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3號
PCDV,108,建,13,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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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主張之瑕疵照片聲請由嘉義縣建築師公會補充鑑定(見本 院卷㈠第364 至370 頁),但嗣後撤回聲請(本院卷㈡第49 頁),並僅再以民事答辯㈥狀提出瑕疵照片抗辯原告施作有 瑕疵(見本院卷㈡第147 至150 頁),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 據,殊難僅以上開照片認定有該等瑕疵存在甚或係原告施作 系爭工程所致。因此,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並無被告上開所指 摘之施作瑕疵。
6、又查,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兩造並未約定竣工期,原告悉依 被告之工地主任林慶隆之指示進場施作,而原告實際最後進 場施作之時間為105 年10月31日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㈠第167 、197 頁、卷㈡第184 頁),且徵諸證人 林慶隆具結證稱:(問:原告施作本件工程之進場施作、請 款、驗收等情形為何?)進場前看材料對不對,對的話就卸 貨,之後等材料進來後三天由工人來施作,施作完後我去點 數量對不對,小包會先把施作的數量送到我這邊,原告會給 我計算式的資料。原告會有圖表、先來看現場、量材料尺寸 ;一個月結算一次,都是月底結算,原告會把數量計算式交 給我,我會核算,如果有不一致部分我會跟他們老闆講,原 告都有同意我講的,因為我改的數量之後到被告請款核發款 項原告如果收到款項如果不對就會反應;我會把工程請款單 及工程數量表給公司,由公司去做審核撥款;驗收是依照圖 說我驗收,如果材料不對我一開始就會退;每個月結算除核 對數量外,也會核對品質,核算時如有問題會請他口頭請他 們改善,如果沒有改善是不會給計價;原告有沒改善而不計 價,但可能是該期沒有改善而不給,但下一期就有改善給; 我於107 年12月初離職,我離職前,原告施工工項已經全部 完成且經我驗收合格,沒有瑕疵要修繕的情形;本院卷㈠第 477 頁編號10到12、第481 頁編號16到18、28至29照片所示 於我驗收原告工項時,沒有這些情形,完工拖了快一年多才 拿到使用執照,原告在拿到執照多久前約一年多前完工,因 為原告的工項不是最後面的;我驗收沒有書面,只是有問題 通知原告來改,原告有來改且有改善完成,我有跟被告說, 因原告跟被告請尾款,公司會請我製作尾款請款單,我有製 作完成交給被告,至於公司後來有無付款是兩造間的事,我 沒有辦法管;我驗收原告工項完成的時間不太記得;原告完 工後有一直請尾款,大概有半年的時間在處理且有幫原告做 驗收合格;小包請款時由我驗收,由公司審核我製作的請款 單,且公司也會到現場視察,如果覺得有問題也會讓我重新 處理,總驗收是指被告交給業主的情形;就我印象中原告沒 有發生過我認為沒有問題,但公司或業主任何有問題的情形



,只有補算數量的問題;附表所示之計價估驗單是我打的且 簽名,如果有修改的話可能我沒有簽名,我簽名後寄回公司 ,由公司小姐做審核,發票是原告開後交給我,發票依照我 所製作的估價單開,請款單送出去時都會有發票,我會把發 票的編號及金額填上去,但本院卷㈠第61、65、69頁沒有寫 ,我有簽名,原因我不清楚;計價單會給被告,原告也會有 留底,我是把正本寄給公司,我印象中我寄給公司的計價單 應該會把發票編號、日期、金額寫上去,本院卷㈠第61頁沒 有我簽名原因不清楚,我是會連電子檔寄給公司,電子檔就 沒簽名,給原告留底的部分是我完整的影印給原告等語(見 本院卷㈡第242 至249 頁)至明,且與附表所示之計價/ 估 驗單、統一發票大致相符,並衡諸證人林慶隆目前已不在被 告公司任職,且證人林慶隆證稱其自被告公司離職並無不愉 快,因興建廠房工程有二次施工,其覺得不要且不好,其不 願意再做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48 頁),至被告雖提出存證 信函、離職申請書、回執(見本院卷㈡第327 至329 、333 頁)為憑,但苟被告質疑證人林慶隆並未辦理離職程序者, 何以於上開訊問證人林慶隆前或訊問時提出?並於事後始提 出被告108 年1 月7 日所寄發之存證信函,而該存證信函僅 可認係被告於斯時通知證人林慶隆辦理離職手續後即支付10 7 年12月份薪資,然證人林慶隆是否果未辦理離職手續或未 領取107 年12月份薪資,尚有疑義,況苟證人林慶隆迄今尚 未領取其應領得之107 年12月份薪資者,何以遲遲未向被告 提出請求或訴訟?益徵證人林慶隆上開證述並無蓄意為不利 於被告之證述,是證人林慶隆上開證述,洵堪採認無訛。則 原告既於105 年10月31日全部完工,並將系爭工程交付被告 且經證人林慶隆驗收合格,僅驗收合格時間無其他佐證認定 ,但被告業於106 年2 月28日給付完工款完畢(見附表編號 6 ),足認至少於斯時原告所施作之系爭工程經被告驗收完 成,原告依系爭契約付款辦法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保留 款,即屬有據。
㈣、系爭保留款請求權是否已罹於2 年時效而消滅?苟已罹於2 年時效而消滅者,被告是否曾對於已罹於時效消滅之債務為 承認?
1、又按按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 第127 條第7 款定有明文。
2、參酌系爭契約付款辦法約定,保留款10% 係於完工後一個月 內驗收、尾款3 個月內付款,而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既經被告 驗收且無瑕疵,驗收完成時間至少於106 年2 月28日,已如 前述,則系爭保留款請求權可得行使之時間係106 年2 月28



日系爭工程驗收後3 個月內即106 年5 月28日起算2 年時效 ,而本件原告係於108 年1 月7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見 本院卷㈠第11頁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顯未逾2 年時效 ,則被告為罹於時效抗辯,即屬無據。至被告是否曾對已罹 於時效消滅之債務為承認,自無庸審酌。
㈤、被告以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有瑕疵並且逾期完工,依系爭契約 之約定扣罰懲罰性違約金及逾期違約金,以此為抵銷抗辯, 是否有理由暨所得抵銷之金額若干?
1、承上所述,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並無瑕疵,至於原告是否有逾 期完工一節,雖嘉義縣建築師公會鑑定認為系爭契約之合理 施工天數為172 天(見本院卷㈠第419 頁),且鑑定報告有 關備料加工、材料進場搬運、現場整理清運等均為一般工程 施工所需工期,至於個案私下約定情況,鑑定人無從涉入, 於初勘及會勘中已向兩造代表說明,並取得雙方同意鑑定方 式進行鑑定,故於鑑定報告書中第15頁第2 點「合理之施工 天數推定條件及適用說明:」⑶中已有述明:「…至於總和 各工項之整體合理施工天數,則需由兩造雙方依上述各種影 響因素舉證主張,該部分無法列入本鑑定報告書之考量範圍 。」有關該部分唯由兩造雙方依上述各種影響因素舉證主張 ,予以追加減;且鑑定報告書中既已述明,合理施工天數推 算項目裡,涵蓋需由兩造雙方依各種影響因素舉證主張之天 數,故以施工天數反推算工資及成本,作為主張推算之合理 施工天數違誤之主張,似無實質意義等語,此有嘉義縣建築 師公會109 年5 月8 日109 嘉建師會字0040號函覆暨所附資 料(見本院卷㈡第27至37頁)可證,是上開鑑定認為合理施 工天數,並未將備料加工、材料進場搬運、現場整理清運等 一般工程施工所需工期列入,且總和各工項之整體合理施工 添數,尚須兩造舉證主張而無列入,自難逕認原告施作系爭 工程之天數有逾172 天。況且,兩造並未約定竣工期,原告 悉依被告之工地主任林慶隆之指示進場施作,已如前述,且 證人林慶隆證稱:原告進場施工沒有連續進場,是依照施工 程序,本件是鋼構,屋頂鋼板做完後,牆壁也是做鋼板,但 地坪要先打混泥土後才封牆板,屋頂及牆壁鋼板就是原告要 負責;原告進場時間要看施工進度,因為要看施工階段的順 序來;做附表所示之請款明細有間隔2 、3 個月,因為要看 施工進度,如剛才所述地坪要先打泥才施作鋼板,要一層一 層來,所以請款時間才會有間隔;由我依照施工進度來決定 原告進場施作時間;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很難說是否有逾期, 因為要配合工程進度,工程進度到他們才可以進場做,且不 是一次就能把全部工項完成;沒有經我通知進場而原告遲延



或沒有進場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43 、246 、247 頁 )明確,是原告於施作系爭工程期間既依證人林慶隆指示進 場施作,並依現場施工進度而進場,顯難認原告施作有逾越 正常合理施工期間,且苟原告有施作逾期者,何以於每期估 驗計價時,證人林慶隆並未將之計入並予扣款?益徵原告並 無逾期完工之情事。
2、因此,被告以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有瑕疵並且逾期完工,依系 爭契約之約定扣罰懲罰性違約金及逾期違約金並為抵銷抗辯 ,即屬無據。
㈥、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及第203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 保留款,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上開給付 義務,並未經兩造特約而無確定清償期限或特定利率,然被 告既於108 年2 月27日收受本見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見 本院卷㈠第125 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8 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主張遲延利息因系爭工程於10 6 年5 月31日竣工,依系爭契約約定有3 個月通融期即106 年9 月1 日起算遲延利息云云,然系爭保留款請求權可得行 使之時間係106 年2 月28日系爭工程驗收後3 個月內即106 年5 月28日起,已如前述,此僅為原告就系爭保留款請求權 可得行使之時間,並非兩造約定之清償期,則原告上開主張 ,礙難採認。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其1,00 6,843 元,及自108 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數額者,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宣告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 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表:請款暨付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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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請款內容暨時間 │被告放款時間 │保留款10%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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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 年3 月4 日簽訂系爭契約,│104 年4 月29日放款928,673 元 │ │⒈請款明細表及統一發│
│ │請款928,673 元(簽約金) │ │ │ 票(本院卷㈠第49至│
│ │ │ │ │ 51頁,統一發票金額│
│ │ │ │ │ 928,673元) │
├──┼──────────────┼───────────────┼──────┼──────────┤
│ 2 │104 年6 月進場施工,104 年6 │104 年7 月21日放款3,008,200 元│ │⒈請款明細表及統一發│
│ │月30日第一期請款3,028,200元 │(扣罰款20,000元) │ │ 票(本院卷㈠第53至│
│ │ │ │ │ 55頁,統一發票總金│
│ │ │ │ │ 額3,028,200元) │
├──┼──────────────┼───────────────┼──────┼──────────┤
│ 3 │104 年7 、10、11月進場施工,│105 年1 月5 日放款3 期總計 │594,010 元 │⒈工程計價/ 估價單及│
│ │104 年12月2 日第二期請款 │1,389,239元 │ │ 統一發票(本院卷㈠│
│ │1,983,251 元 │【計算式:(5,940,124 元×90% │ │ 第57至59頁,統一發│
│ │ │)- 已付款928,673 元-3,028,200│ │ 票總金額1,983,251 │
│ │ │ 元=1,389,239元】 │ │ 元) │
├──┼──────────────┼───────────────┼──────┼──────────┤
│ 4 │104 年12月~105年2 月進場施工│105 年5 月19日放款2,652,946 元│294,772 元 │⒈工程計價/ 估價單及│
│ │,105 年3 月請款左右牆面工程│【計算式:(2,963,467 元- 折讓│ │ 統一發票(本院卷㈠│
│ │2,963,467 元 │15,749)×90%=2,652,956 元】 │ │ 第61至63頁,統一發│
│ │ │ │ │ 票總金額2,963,467 │
│ │ │ │ │ 元) │
├──┼──────────────┼───────────────┼──────┼──────────┤
│ 5 │105 年3~4 月進場施工,105 年│105年7月20日放款798,449元 │88,717元 │⒈工程計價/ 估價單及│
│ │4 月請款後壁工程887,166 元 │【計算式:887,166 元×90%=798,│ │ 統一發票(本院卷㈠│
│ │ │449元】 │ │ 第65至67頁,統一發│
│ │ │ │ │ 票金額887,166元) │
├──┼──────────────┼───────────────┼──────┼──────────┤
│ 6 │105 年8~9 月進場施工,105 年│106年2月28日放款264,097元 │29,344元 │⒈工程計價/ 估價單及│
│ │10月請款窗下牆面工程335,181 │【計算式:(335,151 元- 折讓 │ │ 統一發票(本院卷㈠│




│ │元 │41,740元)×90%=264,097 元】 │ │ 第69至71頁,統一發│
│ │ │ │ │ 票金額335,181 元)│
├──┼──────────────┼───────────────┼──────┼──────────┤
│合計│ │ │1,006,84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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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全化工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