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24號
PCDV,109,補,824,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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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洪照欽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宋佳恩律師
被   告 林秋山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詳)
      周俊賢
      林榮貴
      吳餘隆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原告主張其非奕達企業社之合夥人,然卻遭被告林秋
山列為奕達企業社之合夥人,且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前對奕達企業
社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1萬5000元,並命原告繳納。是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應係避免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追繳上開罰
鍰;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開罰鍰之數額核定。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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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