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0年度,23號
PCDV,90,勞訴,23,200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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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之薪資明細多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三)原告甲○○主張被告未給付原告甲○○九十年四月一日至十五日之工資,為被 告所自認明確(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筆錄),故被告就此部 分應給付原告一萬四千八百五十元(平均日薪九百九十元乘以十五日之總數) 。
(四)原告甲○○主張被告於九十年一月僅給付原告甲○○工資二萬一千元,被告於 九十年二月僅給付原告甲○○工資二萬一千六百元,被告於九十年三月僅給付 原告甲○○工資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元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而 九十年一月有三十一日,被告於九十年一月僅給付原告甲○○工資二萬一千元 ,故被告短發九千六百九十元(平均日薪九百九十元乘以三十一日之總數等於 三萬零六百九十元。三萬零六百九十元減掉二萬一千元等於九千六百九十元) 。再九十年二月有二十八日,被告於九十年二月僅給付原告甲○○工資二萬一 千六百元,故被告短發六千一百二十元(平均日薪九百九十元乘以二十八日之 總數等於二萬七千七百二十元。二萬七千七百二十元減掉二萬一千六百元等於 六千一百二十元)。另九十年三月有三十一日,被告於九十年三月僅給付原告 甲○○工資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元,故被告短發六千五百四十元(平均日薪九百 九十元乘以三十一日之總數等於三萬零六百九十元。三萬零六百九十元減掉二 萬四千一百五十元等於六千五百四十元)。以上合計被告共短發二萬二千三百 五十元之工資。
(五)原告甲○○主張其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至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這一年中,應 有特別休假十日(因原告甲○○此時年資已滿三年),惟原告甲○○僅休半日 (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休半天)等情,業據提出卷附被告所製作之上開期間 內各月之薪資明細為證,而上開明細中確僅註明原告甲○○於「八十八年十二 月三日休半天」,堪信為真實。再原告甲○○主張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至九十 年四月十五日這一年中,應有特別休假十日(因原告甲○○此時年資已滿四年 ,特別休假十日),惟原告甲○○均未休,業據提出卷附被告所製作之上開期 間內各月之薪資明細為證,而上開明細中確無註明原告甲○○有何休假之日, 故原告甲○○與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時,原告甲○○共有十九點五日特別休假未 假。按特別休假未休而上班應由雇主給付二倍工資,然雇主僅給付一倍工資予 原告乙○○,則被告就此部分應給付原告甲○○一萬九千三百零五元(即九百 九十元乘以十九點五之總數)。
(六)原告甲○○之年資四年又十一個月,故可請求四又十二分之十一個月之資遣費 共十四萬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即二萬九千六百九十八元乘以『四又十二分之十 一』之總數)。
(七)原告甲○○主張被告僅以二萬六千四百元做為月投保薪資,為原告投保勞保, 業據提出卷附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影本一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 真實。然原告甲○○終止勞動契約前最後六個月之平均月薪係二萬九千六百八 十九元,已如前述,故原告主張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之損害,為有理由。而按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 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



六十發給。失業給付之發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九條第一項、第十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公司將原告之應投保金額以多報 少,自應給付上開差額共一萬一千八百四十元(計算式為二萬九千六百八十九 元減去二萬六千四百元等於三千二百八十九元。三千二百八十九元乘以百分之 六十乘以六等於一萬一千八百四十元)。
(八)以上合計,被告共應給付原告甲○○二十一萬四千三百十六元。八、從而,原告主張因被告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 與勞工保險條例之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乙○○四十三萬四千八百八十五元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二十一萬四千三百十六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範圍內計算之遲延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九、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且無礙於本件之認定及判決 之結果,本院即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核與法律規定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十一、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 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許必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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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