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用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78號
PCDV,107,訴,878,20190815,1

2/2頁 上一頁


家屬報告。當時看了典藏作品之後我們就討論作品如何運輸 的問題。(問:當初到張老師家的時候,是拿著學校的典藏 作品清單請張老師提供作品清單上的畫作給學校,張老師提 出的畫作與清單畫作是否有出入?)我只有記得當時有二件 作品張老師希望能夠保留,當時就請家屬或張老師在清單上 可以寫保留的字樣,當時清單上保留的字樣是誰寫的我不太 記得,當時有張老師、張林秀香張雅晴三人在場。(問: 取得畫之後有無請張老師本人在文件上簽名?簽名的文件為 何?)當時簽名的文件是典藏清單。(問:拿走畫作之後有 無提供給張老師任何有關於學校已經將捐贈作品的證明文件 ?)我們當時有互留一份典藏捐贈的清單以資證明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250 至252 頁),核與原告提出之上開書證內容 相符,且證人即被告之次女張雅晴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問:就妳印象中,是否曾經前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拜訪 當時之校長黃光男?)有。在民國97年時,月份不確定,大 約5 、6 月。(問:為何會去拜訪黃光男?)因為我要去面 試,我父親之前有告訴我,父親和黃校長舊識,所以我要去 台藝大考試時,就叫我順便去看一下黃校問候一下,之前 也不曉得見校長需要經過什麼程序,所以我到時說要見校長 ,所以我就向祕書表明我是張金發的女兒,問校長是否在校 ,祕書就去問了一下,之後出來向我說請我進去,我進去裡 面後,這是第一次正式見面,以前只是我在小孩玩時,有稍 微看到黃校長一下,黃校長就問候我父親,我也就說了一下 我父親的狀況,順便告知我的現況。(問:在妳拜訪黃校長 時,有無其他人在場,妳們交談過程中,有無其他人在場? )沒有,只有祕書端茶進來後就出去了。(問:過程中也沒 有人在記錄?)沒有人記錄,僅是平常交談。……(問:當 天拜訪完後,是否就去參加台藝大兼任小提琴老師的面試? )是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6 至117 頁),證人張雅晴固 否認於該次與原告當時之校長黃光男會面時談及張金發先生 捐贈畫作事宜,惟其亦坦承確有與97年5 、6 月間與黃光男 校長於原告校長室會面,會面後並再參加原告當時之兼任小 提琴老師面試,此亦核與原告提出之前開張金發寄送予黃光 男之書信內容相符,再參以證人張雅晴復證稱:(問:何時 有要求要去台藝大那邊要看這12幅畫?)因為高美館的人員 說只有9 幅,我覺得很奇怪,所以我在102 年1 月、2 月我 就開始和台藝大藝博館的李小姐聯繫,說我能不能去看一下 畫,所以我在102 年4 月中第一次在台藝大看到我父親的畫 ,當時我有帶清單去點,我看到了7 幅,因為有2 幅被借展 ,當時狀況是李小姐帶我去看的地方是藝博館有二樓,但辦



公室在地下室,辦公室走進去我看見一個像雜物間的地方, 那地方因為桌子髒髒的,我父親的畫是被隨便放在地上,不 是放在置物架上,那時畫是用氣泡布包著,我那時看到氣泡 布時,我覺得畫會悶著,我就問一下,但李小姐說那是正常 包法,可是我後來問高美館的人,他們卻說那是不正確的包 法,當時我要檢視那些畫時,李小姐就把氣泡布打開,當時 地方很窄小,必需彎腰近似趴著來檢查,我看到畫很明顯發 現有雪花,像發霉的東西,還會擴散,因為我不是專家,所 以我僅是大約看一下就發現發霉的東西,那時我心裡就有氣 ,放在我家時就沒有這樣的情形,我看了一下四週.也沒有 除濕機及恒溫裝置,我看了一下之後,就問李小姐能不能把 畫收好,擔心學生出入時傷到畫作,李小姐就對我說,沒有 關係,吹一吹冷氣,我等一下就叫學生來包,因為我也在教 學生,知道學生的習性,就認為怎麼會叫學生來隨便包一包 這樣的畫作,後來我離開時,我滿生氣的,我也問李小姐說 ,為何我父親的畫作在台藝大這樣多年,都沒有展出,李小 姐就笑笑的說,沒有關係,把這裡當倉庫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118 、119 頁),可知原告於97年10月27日經張金發交付 系爭12幅畫作後,證人張雅晴曾於102 年間向原告藝術博物 館承辦人李斐螢請求看看父親張金發之畫作,苟被告辯稱: 張金發當時係出借系爭畫作予原告為真正,何以張金發與原 告間竟未約定借用期間?亦未見被告提出相關張金發出借畫 作之證據,而係原告提出一系列學校辦理捐贈流程之文件, 且何以張金發生前均未曾要求原告返還借用物?嗣張金發於 101 年11月20日過世後,亦未見其繼承人向原告請求返還借 用物,反係被告於106 年間未以所有人或共有人自居,卻以 借用名義,向原告借用系爭畫作而經原告同意後出借並交付 系爭畫作予被告?在在足徵張金發生前於97年10月27日確有 以贈與之意,將系爭畫作贈與交付原告無疑,是被告辯稱: 張金發僅係出借系爭畫作予原告,伊係張金發之繼承人,現 係系爭畫作之共有人之一等語,顯非事實,自無可採。 ⒊被告再辯稱:縱認張金發有將系爭畫作贈與原告,然此亦係 附負擔之贈與,亦即張金與原告間之贈與附有典藏、展覽、 研究及教育等負擔,該負擔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此為大 學博物館建置之目的及功能所內涵,而原告並未就系爭畫作 進行展覽、研究或教育推廣,顯未履行該等負擔,亦未提供 良善之保管、典藏維護,致系爭畫作有諸多毀損情事,被告 自得據此撤銷系爭贈與等語。惟按所謂附負擔贈與,係指贈 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判決意旨參照),仍須當



事人就一方以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並同意負一 定給付義務等契約成立必要之點,互有合致之意思表示,該 項附負擔之贈與始能成立,此觀民法第153 條之規定自明。 又當事人於其利己事實之主張,除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 其職權上已認知者外,應負立證之責(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 168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主張:縱認張金發係將系爭畫 作贈與原告,該項贈與乃係附負擔之贈與之情,為原告否認 系爭贈與附有負擔,而原告既否認之,被告就原告與張金發 間所成立系爭畫作之贈與契約係附有負擔之合意一節,自有 先為舉證之責。然被告就此僅表示依大學博物館建設之目的 與功能而言,應足認定原告當時係以系爭12幅畫作應作為典 藏、研究、展覽、推廣教育等之用,以符合其設置目的及專 業使命,始接受系爭12幅畫作等語,然依原告提出之提出國 立臺灣藝術大學捐贈(美術)作品同意書,其上有張金發之 簽名署押,而其內容並未有任何附負擔之記載,自難遽認原 告與張金發間就系爭畫作之贈與附有負擔。至被告雖辯稱: 該負擔縱未明示同意,亦應有默示意思表示合致,此始符合 大學博物館設置之目的等語,然查博物館固有典藏、展覽、 教育及研究目的及功能,惟此乃係博物館設置本身之目的及 功能,並無從以此推論原告接受捐贈典藏品,在本質上即與 贈與人間無須意思表示合致,即可認所為贈與係附有負擔之 贈與,是被告上開所辯,自無可採。況按贈與附有負擔者, 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 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而附有負擔之贈與,固與雙務契約不同,惟受贈人既 負有給付該負擔之義務,自必以受贈人對於負擔之履行因可 歸責於其之事由而陷於給付遲延時,贈與人始得撤銷贈與。 則被告就原告對於所謂原告未為負擔之履行,是否因可歸責 於其之事由而陷於給付遲延?俱未敘明,是其所辯,自無可 採。
⒋被告固另辯稱:原告並未妥善保存系爭畫作,甚至以財產管 理標籤記載購買日期及年限,且將系爭畫作任意放置於地上 ,系爭畫作亦有多項毀損等語。查,系爭畫作固經原告貼有 記載購買日期及保存年限之標籤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 有被告提出之照片多幀為證(見本院卷二第195 頁至217 頁 ),此部分雖堪認定為真正,惟依證人李斐螢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問:〈提示被證十之十二張翻拍照片〉照片上的保 管標籤是否原告學校所貼?)是。(問:為何會記載購買日 期及保存年限?)因為這種財產標籤是是制式格式,所以不 代表是購買而來的。(問:是否會因為保存年限到了該畫作



就銷燬?)不會,但會換標籤,因為是永久典藏只是學校的 制式標籤會出示這樣的格式,這樣雖然不禮貌,但這是制式 的標籤,我們所有的典藏品都有推這種標籤,因為是永久典 藏,我們每年都會檢視瞭解安全性,所以標籤事實上只是一 個因為規定需要貼財產號碼所以才會張貼。我會建議更正以 免造成作者或家屬的不愉快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7 、258 頁),而原告訴訟代理亦當庭陳明:標籤的部分學校因為被 告的反應確實也做了修正,起訴之前學校也回文給師母等語 (見本院卷第259 頁),參以原告乃係國立大學,應依國有 財產法將國有公用財產物品應依法納入財產管理並辦理財產 產籍登記,逐一黏訂財產標籤,且其財產之增減變動應依法 定程序為之,並指定保管人及應定期盤點並善盡管理養護責 任,系爭12幅畫作有黏貼原告學校之財產標籤,僅係表明該 物品已經編入原告之財產產籍登記,況該財產標籤記載的項 目欄位為一固定格式式樣,至財產使用年限亦係依行政院財 物分類標準定之,而該使用年限僅係估計數,保管機關應依 實際使用情形及性能決定應否報廢,並依財產減損之報廢程 序為之,非謂估計的財產使用年限屆至,即可以報廢,而證 人李斐螢亦證稱會依年限更換標籤,而非將畫作報廢,是上 開標籤僅係原告內部管理財產所為之管理措施,非謂原告對 外表示系爭畫作係購買而來,並於保存5 年後即予報廢,且 原告亦已表示將修正管理標籤之內容,是被告以此指責原告 未負保管之責,自無可採。再就系爭畫作之保管典藏部分, 固據證人張雅晴證稱:當時狀況是李小姐帶我去看的地方是 藝博館有二樓,但辦公室在地下室,辦公室走進去我看見一 個像雜物間的地方,那地方因為桌子髒髒的,我父親的畫是 被隨便放在地上,不是放在置物架上,那時畫是用氣泡布包 著,我那時看到氣泡布時,我覺得畫會悶著,我就問一下, 但李小姐說那是正常包法,可是我後來問高美館的人,他們 卻說那是不正確的包法,當時我要檢視那些畫時,李小姐就 把氣泡布打開,當時地方很窄小,必需彎腰近似趴著來檢查 ,我看到畫很明顯發現有雪花,像發霉的東西,還會擴散, 因為我不是專家,所以我僅是大約看一下就發現發霉的東西 ,那時我心裡就有氣,放在我家時就沒有這樣的情形,我看 了一下四週.也沒有除濕機及恒溫裝置,我看了一下之後, 就問李小姐能不能把畫收好,擔心學生出入時傷到畫作,李 小姐就對我說,沒有關係,吹一吹冷氣,我等一下就叫學生 來包,因為我也在教學生,知道學生的習性,就認為怎麼會 叫學生來隨便包一包這樣的畫作,後來我離開時,我滿生氣 的,我也問李小姐說,為何我父親的畫作在台藝大這樣多年



,都沒有展出,李小姐就笑笑的說,沒有關係,把這裡當倉 庫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8 頁),然此為原告所否認,佐以 證人張雅晴乃係系爭畫作作者張金發之女,其若於學校檢視 系爭畫作發現畫作受有如此嚴重之損害,且典藏畫作之處所 竟無任何除濕機或恒溫裝置,學校亦未將畫作謹慎保裝典藏 ,何以證人張雅晴未及時要求原告返還所謂父親出借之畫作 ?亦未有任何要求原告修復畫作或改善典藏環境?在在足徵 證人張雅晴所證,顯與常情有違,是其所證是否屬實,自非 無疑,而難遽信為真,況依證人李斐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因為庫房作品非常多,存放位置不一,我有說明庫房是不對 外開放,我們是特別給張雅晴老師看,把作品集中準備好, 學校的庫房是有空調的設備,不曉得張雅晴老師回憶當時情 形是這樣,那時候為了讓查看的情形可以順利,我們把作品 從各個陳列架取下,特別要給張雅晴老師看,至於張雅晴老 師提到看到的狀況,其實我們每年都會檢視作品的狀況,所 以張雅晴老師看了提出這樣的疑惑,我們後續都有做回應及 處理,就是檢視及清潔的動作。當時張金發老師的畫作並不 是放在地上,當時是特地取下要給張雅晴老師檢視的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258 、259 頁),而證人張雅晴亦證稱:(問 :在上開空間,有無看到其他畫作?)沒有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19 頁),可知證人李斐螢當時提供證人張雅晴檢視系 爭畫作之地點,並非原告存放之處所,是證人張雅晴既未親 自確認原告典藏保管系爭畫作之處,則被告執此辯稱原告未 善盡保管之責,即無可採。再系爭12幅畫作於106 年1 月23 日及同年3 月20日出借交付被告時,畫作作品狀況良好,並 無發霉損壞等情形,業據證人張雅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106 年取回時,是否為已經送修及維護後的畫作?) 是的,取回的畫作狀況是良好的,並沒有發霉的情形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22 頁),是縱如證人張雅晴證稱曾於102 年 4 月間至原告藝術博物館檢視畫作發現作品受潮發霉云云, 惟畫作作品受潮發霉的原因不一而足,或因畫布紙張纖維因 時間推移自然老化耗損剝落、或因畫作原本使用有機顏料並 不穩定不耐久或塗抹層過厚等作品本身因素造成,被告稱系 爭畫作部分作品發霉受潮係因原告保管維護不佳造成云云, 乃係被告片面推測之詞,況被告及證人亦非畫作保存修復之 專業知識經驗,其陳稱有2 幅畫作受損很嚴重感覺有泡過水 云云,為其個人之意見,亦無專業鑑定意見可稽,亦不可採 ;甚者,系爭12幅畫作作品於106 年間出借時之保存狀況良 好,亦無受潮發霉損壞之情形(已如前述),足徵原告確有 善盡保管維護之責,被告稱原告保管不良云云,顯非事實,



委無可採。
㈡關於原告請求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有無理由 ?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借用期滿後,迄未返還借用物,被告並非 系爭畫作之所有人,其占有系爭畫作乃屬無權占有,因而有 利益,而系爭畫作經被告投保標的價額合計275 萬元,依法 院三審辦案期限4 年4 個月,並依法定利率5%計算,被告所 受利益為595,833 元等語,然此為被告所否認,觀諸兩造間 所簽提借合約書第二條約定:「甲方(即原告)同意出借時 ,不收取借用費,唯乙方(即被告)提借期間以辦理「張金 發逝世五周年紀念特輯計畫」為目的,不得移作原申請用途 以外使用」等語,有該提借合約書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9頁 ),可知原告係無償出借系爭12幅畫作予被告,並要求被告 僅得將系爭畫作用於辦理「張金發逝世五周年紀念特輯計畫 」,不得移作他用,而原告並未舉證說明被告於借用期滿後 ,有將系爭畫作移作他用,則被告雖於借用期滿後迄未返還 系爭畫作,然原告此被告因此受有何利益,並未舉證以實其 說,僅泛稱系爭畫作經被告投保標的價額合計275 萬元,依 法院三審辦案期限,依法定利率5%計算,然被告占有之物乃 係油畫作品,並非金錢,則原告主張以法定利率百分之5 計 算損害,自乏所據,是其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所受利益,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及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惟損害賠償 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 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參照)。且主張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 任。又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惟採用 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 證明他項事實,但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 待證事實者而後可,斷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就待 證事實為推定之判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86 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判決參照)。次按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 害之請求,以受有實際損害為要件;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 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為衡(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16號判例 參照)。查被告於借用期滿,並經原告催告後,迄未返還系



爭畫作之情,固如前述,惟原告就被告未返還借用物部分, 究受有何損害,所受實際損害若干等要件事實,均未提出確 切之證明方法以供審酌,僅泛稱系爭畫作經被告投保標的價 額合計275 萬元,依法院三審辦案期限,依法定利率5%計算 ,然被告未返還之物乃係油畫作品,並非金錢或有價證券, 則原告主張以法定利率百分之5 計算損害,尚無可採,是其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法無據,不 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第二次提借合約書第八條約定及民法 第470 條第1 項前段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 返還如附表所示之12幅畫作,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 請求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95, 833 元及其法定遲利息部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六、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 核均與法律規定相符,就原告勝訴部分,爰分別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份訴之駁 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或 與本件無涉,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附表:
┌──┬──┬────┬──────┬────┬────────┬─────┬─────┐
│編號│類別│ 作者 │ 作品名稱 │創作年代│尺寸(公分) │裝裱方式 │媒材與技法│
│ │ │ │ │(西元)│ │ │ │
├──┼──┼────┼──────┼────┼────────┼─────┼─────┤
│1 │西畫│ 張金發 │過路人 │1985 │畫心72 ×91 │畫心未裝框│油彩畫布 │
├──┼──┼────┼──────┼────┼────────┼─────┼─────┤
│2 │西畫│ 張金發 │歸 │1988 │畫心72 ×91 │畫心未裝框│油彩畫布 │
├──┼──┼────┼──────┼────┼────────┼─────┼─────┤
│3 │西畫│ 張金發 │祥和的日子 │1992 │畫心91 ×117 │畫心未裝框│油彩畫布 │




├──┼──┼────┼──────┼────┼────────┼─────┼─────┤
│4 │西畫│ 張金發 │花與蝶 │1992 │畫心49 ×58.5 │裝框 │油彩畫布 │
├──┼──┼────┼──────┼────┼────────┼─────┼─────┤
│5 │西畫│ 張金發 │山坡上的百合│1993 │畫心73 ×91 │畫心未裝框│油彩畫布 │
├──┼──┼────┼──────┼────┼────────┼─────┼─────┤
│6 │西畫│ 張金發 │瞟 │1993 │畫心25 ×33.5 │畫心未裝框│油彩畫布 │
├──┼──┼────┼──────┼────┼────────┼─────┼─────┤
│7 │西畫│ 張金發 │抽菸的阿婆 │1996 │畫心50 ×60.5 │畫心未裝框│油彩畫布 │
├──┼──┼────┼──────┼────┼────────┼─────┼─────┤
│8 │西畫│ 張金發 │杵歌 │1997 │畫心91 ×117 │畫心未裝框│油彩畫布 │
├──┼──┼────┼──────┼────┼────────┼─────┼─────┤
│9 │西畫│ 張金發 │往事 │2000 │畫心45.5 ×38 │畫心未裝框│油彩畫布 │
├──┼──┼────┼──────┼────┼────────┼─────┼─────┤
│10 │西畫│ 張金發 │深情 │1980 │畫心72 ×90 │畫心未裝框│油彩畫布 │
├──┼──┼────┼──────┼────┼────────┼─────┼─────┤
│11 │西畫│ 張金發 │山地人 │1985 │畫心72 ×91 │畫心未裝框│油彩畫布 │
├──┼──┼────┼──────┼────┼────────┼─────┼─────┤
│12 │西畫│ 張金發 │謳歌 │1995 │畫心162 ×130.5 │鏡面框 │油彩畫布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翔輝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