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046號
PCDV,89,訴,2046,2002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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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未曾合意解除,則被告二人通謀虛偽解除買賣契約一事,即與原告之報酬請求 權無影響,亦不生原告是否曾向被告甲○○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以及該意思表示 有無逾一年除斥期間之問題。
㈡從而,揆諸上開判例意旨,原告對被告甲○○之報酬請求權既已發生,被告甲○ ○又未能證明兩造確有解除仲介契約之合意,原告自得依雙方不動產買賣意願書 第五條、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之約定,訴請被告甲○○給付仲介報酬。六、縱上所述,原告依其與被告優技公司簽訂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五條、第八條 第三項第五款之約定,及與被告甲○○簽訂之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第五條、買方給 付服務費承諾書之約定,訴請被告分別給付如聲明所示之居間報酬,及各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B 法 官 陳福來
~B 法   官 劉元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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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