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55號
PCDV,107,補,1455,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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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   告 王笙庄 
被   告 游貴珠 

      游健發 
      李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
應補繳裁判費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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