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57號
PCDV,105,勞訴,57,2016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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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宣告, 經核關於主文第2 、3 項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各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均核與本案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 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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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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