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95號
PCDV,106,除,595,2017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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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劉敬成
訴訟代理人 劉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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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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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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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38648~95-ND-0038657 │10 │1000│ │
│ │ │ │ │0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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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