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包裝產品,「黑糖薑茶」及「福圓棗茶」產品,有為一般 銷售包裝之事,即屬有據。
⑵至於被告主張本案109年1月13日稽查當日有請原告提出上開 一般包裝之「黑糖薑茶盒裝」及「福圓棗茶盒裝」之銷售證 明一事,則為原告堅決否認決,原告並以被告在稽查當日, 就站在原告門市前面,門市架上就有銷售上開棗、薑之小盒 包裝產品,而此經證人吳怡臻(為之前受僱被告機關前去現 場稽查現場測量之人員)雖證稱「..當日中午吃什麼我是不 太記得,但是過度包裝的查核是我們一直有再做的 SOP,所 以拿到商品都會詢問業者他們最小包裝的販售方式。」,然 就本院訊問以「(問:所以就以最小包為測試,沒有再跟他 要棗、薑小盒的銷售證明嗎?)答:這個我記不太清楚。」 等語(見本院110年9月16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參以另原告 所舉證人何思諶(原告順天本草公司員工,為本案109年1月 13日至原告新店公司稽查時一同在場之人員),則到庭證以 :「(問:剛剛證人吳怡臻在現場是以最小包裝的鋁箔測量 你們的產品,根據她講有詢問你們最小包裝是怎麼販售的? 有這回事嗎?)答:沒有講。」、「(問:當日在你們現場 的門市架上有沒有銷售的薑棗小盒?)答:現場門市有販售 黑糖薑茶跟福園棗茶小盒的。」、「(問:法官現場有門市 有沒有去販售該薑棗的鋁箔產品單包販售?)答:沒有。」 、「(問:當時你知道為何剛剛那個證人吳怡臻測量你們包 裝產品會以鋁箔包的薑棗為測量?)答:當下不知道,我們 有現場詢問承辦人員,對於這些量測方式有疑慮時,要如何 處理,承辦人回答是說請我們函詢環保署。」、「(問:法 官提示本院卷第378頁,是否為貴公司當日受稽查的現場? )答:是。」、「(問:當天現場稽查人員或測量包裝人員 有進到該照片裡面的門市部嗎?)答;沒有。」、「(問: 那你這部分怎麼記得他沒進去?)答:當日流程是櫃臺電話 通知我,我出來至櫃臺我請三位稽查人員出是稽查證確認身 份為新北市環保局稽查人員無誤,我就帶辦公室區的會議室 配合他們的稽查,過程是直接從辦公室入口帶至會議室並無 進入門室。」、「(問:當天現場為何會有出現最小單位包 裝的鋁箔棗薑產品?是不是從該棗薑的小盒裡面拿出來?或 是從福氣滿薑的大紅色禮盒取出來?或是現場那是讓人拿來 試喝的?)答:當日稽查人員要求查核福氣滿薑禮盒,我將 禮盒提出現場稽查人員就將禮盒拆開進行量測,福氣滿薑禮 盒內含黑糖薑茶跟福圓棗茶小盒,小盒裡面各含10個鋁箔袋 ,現場禮盒為全新未拆封,因此現場並無單包鋁箔給顧客試 喝。現場測量這個鋁箔包裝的產品是從福氣滿薑禮盒拆出來
的。」(見本何思諶院110年9月16日之言詞辯論筆錄」,該 證人並再證以其確定環保局沒有請其提出黑糖薑茶盒裝跟福 園棗茶盒裝的兩個小盒單元銷售證明,且以如果當天環保局 有請其提出該這兩個黑糖薑茶盒跟福園棗茶小盒單元銷售證 明的話,證人表明可以提的出來,因現場有門市販售可以將 稽查人員帶進門市進行拍照確認確實販售。如需銷售證明可 請會計部門將相關單據調出等情為憑(同本院110年9月16日 之言詞辯論之上開證人筆錄),為此,原告堅決否認被告主 張本案109年1月13日稽查當日有請原告提出上開一般包裝之 「黑糖薑茶盒裝」及「福圓棗茶盒裝」之銷售證明,應屬可 信。參以被告在稽查當日,就站在原告的門市前面,門市架 上就有銷售上開棗、薑之之小盒包裝產品,然被告除未要求 原告提供以盒包裝販售之單元銷售證明,更未進入原告就在 其旁側之門市進行該盒裝包裝販售之情形,此亦有本院卷第 378 頁之原告公司受稽查辦之公室入口、門市與櫃檯之相關 位置照片足憑),反而由當日稽查人員要求查核福氣滿薑禮 盒,逕將該禮盒拆開進行量測,而就福氣滿薑禮盒內含黑糖 薑茶跟福圓棗茶小盒,逕就小盒裡面各含10個鋁箔袋為單元 之測定。
⑶承上,被告以「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稽查作業原則」第二項稽 查作業程序第(二)款販賣業稽查作業之第2.目販賣業稽查 作業流程 (1)明文規定要求販賣提供指定產品之型錄相關資 料,原告並不得拒絕,核係為利產品單元體之判斷,而涉及 系爭禮盒包裝層數基準之認定,則此依行政程序法第 9條規 定,被告稽查人員自應就原告有利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然 被告本案稽查當日派員至原告「辦公所在地」新北市○○區 ○○路0段000○0號3樓查核時,卻未順道同址之原告直營門 市矽谷店(位於原告公司總機接待櫃台旁之醒目位置,此有 前揭之原告公司受稽查辦之公室入口、門市與櫃檯之相關位 置照片為憑),確認銷售實況,復未依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稽 查作業原則訂定之稽查流程要求原告出具系爭禮盒之販售型 錄、更未進行任何口頭之詢問或確認,即逕認定未發現以盒 裝包裝販售之情形,而以鋁袋做為單元體測量,疏於調查事 實現況,而逕以「黑糖薑茶」及「福圓棗茶」之茶包裝(即 鋁包)為單元產品測定,認定原告系爭禮盒包裝有超過法定 標準所據為之原處分,核非合法有據,依法即應予撤銷。(六)原告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如經判決撤銷,所合併請求被告返 還其已繳納之罰鍰3萬元,應予准許。
1.按「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 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
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行政處分已 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 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及1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 此,原告於提起撤銷訴訟時得併為請求被告給付,法院得於 同一訴訟程序就給付請求併為判決,此始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並免裁判結果相互牴觸;否則原告尚須待撤銷訴訟確定後 始得再為請求給付,即不符訴訟經濟原則,核先敘明。 2.承上事證所述,本案被告逕以「黑糖薑茶」及「福圓棗茶」 之茶包裝(即鋁包)為單元產品測定,認定原告系爭禮盒包 裝有超過法定標準所以原處分率為裁罰原告 3萬元,既屬違 法難採,訴願決定仍予維持,亦屬有誤,均當撤銷。則原告 據此,就其前已於110年 4月26日依原處分繳納3萬元,此有 罰鍰繳納收據影本可稽(見本院卷 第304頁),於本案原處 分及訴願決定經本院判決應予撤銷後,原處分溯及失其效力 ,被告依該原處分收受原告所繳納之罰鍰,即無法律上原因 ,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第196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 告返還已繳納之罰鍰3萬元,即屬有理由,並應准許之。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全部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依法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300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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