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43號
PCDV,102,司聲,43,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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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李文偉 
相 對 人 駿羽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七二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新臺幣21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 第172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之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同意聲請人無條件取回前述擔保金,爰聲請准予發還 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取回擔保金同意書正本及假扣押裁定、 提存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三、經本院調取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721號提存卷宗審核屬實,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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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羽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