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14號
PCDV,109,司執消債清,114,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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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江思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消債清 字第140號裁定自民國109年8月25日上10午時整起開始清算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銀行存款新台幣(下同) 135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767元,此 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及餘額查詢明細表、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訊系統資料查詢結 果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聲請人提出之資產 表在卷可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 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 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 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 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09年11月10日新北院賢1 09司執消債清木消字第114號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 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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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