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9年度,29號
PCDV,109,勞簡上,29,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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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過特別休假,原鑫公司也無法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此項 權利不存在,故應由原鑫公司給付被上訴人於108 年9 月 8 日滿2 年後,未休10日特別休假的工資12,000元(計算 式:36,000/ 30x10 )。
③原鑫公司雖主張於109 年11月8 日已匯款之特休假獎金5, 738 元之部分(見原審卷二第217 頁),但被上訴人已說 明此係原鑫公司之前積欠被上訴人年資滿一年所取得7 天 特休假之工資,與本案被上訴人請求之範圍不同,即與本 案無涉,是原鑫公司此部分抗辯不足憑採。
6.就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12,752元部分: ①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規定:「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 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雇主未依本條例之 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 ,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次按勞基法第2 條第 3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 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②被上訴人自106 年9 月8 日起至108 年10月28日止,每月 實際薪資如附表1 之「工資金額」欄所示,原鑫公司應依 法足額投保勞工保險及為被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惟上 訴人將被上訴人薪資以多報少,致被上訴人受有共計12,0 80元之損害,故被上訴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 規定,請求原鑫公司應提繳12,080元至被上訴人於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應予准許。
7.被上訴人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部分:
①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 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又依就業保 險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 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 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②被上訴人係遭皇陞公司負責人甲○○以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資遣而離職,屬於前述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 項規 定之情形之一,故被上訴人自得請求雇主即原鑫公司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部分請求,應予准許。
8.追加失業給付差額損失部分:
①按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 個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 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 個月。但申



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者,最長發給9 個 月。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 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 費金額,處4 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 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 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之,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 項、第38條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 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 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 第72條第3 項亦有明文。
②查被上訴人於109 年3 月23日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然 因原鑫公司未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被上訴人足額投保 勞工保險,致勞保局認定被上訴人之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 資僅為30,900元,並自109 年3 月23日至109 年9 月18日 止之各月發給失業給付18,540元,此有勞保局函文影本6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 至143 頁),致被上訴人因 此受有6 個月共計21,960元失業給付差額之損害(詳如附 表2 所示),是被上訴人請求此部分失業給付差額21,960 元,即屬有據。
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間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鑫公司既負有給付失業給付差額損失之義務,則 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請求上開款項,係於109 年11月4 日 合法送達追加狀繕本,有本院109 年11月4 日準備程序筆 錄可按(見本院卷第154 頁),因此,被上訴人請求原鑫 公司自109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應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乏所據,不應 准許。
(三)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6條、第19條 、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 、第31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原鑫公司給付111,692 元( 含①108 年5 月短付薪資4,500 元及108 年10月短付薪資 32,516元②資遣費38,676元、③預告工資24,000元、④10 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2,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9 年2 月4 日(見原審卷一第163 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及應提繳12,080元至被 上訴人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及應開立非自願 離職書予被上訴人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上訴人先位請求 既獲勝訴判決,自毋庸再就備位請求部分審理。另被上訴 人追加起訴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 項後段之規定,請 求原鑫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21,960元及自109 年11月5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乏所據,不應准許。六、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為可採,原鑫公司所辯均為無 可取。從而,被上訴人本於兩造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6條、 第19條、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14條第 1 項、第31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原鑫公司給付111,692 元 ,暨自109 年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及應提繳12,080元至被上訴人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予被上訴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是則原審判命原鑫公司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又被上訴人追加起 訴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 項後段之規定,請求原鑫公司 應給付被上訴人21,960元及自109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亦應予准許,爰 由本院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乏所 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 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 1 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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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單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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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工資金額 │應投保級距 │實際投保級距│6%差額 │備註│
├───┼──────┼──────┼──────┼──────┼──┤
│106/9 │25000x23/30 │25000 │21900 │152x23/30 │ │
│ │ │ │ │=116 │ │
├───┼──────┼──────┼──────┼──────┼──┤
│106/10│25000 │25200 │21900 │ 198 │ │
├───┼──────┼──────┼──────┼──────┼──┤
│106/11│25000 │25200 │21900 │ 198 │ │
├───┼──────┼──────┼──────┼──────┼──┤
│106/12│25000 │25200 │21900 │ 198 │ │
├───┼──────┼──────┼──────┼──────┼──┤
│107/1 │25000 │25200 │22000 │ 192 │ │
├───┼──────┼──────┼──────┼──────┼──┤
│107/2 │25000 │25200 │22000 │ 192 │ │
├───┼──────┼──────┼──────┼──────┼──┤
│107/3 │25000 │25200 │22000 │ 192 │ │
├───┼──────┼──────┼──────┼──────┼──┤
│107/4 │25000 │25200 │22000 │ 192 │ │
├───┼──────┼──────┼──────┼──────┼──┤
│107/5 │25000 │25200 │22000 │ 192 │ │
├───┼──────┼──────┼──────┼──────┼──┤
│107/6 │36544 │38200 │22000 │ 972 │ │
├───┼──────┼──────┼──────┼──────┼──┤
│107/7 │31524 │31800 │22000 │ 588 │ │
├───┼──────┼──────┼──────┼──────┼──┤
│107/8 │34756 │34800 │22000 │ 768 │ │
├───┼──────┼──────┼──────┼──────┼──┤
│107/9 │31115 │31800 │22000 │ 588 │ │
├───┼──────┼──────┼──────┼──────┼──┤
│107/10│31126 │31800 │22000 │ 588 │ │
├───┼──────┼──────┼──────┼──────┼──┤
│107/11│39914 │40100 │22000 │1086 │ │
├───┼──────┼──────┼──────┼──────┼──┤
│107/12│29008 │30300 │22000 │ 498 │ │
├───┼──────┼──────┼──────┼──────┼──┤
│108/1 │39104 │40100 │23100 │1020 │ │




├───┼──────┼──────┼──────┼──────┼──┤
│108/2 │27548 │27600 │23100 │ 270 │ │
├───┼──────┼──────┼──────┼──────┼──┤
│108/3 │32764 │33300 │23100 │ 612 │ │
├───┼──────┼──────┼──────┼──────┼──┤
│108/4 │32788 │33300 │23100 │ 612 │ │
├───┼──────┼──────┼──────┼──────┼──┤
│108/5 │34057 │34800 │23100 │ 702 │ │
├───┼──────┼──────┼──────┼──────┼──┤
│108/6 │37818 │38200 │23100 │ 906 │ │
├───┼──────┼──────┼──────┼──────┼──┤
│108/7 │36603 │38200 │23100 │ 906 │ │
├───┼──────┼──────┼──────┼──────┼──┤
│108/8 │37206 │38200 │34800 │ 204 │ │
├───┼──────┼──────┼──────┼──────┼──┤
│108/9 │36000 │36300 │34800 │ 90 │ │
├───┼──────┼──────┼──────┼──────┼──┤
│108/10│32516 │33300 │34800 │ 0 │ │
├───┴──────┴──────┴──────┴──────┴──┤
│ 提繳退休金差額共計120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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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陞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