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場看臺工程之相關廠商討論工程協調事宜云云,然該會 議紀錄主旨明確載有:「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協調 及交付出場證明資料會議」,且其中討論事項亦記明:「 1.案由:乙方(康業公司)及『乙方下包廠商』須提供出場 證明等文件資料」、「2.案由:5月初供貨之材料設備辦 理結算。辦理:甲方於106年4月9日借支500萬元給乙方支 付下包廠商材料設備費用(50M燈柱)(詳切結書),總計已 支付乙方工程款新台幣肆仟伍拾萬元整(含稅),依照合約 價目明細之完成比例計算,已超出合約應領金額,並建請 乙方提出至4月底完成之工程數量金額,與甲方進行核對 後,才能繼續下個階段作業。」等字樣,足證106年8月1 日會議內容並就工程進行協調,實則被告針對輔大足球場 看臺新建工程水電工程承攬人,即第三人康業公司之進行 債務協調,並請康業公司下包(包含原告)與會以便告知債 務處理方案及應提供出場證明文件等事宜。否則,若康業 公司與其他與會廠商均同為被告之下包商,何來討論個別 公司債務借支需要召集其他廠商一同與會之理?又何以須 於會議紀錄中將與會廠商統稱為「乙方下包廠商」?是被 告上稱將水電工程(含球場周邊工程之戶外照明設備部分) 交由康業公司施作等事實,堪信屬實。
3、再者,上開會議紀錄2.案由之辦理方法中,明確表明被告 借支500萬元予康業公司,係用以協助康業公司支付下包 商材料設備費用,並註記參考被證5切結書,此除證明被 證5切結書及康業公司承攬輔大足球場看臺新建工程水電 工程等事實均為真正外,亦證支付下包商材料設備費用所 指「材料設備」為「50M燈柱」,堪認康業公司承攬施作 之範圍包含本件原告主張之「球場看臺照明燈柱工程」甚 明,是被告既已先將相關工程交由康業公司承攬施作,豈 有可能將相同工項再分包予原告?另,被證7之承攬契約 係被告就鐵件工程與原告另訂之承攬契約,其契約書格式 與原告提出之估價單相差甚遠,亦非相同之承攬標的,原 告稱該契約可證明原告為被告之直接下包,洵無足採。(五)另參以證人王耀德、朱祥瑞之證述,亦證「2017台北世界 大學運動會-輔仁大學足球場看臺新建工程」中水電工程 部分,確實係由被告分包予康業公司承作,兩造間並無直 接承攬關係或約定由原告公司承擔康業公司債務之情形: 1、證人王耀德乃系爭工程由建築師事務所指派之工地現場監 造主任,對於工程分包、施作及現場施工情形均知悉甚明 ,且其立場中立,較無偏袒任何一方之情形,較為可採。 據其到庭證稱:「(問:監造主任之工作內容?)答:負責
督導營造廠所有工程的施工品質管理。」、「(問:輔大 看臺工程之承包商係何廠商?水電工程部分係由何廠商承 包施作?)答:承包是被告公司。水電部分分包給康業公 司。」、「(問:水電廠商係為康業公司,是否所有水電 工程部分均由康業公司施作?或是易聖公司另有部分自行 發包給其他廠商?)答:全部的水電都是康業公司負責的 。」、「(問:是否知悉易聖公司就照明燈柱工項部分是 與何廠商簽約?)答:照明燈柱屬於水電,康業也是主要 的承包商。」、「(問:是否知悉易聖公司就看臺照明燈 柱工程之設備是否有另與康業公司以外之廠商簽約?)答 :就我了解,燈柱的工程是康業的,之前他的分包商11月 進來的時候,我知道他有分包商。分包商就是原告公司。 材料廠商也是原告公司。」、「(問:是否知道松凌公司 ?是否係看臺照明燈柱之材料廠商?此項工程是否由松凌 公司施作?施作時係由康業公司的人或易聖公司的人指揮 監督?松凌公司遇有工程上之問題時係透過康業公司或易 聖公司與你溝通?)答:原告公司的上包是康業公司,應 該是聽從康業公司的指揮。如果原告公司施工有問題,之 前都會透過康業,找康業的工程師,向被告公司做工程上 的釋明。」、「(問:就你於監造現場,看臺照明燈柱工 項部分,松凌公司係易聖公司或康業公司之直接下包?) 答:是康業公司的下包。」等語,堪認「2017台北世界大 學運動會-輔仁大學足球場看臺新建工程」中水電工程部 分,係由被告公司向業主承包後分包予康業公司施作無誤 ,而原告松凌公司則為康業公司之分包商,是其主張之承 攬關係存在原告與康業公司之間,與被告公司無涉。 2、承上,據證人王耀德證稱:「(問:康業公司就水電部分 是否有完成?若未完成,易聖公司如何處理後續事宜?你 是否有參與?若有,其情形如何?)答:水電部分康業公 司沒有完成。105年5月11日的時候,康業撤場,被告公司 處理康業留下的水電事項,並與所有的水電承包商做協調 。第一次協調的時候我參與,但我參與十分鐘就出來,因 為沒有結果。第二次協調我就沒有參加了。」、「(問: 是否知悉康業公司曾向易聖公司借款之事?若有,其情形 為何?)答:我僅知道康業公司財務困難的時候,在燈柱 要有預付款,康業有說要先向被告公司借款三、肆佰萬。 被告公司有借款給康業,但被告公司怕挪到別的工程,所 以由被告公司先把預付款先給原告公司,由康業公司開立 發票。」、「(問:松凌公司曾向你反應過易聖公司或康 業公司未付工程款之情形?)答:這部分我知道,有向我
反應,我有告知原告公司立即發文給康業,請他儘速付款 。我的認知,水電部分就是康業公司負責的。」、「(問 :提及康業公司跟被告公司之間的借款三、肆佰萬的事情 ,你如何得知的?)答:因為他們即被告公司跟康業公司 之前糾紛的時候,被告公司有拿康業的預付款發票給我過 目過。」、「(問:預付款是指預付何種項目?)答:燈柱 本身的金額很大,材料商訂貨的時候要有預付款,不然不 會貿然下去施作。」等語,足證康業公司實際上負責系爭 水電工程施作,然因資金問題未完工而有後續承包商協調 及康業公司向被告公司借支等事實存在,而該工程借支當 初係因康業公司無力支付燈柱之鉅額預付款,並經由身為 監造人員之證人確認過,堪認原告所提匯款單顯非作為承 攬照明燈桿設置工程訂金之用,實則為被告本提供予康業 公司之工程借支甚明。是原告主張被告將燈桿製造、設置 安裝等工程委由原告承攬施作,兩造間成立承攬契約云云 ,尚非屬實。
3、證人朱祥瑞本為其他公司之機電主任,係專為處理輔大工 程收尾事宜而透過友人介紹至被告公司幫忙,並曾負責主 持106年8月1日康業公司債務協調會,故其對於康業公司 與兩造間之關係及系爭工程後續處理事宜,應有相當之瞭 解。據其到庭證稱:「(問:參與會議之公司除易聖公司 、康業公司外,尚有哪些廠商?是否如這張(提示被證6 最後1頁)上簽名之廠商?為何你寫「易聖朱祥瑞」是代 表易聖公司?你簽名下面「松凌林永信」是松凌公司的代 表人林永信親簽的?)答:是的就是上面簽名的這些廠商 。就是我代表被告公司的意思。且林永信也是他本人簽名 的,是康業公司聯絡廠商的負責人來開會的。」、「(問 :當時簽名之廠商是否均係以康業公司的下包商簽名參與 債務協商?)答:是的。」、「(問:當時康業公司係由李 建勳參加?他當時有發言?陳述內容為何?)答:是李建 勳參與會議的,李先生當時僅是說工程款的部分,我的回 答是說你要計價我要的東西你要給我,一些機電該檢附的 報告都要給我們,還有計價的資料也要給我們。」、「( 問:這份會議紀錄,你是否看過?內容在說什麼?)答: 會議記錄我有看過,這是我叫人記錄的,內容是當初在4 月份我在被告公司樓下有參與私人會議,我聽到是要給燈 柱的,我們有阻擋說不要付款,等到證明文件給我們的時 候再行給付,後來在5月2日開一次會議,又要匯款五百萬 出去的時候,他說這些文件在5月幾號給我們,好像被告 公司匯款出去之後我都沒有拿到,所以才會有後面八月份
的會議,當初匯款五百萬也有原告公司還有康業的副理還 有台一(音同)一共七家廠商在那邊,我們本來要監督付 款,那些廠商回復的是說他們跟康業有保密條款,不能監 督付款,僅能匯款給康業公司。」、「(問:上面載「已 經再4月份付500萬(康業)請提證明的文件」是什麼意思 ?)答:那時候我還沒有進被告公司,當時康業的人有在 那邊,我們當時有阻擋付款,付款的話證明會都沒有拿到 ,但到最後還是有付款該五百萬。五月二號還有另外一筆 五百萬要出去,本來是要開監督的付款會議,但廠商說怕 被告,所以就要匯款到康業公司。」、「(問:(提示106 年8月1日會議紀錄)這份106年8月1日之會議紀錄是否看 過?其中案由2辦理「甲方於106年4月9日借支500萬元給 乙方支付下包廠商材料設備費用(50M燈柱)(詳切結書 ),總計已支付乙方工程款新臺幣肆仟伍拾萬元(含稅) ,…。」與剛提示被證6最後第2頁是否相同的意思?)答 :這個我看過,我認為就是相同的事情也是相同的意思。 」、「(問:上面所指的切結書是否就是被證5之切結書? )答:是的。當時有把切結書在八月一日的會議我有拿給 李建勳看過。」等語,足證106年8月1日會議內容並非如 原告主張係就工程進行協調,實則原告已於同年4月9日支 付康業公司500萬元用以協助康業公司支付下包商材料設 備費用(參被證5切結書),故有後續針對康業公司進行下 包商債務協調之必要,又該會議係由康業公司負責聯絡係 下包商負責人來開會,原告公司負責人本人亦以下包商身 份到場與會,且其中記錄「辦理」處下包商材料設備費用 所指「材料設備」確為「50M燈柱」,其會議紀錄內容均 由證人及康業公司到場人員李建勳確認過,堪認康業公司 承攬施作之範圍包含本件原告主張之「球場看臺照明燈柱 工程」,方有借支購買「50M燈柱」之必要,故被告絕不 可能再將「球場看臺照明燈柱工程」重複分包予原告甚明 。
4、承上,據證人到庭證稱:「(問:106年8月1日會議中,松 凌公司是否有發言?內容為何?是否有提及易聖公司積欠 松凌工程款之事宜?)答:有講一句話,「我康業拿不到 ,我找被告公司拿」。從頭到尾在講這件事,我說你們的 合約在康業,材料進場的也是康業,要付款的時候說有保 密條款,不能直接付款給你們。」、「(問:會議中有無 討論易聖公司與松凌公司間照明燈柱之工程款給付之事? )答:都是直接跟康業公司談論的。」、「(問:對於易聖 公司與松凌公司是否就照明燈柱工程直接簽約或受讓康業
公司與松凌公司間之契約,是否知悉?)答:我不太清楚 ,我僅知道我在簽付款帳單時候,就是要我們直接付款給 康業。」、「(問:康業的人員有來作證提及在八月壹日 當日會議中,並未討論到五百萬借款的部分?)答:有在 討論,因為要計價,我說大家來核對,我們有根李建勳核 對這筆。」、「(問:當天為何會特別把原告公司寫在裡 面?)答:我當場有聽到五百萬要給燈柱,後面再一個五 百萬是要給各個廠商的。」等語,足證原告公司自始知悉 承攬關係存在於自己與康業公司之間,方以下包身份參與 8月1日之協商會議,否則原告公司如可直接向被告公司請 款,根本無需參與8月1日協商會議,康業公司更無需為了 給付「50M燈柱」之材料設備費用,特地向被告公司預為 工程借支。又,原告公司雖主張有受讓康業公司與松凌公 司間契約(及債務承擔)一事,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以如前述,原告自始無 法提出被告同意承擔康業公司對其工程款債務之書面證明 ,亦未提出自身同意由被告承擔工程款債務之佐證,況此 部分與原告最先主張「與被告間為獨立之承攬契約而非承 擔債務而來」之說法,有所矛盾。
5、另,原告聲請傳喚之證人陳宏昌、許威成之到庭證述除互 有矛盾外,亦與原告主張之事實有部分抵觸。據證人陳宏 昌證稱:「(問:有無經手過被告跟康業的工程款這塊?) 答:我記得最後一期有要請款燈柱,可是當時康業當時的 負責人跟我說這個合約的部分不在我們康業這邊,已經轉 回給營造廠,所以請款的時候沒有請款這部分。」、「( 問:你有無參加這個會議?或請問就你所知,這個106年5 月19日之會議記錄所討論之事項是什麼?是否有哪些部份 有不實不符?)答:這天我應該在場,可是我們康業公司應 該不算是無預警離場,因為他跟我們的說法這天我應該在 場,可是我們康業公司應該不算是無預警離場,因為他跟 我們的說法是我們沒有領到錢才離場,最後一期康業沒有 請款到,我們才離場的。案由一部分應該不實,其他部分 應該沒有什麼問題。」等語,足證康業公司確有與被告公 司就系爭水電工程定有承攬契約,並由後者負責工程施作 ,縱其稱最後一期時曾聽聞契約已非由康業公司負責,然 證人之說法僅為傳聞或臆測,尚無書面或其他佐證足證被 告公司與被告間有債務承擔之約定;反之,證人許威成卻 稱:「(問:該燈柱工程是否是由康業公司發包予原告松 凌公司施工完成?如不是,就你所知,是由誰發包予原告 施工?)答:不是,我們沒有發包,如果康業發包的,請款
必須透過我請款。是被告公司發包給原告公司作的。」、 「(問:被告訴訟代理人剛才說到燈柱部分不是康業發包 是被告發包的?)答:因為我沒有做過燈柱,我要配線, 我要去了解,因為要互相配合,所以有人跟我說的,說是 被告發包給他原告公司,我僅是配合施工而已,聽誰說的 我忘記了。」、「(問:你們跟被告公司沒有訂立合約, 為何會去做被告公司的工作,如何請款,依據為何?)答 :這要問李先生,我僅是領薪水,處理現場而已。公司的 廠商要跟我請款,材料進來我要核對,看跟合約是否正確 。」等語,直接否認康業公司與被告公司間就系爭水電工 程定有承攬契約,顯與證人陳宏昌之證述有所矛盾,並於 被告訴代追問下方坦承其僅為領薪水之現場人員,無法確 認合約關係,加之證人許威成自陳被告將工程發包予原告 係聽他人轉述,且已經不記得由何處聽來,堪認證人上開 轉述之語顯為無依據之傳聞,實不宜作為認定兩造間有承 攬關係或有債務承擔之依據。
(六)綜上,被告係將承攬之「2017台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輔仁 大學足球場看臺新建工程」之水電部分交予康業公司負責 施作,而原告主張之「照明燈桿製造、設置安裝工程」亦 屬上開水電工程之施作範圍,被告絕不可能將此工項重複 分包予不同廠商;又原告為康業公司之下包,有證人王耀 德、朱祥瑞到庭證述、水電工程明細總表、會議紀錄及簽 到名冊可證(參被證2、6),亦證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照明燈 桿製造、設置安裝成立承攬契約云云,並非屬實;另原告 提出之工程報價單未蓋有被告公司大小章,亦與被告製作 之契約格式不同,顯為原告自行製作之文書資料,尚難據 以認定兩造間有成立承攬契約,故本件原告請求,依法無 據,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所承攬施作之位於私立天主教輔仁 大學之足球場看臺新建工程(下稱系爭足球場工程),被告 將該足球場所應設置之照明燈桿製造、設置安裝等工程(下 稱系爭工程)委由原告承攬,工程價金約定為11,838,264元 (含稅),被告於106年1月6日匯款2,999,960元給原告,作 為原告承攬系爭工程之定金,原告已經依被告指示之施工位 置進行系爭工程之製造、安裝設置,共完成A、B、C、D等4 座球場照明燈桿設置,已依約施工完成,被告尚須給付原告 工程尾款8,838,304元等語。被告固不否認原告已經將前揭 足球場照明燈桿等工程施作之事實,惟否認其與原告間有承 攬關係存在,並抗辯系爭足球場工程之水電部分工程,已經
分包與訴外人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業公司),其 中含括電器設備、弱電設備、給排水設備、消防設備、空調 設備等工程與戶外球場及周邊水電工程詳細評估,並於得標 後配合被告團隊作業,依施工規範、施工圖說趕工,由於康 業公司有財務上困難,被告同意代康業公司支付其下包廠商 即原告工程款300萬元,於預扣匯費40元後之實際匯款金額 為2,999,960元,亦即原告所提出之匯款單據,並非支付原 告之定金,實為被告提供給予康業公司之工程借支,且於工 程完工後,被告已全數給付工程款與康業公司等語資為抗辯 。經查:
(一)兩造對於前揭足球場工程中之照明燈桿工程部分,並未於 開始施工之前先行訂定書面契約,而依康業公司當時派駐 於系爭足球場工地之採購人員陳宏昌於107年11月8日到庭 證稱:「(問:提示原證4、原證5(本院卷37至55頁), 就原證4、原證5之照片,該照片顯示之球場燈柱工程,目 前是否已完工?是由誰施工完成?康業公司是否有將該照 片中之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或你知道是由誰發包給原告 施工?)答:這個部分,燈柱得部分是原告公司,燈的部 分是另外的金日興公司,目前都已經完工。本來的這個案 子是我們康業發包給原告公司,後來我聽當時老闆說當時 有開會議,說原告公司要進場要先行收訂金,但康業老闆 因為沒有辦法付款訂金,所以這部分合約轉回給營造廠, 就是被告公司。」、「(問:有說到燈柱部分工程,李先 生跟你說這個已經轉給營造廠?何時說的?)答:是的, 他是在我要請款最後一期的時候跟我說的。因為我們請款 的時候大概106年,我確定李先生有跟我說,我當時有疑 問很久。我會寫說請款項目為何,會給老闆看過,是他看 到之後說已經轉回說不干我們的事。」、「(問:採購部 分有無包含燈柱?)答:原本是有的。」(見本院卷第26 8、272、273頁)。與康業公司當時派駐於系爭足球場工 程之機電工地主任許威成於107年11月8日到庭證稱:「( 問:康業在系爭工地現場相關廠商合約、報價單、請款單 據,是否會由你經手?)答:會的。我要看廠商合約才可 以進行施工。」、「(問:該燈柱工程是否是由康業公司 發包予原告松凌公司施工完成?如不是,就你所知,是由 誰發包予原告施工?)答:不是,我們沒有發包,如果康 業發包的,請款必須透過我請款。是被告公司發包給原告 公司作的。」(見本院卷第274、275)。可知證人陳宏昌 係證稱燈柱工程原本係由康業公司發包予原告承攬施作, 但是因康業公司沒有辦法付款定金,所以這部分合約轉回
給被告。而證人許威成證稱其均會經手康業公司相關廠商 合約、報價單、請款單據,且燈柱工程並未發包給原告承 攬施工。從而,證人陳宏昌與許威成就康業公司是否曾將 燈柱工程發包給原告即有不同之證詞,證人陳宏昌係證稱 原本有但是後來轉給被告,證人許威成係證稱燈柱工程並 未發包給原告承攬施工,兩位證人之證詞顯然有所矛盾。 且因上開兩位證人均係康業公司之員工,就燈柱工程究竟 係由康業公司或被告發包予原告承攬施工,涉及康業公司 是否應給付原告燈柱工程之工程款,顯然與本件具有利害 關係。因此,尚難僅因上開兩位證人之證詞,而得認為兩 造間就系爭工程具有承攬關係。
(二)次查,依建築師事務所派在系爭足球場工程工地現場之監 造主任王耀德於107年12月27日到庭證稱:「(問:輔大 看臺工程之承包商係何廠商?水電工程部分係由何廠商承 包施作?)答:承包是被告公司。水電部分分包給康業公 司。」、「(問:水電廠商係為康業公司,是否所有水電 工程部分均由康業公司施作?或是易聖公司另有部分自行 發包給其他廠商?)答:全部的水電都是康業公司負責的 。」、「(問:是否知悉易聖公司就看臺照明燈柱工程之 設備是否有另與康業公司以外之廠商簽約?)答:就我了 解,燈柱的工程是康業的,之前他的分包商11月進來的時 候,我知道他有分包商。分包商就是原告公司。材料廠商 也是原告公司。」、「(問:是否知道松凌公司?是否係 看臺照明燈柱之材料廠商?此項工程是否由松凌公司施作 ?施作時係由康業公司的人或易聖公司的人指揮監督?松 凌公司遇有工程上之問題時係透過康業公司或易聖公司與 你溝通?)答:原告公司的上包是康業公司,應該是聽從 康業公司的指揮。如果原告公司施工有問題,之前都會透 過康業,找康業的工程師,向被告公司做工程上的釋明。 」、「(問:是否知悉康業公司曾向易聖公司借款之事? 若有,其情形為何?)答:我僅知道康業公司財務困難的 時候,在燈柱要有預付款,康業有說要先向被告公司借款 三、四佰萬。被告公司有借款給康業,但被告公司怕挪到 別的工程,所以由被告公司先把預付款先給原告公司,由 康業公司開立發票。」、「(問:松凌公司曾向你反應過 易聖公司或康業公司未付工程款之情形?)答:這部分我 知道,有向我反應,我有告知原告公司立即發文給康業, 請他儘速付款。我的認知,水電部分就是康業公司負責的 。」、「(問:就你於監造現場,看臺照明燈柱工項部分 ,松凌公司係易聖公司或康業公司之直接下包?)答:是
康業公司的下包。」、「(問:就你所知,被告公司是否 跟原告公司之間有任何的有關輔仁大學系爭看台工程的承 攬工項?)答:我僅知道被告公司跟康業公司的合作關係 而已。原告公司也有接被告公司的鐵件工程。」(見本院 卷第304至308頁)。則由系爭足球場工程工地現場之監造 主任王耀德之證詞,可知康業公司向原告承攬包含燈柱工 程在內之水電工程,且燈柱工程係由康業公司直接發包予 原告承攬施工,且於康業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時,被告曾代 康業公司向原告給付燈柱工程之預付款。從而,證人王耀 德為系爭足球場工程工地現場之監造主任,負責督導工程 的施工品質管理,與兩造或康業公司間並無僱傭關係,且 就兩造與康業公司三方間之權利義務,亦應無利害關係, 堪認證人王耀德之上開證詞應屬可信。
(三)且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工程委由原告承攬,並於 106年1月6日匯款2,999,960元之訂金,並提出系爭工程報 價單與匯款單(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為證據。惟被告抗 辯原告係為被告承攬人康業公司之下包廠商,因康業公司 有財務上困難,被告同意代其支付下包廠商即原告工程款 300萬元,預扣匯費40元後實際匯款2,999,960元等語。則 因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且其所提出之報價 單,並未見有被告公司大小章,抑或相關人員之簽認,故 尚無法逕行認定兩造間就系爭工程有承攬關係。且依證人 陳宏昌與許威成之證詞,亦難認兩造間就系爭工程具有承 攬關係,業如前述。此外,依被告所提出其與康業公司之 水電工程合作同意書(見本院卷第95頁)、切結書(見本 院卷第169頁),與被告給付康業公司之支票、康業公司 所開具之統一發票、匯款資料(見本院卷第131至163頁) ,以及會議紀錄等(見本院卷第171至191頁),更有原告 出貨予康業公司之燈柱出貨單(見本院卷第279、281頁) ,可知被告確實將包含系爭工程在內之系爭足球場工程之 水電工程全部發包予康業公司承攬施工,康業公司並因資 金困難而向被告借款,且被告與康業公司及康業公司之相 關下包亦曾召開相關會議處理工程款,又原告亦曾出貨燈 柱予康業公司,上開證明資料並與證人王耀德之前述證詞 相吻合。因此,本件足認系爭足球場工程之水電工程(包 含系爭工程)係由康業公司承攬,原告並為康業公司之下 包廠商,故被告抗辯被告承攬人康業公司之下包廠商,並 代其支付下包廠商即原告工程款300萬元,較為可信,亦 即為確保康業公司之下游分包商能夠取得工程款,避免因 康業公司財務困難而將其自上游包商即被告處領得之工程
款未能支付與下游分包商,致康業公司之下游分包商不願 或不能繼續施工,導致影響整體工程進度,致使被告承攬 之工程履約發生遲延,而由上游營造商即被告直接將應支 付與中間分包之康業公司之款項為康業公司支付與下游分 包商,並無使被告公司直接與康業公司之下游分包商直接 發生承攬關係之意思。再者,兩造就系爭足球場工程之其 他工程,於106年6月13日即有簽訂合約書(見本院卷第19 3頁),倘若被告確實將系爭工程委由原告承攬,亦應會 簽訂合約書。準此,本件由相關證人之證詞,與兩造所提 出之相關卷證資料,兩造間就系爭工程並未有承攬關係, 足堪認定。原告此部分主張乃非可採,被告之抗辯則屬可 取。
二、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 款8,838,304元,因原告並不能就其與被告間就系爭工程有 成立承攬關係存在之有利於己之事實為充足之舉證,則其向 被告請求工程款即屬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其88 3萬8,3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節,即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肆、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 、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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