背,後面發生時,包 包是在車上,其要下車時,包包在其右手邊,也就是伊的左 手邊,當時包包拉鍊是否是開的,伊沒注意,但被害人鍾明
益中彈後,伊要去救其要找止血的東西,有去車上看,被告 楊哲安的包包好像是開的;到命案現場的車上,被告楊哲安 沒有和證人李博存、陳榮輝吵架,車子停下來時,其有跟證 人李博存要菸,拿到菸沒多久,被害人鍾明益就到了,所以 被告楊哲安沒有抽菸,伊無法確認被告楊哲安有無帶槍或順 手掏槍,被害人鍾明益一到,其很兇叫被告楊哲安下車,後 來伊看不對,就把車門右邊的鎖鎖起來,左邊的證人陳榮輝 就下車,被害人鍾明益就用1 隻手拖被告楊哲安的左手,拖 下來之後用拉的,有點背對著被告楊哲安拉,被告楊哲安被 拉下去沒有說什麼,也沒有掙扎,後面伊要從左邊衝下去阻 止,腳要踩到地上那一剎那,就聽到碰一聲,後來又聽到第 2 聲,從伊頭左邊削過去,伊轉頭要去阻止,就看到被害人 鍾明益倒地,其倒地時頭是斜的,臉看著車子那邊,頭靠近 車子的車頭,左前輪的位置,距離約2 公尺左右,因為伊身 體是彎的,伊沒看到被害人鍾明益中彈的那一幕,被害人鍾 明益的朋友就衝上去跟被告楊哲安搶東西,那個黑黑的東西 應該是槍,當下被害人鍾明益是沒有帶東西的,手是空的, 因為其要拉被告楊哲安,而且其倒地時,手是空的;後來還 有第3 聲槍響,但伊不清楚是誰開槍;被害人鍾明益較高有 180 幾公分,被告楊哲安170 幾公分等語(見偵卷卷二第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