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349號
PCDV,107,訴,3349,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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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49號
原   告 王笙庄
被   告 游貴珠
被   告 游健發
被   告 李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12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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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