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2982號
PCDV,104,司繼,2982,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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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982號
聲 請 人 高明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高明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00號之2)之弟,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1
  0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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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