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 八十九年 新竹市關東路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本案起訴 十月二十 二百二十二巷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F 部分 三日某時 十五號被害人 管鉗,由被告甲F持管
許 甲B○住處 鉗破壞鐵窗後進入,竊
得筆記型電腦一臺、行
動電話一支、金飾約二
兩重及現金約八、九萬
元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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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八十九年 新竹縣竹東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本案起訴 十一月三 沿河街四百七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F、陳 部分 日十九時 十九巷六號被 管鉗,由被告甲F持管 益華 至二十一 害人余秀玉住 鉗破壞後方鐵窗之鐵條
時中某時 ,竊得NOKIA五一
許 三○型序號四九五五○
○○○○○○○○○○
號、Panasoni
cGD九○型序號四四
○○○○○○○○○○
○六○號行動電話各一
支、現金約三萬多元、
大潤發禮券數張價值約
三至四千元及愛其華女
用石英錶一只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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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八十九年 新竹縣竹東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十一 和江街四百三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月間某日 十九巷十三弄 起子、管鉗及鐵撬等, 甲F、 偵字第五 晚上某時 十四號被害人 破壞一樓後面遮雨棚鐵 一九三號 許 甲午○住處 窗後侵入,竊得金項鍊 (併案部
、金手鍊及勞力士手錶 分)
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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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 八十九年 新竹縣竹東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十一 和江街四百三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月間某日 十九巷六十四 起子、管鉗及鐵撬等, 甲F、 偵字第五 某時許 號被害人張君 剪斷一樓後面遮雨棚鐵 一九三號 燕住處 條後侵入,竊得現金十 (併案部
餘萬元及黃金首飾一批 分)
(約值二十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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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八十九年 新竹縣關西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一月間 東平里一鄰老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某日十時 更寮二十七號 管鉗及鐵剪等,以鐵剪 甲F、陳 偵字第六 許 之一被害人陳 破壞鐵窗鎖頭後進入, 益華 五九九號 瑞珍住處 竊走保險櫃一只,內有 (併案部
美金、港幣、及耳環等 分)
物,並為載運方便,將
被害人h○○停放於屋
外之車號0○—七○一
二號廂行車一併竊走,
三天後該廂型車及保險
櫃均在新竹縣關西鎮東
平里六福村樂園附近產
業道路茶園旁尋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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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 八十九年 新竹縣新豐鄉 ○○○○○○○○○○ ○○○○ ○○○○ ○○○○ ○○村○鄰○ ○○號000—八八九 甲戊○、 部分 日白天某 百九十三之一 號重型機車,被告黃新 甲F、陳 時許 號被害人徐一 堯與甲F共乘車號00 益華
智住處 E—一六八號重型機車
,四人共同前往被害人
C○○住處,由被告黃
新堯持管鉗破壞鐵窗侵
入,竊得慶豐商業銀行
及郵局之提款卡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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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 八十九年 新竹縣新豐鄉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本案起訴 十二月一 光明街三十六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部分 日十一時 巷十四號被害 起子,破壞鐵門後進入 甲F、陳 四十五分 人D○○住處 ,竊得金條共約九十六 益華 至十五時 兩重、金幣一箱、銀幣
四十分間 二箱、鑽戒一只、藍寶
某時許 石一只及玉鐲鑲金等金
飾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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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 八十九年 新竹縣新埔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二 四座里十二鄰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白天某 仁屋一街十八 起子及管鉗,本欲破壞 甲F、陳 偵字第四 時許 巷四十七號被 後門,惟因發覺被害人 益華 七五二號
害人L○○住 置放在窗台上之鑰匙, (併案部
處 乃持鑰匙將門打開後進 分)
入,竊得現金十五萬元
、美金一千七百元、黃
金約十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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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 八十九年 新竹縣新埔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二 文山里五鄰土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十時三 地公埔九十六 起子及管鉗,破壞大門 甲F、 偵字第四 十分許 號被害人張春 後進入,竊得現金八萬 d○○ 七五二號 邁住處 五千元、環形戒指三只 (併案部
。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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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八十九年 新竹縣竹北市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戊○、 新竹地檢 十二月二 建國街一百二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F、陳 九十年度 日某時許 十七號被害人 管鉗,破壞廚房鐵窗後 益華 偵字第五 甲癸○之住處 侵入,竊得黃金金飾一 六八四號
批(約重二兩)。 (併案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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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八十九年 新竹縣關西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三 北斗里十一鄰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十時許 信義街八十巷 起子及管鉗,破壞門窗 甲F、 偵字第四 七號被害人羅 後進入,竊得金元寶一 d○○ 七五二號 信泰住處 個、戒指六只、金牌六 (併案部
面、金項鍊一條、現金 分)
約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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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八十九年 桃園縣龍潭鄉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三 高原村五鄰中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十一時 原路三段八十 管鉗,由被告甲酉○持 甲F、陳 偵字第三 許 六號被害人梁 管鉗將大門鎖頭轉壞後 益華 九一一號 傳河住處 進入,竊得現金二十餘 (併案部
萬元及金飾約三兩多等 分)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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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 八十九年 新竹縣關西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三 北斗里十一鄰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十二時 北斗街四十三 起子及管鉗,破壞窗戶 甲F、 偵字第四 三十分許 巷二號被害人 後進入,竊得金戒指一 d○○ 七五二號
F○○○住處 只及現金三百元。 (併案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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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 八十九年 新竹縣關西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三 北斗里十一鄰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二十二 信義街八十巷 起子及管鉗,破壞大樓 甲F、 偵字第四 時許 十號三樓被害 大門,再破壞三樓大門 d○○ 七五二號 人羅明良住處 後進入,竊得勞力士手 (併案部
錶一只、鑽戒及金項鍊 分)
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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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 八十九年 新竹縣竹北市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四 縣政十街一百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白天某 十三號被害人 管鉗,破壞大門門鎖後 甲F 偵字第五 時許 A○○所經營 侵入,竊得三萬元。 六八四號 之迪士尼幼稚 (併案部
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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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八十九年 新竹市金竹路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五 一百七十巷五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某時許 號被害人吳敏 管鉗及鐵剪等,破壞客 甲F、陳 偵字第六 榮住處 廳的鐵窗後進入,竊得 益華 五九九號
勞力士手錶一支、鑽石 (併案部
戒指一只、鑽石項鍊一 分)
條、金幣三枚、金項鍊
一條及金手鍊一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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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 八十九年 新竹市武陵路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五 二百七十一巷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十五時 九十六號被害 管鉗及鐵剪等,以鐵剪 甲F、陳 偵字第六 許 人Z○○住處 破壞鐵窗後進入,竊得 益華 五九九號 鑽石戒指二只及金項鍊 (併案部
一條等物。 分)
四七 八十九年 新竹市金竹路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五 一百零二巷三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十六時 十四弄八號被 管鉗及鐵剪等,以鐵剪 甲F、陳 偵字第六 四十五分 害人x○○住 破壞窗戶鐵條後進入, 益華 五九九號 許 處 竊得現金八千元。 (併案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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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 八十九年 新竹縣竹北市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五 新溪街三百七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白天某 十六巷十六號 管鉗,將房子正面左側 甲F 偵字第五 時許 被害人甲天○ 窗卸下,自未上鎖之窗 六八四號 住處 戶侵入,竊得金戒指及 (併案部
項鍊等物(約值十四萬 分)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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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 八十九年 新竹縣芎林鄉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八 上山村上山七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十五時 十二號被害人 起子、管鉗及鐵撬等, 甲F 偵字第五 許 甲J○住處 破壞門鎖後進入,竊得 一九四號
現金九千多元、手錶一 (併案部
對、美金六十元及行動 分)
電話電池數個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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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八十九年 新竹縣竹北市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九 安溪寮六十二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某時許 之一號被害人 管鉗,破壞木門之木拴 甲F 偵字第五 甲玄○之住處 鎖後侵入,竊得黃金戒 六八四號
指及項鍊(約重三兩左 (併案部
右)、現金九萬元。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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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 八十九年 新竹縣關西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本案起訴 十二月十 大同里八鄰二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部分 四日凌晨 之一號「竹光 起子及鐵撬等,由被告 甲F、陳 一時許 」加油站 甲戊○先以起子撬開側 益華
門門鎖後進入,拿掉第
二道鋁門之落地玻璃,
再由被告甲酉○持鐵撬
打破第三道鋁門之落地
玻璃,竊得現金二、三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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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 八十九年 新竹縣橫山鄉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十 新興村十鄰一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一年 四日凌晨 百二十六號臺 一字起子,破壞服務所 甲F、陳 華偵字第 某時許 灣電力公司橫 後門壓條,將門上玻璃 益華 九○二號 山服務所 卸下,搬離擋門之輪胎 (併案部
後進入,至工具室內竊 分)
得手提鏈鋸一臺、鋼剪
一支、手提探照燈一臺
及梅花型扳手一組等物
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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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 八十九年 新竹縣橫山鄉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十 沙坑村十鄰一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一年 四日凌晨 百零二之一號 一字起子,撬開鐵捲門 甲F、陳 度偵字第 某時許( 被害人己○○ 開關,將鐵捲門打開後 益華 九○二號 於為上揭 所經營之紡織 進入,竊得保險櫃一個 (併案部 犯行後隨 廠 後離去,後因四人發現 分)
即為之) 保險櫃內僅有支票及印
章等物,即將支票當場
燒掉,將印章及保險櫃
載至新竹縣橫山鄉油羅
溪橋旁後,將之均丟棄
於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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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 八十九年 新竹市中華路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十 六段九百十二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五日某時 巷八號被害人 管鉗及鐵剪等,破壞後 甲F、陳 偵字第六 許 t○○住處 門鋁門窗後進入,竊得 益華 五九九號 現金五萬元、金牌五面 (併案部
、戒指三只、項鍊三條 分)
及耳戒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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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 八十九年 新竹市中華路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十 六段四百五十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五日某時 九巷三弄一號 管鉗及鐵剪等,破壞鐵 甲F、陳 偵字第六 許 被害人未○○ 窗後進入,竊得現金一 益華 五九九號 住處 萬五千元、金戒指五只 (併案部
及金項鍊三條等物。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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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 八十九年 新竹市中華路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十 六段四百五十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五日十一 九巷一弄十號 管鉗及鐵剪等,破壞窗 甲F、陳 偵字第六 時許 被害人曾寶昭 戶鐵窗後進入,竊得黃 益華 五九九號 住處 金手鍊一條、金幣二個 (併案部
、寶玉一塊及美金一百 分)
元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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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 八十九年 新竹市五福路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十 一段一巷三十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五日十五 七號被害人林 管鉗及鐵剪等,破壞廚 甲F、陳 偵字第六 時許 秀治住處 房鐵窗後進入,竊得金 益華 五九九號 戒指三十只、金手鍊六 (併案部
條、金項鍊十條、金塊 分)
一塊、金幣一個、鑽石
一個、玉鐲一只、金牌
五面、嬰兒金飾品約三
十個、手錶一只、藍寶
石一塊、金髮簪一支、
現金一萬元及XO酒一
瓶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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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 八十九年 新竹市中華路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十 六段九十七巷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五日十六 五十五號被害 管鉗及鐵剪等,破壞屋 甲F、陳 偵字第六 時許 人E○○住處 後鐵門後進入,竊得金 益華 五九九號 飾(價值約七萬元)等 (併案部
物。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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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 八十九年 新竹縣新埔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十 五埔里十五鄰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六日白天 五十之三號被 起子及管鉗,破壞窗戶 甲F、 偵字第四 某時許 害人N○○住 後進入,竊得現金十五 d○○ 七五二號 處 萬四千八百元、金飾約 (併案部
三兩。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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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 八十九年 新竹縣新埔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十 文山里十五鄰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六日十時 二百八十八號 管鉗等,破壞鐵窗後進 甲F、 偵字第四 至十二時 被害人胡王綢 入,竊得印鑑一顆、土 d○○ 七五二號 中某時許 妹住處 地所有權狀、房屋所有 (併案部 權狀及身分證三張、現 分)
金一萬五千元、金戒指
四個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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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 八十九年 新竹縣關西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十 石光里四鄰三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六日白天 十二之二號被 起子及管鉗,撬開大門 甲F、 偵字第四 某時許 害人陳金州住 後進入,竊得金項鍊二 d○○ 七五二號 處 條、金戒指一只、現金 (併案部
二千元。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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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 八十九年 新竹縣關西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十 大同里一鄰茅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六日白天 子埔七之一號 管鉗等,破壞窗戶後進 甲F、 偵字第四 某時許 被害人玄○○ 入,竊得金項鍊一條、 d○○ 七五二號 住處 現金四千元、行動電話 (併案部
二支等物。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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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 八十九年 新竹縣關西鎮 趁屋門未鎖而進入,竊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十 北斗里正義路 得現金十萬元、金項鍊 甲戊○、 九十年度 六日白天 一百五十一號 、手鐲、手鍊、耳環、 甲F、 偵字第四 某時許 被害人m○○ 戒指及銅戒等共十五件 d○○ 七五二號 住處 等物。 (併案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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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 八十九年 新竹縣竹東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十 中豐路二段三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九日凌晨 百號四樓國泰 管鉗,剪掉氣窗鐵條, 甲F、陳 偵字第三 某時許 人壽公司 移開廣角紅外線時不慎 益華 九一一號 觸動警報器,因而迅速 (併案部
離去,未取得財物而未 分)
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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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八十九年 新竹縣竹北市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本案起訴 十二月二 新興路九十六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F 部分 十二日白 巷十三號被害 起子,從頂樓陽臺破壞
天某時許 人T○○之住 玻璃門後侵入,竊得金
處 戒指二只(每只約一錢
重)及現金五百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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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 八十九年 新竹縣竹北市 ○○○○○○○○○○ ○○○○ ○○地○ ○○○○ ○○里○○鄰 ○號、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時許 東興路七百三 起子、管鉗及鐵撬等, 甲F 偵字第五 十九號被害人 破壞窗戶欄杆並將窗戶 一九四號
癸○○住處 玻璃打破後進入,惟因 (併案部
未發覺有價值之物而未 分)
遂,嗣因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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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 八十九年 新竹縣芎林鄉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十二月底 上山村文山路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或九十年 一千零四十八 起子、管鉗及鐵撬等, 甲F 偵字第五 一月初某 號被害人黃紹 破壞門鎖後進入,竊得 一九四號 日十時許 湘住處 金戒指二只及玉蟾蜍一 (併案部 只(總值約一萬元)。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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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 九十年初 新竹縣芎林鄉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某日某時 下山村六鄰下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許 山五十二之一 起子、管鉗及鐵撬等, 甲F 偵字第五 號被害人鄒珍 破壞門鎖後進入,未發 一九四號
鑑岳母鄭鶯妹 現有價值之物,因而離 (併案部
住處 去。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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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 九十年一 新竹縣湖口鄉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本案起訴 月二日凌 德興路一百二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部分 晨一時許 十七巷二號「 油壓剪,四人共乘被告 甲F、陳 桃園農田水利 甲戊○所有車號0○— 益華
會湖口工作站 六四一八號自小客車至
」 該處後,由被告甲戊○
及甲F負責持油壓剪破
壞門鎖後侵入,竊得現
金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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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 九十年一 苗栗縣頭份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本案起訴 月二日十 頭份里十六鄰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F、陳 部分 四時許 國華街二十號 把手,由被告d○○負 益華 被害人q○○ 責把風,被告甲F持把
之住處 手破壞客廳大門玻璃後
進入,再打開大門讓被
告甲酉○進入,竊得現
金十餘萬元、金牌一面
及戒指二只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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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 九十年一 苗栗縣頭份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本案起訴 月二日白 親民路一百四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F、陳 部分 天某時許 十一號被害人 起子,由被告d○○負 益華 庚○○之住處 責把風,被告甲F持起
手破壞一樓木製大門之
號碼鎖後侵入,竊得現
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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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 九十年一 新竹縣竹北市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本案起訴 月八日凌 麻園里二鄰麻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部分 晨三時許 園二十二之八 管鉗,破壞鐵窗後侵入 甲F、陳 號被害人張麗 ,竊得保險櫃一只,嗣 益華
堅所經營之「 將該保險櫃載至頭前溪
勝有傢俱行」 河畔旁,被告甲酉○及
甲戊○持鐵撬撬開該保
險櫃,取走放置在其內
之現金十三萬元,其餘
放在保險櫃中之支票十
一張、私章三個、公司
章二個、車籍資料十一
份、土地權狀八張、壽
險資料、護照四本、臺
胞證四本、戶口名簿一
份及空白支票三本則均
燒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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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 九十年一 新竹縣芎林鄉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本案起訴 月十三日 上山村文山路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部分 二十三時 九百八十五之 管鉗,由被告甲F持管 甲F、陳 、一月十 一號「老爺玻 前破壞工廠後方鐵窗後 益華 四日凌晨 璃廠」 進入,打開門供其餘三
零時許 人進入,竊得現金五千
元及保險櫃一只,再將
該保險櫃載至新竹縣竹
北市東海里隘口附近一
大圳旁以鐵撬破壞取走
放置其內之現金一千元
後將保險櫃棄置在現場
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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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 九十年一 新竹縣竹東鎮 ○○○○○○○○○○ ○○○○ ○○地○ ○○○○ ○○里○鄰○ ○號、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白天某時 興路四段九百 起子、管鉗及鐵撬等, 甲F 偵字第五 許 號地下一樓被 破壞窗戶玻璃後進入, 一九四號
害人z○○住 竊得現金四萬多元及金 (併案部
處 飾一批(約值四十萬元 分)
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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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 九十年一 桃園縣龍潭鄉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月二十五 龍元路八十一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某時許 號被害人賴永 管鉗及鐵剪等,破壞鐵 甲F、陳 偵字第六 彬住處 門鎖後進入,竊得現金 益華 五九九號
四萬元、紀念幣一批、 (併案部
翠玉鑲鑽項鍊一條、鑽 分)
戒一只及鑽石項鍊戒指
一組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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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六 九十年一 新竹市延平路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月二十五 三段五十九之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某時許 二十五號被害 管鉗及鐵剪等,破壞後 甲F、陳 偵字第六 人r○○住處 門鐵門及木門後進入, 益華 五九九號 竊得現金二十萬元、金 (併案部
飾一批(約三斤)及美 分)
金二百元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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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 九十年一 新竹縣關西鎮 ○○○○○○○○○○ ○○○○ ○○○○ ○○○○ ○○路○○○ ○○號000—八八九 甲戊○、 部分 日二十一 十二號被害人 號重型機車,被告黃新 甲F、陳 時許 子○○之住處 堯及甲F騎乘車號00 益華
E—一六八號重型機車
,由被告甲戊○持起子
破壞木製大門門鎖供四
人進入屋院,發現該處
停放一部被害人子○○
所有車號0○—一七四
九號藍色自小貨車,車
上插有鑰匙,被告劉金
生即先持起子鬆開在保
險櫃和牆壁之間的四個
螺絲後,四人共同將該
保險櫃搬上被害人宋金
生所有之上揭自小貨車
,駕車至附近往坪林方
向一處橋下,以鐵撬破
壞保險櫃,取走原放置
在其內之男女金錶各一
支、鑽石一顆、藍寶石
一顆、金項鍊一條、手
鍊一條、黃金一塊及現
金六萬元等物,該小貨
車及保險櫃則均棄置在
路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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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 九十年一 新竹縣關西鎮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月二十六 大同里二鄰茅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某時許 子埔十六號被 起子及管鉗,破壞鐵捲 甲F、 偵字第四 害人甲己○○ 門後進入,竊得二萬餘 d○○ 七五二號 住處 元、金牌十幾片等物。 (併案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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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 九十年一 桃園縣龍潭鄉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月間某日 高原村橫崗下 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 甲戊○、 九十一年 十六時許 一鄰七之七號 管鉗,先由大門進入一 甲F、陳 度偵字第 華拓科技股份 樓辦公室後,再破壞門 益華 四○九五 有限公司 鎖後侵入二樓辦公室, 號(併案
竊得現金四百元及紅外 部分)
線感溫器一支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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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 九十年二 新竹縣芎林鄉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月初某日 上山村上山九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某時許 十八之一號被 起子、管鉗及鐵撬等, 甲F 偵字第五 害人天○○所 打開鐵捲門後侵入,竊 一九四號
經營之「富國 得電池一批(約值一千 (併案部
商行」 多元)、罐頭及食品等 分)
(約值四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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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 九十年二 新竹縣竹北市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本案起訴 月二十二 三民路五十九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部分 日凌晨四 號新竹國際商 起子,由被告甲戊○及 甲F、陳 時許 業銀行竹北分 甲F持起子破壞後方窗 益華
行 戶及鋁門窗後侵入,打
開鐵捲門後,合力將保
險櫃搬至銀行後方菜園
,因破壞提款機時觸動
警報系統而引來保全人
員,四人便立即逃離現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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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 九十年二 新竹縣芎林鄉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月二十八 中坑村一鄰文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白天某 正五號被害人 起子、管鉗及鐵撬等, 甲F 偵字第五 時許 R○○住處 破壞窗戶後進入,發現 一九四號 無價值之物因而竊盜未 (併案部
遂,正離去時適遇被害 分)
人R○○,仍大搖大擺
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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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 九十年二 新竹縣芎林鄉 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甲酉○、 新竹地檢 月二十八 水坑村文華街 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 甲戊○、 九十年度 日白天某 二百三十二號 起子、管鉗及鐵撬等, 甲F 偵字第五 時許 被害人s○○ 處壞門鎖後進入,竊得 一九四號 住處 現金約六、七萬元、金 (併案部
飾(約值八萬元)、一 分)
些證件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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