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154號
PCDV,107,訴,3154,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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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154號
原   告 洪千雅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陳愷閎律師
被   告 洪祥禎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
      林佳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訴外人王惠泱(下稱王惠泱)原為新莊區中泰段0292- 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地) 之所有權人。惟被告 謊稱為替王惠泱辦理低收入戶證明等事項,致王惠泱聽信 被告而暫以借名登記之方式移轉系爭房地之登記予被告, 然並無移轉系爭房地予被告所有之真意。嗣王惠泱因故身 亡,其前開所為之借名登記行為理應類推適用於民法委任 關係而終止。是被告無合法占有系爭房地之權源,享有系 爭房地之登記利益,致原告受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二分 之一之損害。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移轉 系爭房地之所有權2 分之1 之部份予原告。
(二)聲明:
1.被告應將坐落新莊區中泰段0292-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之房屋中權利 範圍二分之一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主張:
(一)系爭房地原為兩造之母即王惠泱所有。嗣後王惠泱欲將系 爭房地無償贈與予被告,分別於105 年11月28日及105 年 12月8 日與被告一同辦理公證將系爭房地贈與被告。被告 亦自105 年11月28日起負擔系爭房地之相關費用如瓦斯、 水電等費用,雙方並約定由被告負擔因系爭房地移轉所延 伸出之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契稅等費用。基此 ,被告與王惠泱間確為無償贈與,並非借名登記關係。



(二)被告從未向王惠泱提及辦理低收入戶一事,且被告亦未辦 理過低收入戶,進而要求其過戶系爭房地。又原告所提出 原告與王惠泱間之對話錄音譯文,內容並非完整,斷章取 義,故上開錄音檔及錄音譯文自非可採。再者,細譯系爭 譯文內容,僅係王惠泱為避免原告不斷向其質問及安撫原 告所為之詞,應非王惠泱真意之表示。是以,原告欲以系 爭譯文證明被告係向王惠泱謊稱欲幫其辦理低收入戶,而 自行過戶系爭房地云云,實不足採。
(三)王惠泱雖於上開譯文中均稱其不知悉被告過戶一事,惟按 公證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併參王惠泱所簽立之贈與公證 書(下稱系爭公證書)第4 條,顯見王惠泱應係親自與被 告一同至公證事務所辦理公證,並於公證書上親筆簽名蓋 章,基於被告長期照顧而將系爭房地無償贈與被告。倘王 惠泱本意係為辦理借名登記,又何須分開移轉兩次系爭房 地予被告,且其亦可將系爭房地移轉予原告。綜上所述, 本件被告與王惠泱間確實為無償贈與,並非借名登記,被 告自無須將系爭房地權利範圍2 分之1 返還與原告等語資 為抗辯。
(四)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 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 「借名登記」契約云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 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 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 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 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 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借名 登記契約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仍須於雙方當事 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 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 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準此,當事人之一方如 主張與他方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自應就借名登記契約確 已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本件係爭房地係由王惠泱分別於105 年12月22日及 106 年1 月23日送件申請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於被告 名下,有新北市新莊區地政事務所108 年6 月6 日新北莊 地籍字第1085341162號函暨所附105 莊登字第265770號及 106 年莊登字第018740號登記申請書全卷、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金鳳事務所公證書、不動產贈與契 約書、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印鑑證明等件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255 頁至第294 頁)。按民事訴訟法第358 條第 1 項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是系爭房地贈 與契約之授權書業經公證,已如前述,則形式上經推定為 真正,且經證人即公證人林金鳳於108 年5 月30日至本院 具結證稱:當天贈與人王惠泱與受贈人被告均有到場,我 有與王惠泱確認她確有要贈與的意思,王惠泱的身體與精 神狀況都正常,問她的話都能回答,表示她自己的意思, 我有問為何不一次全部贈與,當事人表示剛好跨年度,每 年贈與在220 萬之內不用課稅,為了節稅之所以分兩次做 等語(本院卷第234 至235 頁),佐以系爭房地係分別於 105 年11月28日及105 年12月8 日兩次公證不動產贈與契 約(本院卷第55頁、第59頁),且分兩次贈與係出於贈與 節稅之考量,而由王惠泱於105 年11月28日親自申領印鑑 證明(本院卷第169 頁),並親身到場公證,足認王惠泱 確有贈與系爭房地予被告之真意。被告否認王惠泱贈與原 告系爭房地之真意,自應就此變態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再 者,系爭房地於105 年11月28日後之瓦斯、自來水、電力 繳費單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5 及106 年地價稅繳款 書之繳款及納稅義務人皆為被告,換言之,就系爭房地自 105 年11月28日後之管理、使用、收益者均為被告,揆諸 上開說明,被告自非僅出名登記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而 已,而係事實上居於系爭房地所有權人而為管理、使用、 收益之所有權益甚明。
(三)原告雖主張王惠泱係聽信被告謊稱為替其辦理低收入戶證 明等事項,而暫以借名登記之方式移轉系爭房地之登記予 被告,然並無移轉系爭房地予被告所有之真意,並提出原 告與王惠泱間如附表所示之對話錄音檔為證,且證人王英 櫻、王英玉王惠泱之胞妹於本院均具結證稱:被告說要 幫王惠泱辦低收入戶,所以把房子過戶,如果王惠泱名下 沒有財產才可以辦低收入戶,是暫時的,王惠泱說死後所 有財產要兩個女兒平分,但她的存摺、印章都在被告那邊



等語(本院卷第192 至193 頁、第236 頁)。惟查,如附 件所示之錄音內容中,王惠泱固有坦認系爭房地係為辦理 低收入戶補助而移轉登記予被告之言詞,然王惠泱面對原 告質疑,不斷向原告謊稱「我不知道她(指被告)自己去 過戶的,反正我沒有問被告這些,她之前有說,我不知道 ,沒有注意聽,我哪有答應她」云云,此顯與卷內前開證 據顯示,系爭房地移轉登記契約之公證程序及印鑑證明之 請領均係由王惠泱親自到場辦理之事實,顯不相符,則同 此情理,王惠泱於附件對話內容中後續對原告所言「沒關 係啦到時候會給你們兩個」、「以後我如果百年之後,也 是要給姐姐(指原告)一半」等語,恐亦出於避免原告不 斷質問其為何將系爭房地贈與過戶予被告,而暫時安撫原 告之言詞,尚難以據此遽認王惠泱僅係將系爭房地借名登 記予被告。且退萬步言,縱王惠泱出於申請低收入戶補助 之動機而將系爭房地過戶予被告,亦無從據此推論王惠泱 並無贈與系爭房地予被告之真意。另由原告與王惠泱有如 附件所示之對話中,王惠泱曾推稱:有跟被告講「以後要 給姐姐一半」等語,佐以王惠泱既與證人即其妹王英玉王英櫻均談及系爭房地贈與登記予被告之事,並向渠等表 示其財產將由兩個女兒平分等情,足認王惠泱就其將系爭 房地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予被告,將影響原告繼承財產之 利害關係甚為清楚明瞭,則王惠泱既可為贈與被告系爭房 地親自請領印鑑證明並於二次公證程序到場,若其真有讓 原告及被告兩姊妹平等繼承其財產之意,為何後續並未因 此邀同王英玉王英櫻到場見證,與被告就系爭房地簽立 借名登記契約書,或明確書立撤銷該贈與法律行為之意思 表示,以保障原告繼承系爭房地之權利?以王惠泱之實際 行動觀之,王惠泱與原告間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恐僅 係王惠泱用以暫時應付原告質疑而已,難認王惠泱係出於 借名登記之意思,而為系爭房地贈與之移轉登記。是原告 所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及上揭證人證述均不足以證明 王惠泱於繼承移轉登記予被告時,非出於贈與之真意,僅 有借名登記之意思。綜上,原告就王惠泱與被告間有借名 登記契約存在乙節,舉證尚有不足,自無從為原告有利之 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告無法舉證證明王惠泱與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有 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揆諸前揭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自難為 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是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 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2 分之1 之部份移轉登記予原告,自 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件:
《原證二》
時間 發話人 內容
00:04原告:她偷偷的把樓下的房子過戶到她的名下,你不知道 。
00:09王惠泱:說要辦低收入戶我怎知道。00:12原告:都沒有跟你說。
00:14王惠泱:我不知道她自己去過戶的,我不知道,她說這項 請不下來,那項請不下來。
00:24原告:他有、他就是從頭到尾都沒有讓你知道這件她偷偷 把樓下的名過做他的名。
00:30王惠泱:他不是啦,這是要辦低收入戶。01:01原告:她說要辦低收入戶,怎麼會把樓下的房子過到的他 名。
01:07王惠泱:沒有啦,那時怎樣我不知道,反正我沒有問她這 些啦。
01:12原告:她是用贈與的。
01:15王惠泱:我不知道啦不知道啦,能還要辦那個,現在地價 稅漲價了。
01:23原告:你自己的權力要維護,不可以甚麼都交給她,讓她 這樣隨便亂搞、亂用你的身分證、印章....01:49原告:問題是她現在偷偷的把你的名字改成她自己的名, 偷偷的把王惠泱改成洪祥禎
01:58王惠泱:她之前有說,我不知道,沒有注意聽。02:03原告:她有在說,那你有答應她嗎? 答應要把這間房子過 戶給她。
02:08王惠泱:我哪有。你怎麼辦比較方便就去用我不知道。02:13原告:你不知道就是讓她隨便用啊。你什麼都不知道就是 讓他隨便搞。你不可以甚麼都不知道,讓她這樣隨 便用,印章和身分證都在她的手上,她想要怎麼改



成她的名字就怎麼改。她把三樓過戶給她自己,現 在連這間房子也過成她,你卻甚麼都不知道。
03:08王惠泱:那時候是怕說你爸那個,才會想說用到他名下, 她也沒有得到甚麼。
03:14原告:不過現在那間房子是變她的名字了,她連這間房子 也沒有讓你知道就過她的名,這樣是不對的。
03:23王惠泱:(聽不清楚)知道啦,只有聽她在念,我不知道 ,沒有在注意聽。
03:26原告:你不知道,可是你東西又都交給她,她就把他變成 她自己的,你每件事情都不知道,你最好把自己重 要的東西都拿回來,她在去年十二月就偷偷的把這 間房子過成她的名,元月份又過成她的名,分成兩 次,卻都沒有跟你說。
04:15王惠泱:她有在說要請甚麼。她有說但是我沒有注意聽。04:16原告:低收入戶
04:20原告:沒有注意聽,就讓她拿印章和...04:22王惠泱:沒有啦,印章原本就在她那裡的。04:25原告:印章對啊印章和身分證都在她那裡,她想怎麼改就 怎麼改。
04:29王惠泱:她說要申請看看
04:31原告:不過你沒有贈與,你沒有要把樓下的房子贈與給她 啊,你沒有啊。
04:35王惠泱:沒關係啦到時候會給你們兩個,她會照做的,她 不會這樣做,她如果這樣,阿姨他們也會不服。 
《原證三》
時間 發話人 內容
00:04王惠泱:喂。
00:04原告:喂阿母。
00:05王惠泱:古錐ㄟ。
00:06原告:你有沒有吃飯?
00:06王惠泱:有啦有啦,你呢快去吃。
00:09原告:我叫便當。
00:17原告:昨天洪祥禎有回去嗎?
00:19王惠泱:沒有。
00:20原告:禮拜六呢。
00:21王惠泱:有。
00:21原告:禮拜六有回去。
00:22王惠泱:對。
00:22原告:你有沒有叫他把房子還給你,改成你的名字。



00:25王惠泱:沒有啦他要辦那個低收入戶。00:30原告:那個又沒辦法辦。
00:32王惠泱:我有跟他講,那個你放心,我自然會再跟他講。00:38原告:講什麼,你要跟他講甚麼,我說你要跟他講什麼。00:42王惠泱: 我說快去辦,辦好再處理,因為以後也是要給姊 姊一半,我有跟她說過了。
00:50原告: 甚麼給姐姐一半? 一半甚麼?00:52王惠泱:反正以後我如果百年之後,反正你就是要給姐姐 一半。
00:58原告: 要改你的名字才有用。
01:00王惠泱: 好啦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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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