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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021號
PCDV,95,訴,2021,2008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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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並無不交付予被告之理,被告雖提出照片2 紙證明其 已新購2 台奈氏幫浦(見本院卷第221 頁),惟查被告並 未舉證證明奈氏幫浦確有欠缺或損壞,自不得請求原告賠 償。
⒎圓網用木材桶4 個損壞:證人己○○證稱該木材桶4 個很 早即已損壞(見本院卷第200 頁),且該木材桶雖係系爭 買賣契約應有之設備,惟系爭買賣契約第C 條約定紙機現 場之設備如有不能使用,原告毋庸負責,故被告自不得向 原告請求木材桶4 個損壞之損害。被告雖抗辯系爭買賣契 約第C 條約定「紙機現場的設備,如有不能使用,甲○○ 不負責,應由乙方(即被告)自行處理」等語,係指「紙 機現場以外之設備」如有不能使用,甲○○不負責,因紙 機現場的以外設備,原不在買賣標的範圍云云,顯與契約 明文約定不符,自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另被告抗辯原告 自認因圓網1 個損壞另向大昌公司購買新品交付予被告, 足證現場設備如有損壞均須由原告負責云云,然查原告雖 賠償被告圓網1 個,惟該圓網係因遭堆高機撞壞,屬拆卸 時碰撞損壞,應由原告賠償,但尚不得以此即認原告須賠 償所有系爭中古抄紙機損壞之損害,被告主張尚屬無據。 ⒏捲紙機底座2 個、現場未拆完之電線、水管、原料鐵管、 蒸氣鐵管、馬達底座、閥蘭等:均非系爭買賣契約書第B 條約定應具備之設備,且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其確有購買新 品,自不得向原告請求賠償其購買新品支出之費用。 ⒐基上,被告未舉證證明系爭中古抄紙機確有缺失或因拆卸 時致生損害,自不得請求原告賠償缺失或損壞之費用。 ㈣被告另向原告購買振動篩等3套機器之違約金20萬元部分: ⒈被告固主張其另向原告購買振動篩等3 套機器並交付定金 10萬元,惟原告迄未交付振動篩等3 套機器,依兩造間之 訂貨合約原告應賠償5 倍定金之違約金,爰僅請求原告賠 償2 倍違約金即20萬元等語,固據被告提出訂貨合約書影 本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76頁)。
⒉惟查原告主張訂貨合約書上之約定違約金字樣係被告事後 自行加註,業據原告提出訂貨合約書影本2 紙為證(見本 院卷第89、90頁),其中經原告簽名而被告尚未簽名之訂 貨合約書上並無違約金之記載,而被告提出有違約金記載 之訂貨合約上,關於違約金約定之字跡,顯與原告之筆跡 明顯不同,足證原告簽名時確無違約金之約定,該項違約 金之記載亦非出自原告之手,自難認被告已舉證證明兩造 確有該項違約金債權之約定,故被告主張原告應賠償其違 約金損害20萬元,亦屬無據。




八、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買賣契約之尾款美金58 ,000 元 ,惟被告對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第D 條第2 項約定 ,有美金20萬元之違約金債權,經本院酌減為美金8 萬元。 另被告得請求原告賠償吊車及裝櫃費114,030 元、拆卸工資 133,500 元、出口稅155,000 元,共計402,530 元之損害, 被告自得以之與原告之尾款美金58,000元相抵銷,故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系爭買賣契約尾款美金58,000元,即屬無據,應 予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主張: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遲 延交付系爭中古抄紙機,致反訴原告受有損害:㈠反訴原告 賠付印尼客戶遲延交貨違約金美金49,775元、遲延安裝違約 金364,500 元,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同額之懲罰性違約 金,合計美金99,550元及729,000 元、㈡吊車及部分裝櫃費 114,030 元、㈢拆卸工資133,500 元、㈣系爭中古抄紙損壞 圓網1 個10萬元、面網60目27,962元、10呎烘缸損害修補費 6 萬元、齒輪箱底座斷掉修補費2 萬元、10呎烘缸蒸氣入口 蓋1 個欠缺購買新品25,000元、第一段壓水轆下絞拌機1個 購買新品5 萬元、第一段壓水轆抽漿幫浦1 個購買新品5 萬 元、洗網機4 組欠缺購買舊品64,000元、奈氏幫浦2 台欠缺 購買舊品15萬元、圓網用木材桶4 個損壞購買新品40萬元、 10呎烘缸罩1 個欠缺購買新品20萬元、捲紙機底座2 個購買 新品12,000元、未拆卸完之電線、水管、原料鐵管、蒸氣鐵 管、馬達底座、閥蘭購買新品16萬元、支付程盛公司出口費 用841,281 元中之58,727元、㈤兩造94年5 月16日購買振動 篩等3 套機器定金2 倍之違約金20萬元、㈥出口稅155,000 元,共計美金99,550元及2,709,219 元,與反訴被告對反訴 原告就系爭爭中古抄紙機之尾款美金58,000元抵銷後,反訴 原告尚得請求美金41,550元及2,709,219 元,爰請求反訴被 告如數給付。併為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美金41,550及2, 709,219 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㈡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反訴聲 明見本院卷第193 、211 頁。)
二、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則以:兩造約定系爭中古抄紙機應 於94年6 月29日前出貨,反訴被告亦依約陸續於94年5 月28 日至同年6 月29日交貨完畢,系爭中古抄紙機已於94年7 月 8 日報關出口,系爭買賣契約雖約定反訴被告應於94年5 月 31日交貨,惟反訴原告嗣後通知國外廠商廠房尚未建好,固 延後1 個月交貨,反訴被告並無遲延給付情事。至反訴原告 雖於94年5 月16日另向反訴被告購買振動篩等3 套機器,惟



未約定違約金,反訴原告不得以其事後自行加註之違約金主 張抵銷。反訴被告亦未同意負擔出口執照及出口稅。另反訴 原告代償大昌公司65,000元、堆高機5,500 元中之1,900 元 反訴被告無意見。另吊車及部分裝櫃費12萬元、拆卸工資及 設備損壞等均不得要求反訴被告賠償,至反訴原告與印尼客 戶間違約金之約定與伊無涉,反訴原告亦不得請求伊賠償等 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三、經查反訴被告就反訴原告代償大昌公司65,000元及堆高機費 用5,500 元中之1,900 元既自認無訛,自應如數給付予反訴 原告。
四、次查兩造於系爭買賣契約約定反訴被告應於94年5 月31日前 交付系爭中古抄紙機,反訴被告未舉證證明反訴原告曾同意 反訴被告遲延交付,反訴被告即應負給付遲延之責任,已如 前述(如本訴部分理由五),是反訴原告自得主張反訴被告 交付系爭中古抄紙機遲延,以已付價款雙倍之違約金即美金 20 萬 元,與反訴被告美金58,000元之買賣價金尾款請求權 抵銷,惟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違約金美金20萬元尚屬過高, 應予核減為美金8 萬元(見本訴部分理由六),且因該部分 違約金係屬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反訴原告亦不得再 請求違約金以外之其他損害,故反訴原告不得再請求反訴被 告賠償因遲延致印尼客戶罰違約罰鍰美金49,775元及364,50 0 元、因反訴被告遲延致反訴原告自雇吊車及支出部分裝櫃 費114,030 元、拆卸工資133,500 元、給付程盛公司報關費 58,727元。
五、另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給付遲延以外之原因所生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部分,因系爭買賣契約約定反訴被告應負責拆卸機械 入貨櫃,並須提供出口執照及貨櫃內機械零件固定及出口稅 金,故反訴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第A 條之約定,請求反訴被 告給付吊車及裝櫃費114,030 元、拆卸工資133,500 元、出 口稅155,000 元,共計402,530 元,即屬有據。至反訴原告 主張系爭中古抄紙機中零件即圓網等損壞部分應由反訴被告 賠償,則屬無據(見本訴部分理由七㈡)。
六、又反訴原告主張其另向反訴被告購買振動篩等3 套機器之違 約金20萬元,因反訴原告未舉證證明兩造間就振動篩等3 套 機器確有違約金之約定,故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違約 金20萬元,即屬無據(見本訴部分理由七㈣)。七、綜上所述,反訴原告應給付反訴被告系爭買賣契約之尾款美 金58,000元,惟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依系爭買賣契約第D 條 第2 項約定,有美金20萬元之違約金債權,經本院酌減為美 金8 萬元,另反訴原告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吊車及裝櫃費11



4,030 元、拆卸工資133,500 元、出口稅155,000 元,共計 402,530 元,經與反訴被告之尾款債權美金58,000元抵銷後 ,反訴原告尚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美金22,000元及402,530 元。
叁、從而,原告固得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尾款美金58,000元固屬有 據,惟反訴原告依據系爭買賣契約第D 條第2 項之違約金請 求權及第A 條之約定,亦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美金8 萬元及吊車裝櫃費等402,530 元,經抵銷後,反訴被告尚應 給付反訴原告美金22,000元及吊車裝櫃費等402,530 元及自 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 月15日起(見本院卷第209 頁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肆、反訴原告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反訴原告勝訴 部分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 權宣告反訴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反訴敗訴部分, 因反訴原告該部分之訴業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伍、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 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 ,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陸、結論:本件本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原告之反訴為一部 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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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程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