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 告 王笙庄
被 告 游貴珠
游健發
李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
應補繳裁判費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