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452號
PCDV,96,重訴,452,2009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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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於原告,同時應給付原告155,95 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10月17日起至返還 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5,992元。 被告丑○○應與被告晴福企業有限公司將坐落板橋市○○ 段第14-3地號如附圖所示P1部份面積57.71 平方公尺、同 地段第808-2 地號如附圖所示P2部份面積256.61平方公尺 之地上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於原告,同時應給付原告842, 37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10月17日起至返 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4,040元。 被告丑○○應與被告濠鑫企業有限公司將坐落板橋市○○ 段第14-3地號如附圖所示Q 部份面積315.5 平方公尺之地 上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於原告,同時應給付原告845,5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10月17日起至返還前 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4,092元。 被告子○○應將坐落板橋市○○段第14-2地號如附圖所示 R1部份面積215.19平方公尺、同地段第14-3地號如附圖所 示R2部份面積104.93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 於原告,同時應給付原告857,92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及自96年10月17日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14,299元。
被告子○○應將坐落板橋市○○段第15-4地號如附圖所示 S1部份面積86.9平方公尺、同地段第14-5地號如附圖所示 S2部份面積71.65 平方公尺及同地段第14-2地號如附圖所 示S3部份面積130.66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 於原告,同時應給付原告775,08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及自96年10月17日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12,918元。
被告子○○應將坐落板橋市○○段第15-4地號如附圖所示 T1部份面積70平方公尺及同地段第16-1地號如附圖所示T2 部份面積1.97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於原告 ,同時應給付原告192,8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96年10月17日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3,215 元。
被告卯○○應與錸慶科技有限公司將坐落板橋市○○段第



16地號如附圖所示U1部份面積191.42平方公尺、同地段第 16-1地號如附圖所示U2部份面積10.96 平方公尺及同地段 第15-4地號如附圖所示U3部份面積3.84平方公尺之地上建 物拆除並返還土地於原告,同時應給付原告55,26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10月17日起至返還前開土地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211 元。
被告卯○○應與厚申實業有限公司將坐落板橋市○○段第 16地號如附圖所示V 部份面積208.89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 拆除並返還土地於原告,同時應給付原告559,825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10月17日起至返還前開土地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330 元。
被告子○○丑○○寅○○卯○○應將坐落板橋市○ ○段第16地號如附圖所示W 部份面積98.16 平方公尺之地 上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於原告,同時應給付原告263,06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10月17日起至返還前 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384 元。
被告丑○○應與被告東燕有限公司將坐落板橋市○○段第 16地號如附圖所示X 部份面積113.23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 拆除並返還土地於原告,同時應給付原告303,456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10月17日起至返還前開土地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058 元。
被告寅○○應與被告乙○○○○○○○○○○○將坐落板 橋市○○段第17-7地號如附圖所示Y1部份面積365.57平方 公尺及同地段第16地號如附圖所示Y2部份面積79.86 平方 公尺之地上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於原告,同時應給付原告 1,193,75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10月17日 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9,896元。 上開除按月給付金額之聲明外,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丑○○等人固不爭執原告係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及 其等占有土地搭蓋地上建物自行使用或出租被告陞典工業 有限公司等使用之事實,惟以,就板橋市○○段14、16、 16-1、16-2、17、17-1、25、25 -1 地號部分之土地,自 51年起原告與被告丑○○等四兄弟間即有租賃關係之存在



,嗣二造雖於88年12月31日期限屆滿後,即未再續訂書面 租約,惟據民法第451 條之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 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意思者 ,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原告未於租賃契約屆滿之 88年間,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原告提出之89年1 月31日函 ,被告等均無收受之事實,89 年2月25日存證信函僅被告 寅○○有收受之事實,其餘被告均無收受送達,退步以言 ,系爭函件縱有發出,然距原租賃契約屆滿之日,業已近 2 月,難謂原告業已「即」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二造間應 有不定期租賃之契約關係。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及請求 不當得利及拆屋還地等,即屬無據。退步而言,如認原告 主張有理由,然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自亦應審酌「相當 租金」為何,本件租金每年全部為6 萬6872元,原告請求 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遠超過此金額,自顯不可採 。
(二)板橋市○○段14-2、14-3、14-5、15-4、17-5、17-7、25 -2、25-3、808-2 地號部份,被告等確無承租之事實,然 查本件系爭土地濱臨河川,出入不便,現場大多均為搭建 之鐵皮屋,並無其他相關設施,商業亦非繁榮,原告遽依 最高之10%計算損害金,實嫌過高等語置辯。並為答辯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三)被告鉅利洲企業有限公司永聖興實業有限公司、聯亞企 業有限公司、錸慶科技有限公司濠鑫企業有限公司、永 晟興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規定,整理 並協議簡化爭點及不爭執點後,其協議不爭執及爭執之事項 如下(見本院卷貳第371 頁背面):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坐落板橋市○○段14-2、14-3、14-5、15-4、17-5、17-7 、25-2、25-3、808-2 地號土地及坐落板橋市○○段14、 16、16-1、16-2、17、17-1、25、25-1地號土地均為原告 所有。
㈢原告與被告子○○丑○○寅○○卯○○間就上開14 、16、16-1、16-2、17、17-1、25、25-1地號土地原定有 租賃契約,租期自86年1 月1 日起至88年12月31日止,租 約第5 條約定不得轉租或轉讓權利,第7 條約定承租人不 得在地上搭建地上物。
㈣被告使用上開土地之情形如原告97年1 月24日民事聲請更



正狀(本院卷壹第166 頁至第174 頁)、97年7 月2 日民 事準備狀(本院卷貳第9 頁)所載。
㈤系爭土地91年起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5360元。(二)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不同意與被告子○○等4 人續租之通知,有無合法送 達被告。
㈡被告就上開14、16、16-1、16-2、17、17-1、25、25-1地 號土地是否為無權占有。
㈢原告請求之不當得利金額是否適當。
四、原告不同意與被告丑○○等人續租之通知,有無合法送達被 告?
(一)原告主張租賃期限屆滿後,立即於89年1 月31日以普通信 函方式發函予被告丑○○等4 人,通知租賃期限已期滿, 請承租戶依約返還土地一節,為被告丑○○等人所否認, 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該信函之通知確實已送達被告丑○○ 等4人,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於89年2 月25日以南雅郵局42、43號存證信函分 別向被告丑○○等4 人請求返還土地,反對其繼續使用,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函件收據等在卷為證(見本院 卷壹第188-191 頁),其中被告寅○○部分為本人蓋章收 受,堪認已合法送達予被告寅○○。被告丑○○子○○ 部分則係蓋用卯○○印章收受,惟被告否認丑○○、子○ ○同居一處,並辯稱:被告卯○○於送達當時人在國外, 不可能代丑○○子○○收受等語,有被告卯○○提出之 護照影本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壹第348 、349 頁), 是被告丑○○子○○部分是否已合法送達,尚有疑問。 再者,被告卯○○部分係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有郵件信 封、掛號函件收據等在卷為憑(見本院卷貳第18、19頁) ,顯見上開通知並未合法送達予被告卯○○。縱認被告丑 ○○、子○○部分之信函係由其他同居人或受僱人持被告 卯○○之印章蓋印後代為收受,即便認為被告丑○○、子 ○○部分有受通知,惟因被告卯○○本人於89年2 月27日 始返回國內,上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而退回,自難認原 告不同意與被告丑○○等人續租之通知,有合法送達被告 卯○○。本件系爭租賃契約承租人共有被告丑○○、子○ ○、寅○○卯○○等4 人,原告前述存證信函並未對被 告卯○○合法送達,自不生通知之效力。
五、被告就上開14、16、16-1、16-2、17、17-1、25、25-1地號 土地是否為無權占有?
(一)按「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



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民法第451 定有明文。兩造間就上開土地之租賃契 約,雖定有租期自86年1 月1 日起至88年12月31日止,惟 因原告不願續租之通知並未合法送達於全體承租人,業如 前述,難認原告已即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系爭租賃契約應 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二)既然系爭租賃契約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契約繼續存在,則被 告丑○○等人本於租賃契約使用上開土地,自有合法權源 ,至於被告丑○○等人是否有按期繳納租金,此乃原告得 否向被告丑○○等人請求給付租金之問題,尚不得認被告 丑○○等人係無權占有。
(三)綜上,被告等就上開14、16、16-1、16-2、17、17-1、25 、25-1地號土地乃有權占有,原告請求被告丑○○、子○ ○、寅○○卯○○鉅利洲企業有限公司、厚申實業有 限公司、東燕有限公司等將坐落上開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A1、A2、B1、B2、C1、C2、C3、C4、D1、E2-2、F 、G1 、G2、T2、U1、U2、V 、W 、X 、Y2部分之地上建物拆除 (C4為菜園),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自無理由,不能 准許。再者,兩造就上開14-2、14-3、14-5、15-4、17-5 、17-7、25-2、25-3、808-2 地號土地未定有租約,被告 就該部分土地為無權占有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 本於所有權,依民法第767 條前段,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 上開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3、A4、B3、B4、B5、C5、C6 、C7、D2、D3、D4、D5、E1、E2-1、G3、H1、H2、H3、I1 、I2、J1、J2、K1、K2、L 、M 、N 、O 、P1、P2、Q 、 R1、R2、S1、S2、S3、T1、U3、Y1部分之地上建物拆除, 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均屬有據,應予准許。六、原告請求之不當得利金額是否適當?
(一)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 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又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 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 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佔有他人土地, 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被上訴 人抗辯其佔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僅相當於法定最高限 額租金之數額,尚屬可採,此亦有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 1695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再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 報總價年息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依土地



法施行法25條規定,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土地價額係指「 法定地價」而言,又依土地法第148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 人依土地法所定「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另土地法第 105 條規定「第97條第99條及第101 條之規定,於租用基 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是城市地方建築基地之租金,亦 應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 為限。從而相當於租金損害之 酌定,並非均以租約約定之租金數額為唯一標準,仍應斟 酌該土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該土地 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 決定。
(三)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就上開14-2、14-3、14-5、15-4、17-5 、17-7、25-2、25-3、808-2 地號為無權占有,受有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原告則因此受有損害。又被告迄今仍 無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意,顯有繼續占用之虞,故原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之規定,提起將來給付之訴,請求 被告按月給付原告至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該 土地之日止之不當得利,洵屬有據。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 返還起訴前5 年計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自96年 10月1 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不當得利, 應予准許。所爭執者,原告主張計算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 金,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為計算之依據,經被告 抗辯此10%顯屬過高。
(四)查系爭土地91年起迄今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5360元,有 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其上所載之申報地價可資為憑。被告等 人占有之上開土地,及其使用之建物附近蓋有多數鐵皮屋 ,均為廠房,商業活動非屬活絡、人潮、車潮不多,出入 道路為巷道,尚非寬敞便利,有勘驗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 圖可稽。本院斟酌上開土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 經濟價值及被告所受利益等一切情狀,及現今社會經濟發 展狀況,認系爭土地應按基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租金為 適當。故原告向被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允 以計算如下為當:
卯○○陞典工業有限公司占有如附圖所示A3、A4部分 面積各為154.98平方公尺、126.8 平方公尺,合計281. 78平方公尺,5 年之不當得利為37萬7585元(計算式: 5360元×281.78平方公尺×5%×5 年=37萬7585元), 每月之不當得利為6,293 元。
卯○○未○○○○○○○占有如附圖所示B3、B4、B5 部分面積各為0.56平方公尺、91.92 平方公尺、98.45 平方公尺,合計190.93平方公尺,5 年之不當得利為25



萬5846元(計算式:5360元×190.93平方公尺×5%×5 年=25萬5846元),每月之不當得利為4264元。 ③丑○○占有如附圖所示C5、C6、C7部分面積各為3.23平 方公尺、18.41 平方公尺、24.45 平方公尺,合計為46 .09 平方公尺,5 年之不當得利為6 萬1760元(計算式 :5360元×46.09 平方公尺×5%×5 年=6 萬1760元) ,每月之不當得利為1,029 元。
丑○○申○○○○○○即巳○○占有如附圖所示D2、 D3、D4、D5部分面積各為84.05 平方公尺、50.13 平方 公尺、160.64平方公尺、0.15平方公尺,合計為294.97 平方公尺,5 年之不當得利為39萬5260元(計算式:53 60元×294.97平方公尺×5%×5 年=39萬5260元),每 月之不當得利為6588元。
卯○○占有如附圖所示E1部分面積為309.85平方公尺, 5 年之不當得利為41萬5199元(計算式:5360元×309. 85平方公尺×5%×5 年=41萬5199元),每月之不當得 利為6920元。
卯○○永宜紙器有限公司占有如附圖所示E2-1部分面 積為197.25平方公尺,5 年之不當得利為26萬4315元( 計算式:5360元×197.25平方公尺×5%×5 年=26萬 4315元),每月之不當得利為4405元。 ⑦寅○○占有如附圖所示G3部分面積為32.07 平方公尺, 5 年之不當得利為4 萬2974元(計算式:5360元×32. 07平方公尺×5%×5 年=4 萬2974元),每月之不當得 利為716 元。
子○○永盛興實業有限公司占有如附圖所示H1、H2、 H3部分面積各為105.6 平方公尺、86.21 平方公尺、 212.97平方公尺,合計為404.78平方公尺,5 年之不當 得利為54萬2405元(計算式:5360元×404.78平方公尺 ×5%×5 年=54萬2405元),每月之不當得利為9040元 。
丑○○子○○寅○○卯○○占有如附圖所示I1、 I2部分面積各為130.56平方公尺、284.92平方公尺,合 計為415.48平方公尺,5 年之不當得利為55萬6743元( 計算式:5360元×415.48平方公尺×5%×5 年=55萬 6743元),每月之不當得利為9279 元。 ⑩子○○占有如附圖所示J1、J2、K1、K2、L 、M 、R1、 R2、S1、S2、S3、T1部分面積各為208.31平方公尺、0. 88平方公尺、16.59 平方公尺、95.58 平方公尺、120. 57平方公尺、201.7 平方公尺、215.19平方公尺、104.



93平方公尺、86.9平方公尺、71.65 平方公尺、130.66 平方公尺、70平方公尺,合計為1322.96 平方公尺,5 年之不當得利為177 萬2766元(計算式:5360元×1322 .96 平方公尺×5%×5 年=177 萬2766元),每月之不 當得利為2 萬9546元。
子○○聯亞企業有限公司占有如附圖所示N 部分面積 為471.1 平方公尺,5 年之不當得利為63萬1274元(計 算式:5360元×471.1 平方公尺×5%×5 年=63萬1274 元),每月之不當得利為1 萬521 元。
⑫寅○○永晟興業有限公司占有如附圖所示O 部分面積 為581.91平方公尺,5 年之不當得利為77萬9759元(計 算式:5360元×581.91平方公尺×5%×5 年=77萬9759 元),每月之不當得利為1 萬2996元。
丑○○晴福企業有限公司占有如附圖所示P1、P2部分 面積各為57.71 平方公尺、256.61平方公尺,合計為31 4.32平方公尺,5 年之不當得利為42萬1189元(計算式 :5360元×314.32平方公尺×5%×5 年=42萬1189元) ,每月之不當得利為7020元。
⑭丑○○濠鑫企業有限公司占有如附圖所示Q 部分面積 為315.5 平方公尺,5 年之不當得利為42萬2770元(計 算式:5360元×315.5 平方公尺×5%×5 年=42萬2770 元),每月之不當得利為7046元。
卯○○、錸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有如附圖所示U3部分 面積為3.84平方公尺,5 年之不當得利為5146元(計算 式:5360元×3.84平方公尺×5%×5 年=5146元),每 月之不當得利為86元。
⑯寅○○乙○○○○○○○○○○○占有如附圖所示Y1 部分面積為365.57平方公尺,5 年之不當得利為48萬98 64元(計算式:5360元×365.57平方公尺×5%×5 年= 48萬9864元),每月之不當得利為8164元。 原告於此範圍內之請求,得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 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據所有權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 求被告丑○○子○○卯○○寅○○、陞典工業有限公 司、未○○○○○○○申○○○○○○即巳○○、永宜紙 器有限公司、永盛興實業有限公司聯亞企業有限公司、永 晟興業有限公司、晴福企業有限公司濠鑫企業有限公司、 錸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等,將 坐落14-2、14-3、14-5、15-4、17-5、17-7、25-2、25-3、 808-2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3、A4、B3、B4、B5、C5、C6



、C7、D2 、D3 、D4、D5、E1、E2-1、G3、H1、H2、H3、I1 、I2、J1、J2、K1、K2、L 、M 、N 、O 、P1、P2、Q 、R1 、R2、S1 、S2 、S3、T1、U3、Y1部分之地上建物拆除,將 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以及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訴請上開 被告等給付前揭准許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之請求 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並依兩造之聲 請,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至於原 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本件事 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附表
┌──┬─────┬──────┬───────────┐
│編號│主文項次 │供擔保金之人│擔保金數額(新台幣) │
├──┼─────┼──────┼───────────┤
│1 │第1項 │原告 │574 萬8,312 元 │
│ │ ├──────┼───────────┤
│ │ │被告卯○○、│192萬元 │
│ │ │陞典工業有限│ │
│ │ │公司 │ │
├──┼─────┼──────┼───────────┤
│2 │第2項 │原告 │37萬7,585元 │
│ │ ├──────┼───────────┤
│ │ │被告卯○○、│12萬6,000元 │
│ │ │陞典工業有限│ │
│ │ │公司 │ │
├──┼─────┼──────┼───────────┤
│3 │第4項 │原告 │389 萬4,972 元 │
│ │ ├──────┼───────────┤
│ │ │被告卯○○、│130萬元 │
│ │ │豪族木器即葉│ │
│ │ │欽德 │ │




├──┼─────┼──────┼───────────┤
│4 │第5項 │原告 │25 萬5,846 元 │
│ │ ├──────┼───────────┤
│ │ │被告卯○○、│8萬6,000元 │
│ │ │豪族木器即葉│ │
│ │ │欽德 │ │
├──┼─────┼──────┼───────────┤
│5 │第7項 │原告 │37 萬5,564 元 │
│ │ ├──────┼───────────┤
│ │ │被告丑○○ │13萬元 │
├──┼─────┼──────┼───────────┤
│6 │第8項 │原告 │6萬1,760元 │
│ │ ├──────┼───────────┤
│ │ │被告丑○○ │2萬1,000元 │
├──┼─────┼──────┼───────────┤
│7 │第10項 │原告 │601 萬7,388 元 │
│ │ ├──────┼───────────┤
│ │ │被告丑○○、│201萬元 │
│ │ │歐美霓虹廣告│ │
│ │ │行即巳○○ │ │
├──┼─────┼──────┼───────────┤
│8 │第11項 │原告 │39 萬5,260 元 │
│ │ ├──────┼───────────┤
│ │ │被告丑○○、│13萬2,000元 │
│ │ │歐美霓虹廣告│ │
│ │ │行即巳○○ │ │
├──┼─────┼──────┼───────────┤
│9 │第13項 │原告 │632 萬900 元 │
│ │ ├──────┼───────────┤
│ │ │被告卯○○ │211萬元 │
├──┼─────┼──────┼───────────┤
│10 │第14項 │原告 │41萬5,199元 │
│ │ ├──────┼───────────┤
│ │ │被告卯○○ │13萬9,000元 │
├──┼─────┼──────┼───────────┤
│11 │第16項 │原告 │402 萬3,900 元 │
│ │ ├──────┼───────────┤
│ │ │被告卯○○、│135萬元 │
│ │ │永宜紙器有限│ │
│ │ │公司 │ │




├──┼─────┼──────┼───────────┤
│12 │第17項 │原告 │26 萬4,315 元 │
│ │ ├──────┼───────────┤
│ │ │被告卯○○、│8萬9,000元 │
│ │ │永宜紙器有限│ │
│ │ │公司 │ │
├──┼─────┼──────┼───────────┤
│13 │第19項 │原告 │65 萬4,228 元 │
│ │ ├──────┼───────────┤
│ │ │被告寅○○ │22萬元 │
├──┼─────┼──────┼───────────┤
│14 │第20項 │原告 │4 萬2,974 元 │
│ │ ├──────┼───────────┤
│ │ │被告寅○○ │1萬4,325元 │
├──┼─────┼──────┼───────────┤
│15 │第22項 │原告 │825 萬7,512 元 │
│ │ ├──────┼───────────┤
│ │ │被告子○○、│276萬元 │
│ │ │永盛興實業有│ │
│ │ │限公司 │ │
├──┼─────┼──────┼───────────┤
│16 │第23項 │原告 │54 萬2,405 元 │
│ │ ├──────┼───────────┤
│ │ │被告子○○、│18萬900元 │
│ │ │永盛興實業有│ │
│ │ │限公司 │ │
├──┼─────┼──────┼───────────┤
│17 │第25項 │原告 │847 萬5,792 元 │
│ │ ├──────┼───────────┤
│ │ │被告丑○○、│283萬元 │
│ │ │子○○、黃金│ │
│ │ │財、卯○○ │ │
├──┼─────┼──────┼───────────┤
│18 │第26項 │原告 │55 萬6,743 元 │
│ │ ├──────┼───────────┤
│ │ │被告丑○○、│18萬6,000元 │
│ │ │子○○、黃金│ │
│ │ │財、卯○○ │ │
├──┼─────┼──────┼───────────┤
│19 │第28項 │原告 │2,698萬8,384 元 │




│ │ ├──────┼───────────┤
│ │ │被告子○○ │900萬元 │
├──┼─────┼──────┼───────────┤
│20 │第29項 │原告 │177 萬2,766 元 │
│ │ ├──────┼───────────┤
│ │ │被告子○○ │59萬1,000元 │
├──┼─────┼──────┼───────────┤
│21 │第31項 │原告 │961 萬440 元 │
│ │ ├──────┼───────────┤
│ │ │被告子○○、│321萬元 │
│ │ │聯亞企業有限│ │
│ │ │公司 │ │
├──┼─────┼──────┼───────────┤
│22 │第32項 │原告 │63萬1,274 元 │
│ │ ├──────┼───────────┤
│ │ │被告子○○、│21萬1,000元 │
│ │ │聯亞企業有限│ │
│ │ │公司 │ │
├──┼─────┼──────┼───────────┤
│23 │第34項 │原告 │1187萬964 元 │
│ │ ├──────┼───────────┤
│ │ │被告寅○○、│396萬元 │
│ │ │永晟興業有限│ │
│ │ │公司 │ │
├──┼─────┼──────┼───────────┤
│24 │第35項 │原告 │77 萬9,759 元 │
│ │ ├──────┼───────────┤
│ │ │被告寅○○、│26萬元 │
│ │ │永晟興業有限│ │
│ │ │公司 │ │
├──┼─────┼──────┼───────────┤
│25 │第37項 │原告 │641萬2,128 元 │
│ │ ├──────┼───────────┤
│ │ │被告丑○○、│214萬元 │
│ │ │晴福企業有限│ │
│ │ │公司 │ │
├──┼─────┼──────┼───────────┤
│26 │第38項 │原告 │42 萬1,189 元 │
│ │ ├──────┼───────────┤
│ │ │被告丑○○、│14萬1,000元 │




│ │ │晴福企業有限│ │
│ │ │公司 │ │
├──┼─────┼──────┼───────────┤
│27 │第40項 │原告 │643萬6,200 元 │
│ │ ├──────┼───────────┤
│ │ │被告丑○○、│215萬元 │
│ │ │濠鑫企業有限│ │
│ │ │公司 │ │
├──┼─────┼──────┼───────────┤
│28 │第41項 │原告 │42 萬2,770 元 │
│ │ ├──────┼───────────┤
│ │ │被告丑○○、│14萬1,000元 │
│ │ │濠鑫企業有限│ │
│ │ │公司 │ │
├──┼─────┼──────┼───────────┤
│29 │第43項 │原告 │7 萬8,336 元 │
│ │ ├──────┼───────────┤
│ │ │被告卯○○、│2萬7,000元 │
│ │ │錸慶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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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利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聖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盛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典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錸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濠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晟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宜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晴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