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73號
PCDV,104,建,73,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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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表,系爭工程之直接工程,包括有假設工程、結構體工 程、裝修工程、門窗工程、12人份無機房式電梯工程、雜項 工程、家具工程、視聽工程、雨水回收設備工程、水電設備 工程、空調設備工程,其預定進度曲線表乃以桿狀圖製作, 進度排程除100 年3 月10日(實際開工日為100 年3 月9 日 )至約100 年4 月中旬為單一假設工程之排程外,其餘排程 皆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之併行工程作業,因各工程項目先後邏 輯關係並無明確之表示,無法瞭解各項工程作業之前置項目 及施工順序相互關係等,故由系爭工程核定之工程預定進度 表並無法明確得知主要徑作業。而東竑公司施作之變更設計 因屬系爭工程之新增項目,就原告系爭工程之施工項目乃存 有施工界面關係而可能受其影響,惟依原告提出系爭工程核 定之工程預定進度表無法明確表示主要徑作業,且預定進度 表內編列之各項直接工程皆屬大項工程,而系爭工程之新增 項目乃屬大項工程內之細項工程,在無原告施作細項工程之 排程資料,且無資料顯示在東竑公司新增項目施作前,原告 所應完成之工項是否完成之下。以現有資料進行評估,並無 法佐證原告施作之項目有無需待東竑公司施作之項目完成後 ,方能施作或施作完成。
另查原告104 年11月17日民事準備㈡狀第4 至8 頁、105 年 3 月24日民事準備㈣狀第1 至8 頁所載受影響之施作項目, 主要係由參考東竑公司工程結算書所附圖說、施工照片等而 列出受影響之施作項目。如同上述所提,依原告所提系爭工 程核定之工程預定進度表,除無法明確表示出主要徑作業, 且預定進度表內編列之各項直接工程皆屬大項工程,而新增 項目乃屬細項工程,也無原告施作細項工程之排程資料進行 所受影響工項之評估;亦無資料顯示在訴外人於新增項目施 作前,原告所應完成之工項是否完成之下。以現有資料進行 評估,並無法佐證原告所載之施工項目受有影響。②、承上,如原告施作之工程項目受訴外人東竑公司施作之項目 影響者,受影響之項目為何及依約之工作天數為何? 鑑定結果如下:
同上,由原告104 年11月17日民事準備㈡狀第4 至8 頁、10 5 年3 月24日民事準備㈣狀第1 至8 頁所載受影響之施作項 目,主要係由參考東竑公司工程結算書所附圖說、施工照片 等而列出受影響之施作項目。依原告所提系爭工程核定之工 程預定進度表,除無法明確表示出主要徑作業,且預定進度 表內編列之各項直接工程皆屬大項工程,而新增項目乃屬細 項工程,也無原告施作細項工程之排程資料進行所受影響工 項之評估;亦無資料顯示在東竑公司於新增項目施作前,原



告所應完成之工項是否完成之下。以現有資料進行評估,並 無法佐證原告所載之施工項目及依約之工作天數受有影響。⑵、又經鑑定人莊均緯到庭證稱:(問:民事準備㈣狀附件一右 下角,原告施作的工程項目內有雨水回收池結構體,訴外人 東竑公司施作項目內有雨水回收池挖土方及廢棄土運棄,原 告所施作的項目會受到東竑施作項目的影響?)一般有無受 到影響需以他所提出的施工進度表及現場完成的施工項目來 做是否影響他的主要徑作業,如果有影響主要徑作業,就會 有影響展延的事由,所以上開單一問題,無法進行判斷;( 問:民事準備㈣狀附件一,如果挖出的土方棄置圖中左上方 粉紅色圈起來處,土方沒有運棄之前,是否會影響棄置區域 項目的施作?)土方堆置如果在棄置區域項目確實會受影響 ;(問:如果受影響的話有無法判斷影響的日數?)可以判 斷單一棄置項目的影響日數;(問:為什麼雨水回收池的單 一項目說是單一問題無法判斷?)還是回到工程進度的主要 徑作業,如果影響主要徑作業,就會影響工期;本件鑑定報 告書內都有提到需要有相關的工程進度表及影響主要徑作業 的明確事證,才有辦法判斷出所提鑑定事項是否有影響契約 天數,故就本件已經提出的證據資料我們做判斷如鑑定報告 所載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8 至269 頁)至明,益徵本件依 原告所提出之現有資料,並無佐證有其所稱上開受影響工項 之事由存在,亦無從認定受影響之日數。
⑶、再者,東竑公司之施工期間為101 年8 月31日至102 年1 月 25日,工期共178 天,豈可能影響原告無法施作之天數達66 1 天?且東竑公司施工期間,原告仍繼續施工,此有上開督 導記錄可證,是原告於上開施工期間,其並未主張東竑公司 之工項導致其無法施工而申請停工;況原告製作101 年2 月 7 日「趕工計劃書」記載:進度落後原因:「1.基礎鋼筋材 料經實驗室判定為不合格,經結構技師評估改閃以致落後。 2.100.10.14 新北市政府查核小組查核,因三樓柱鋼筋續接 器有疑異致工期落後。」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6 頁),斯 時原告亦未提出其上開施工項目有受到東竑公司施工之影響 ,足認原告主張其前開施作之工項有受到東竑公司前揭施作 之工項影響一節,顯有疑義
⑷、從而,原告主張因上開變更設計而由東竑公司施工,致影響 原告前開工項之施作云云,礙難逕予採認。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因監造單位應辦事項未即時辦妥,及因 上開變更設計而由東竑公司施工,均影響原告施工之日數, 應展延履行期,並依承攬報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7,164,412 元暨法定遲延利息云云,因其並未能舉證證



明有前述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存在而應扣除將受影響之天數 一節,則原告本件起訴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 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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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斌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