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5年度,57號
SCDM,105,侵訴,57,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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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以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過程中,其 對所詢問題大抵皆能瞭解意義並針對問題內容應答等情, 有審判筆錄1 份在卷足參(見侵訴字第57號卷第113 至14 5 頁),足認被告所辯其於案發當日和告訴人甲女交談, 告訴人甲女都能明確回答,其不知告訴人甲女有輕度智能 障礙等情,尚非虛妄,自難認被告所為係該當乘機性交、 猥褻罪名之構成要件至明。次查,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 詢時雖證述:被告用他的食指插入我尿尿的地方等語(見 偵字第11224 號卷第8 頁),及於偵訊時證稱:被告的食 指有插進去一下下等語在卷(見他字第930 號卷第14頁) ,然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卻係證稱:被 告是用中指摳我下體,就只有大概在外圍附近而已,不知 道是大陰唇還是小陰唇,應該是皮的表面層那一塊,沒有 到陰道口裡面去。我記得當下的感覺是快要弄到尿尿的地 方,還沒有完全,就大概在中間的地方,就是快到陰道口 的那附近等語甚詳(見侵訴字第57號卷第119 、120 、14 1 至143 頁),是證人即告訴人甲女就被告於案發當時是 否以其食指強行進入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之陰道內一節,證 人即告訴人甲女於歷次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內 容已有前後不一之處;參以案發當時,在前揭百貨公司地 下1 樓身障廁所內,並無其他人親眼目睹被告之食指是否 確已強行進入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之陰道內等情,而證人即 告訴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經多次詰問,其均證述被告於案 發當時係用手指摳其陰道附近,並沒有進入陰道內等情( 見侵訴字第57號卷第120 、140 、141 頁),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亦供述:我有用手摸甲女的陰道處,但沒有進入陰 道內等情,從而在除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所為前後不一之證 述內容以外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於案發當時所為 確係已以其食指進入告訴人甲女之陰道內故已該當性交既 遂之構成要件之情況下,依罪證有疑應利於被告之原則, 應認被告於案發當時係其以食指強行摳證人即告訴人甲女 之陰道處,並未進入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之陰道內,是其所 為應屬強制性交未遂。綜上,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應成立 乘機性交、猥褻犯行,尚有未洽,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 實相同,爰依法變更此部分起訴法條,附此敘明。(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女素昧平生,僅為逞其私慾,竟對 告訴人甲女為強制性交未遂犯行,造成告訴人甲女身心受 創,嚴重戕害告訴人甲女之身心健康及身體自主權益,犯 罪所生危害非微,所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為高工畢業之 智識程度、有父母及2 位姐姐等家人、案發當時獨居、從



事汽車修理之工作、未婚等家庭及工作狀況、本案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犯後一再否認犯行 ,惟有與告訴人甲女達成和解,承諾不會再犯及不會對告 訴人甲女為任何騷擾、接觸之行為,並未為任何賠償等, 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在卷足參(見侵訴字第57號卷第87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四)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移送併辦部分,其所載之犯罪事實與已起訴之犯罪事 實為同一事實,本即為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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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