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莊建龍
債 務 人 朱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貳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四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
之違約金。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之三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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