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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32號
PCDV,107,補,1132,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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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被   告 峻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亮 
一、原告因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946元,應繳裁
   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9,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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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漢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