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14號
債 權 人 廖鴻堯
債 務 人 蘇東秋
債 務 人 李曉菁
一、債務人蘇東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
元,及其中壹佰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蘇東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李曉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