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522號
PCDV,110,司促,23522,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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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2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歐萊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中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壹佰玖拾玖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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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萊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萊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