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161號
PCDV,106,司促,27161,201709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6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韓若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玖佰零
  伍元,及其中柒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