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05號
PCDV,102,訴,405,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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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翁慧茵
被   告 駿羽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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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羽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