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607號
PCDV,109,除,607,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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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陳貴華 


代 理 人 陳玟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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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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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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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曹來旺 │遠東國際商│109年6月27日│300,000元 │BY9215559 │ │
│ │ │業銀行台北│ │ │ │ │
│ │ │新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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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