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982號
聲 請 人 高明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高明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00號之2)之弟,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1
0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