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52號
PCDV,114,家親聲,52,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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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又兩造接送子女,應與對方或其家人保持暢通之聯絡管道 。
(三)聲請人如未依規定時間,至前揭地點接未成年子女,遲誤 達1小時,除經相對人同意外,視為放棄該次之會面交往 ,事後亦不得要求補足。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即通知對造, 若對造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及 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另為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於聲請人得接出子女進行探視時,相對人應備妥子女健保 卡等必要物品一併交付,再於當次探視結束時收回。(五)另相對人應將未成年子女所就讀中、小學之重要活動(例 如:家長會、校慶、運動會、畢業典禮)內容,於5日前 通知聲請人,以及於未成年子女發生重大事故時,即時通 知聲請人。
四、未遵守規定之效果
(一)相對人若未遵守上開規定,或無正當理由阻止聲請人會面 交往,聲請人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但書規定,請求法 院變更其與兩造之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例如:增 加會面交往之次數),嚴重者並得請求改定親權行使模式 。
(二)聲請人如違反上開會面交往規定或未準時交還子女予相對 人時,相對人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但書規定,請求法 院變更聲請人與兩造之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例如 :減少會面交往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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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