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5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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